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的关于划定水上游乐活动水域公告、使用评估找什么权威单位出具

  伴随着长沙城市、乡镇建设的迅速发展,违法占用水域,水系无序改造的事件时有发生,开发商利用水域开发建设“最佳生态小区”也愈演愈烈,见水就圈、见水就建成为了一种新的“时尚”。家住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附近的叶宁担心,这样的“时尚”正一步步蚕食着城市现有的水域,“见水就圈,见水就建,未来的河流、湖泊还能有多大?水域周边的区域应该保护起来。”

  记者日前从长沙市水务局了解到,长沙已制定实施了《中心城区水域保护规划》。

  潇湘晨报实习记者 罗雅琪 长沙报道

  每个人都希望身边的河流、湖泊干干净净。除了保护水体本身,周边地域也应该受到保护。

  根据长沙市的《中心城区水域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都市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全部,岳麓区、望城区、长沙县的部分城镇)193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河、湖、库、塘的保护线进行了规划,对5公里以上河流、2公顷以上水域划定了蓝线保护。

  38条河流113座水库都划了保护范围

  2007年出台的《长沙市市区地表水水体保护(蓝线)规划()》,曾一度被视为长沙水体保护的纲领性规划,与之相比,此次《规划》的工作更加深入,保护范围更加广泛。“蓝线规划只划定了大的河流和山塘湖泊,这次水域保护规划的对象制订更加细致。”长沙市水务局规划处处长马莉说。

  耕地保护有红线,而蓝线则是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马莉介绍,《规划》以名录形式保护都市区现状水域,划定了38条河流、13条撇洪渠、113座水库、656处面积2277公顷山塘湖泊的保护范围线。水域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禁止设与防洪、排涝、供水等无关的建(构)筑物,杜绝随意侵占水域、围填水面等不法行为。

  分类别分档次对河流河道保护

  5公里以上河流等带状水域保护范围的界定,《规划》将其分为有堤防的河道保护范围和无堤防的河道保护范围两类。有堤防的河道按堤防的工程等级确定,根据《规划》,工程等级具体分为1级(护堤地宽度30-100米),2、3级(护堤地宽度20-60米),4、5级(护堤地宽度5~30米)三个档次。同一堤防工程等级还需依照河道堤段已达标、部分堤段未达标但已进行了详细规划、部分堤防没有规划三个类型来确定河流具体保护范围,马莉告诉记者。

  以堤防工程等级为1级的河流为例,堤段达标的,水域保护范围为堤背水坡脚以外30米;部分堤段未达标但已进行了详细规划的,水域保护范围为规划堤背水坡脚以外50米;堤防没有规划的,水域保护范围则为堤背水坡脚以外80米。无堤防的河道河段则根据集雨面积大小、堤防现状和规划情况确定其保护范围。

  有效阻止现有水域被随意侵占、填埋

  《规划》的制订在一定程度上可制止水域保护范围内商业性质的开发,保护了现有水域现状,马莉说,“除了可以有效地阻止现有水域被随意侵占、填埋等违法行为,水域保护范围线的划定还为长沙都市区水域蓝线依据图修改及划定工作提供了数据参考。”

  此外,《规划》根据行政分区,结合各地实际,明确了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岳麓区、望城区和长沙县区等7个行政区域的现状水面率和规划水面率。这里提到的水面率,是指水域面积率,为水域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对于现状水面率不满足规划基本水面率要求的,应明确水域恢复、扩大或新增方案,即将填埋占用的水域重新恢复为水域;将现状不满足功能要求的水域进行扩大、拓宽、疏浚;在现状水面率不满足规划水面率要求时,在区域内开挖新水域。2012年建成的梅溪湖湖泊,属于新增水域,为长沙都市区增加了195.94公顷的水域面积。

单项选择题根据《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关于水域控制线划定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B.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高)水位划定
C.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D.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划定

A.交通性主干路宜布置为分向通行的二块板横断面
B.机非分行的三块板横断面常用于生活性主干路
C.次干路宜布置为一块板横断面
D.支路宜布置为一块板横断面

A.大城市的市级中心和各区级中心之间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B.大城市商业中心应充分利用城市的主干路形成商业大街
C.大城市中心地区应配置适当的停车设施
D.大城市中心地区应配置完善的公共交通

A.仓储用地宜布置在地势较高、地形有一定坡度的地区
B.港口的件杂货作业区一般应设在离城市较远、具备深水条件的岸线段
C.具有生产技术协作关系的企业应尽可能布置在同一工业区内
D.不宜把有大量人流的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在交通量大的交叉口附近

A.组团与组团之间应有两条及以上的城市干路相连
B.组团与组团之间应有河流、山体等自然地形分隔
C.每个组团内应有相应数量的就业岗位
D.每个组团内的道路网应尽量自成系统

A.城市规划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划定
B.划定城市规划区时应考虑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
C.划定城市规划区时应考虑机场的影响
D.某城市的水源地必须划入该城市的规划区

  发布时间:2017年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月

  本指南适用于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项目名称: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先审后批

  项目编码:1500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分支海事局(分支局辖区内)直属海事局(跨分支局辖区)

  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

  1. 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 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 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 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 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详见“七、申请条件”。

  (一)禁航区划定许可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或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航路划定许可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 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 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侧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或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许可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 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 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或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港外锚地划定许可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 海洋、军事(如涉及)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 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或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许可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 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 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 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或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人前往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政务中心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依法向各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提出行政申请,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填写《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各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按期补正材料或不符合法定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4.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5.申请事项符合法定形式的,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许可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相关平台上将许可结果予以公示。

  申请人前往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政务中心办理,参见流程。

  20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专家咨询、现场检验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制作《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通知申请人来分支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政务大厅领取《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配合联合实地检查。

  (一)窗口咨询: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010)

  (二)电话咨询:010-

  (三)信函咨询: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01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010)

  (二)电话投诉:010-

  (三)信函投诉: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01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各分支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示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1: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详见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范例)”

  附件3:申请材料错误示例

  详见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错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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