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自己的妻子骗丈夫的原因是什么?了别人二十来万跑了,还骗了自己签了两家银行的贷款合同,自己患精神病多年,这个情

  http://v.youku.co 官方报道:12月12日上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白仲玉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白仲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疑点一:涉案9.5亿元,应该交由山西省高院审理,不应草率交由杏花岭区法院审理。  涉案9.5亿元,怎么就划分给区级法院审理呢?有一种说法是太原市委为了在“一审”、“二审”都能控制局面,一审在区里,二审一定是在市里,这样安排也是为了能既把白仲玉轻轻敲一下,又不伤筋骨,是为了封白仲玉的口而故意放水。这样不至于白仲玉狗急跳墙,招供牵扯出更大的问题。  疑点二:涉案金额9.5亿元应判死刑,同案犯化威、任卫红,郭树花、王积玲等至今逍遥法外。  此次立案是将中和公司作为犯罪嫌疑人,是团伙作案,不是白仲玉个人的事情,其他参与者罪行未被依法追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9.5亿元足够判处死刑,此次太原市委领导眼看事情要败露,草草判处白仲玉22年以图堵住众人的口。  众所周知,化威是中和公司的二号人物,是中和公司股东也是副总,其罪行比白仲玉还要大,犯罪的策划者和实施者,应该至少与白仲玉同罪;任卫红是中和公司股东,也是白仲玉的妻子,其时最直接的参与者,中和公司的付款均是其签字的;王积玲是销售经理,是和购房人签订合同的人,共同参与了诈骗,而且因诈骗得到奖金300万元。9.5亿元的销售合同都是经他手签出去的,怎么能没罪?郭树花是会计和出纳,9.5亿元是经她手收回来,再经她手花出去的,涉嫌做假账,其自己还往外私自挪用资金238万元,至今未追讨,难道给经侦队某领导送50万元就能遮掩过去了?  对于白仲玉团伙案件,法律界普遍观点为:白仲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任卫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化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郭树花有期徒刑20年,王继玲有期徒刑20年……其余团伙成员判1-15年不等。希望太原市的主管案件的官员们有一点常识吧,现在不是能够愚弄百姓的年代了,回归到依法办事的轨道才能服众。  官方报道:其中,用于所谓“中和一号”、“中和二号”项目资金2.25亿元,退购房款及利息2.56亿元,3亿余元用于中和公司的其他支出。其中,以中和公司名义购买车辆及修理费用支出4003万元,慈善捐赠支出1743万元,购买大额品牌礼品支出2727.46万元,大额高档酒店消费支出2699万元,支付高利借款利息4367万元等。  疑点三、巨款金额对不上,案件混乱。9.5亿元的构成是那些?我们不妨从公布的数字做个简单的计算:2.56 +3=5.56亿元,就算2.56亿元属实,尚有4亿元对不上,难道真的如网传的中和公司的将4亿元款项洗钱到了国外无人问津?再看3亿元的构成:99+亿元,3亿元-1.38亿元=1.62亿元,1.62亿元对不上,去了哪里?这样算来总共是4亿元+1.62亿元=5.62亿元不知去向,这种连小孩都会算的运算,办案人员以及办案官员你们都是文盲吗?官方公布的数据混乱,没有任何人站出来说。  疑点四:官方公布数字中有去向的1.38亿元款项无人追索,故意掩盖真相。  1、豪车神秘阵消失。  购买的车辆4003万元,那车辆去向哪里呢?车辆是有型的物品,“豪车阵”曾经是中和公司的一张名片,在办公大楼门口,兰博基尼、玛莎拉蒂、奔驰、宝马等排成一个豪车阵,何等的威风,这还是中和公司招摇撞骗的工具,是犯罪工具,怎么会不能追偿了呢?