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转老年社保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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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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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居民质疑:都是同组失地农民集体土地被征 已购买了社保的竟不能再享受补偿?
  本报讯
“都是同组的失地农民,在之前我们自己筹钱购买了社保,如今有了社保名额和指标,却没有我们的"份",哪我们的利益该如何保证呢?”16日,家住达川区南城石家湾社区居民李女士疑惑不解地向达州晚报民生热线2382258来电反映。
据李女士介绍,她家是原达川区南外镇新桥村二组,因地处城区,在10多年前国家先后对本组征用了大量的土地,包括早已修建好的龙源锦苑、伴山名居等商品房。而该组土地被征用开发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解决全组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后来,本组一些村民自己节衣缩食购买了社保。
在今年上半年,通过失地农民向政府部门信访终于传来喜讯,相关部门回复称,将会全面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为了让他们晚年生活无忧,每人有7万元的补偿。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同是同组的失地农民却政策不一,凡是以前自行购买社保的这次却没有“份”,不能享受。
经打听,原来是土地面积不够,这次只有30多个名额,社区决定已经购买社保并在领取养老金的没有资格入围,其他的从高龄往低龄排。“我们都是同组的失地农民,自己购买了社保就不能享受补偿,哪我们岂不吃了大亏?”对此,李女士希望记者帮他们向社区了解一下!
16日下午,记者就此联系了达川区翠屏办事处石家湾社区,该社区何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称,按照政策在2008年以前征地,都不给失地农民购买社保。这次有社保名额,系该小组去年的征地项目,根据征地面积计算,共有31个社保名额。而每个社保名额有7万元的匹配资金,这笔资金不叫补偿。
再根据社保有关规定,一个公民只能购买一份社保,不能购买双份。因此,只有该组符合条件的居民才能享受社保名额。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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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社保缴费标准的通知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办公室
文  号:天成管发[2015]9号签发单位: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天成管发﹝2015﹞9号
20141192015113440/20138
20129960%2064/
2014712014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近几个月以来,二线城市&地王&频出新闻不断刺激着购房市民的心。土地市场高温不下形势下,资本追逐外,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也备受关注,对于这一群体来说,失去了土地意味着失去了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及发展方式,因此构建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有偿使用收入中解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除了以上法律和顶层设计规定外,各省市也在此基础上对辖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了规定,如日,陕西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规定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263人有用432人有用403人有用827人有用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近日国家上调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办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实施后,新被征地人员和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将整体纳入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待遇也将有所提高。全文如下: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原则)
适应本市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安置补助费的用途和列支)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地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可计入征地成本。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和分类)
需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第七条(就业培训)
就业阶段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自主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
区政府要在落实本市各项就业培训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加大力度,帮助就业阶段人员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八条(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同第八条第一款)。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区政府补贴承担。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十条(生活补贴费)
征地单位可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生活补贴费资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政府补贴、生活补贴费和经济补偿办法)
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由区政府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制定。
征地单位给予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区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相关手续)
落实就业和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再办理土地处置的手续。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公安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规划门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经公告,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确定的经办机构(以下称&区级经办机构&)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级经办机构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备案。
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后,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凭备案证明办理批准书。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被征地人员与征地单位或者被征地单位发生争议,由区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新老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范围。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分别移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
本办法实施前由区、乡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其生活费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其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政府制定。区政府要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本办法实施前,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本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被征地人员再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2〕9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养老相关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5〕3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做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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