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单位公租房拆迁,有哪些可对于想争取快速路的赔偿赔偿的?

长沙市民注意啦!从湖南省住房工作会议上获悉,2016年,湖南省将新增10.15万套。从2017年起,湖南省不再新建公租房,对在市场上租赁房屋,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贴。长沙的市民们要抓住最后的机会了,那么哪些市民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呢?补贴的标准又是多少呢?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离异、丧偶或未婚,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1、一般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2)收入: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住房:无房或住房困难。
离异、丧偶或年满30周岁未婚的城市户籍低收入单身申请人,还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对象。
2、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征收中的低收入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申请条件:
(1)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是指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产权继承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2)公房承租人是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是指与私有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户口在同一征收地址上且征收公告前已迁入拆迁地并居住在此的父母、子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①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
②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③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
④符合本市城区低收入标准(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4)关于住房和收入特殊情况的处理:
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另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征收补偿款项在25万元以内(补偿款项在25万元以上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的除外)的可以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
2、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从毕业的次月起算);
3、在本市市区就业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
4、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
2、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
3、持有本市城区有效;
4、符合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二、保障方式及租赁补贴标准
(一)公共租赁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二)实物配租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和单身人员(含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三)租赁补贴面向本市城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城市户籍家庭和单身人员。租赁补贴标准:低收入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每人每月80元,但一个家庭可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每月不超过800元。租赁补贴标准将适时调整。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的确定
城市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丧偶或未婚的单身人员,可以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须携带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下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承诺: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有关情况,并同意公示;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申请材料
1、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一般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婚姻状况材料;
④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除外);
⑤低收入单身申请人,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材料;
⑥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低收入的私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婚姻状况材料;
④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大中专院校的毕业证书;
(4)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申请人为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应提供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
(3)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4)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338人有用720人有用468人有用1251人有用潮府规〔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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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长沙市房管所的公租房,58平方,现在要拆迁了,补偿一般有多少钱少钱?
我有一套市房管所的,58平方,现在要了,请问补偿一般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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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直属公房拆迁补偿条例
是的省会城市,属于经济发达城市。和其他地区一样,如果直管遇到问题的,有关权利人同样可以要求政府给予。补偿需要有法律依据,那么,长沙市直属公房拆迁补偿条例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受托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对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有异地安置和回置的,应有异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许可证,回迁安置的房屋设计平面图。第九条 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须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开户银行的专门帐号,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督。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自收到拆迁申请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申请,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并予公告。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拆迁人和受托拆迁人、建设项目名称、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地域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经鉴定为危房的,拆迁人应当先予拆除。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和指定拆迁委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受托拆迁人出具,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受托拆迁人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五条 受托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并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拆迁业务。第十六条 公安、粮食、教育等部门对持有房屋安置证明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为其办理粮食、和转学等手续。第十七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地点、楼层、部位、建筑面积,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为依据;改变使用性质的,其用途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侨房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二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拆迁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 拆迁补偿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原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使用期限予以补偿。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和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二十九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由拆迁人给予补偿,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条 在拆迁范围内的私有房屋,所有人死亡又无继承人、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以及所有权不清的,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第三十一条 拆迁依法代管的房屋,应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由拆迁人与代管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第三十二条 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拆迁。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第三十五条 拆除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第四章 拆迁安置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已作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被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使用人,不予安置。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实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其中生产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付给。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规定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条 本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补助费,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提供的过渡用房,必须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手续。建成交付使用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腾退过渡用房。第四十二条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第四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受托拆迁人转让拆迁业务的。第四十五条 阻碍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人员,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因合作开发建设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引起房屋拆迁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八条 因防洪赈灾工程需要拆迁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华律网小编提醒您: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如果对拆迁问题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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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Law.cn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99号伯雅科技园1号楼(近万科城臻园)& &2017年公租房政策有什么新规定?2017年公租房政策有什么新规定?日来源:楼盘网责任编辑:jingjing 房价越来越高,在中国购买房子越来越难,房子买不起只能租,而大城市租房子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了减轻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压力,国家推出公租房。那么2017年公租房政策有什么新规定?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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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纳入政府考核内容 住建部把加快公租房建设完成和分配安排作为2017年工作重点,要求各地加大建设力度,年内完成200万套公租房建设任务。记者采访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时他表示,今年的公租房分配工作是住房保障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目前已经全部贯彻落实到各级政府。 全国将新分配公租房200万套 全国2017年将建设公租房200万套,这个数据令人振奋。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地方存在“重建设轻规划、重完工轻分配、重数量轻质量、重建房轻配套”的不良倾向,导致出现公租房大部分没人居住,达不到保障民生的初衷,从而引发诸多问题。公租房建设是百年大计,满足中低收入水平人群居住需求,是重要民生工程,更是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围绕200万公租房建设目标,全国各地将火热进行公租房建设,影响范围大。在这幅宏伟画卷完全描绘之前,我们期待这些现实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在不久的将来找到圆满的答案。 推出小户型公租房 北京在2017年2月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将放开22㎡最小面积限制,计划推出14到21平方米面积的小公租房,减少了租房群体的租房成本。再者,北京将以现代居住标准新技术运用在公租房建设中,达到居住要求。而且在北京的公租房项目建设中,必须首要选择生活条件配套齐全区域,在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范围内,体现了便民利民的政策善意。 中低收入群体居住得舒适、有尊严 公租房建设,有数量更要质量 。比如,公租房建设的布局,应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房型方面,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综合考虑空间和功能的配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14—61平;公租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的装修,有条件的还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总的来说,在公租房建设中,从建设地方规划、户型、小区周边环境、配套设备等,都要按照公租房顶级精心设计,力求让中低收入群体居住得舒适、有尊严。
通过对2017年公租房政策的介绍,可见国家加大力度,改善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条件,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幸福感。希望国家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把关卡,杜绝权利滋生腐败,杜绝贪污现象的出现。 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雨花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岳麓区望城区宁乡市浏阳市经开区价格6000以下10000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城市房产最新楼盘热门城市新房长沙:常年用工人数超500人可自建公租房、享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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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日讯(记者朱敏)长沙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宜统一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保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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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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