也没有任何人过问?  2、慈善款项能追回没人管。  慈善捐款捐到哪些部门了?更容易追偿吧。最好能晒晒太原慈善总会的账目,看看是由太原市主要领导任会长的太原慈善总会被白仲玉骗了2000万呢?还是白仲玉捐了3000万,请站出来澄清一下吧?  3、购买大额品牌礼品2727.46万元,买了什么礼品,送给何方神圣?难道不能晾出来晒晒吗?为什么不追偿?  4、大额高档酒店消费支出2699万元,消费在哪里晒出来看看?请什么人消费的?让实际消费者把钱吐出来。  5、支付高利息4367万元,高利贷是金融犯罪,追索不当得利还很容易吗?据说是放高利贷者其中之一是太原市的黑社会米老三“拐三”,此人很有背景,其大哥“米老大”米光明是山西省政协委员,政协宾馆就是他家的。对高利贷黑恶势力不仅应该追赃,而且应该没收非法所得,更应该应该重拳打击。  官方报道:在白仲玉挪用的1.3亿多元资金中,通过在酒店、饭店、购物店吃饭、购物等使用银行卡高档消费支出6252.6万余元;支付母亲冯某某医药费50.8万余元;支付其子白某某、外甥白某、梁某某在国外爱尔兰上学费用511.97万余元;其子白某某使用被告人白仲玉银行卡在国外消费462.69万余元、给女友赵某汇款288.6万余元、给女友侯某汇款61.6万余元;给游某某汇款682.5万余元;为其个人在四川林地投资汇款977万元;等等。  疑点五:挪用的1.3亿元款项无人追讨。  看看这些令人发指的事情,作为职业记者都觉得寝食难安,一边是哭喊着要退钱的百姓,一边是花天酒地、骄淫奢侈的花花公子,太原市政府愣是没人管。即使是这样的款项也出现了统计混乱,我们还是来个简单计算:+511.97+462.69+288.6+61.6+682.5+977=9285万元,不是官方所言1.3亿元,也对不上。一种说法是尚有3000万元在白仲玉和其老婆任卫红的个人卡上,没有交回,被办案人员私分了。还有一种说法是3000多万元被中和公司党羽在案发后送给某某直接主导办案的某某领导了。  疑点六:白仲玉儿子白某挪用1500多万元犯罪资金,不仅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应判决20年有期徒刑,而且会受到百姓终生的诅咒,你挥霍了老百姓的钱迟早要进监狱的。  看到官方报道,白仲玉家儿子在国外花钱如流水,仅“把妹”花钱就有1500万元,再加上其学费、生活费等消费,堪比中东石油大王极致糜烂奢华,这些钱都是白仲玉诈骗穷苦百姓来的钱啊,怎么花起来就这么慷慨?其行为已经突破世人的心理底线并且涉嫌犯罪,应该依法追赃并重判。追赃难道不是很容易吗?向那些花老百姓血汗钱的婊子们追赃很容易的啊,白某送288万元的那位女生在山西大学音乐学院上学(后来转学去的,花钱上的),太原市委你们调查过吗?不妨这样,我们发起“人肉”搜索白仲玉儿子的相关信息,搜出来发到网上晒晒,看看其到底有几个女朋友?看看其到底奢侈到什么程度?  疑点七:对于涉及9亿元的大案、牵涉3000多人,牵涉数百名政府官员的案件,山西的新闻媒体集体失声,太愿已沦为一座没有民主没有法治的死城。  我们老百姓早就知道太原市民的软环境不是很好,经此一事感觉是“黑暗”。长期以来,新闻媒体不仅不说真话,还在为花了钱的人说假话。细数白仲玉的发家史,离不开对新闻媒体的长时间“供养”。据统计,仅2010年三年时间,山西日报收到中和公司的业务款以及广告款100万元,山西电视台收到100万元活动费,太原电视台200万元,太原日报晚报100万元,甚至由太原市委主办的官方杂志,太原市法院主办的杂志都把白仲玉设为封面人物做宣传,并且上述媒体还和白仲玉共同作秀,比如“赞助平困学生游世博”,“武乡老去送报纸”等,白仲玉给新闻媒体的价码是,只要有白仲玉参加的活动,摄像师给白仲玉一个镜头可以获得5万元的红包,记者只要写一篇白仲玉的好的报道,可以获得10万元。媒体都说白仲玉很慷慨,是个好人,以至于到最高峰时,大家都追着采访、报道白仲玉的“光辉事迹”,挖掘白仲玉的闪光点,将白仲玉捧到了神的位置,多年下来,中和公司仅花在宣传、媒体的钱达4000余万元。山西的新闻媒体,你们是帮助白仲玉共同招摇撞骗老百姓钱财的罪魁祸首,你们也是诈骗团伙的共犯,为了利益,你们参与到白仲玉的诈骗案件中,有的甚至成为了白仲玉的帮凶。