汽车租赁公司保险保险怎么进行理赔

摘要:随着国内自驾游的迅速发展,我国短期汽车租赁市场越来越成为大众的主要选择。然而。我国保险公司并没有任何针对此类业务的保险,车辆承租人只能选择从汽车租赁公司购买保险。

  随着国内自驾游的迅速发展,我国短期汽车租赁市场越来越成为大众的主要选择。然而。我国保险公司并没有任何针对此类业务的保险,车辆承租人只能选择从汽车租赁公司购买保险。

  但鲜有人发现其中藏有“猫腻”。近日一份《对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析及建议》(下称《建议》),揭开了火热的汽车租赁市场背后,那些不为人知的保险“黑幕”。

  这其实是由某地方保监局明察暗访神州租车等数家主流汽车租赁公司后的调查结果。该保监局在《建议》中直指汽车租赁公司“四宗罪”: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收取基本保险费,涉嫌构成强卖保险行为;对保险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保险费计算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当前,国内市场中规模较大的汽车租赁公司有4家:神州租车、一嗨租车、首汽租车和瑞卡租车。经上述保监局向部分保险公司了解,这4家汽车租赁公司均以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身份,按年以公司的名义将营运车辆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再向承租人提供短期保险服务。

  上述保监局指出,个人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既无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提供的保险又未经审核或备案,就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首先,汽车租赁公司无销售保险产品的资质。2015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当前能够销售保险产品的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经上述保监局查询,被调查的上述4家汽车租赁公司,在该局所管辖的地区并未取得保险经营资质,也无网上销售保险资质,其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其次,汽车租赁公司销售的短期保险产品并未经过备案审批。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应经过审批或备案。截至目前,保监会和中保协均未审核和备案过按日销售的汽车保险产品,汽车租赁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属于非法产品,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此外,汽车租赁公司所提供的不计免赔服务实质是不计免赔险。一旦汽车租赁公司就免赔部分单独向租车人收费,并将收费作为今后事故理赔基金而不交给保险公司,也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陈茜记者曾祥素)陈某驾驶租赁车辆与井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陈某负全责。理赔时,承保该租赁车辆的以租赁车辆属营运车辆为由,不同意赔偿。近日,北京市三中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要求保险公司井某修理费15.2万元的判决。

陈某驾驶的车辆系其朋友董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处承租的租赁车辆,该租赁车辆已在保险公司

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陈某正驾驶该车去接朋友。保险公司认为汽车租赁公司在为涉案车辆投保时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之后又将该车辆用于出租,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故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营运车辆通常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用的车辆;或车辆的运载是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为目的。涉案车辆的租赁合同中,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不得将车辆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车辆被承租人租赁后,承租人及事发时的驾驶员所陈述的车辆使用用途亦系为了日常生活的出行所用,并未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与私人生活用车并无本质性区别。从承租人的角度,其租赁和使用车辆不是为了从事营利性的运输,并收取运费,不符合营运车辆的基本范畴。从出租人的角度,出租人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该出租行为属于租赁性经营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明显不同。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现有法律、法规等未规定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应为使用性质是营运的车辆,因此即使使用性质是非营运的车辆同样可以用于租赁,但一般租赁合同中都会约定承租人不得将车辆用于营业性质的运输。保险公司如果想对该类车辆在投保时予以区分,可以依据车辆的不同危险情况等细化车辆的使用性质,以便进一步对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开展不同的

率等保险业务。(来源:中国质量报)

有国家法律法规的,交通法里有规定,凡是有牌照的车,必须要办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是至于其他的保险,就是自愿购买了,像你遇到的这种问题,如果你是租车行老板,你会去买别的保险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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