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农村乡医待遇最新消息已退岗的老乡医生活补助政策有什么新动向?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巩固和提升村级卫生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6111号)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建立覆盖全体乡村医生,以养老保险和养老补助相结合的养老制度,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吸引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国家认定的大、中专学历毕业证书,并经市卫计行政部门注册,取得《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在村级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2.在我市村卫生所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在岗或退出的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卫生员、接生员)。退前必须在村卫生所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且不得累计工作年限。具有我市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者具有有效的历史档案资料,能证明其曾在我市村卫生所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乡村医生,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工龄, 结合福建省政府公布我市上年度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分五档计算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计算标准为:

1)工龄5年以下,每人每月按3%的比例发给养老生活补助;

2)工龄6—14年,每人每月按13%的比例发给养老生活补助;

3)工龄1524年,每人每月按18%的比例发给养老生活补助;

4)工龄25—34年,每人每月按23%的比例发给养老生活补助;

5)工龄35年及以上,每人每月按28%的比例发给养老生活补助。

达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在本意见实施前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还可享受退休年龄后在岗工龄补贴,补助标准为1/年。本意见实施以后续聘在岗的退休年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随着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享受养老补助的乡村医生,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造册后报市卫计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发放养老生活补助。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在岗注册的乡村医生,全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或者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选择继续参加原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只能选择一种参保,不能重复参保。

1.参保身份:我市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

2.参保方式原已参保的乡村医生可按原渠道身份继续参保。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以个人劳动事务委托代理的方式与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劳动事务委托代理协议,并缴纳当年参保费用。

3.缴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全市统一标准缴费,缴费基数按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劳动事务委托代理服务费由市财政承担,个人建档费由个人承担。

4.缴费方式:在岗注册参加各类险种的乡村医生,年终凭缴各类险种费发票和在岗各项工作考核合格表,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汇总造册后报市卫计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财政补助部分拨付到市卫计局,由市卫计局打入乡村医生个人养老保险卡。

5.待遇计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相关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从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男年龄超45周岁(/cms/html/szfwz//.html

我市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享受财政给予生活补助

201311日起对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896名曾在农村从事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工作的基层卫生人员按月享受市、区、镇三级财政和村集体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2013年补助资金总额为3560万元,其中市财政出资1400万元。

我市于上世纪60-70年代在农村建立了以不脱产的“赤脚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卫生人员队伍,负责农村防病治病工作。这支队伍曾为扭转建国初期农村缺医少药的困难局面、为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市此项补助政策体现了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对早年“赤脚医生”所作历史贡献的肯定和对他们离岗后生活的关心,初步建立了生活补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农村卫生人员养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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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为村民服务(刘光彬 摄)近日,泸州出台了《泸州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要求通过建立村医进入和退出机制,探索“乡聘村用”村医管理使用模式,提高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待遇,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定向培养村医在校学费全免等措施,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每千村民至少配备1.6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并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聘村用建立进入退出制

“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区县卫计局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泸州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区县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每千服务人口至少配备1.6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方案》严格要求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对不符合准入资格的乡村医生进行清退。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对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业务能力强、工作需要、身体健康,受当地村民欢迎的,由区县卫计局考核注册后,可延迟5年退出,但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各区县应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乡镇卫生院可择优考核招聘在村卫生室工作符合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派驻到村卫生室服务,探索“乡聘村用”管理使用模式。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符合规定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提高待遇倾斜新增补助金

《方案》指出,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另外,乡村医生和村民签约后,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区县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乡村医生,除依法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还可按乡村医生工作的年限,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在基础设施方面,借助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延伸至村卫生室。“对于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采用区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该负责人补充说。

定向培养在校学费可全免

“在人才方面,依托在泸省市卫生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使用本土实用性医学类卫生人员。”每年各区县卫计局根据缺额数拟定定向培养计划,学生入学前由区县政府与本人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在校期间学费全免。毕业后与当地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在村卫生室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

根据《方案》,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临床医师岗位的新录用人员,优先安排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以“5十3”和“3+2”形式培养全科医生和助理全科医生。

放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招聘条件,按农业户籍人口每千人1-1.5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力争3年内按核定编制和岗位基本补足配齐人员。“在2019年12月31日前,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卫生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学历可放宽至中专及以上、专业不限,女性年龄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男性年龄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

赵秋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杨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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