对于白仲玉案件你们集体失声,是有基础的,也是“吃人的嘴短”,我们应该看清山西的新闻媒体的本质,你们已经脱离的媒体人应有的良知,山西的新闻媒体,你们敢站出来起起白仲玉的底吗?有气质的关注的是此次作为官方邀请的山西日报的记者“张慧”,你看了你漏洞百出的报道,没有羞愧感吗?你不知道好多人在骂你弱智吗?你没想过你自己也是需要证明的,你既然了解了部分真相就应该勇敢站出来追根溯源,一追到底,起码对得起记者这个称号。  疑点八、政府失职,中和公司被刑事立案后仍被白仲玉地通过下钱庄洗钱3亿到境外。  值得注意的是白仲玉挥霍的钱,以及非法洗钱到国外的钱2/3是在白仲玉被刑事立案,以及被太原市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这两年完成的。显然,太原市有关部门已经构成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些负责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假若没立案还好说,可以说不知道。但是因诈骗立案了后让还让犯罪嫌疑人将犯罪资金近3亿元转移了,问题就大了?试问太原市的主要领导,你们看了能睡得安稳吗?  集资诈骗案件自从2010年太原市经侦队立案以来,白仲玉突然醒悟。自己并不是媒体热捧的慈善富豪,也不是实力巨大的房地产大鳄,只是用诈骗来的钱装点门面的演员,这骗局迟早要穿帮的。于是疯狂往国外洗钱。官媒报道的其儿子给女朋友打款288万元……只是冰山一角,真正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到了国外有近3亿元,分别存在其儿子数位外国女朋友名下,还有3栋房产以及3辆豪车,要知道这可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啊,可能是我们呼吁的不够吧,以至于太原市负责中和案件的部门至今无人过问资金的去向。据传,曾经在脸谱网站晒奢侈的某女Angelina安吉丽娜就是白仲玉的儿子的女友,该女生直言:一个中国的富二代白某仅仅和她好了3个月就给了她100万欧元。  结局  1、由于包庇白仲玉团伙案件,目前太原市委市政府已陷入窘境  首先,我们需要提醒太原市委市政府领导,白仲玉案件影响不会短时间内消失,因为牵扯了太多人都额关注,也牵扯了太多官员的利益和太多百姓的利益,还没到爆发的时候,希望某些官员们不要掉以轻心,以为避避风头就过去了,此事永远不会这样就翻页的。肯定会回炉的,依法办案才是“铁案”。  该惩戒的不惩戒,团伙成员一直在外宠宠欲动,像中和公司的核心人物还在威胁恐吓我们去政府请愿的人,市委领导你们知晓吗?你们主导的案件怎么就不追赃呢?你们难道不知道犯罪后进行追赃是基本程序吗?高达5.62亿元的资金真真实实在众人的眼皮底下消失了,你们不觉得奇怪吗?但是负责办案官员们一直无动于衷,不是共谋就是无能,这是法律的倒退和对法律的践踏。  值得一提的是:中和嘉园的数百名购房人经常到市政府门口请愿,齐声高呼口号,拉条幅请求领导接见解决退款问题和严惩白仲玉。老百姓真的被逼到了墙角,试问市委、市政府还能坐得住吗?你们没有依法办事已经将自己坐在了火炉上,不觉得烫屁股吗?  2、 删帖、封口,妄图掩盖真相  最先爆出猛料的是《太原9.3亿元的巨额诈骗资金去向成谜,3亿元洗钱到国外、数千万元豪车被藏匿无人追究,亿元巨款被政府官员和诈骗团伙私分》,署名记者简光洲等的文章,于2012年在各大网站发表12月5日。太原市委市政府专门监控绯闻的网监即可报告市委领导,市领导紧急过问,急忙中议定先将白仲玉依照原有的调子判刑,以免反复,看看风头再说。过了几天一看没事,就开始删帖,并开始让人联系记者,通过熟人相约宴请,试图和解,简光洲记者还收到了恐吓和威胁。其实这些揭黑记者对于这一套已经司空见惯了,没有再及时发稿,就是想看看太原市究竟你们能折腾成啥?可以让太原百姓放心的是我们一定要将黑幕一揭到底,因为白仲玉案件已经被盯上了,我们不会放过的,同时敬告太原市的官员们,任何不合法的手段都是欲盖弥彰,还是回到法治的轨道上判决白仲玉案件远比你们这些小动作要效果好。  