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十五岁才开始工作,工作多少年用人单位不能辞退是否要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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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自动续签双倍工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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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而且期限满之后,用人单位就必须重新与劳动者签订,那么如果员工劳动合同自动续签双倍工资用人半日位需要支付吗?这个是要看当时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如果是在劳动者知道的情况下自动续签的,那就算劳动者默认了之前的条款,那就不需要支付,如果是劳动者不知道的情况下续签,那肯定就会有纠纷,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都是有期限的,而且期限满之后,用人单位就必须重新与劳动者签订,那么如果员工劳动合同自动续签双倍用人半日位需要支付吗?这个是要看当时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如果是在劳动者知道的情况下自动续签的,那就算劳动者默认了之前的条款,那就不需要支付,如果是劳动者不知道的情况下续签,那肯定就会有纠纷,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约定或以厂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期限的。第二种是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顺延的时间,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
对于第一种劳动合同期满顺延期限不明的情况,因“员工离厂”是一个不确定的时间概念,故双方劳动合同顺延的期限也不明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仍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希望通过简便手续来降低其因客观原因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厂规中添加劳动合同期满顺延期限明确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视为自动续签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续订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一种形式,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是对出现劳动合同到期但劳资双方未终止的情形后,判定双方在中所应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无意向时,在未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变更的情况下,视为双方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条件”包括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劳动条件等内容,但不包括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自动续签也是必须要经过劳动者同意,不然的话,到了期限没有让劳动者签订,那么劳动者就可以以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为由,让用人单位支付自己双倍的工资,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一定要协商清楚,而且条款的内容也必须要合理,合法,那么到了期限就可以自动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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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从五十岁开始在国企单位负责清洁工作,连续工作了十四年了,没有劳动合同,现在单位因为年龄大了要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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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打工仔,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但是在自己打工的生涯中,不断学习和摸索有关劳动法的知识。
劳动者到了50岁,到了退休的年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母亲是农民,而且也没有养老保险待遇。这样的话有法律法规吗?谢了!
来自企业管理类芝麻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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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团队:
  按规定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待遇,如个人提出申请的话,单位有可能给点一次性补助,如单位不给的话,也是正常的。  女性,五十周岁后,作为工人来说,已过退休年龄,与单位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而不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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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劳动争议案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工到达退休年龄,自己去缴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应该办理退休,没有任何补偿,但是你可以主张单位给予你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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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满十五年才能办理退休。虽然你在事业单位工作二十年,但是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不能计算你的退休养老金。
如果二十年没有签订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您这种情况视同与公司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理应享受养老保险的。 &
公示的形式包括:印制成员工手册请员工签字,并且不得少于两年。 解读:“新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否则就视为加班,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今后就只能设50万违约金,有了职业预期,是利好消息,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 12.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要签订2年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变更为“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5.关键词:违约金额 索赔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 《劳动合同法》。 解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内部醒目的地方公开张贴、在内刊刊登、在内部网公示等。 单位如果没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的制度,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没缴社保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七种情形之一的,这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当然,要人性化管理;用词术语应当规范,企业应该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超过这一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此外.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用人单位一样了。并且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这里说的是“讨论”而不是“通过”。 1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协商”而不是“协商一致”。 同时,双方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新法”首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即使以加班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也是不合理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公司与所招用的劳务人员必须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定性定量;规章制度要体现以人为本,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13.关键词:加班时间 加班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 11.关键词: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但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 解读:“新法”最明显的变化是违约金的总额受到限制,比如单位为某员工提供的培训费是50万元,以前可以约定500万。包括将“用人单位以暴力。 同时,这条规定使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也具有了更大的权力空间。 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时应该注意: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程序必须合法
任何商业保险公司及及人只有遵守,以确定自己是否还有可争取的权益,这部分时间也是要算的。最后,先更正你一个问题。首先在回答你的问题前,这其中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即,在实行养老保险政策以前的‘有效工龄’也是要算在这其中的,若你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前已经在当地认可的单位工作的话。以上为我从事多年社保一线具体工作的一点浅见。这是法定的,还可一次性趸缴,其次,推出养老险的各商业保险公司也要依法在社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再来说你的缴纳年限问题,15年只是个最低缴纳时间,好好看看。另,你最好在当地的社保局好好的咨询一下,结合自己的档案中的工作时间、转正定级等相关材料的记载,按照新的《社会保险法》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足缴费年限的。你应该弄一份法,可供你考虑,社保没有买的,唯有缴纳 &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工作十五年应该缴纳十五年,依法要求补缴,解除劳动关系按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工作十九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劳动者买了养老保险满了五十岁但是养老保险才买了几年是能退休的,但是是不能领取养老金的。一般男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旦乏测何爻蛊诧坍超开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我是某某酒店的前台收银员,在其工作也有一年半时间,于今年元月签订一份合同,当时管理人员告知我们的说法 - 百姓问答网
我是某某酒店的前台收银员,在其工作也有一年半时间,于今年元月签订一份合同,当时管理人员告知我们的说法
我是某某酒店的前台收银员,在其工作也有一年半时间,于今年元月签订一份合同,当时管理人员告知我们的说法
楼上这刷屏也太给力了吧,整部劳动法都贴过来。楼主你具体想问什么,你的问题显示不完全。
在此,我想说明,我们上班时间为一个月最少240个小时(上班制度为一天白班12小时,一天晚班12小时)法定节假日,当日上班员工才能享受法定待遇,其余员工上完24小时,回家休息的不能享受,并且从未享受过年休假,探亲假等等。我们提出异议过后,不但不接受我们的问题,找一些不恰当理由来搪塞我们,并对我们做出处罚请教高手,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如果我提出辞职,能不能维护我正常权益,得到我该得到的赔偿
法定节假日的规定是针对在该期间进行了加班工作的劳动者而规定的,你不进行加班的话当然是无法主张劳动法关于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但是休息权和休整权应该一视同仁,在员工工作较长一段时间之后应该休息超过2天的较长假期以做身心调整方便以后更好的工作。如果单位不尊重你们的休息权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仲裁或者求助于劳动监察大队。如果你打算辞职的话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到期自行离开,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以及相应的加班费。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你的问题没有发布清楚吧?说合同签的有问题吗?现在的劳动合同都是为了办保险才签的,特别是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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