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凭证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除了发票还有哪些?【税务实务】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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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除了发票还有哪些?【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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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税总局
点击排行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东方财富网百家号7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则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该企业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同时,《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将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东方财富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中国财经资讯门户,24小时财经资讯更新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查看: 2262|回复: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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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左岸金戈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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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的争议文/左岸金戈
一:现行涉及“合法有效凭证”的法律法规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6: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号)的通知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按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11: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合法有效凭证”的税企争议点
(一)税务机关观点(涉税裁判案件中税局观点总结):1:根据(国税发号)、(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08】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写道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合法有效凭证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没有发票或者没有符合规定的发票就无法认定企业是否实际产生过合理的支出。且企业所得税法只谈到“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相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业务属于必须取得发票的,合法有效凭证必须是发票。
(二)企业观点(含个人理解和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相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企业业务真实发生,因此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国税发号)、国税发【2008】80号文件、国税发【2008】88号文件与上位法抵触,应属无效。2:(国税发号)、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08】88号文件均强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其实强调的是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用途受限。并没有规定该笔业务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存在企业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企业提供了付款凭据、合同协议、等其他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税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直接认定不能税前扣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为发票管理办法明确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关于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有关问题。如果存在纳税人没有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来使用发票,税局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来对纳税人进项处罚。但不能直接推出来合法有效的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据。4:税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来认定没有发票不能在所得税扣除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34号只是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规定的是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并没有说汇算清缴没有提供凭证的不能税前扣除。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二条规定,“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因此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直接根据习惯先在直接上级部门的具体规定中找依据,因为这些规定更具有操作性。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以法律法规作为审理依据的,规章只作为参照,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既不是依据,也不是参照。当然我们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日通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可以引用。但是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为一个补充。
[size=15.0000pt](三)实务考虑:&&实务中对于合法有效的凭证的理解,应该基于现实客观存在的税收环境。不是一味的按照理论上或者法理上来理解。比如直接认为税局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或者认定走行政诉讼税局的适用法律错误,税局一定败诉。这一点你看以下的涉税争议案件,就会发现到实际的诉讼案件中,对于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具体企业能否胜诉还真不一定。所以个人理解对于属于应该开具或取得发票的情形,企业自身必须严格规范起来,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一般把握,也是当上游收款一方需要缴纳流转税时,这里的合法凭据必须是发票。如果不属于开具发票的情况,比如不构成价外费用的违约金项目,则可以用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补充证据。因为实务中真的和税局走上诉讼的道路,真的是万不得已的事情。更多的实际是,多数企业会计对于税局拿出的文件,或者税局的说法都是全盘照收,言听计从。比如税局说不让扣,于是跑回来和老板说,税局说不让扣。少数企业可能会与税局沟通,并试图用法律思维与之沟通,但是前提是税局的人员也是法律思维,否则的话,比如你说税局用的规定性文件错误,税局的人可能会说错误不错误是你来定的?意思是你走诉讼啊。所以很多问题是理想太丰满,现实很骨感。
三:关于“合法有效凭证”的税务行政诉讼争议案件1:吉林省丰达告诉公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主岭市国家税务稽查局二审案
2:上诉人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治国家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长行终字第31号)3:金湖盛锦铜业与淮安国税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案4: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争议再审案5:淮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淮安市国税局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案
四:合法有效凭证发票之外的列举
1:单据类:A:工资薪金,奖金;
B: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C:职工福利费&&;
D:鉄路部门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E:资产减值损失;
F:违约金支出;
G:罚款支出;
H;定资产计提折旧 ;
I:准备金(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
J: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
K:独生子女补助、高温补贴,取暖费补贴;
L:离职补贴;
N: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构成相关税费纳税义务的)。
O: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P: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Q:丧葬费;
H: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收据类:A:由政府各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B:由各事业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C:捐赠收据;
D:工会经费收据;
E: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F:军队收据;
G:其他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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