3、 白仲玉总共犯罪资金到底多少?据统计是12.5亿元。除去已经挥霍的,还有近7亿元由白仲玉实际掌控。  细数白仲玉的资金来源,不难统计其实际的犯罪资金。白仲玉的犯罪资金总额是12.5亿元,其中包括侵吞老综合开发公司的国有资产3亿元,集资诈骗9.5亿元。  第一部分:通过假改制掠夺的综合公司的老底子,其掠夺国有资产约3亿元,除了挥霍的1亿元外,中和现有的资产有1亿元,应该还有1亿元在手。  第二部分、中和一号、中和二号、中和嘉园收的钱,9.5亿元。根据统计尚有5.62亿元到了白仲玉个人腰包。5.62+1=6.62亿元,再加上中和公司的固定资产等,白仲玉手里最少还有7亿元的犯罪资金,这些钱都去了哪里?白仲玉在狱中仍然会利用手里掌握的巨资继续为非作歹,继续违法犯罪,太原市你们等着看更大案件爆发吧。  4、太原经侦队和太原市法院是中和公司的帮凶和保护伞。  白仲玉案件连数字都差别这么大其实是有原因的,因为白仲玉案件的的统计数字都是中和公司财务人员自行提供的,经侦队以人员不足为名,其实是趁机帮助白仲玉做假账,做假材料,这样的统计数字能真实吗。犯罪资金不追偿是表象,实际是经侦队在暗中帮助白仲玉党羽转移犯罪资金。豪车阵瞬间就被转移也是经侦队通风报信。早在2011年末,当市委决定没收中和公司的豪车的时候,经侦队消极应付,拖延了几天汇报市委说,豪车不是中和公司的,已经被抵押给他人了,其实是帮中和公司把几十辆车转移了,办理抵押的手续也是经侦队的弓队长介绍的。至于白仲玉洗钱到境外,初始的主意是原太原市公安局长苏浩的授意,经侦队张有宽队长的一个广东的朋友林某给白仲玉办的,中和公司实际承办人是化威,经侦队明知道白仲玉洗钱并且帮助其转移,你说他们能去查吗?当然经侦队这么做也是值得的,白仲玉党自从被经侦队刑事立案后,在公安方面花费的不止2000万元,经侦队方面不少于1000万元,所有的办案人员都有份,仅一个姓李的办案人员就分了30万。至此,太原经侦队开始欺上瞒下,帮助白仲玉开脱,和白仲玉沆瀣一气,共同转移赃款、赃物。对于老谋深算的张队长来说,此事名利双收。此次如果出事,经侦队仍然会推卸责任,将责任完全推给市委市政府,说是依照市委领导的意思办案的。其实更大问题是经侦队在杜副局长授意下用假证据,假数据蒙蔽市领导,再加上李亚力(因儿子打交警已被撤职)无能不作为,经侦队嫣然代表了太原公安局最高决策层,变着法第保护白仲玉及其党羽,对抗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完全充当了白仲玉的保护伞和帮凶。  再说太原法院,自从公开接受中和公司白仲玉诈骗来的资金200万元,捐赠设立中院乒乓球俱乐部以来,就和白仲玉结盟。尤其中院院长冯少勇,更是和白仲玉称兄道弟,其中的原因是,白仲玉捐赠有猫腻。表面上说捐了200万元,实际上到账50万元,其余的150万元送给中院冯少勇了。这样一来,白仲玉在太原市就不怕官司了,后来的事实证明太原中院也确实在袒护白仲玉。中和公司除了刑事诈骗等案件以外,民事官司更多,从2004年综合开发公司变成中和公司以来,不算城区法院的,因民事纠纷被起诉案件多达130余件。其中有些属于刑事案件,太原中院也受理了,这样就实质地保护了白仲玉。特别是这次中和公司刑事案件爆发,冯少勇直接说“中和嘉园”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大包大揽了中和的刑事案件,将中和嘉园定性为民事,遵循于“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原则,导致了至今“中和嘉园”至今受骗老百姓没有得到退款。太原中级法院将中和公司诸多的刑事案件抢过去按照民事案件审理造成了诸多山西省外被骗的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次依然是太原中级法院阻止了中和公司的民事诉讼的合法程序,导致目前受损失的金额超过2亿元。即便是民事官司,请问冯少勇,你抢过去的那些民事官司什么时候开始审理?什么时候执行?太原中级法院,你们认识到了吗?你们是中和公司的保护伞。  5、公道在哪里?老百姓应发动起来、建立联系,共同呼吁  我们宁愿相信官方公布的数字是真实的,在公布的信息中露洞百出。明明公布了9.5亿元,尚有4+1.62=5.62亿元不知去向,这么大的金额不足以震撼太原市现任的领导们?难道市领导腰包鼓到看不上区区的5.6亿元吗?但是你们难道不知道“中和嘉园”的百姓为了讨回被骗款项在市政府聚集、喊冤没有管吗?看来我们真的要相信网络报出的白仲玉洗钱3亿元到国外,中和公司尚有3亿元资产的说法了,我们是不是要去中和公司讨钱去呢?政府你们愿意看到血案的发生吗?  历数白仲玉挥霍的1.3亿元的挪用款项时让人触目惊心,短短的3年时间,挥霍这么多钱,儿子女朋友,大手一挥就给288万元,随便给人就有966万元,简直罪大恶极、罪恶滔天,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诈骗巨额款项没有一分钱真正用于建房?除了退了一部分钱,其余的全部挥霍,简直无法无天,令人发指,政府你们监管了吗?不仅仅如此吧?你们还从头到尾一直在帮奸商白仲玉在掩盖事实,歪曲事实吧,太原市的官员们你们的良心被狗吃了吗?你们这么做会一辈子不安心的,你们得到的不仅仅是良心的诅咒,还有未来的牢狱之债。  我们对白仲玉案件已经跟踪调查一年有余,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录音,采访等,一共采访了30多名当事人和知情人以及一些有良知的官员。每次的稿件是根据手头的一些材料整理出的。我们之所以想通过这种形式呼吁太原市委执政府能够关注民生,依法行政,尚且对主办中和案件的官员们抱有一丝希望,希望能够依法办案。之所以没有爆出某些官员的丑闻是想发挥网络的正能量,实事求是地将所见所闻转达给太原市委市政府,同时我们也会一并寄信给省领导、市领导,我们还是希望能通过领导过问案件,严惩罪犯。我们不认识白仲玉,与其没有任何恩怨,只是在我们一年多的卧底采访中,看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事件,从其所作所为知道他是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出于良知,出于记者的责任,连续报道中和案件的进展。我们还会一直追踪报道,究竟看看太原市有关部门是继续践踏法律,还是能闻过则该,若还是一如既往用搞政治那一套搅乱案件,干扰司法我们也将继续揭秘,公开真相。我们既然盯上了就不会轻易放弃。  我们不怕打击报复,我们坦诚公布我们专门为中和案件设立的邮箱:  请有良知的太原市民积极提供线索,将照片、录音等发到我们的邮箱或者网上论坛等,为了防止被有些部门我们的邮箱,希望时间充裕的市民们尽快建立中和案件QQ群,或者将有关资料直接发到网上,便于查找和联系。我们真诚告知,网络发表言论是国家允许的,只要不是谣言,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必担心打击报复,如果实在有难言m/v_show/id_XNTA5MjUyNDM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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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身陷囹圄或有阴谋  文/张向东  据媒体报道,日,时年49岁的太原市中和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白仲玉因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白仲玉被判刑的消息传出后,笔者猜想有一群体应该感觉畅快或解恨,那就是曾经因身陷中和公司开发的 “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 项目的购房业主们,他们因为交付购房款后迟迟不见两个项目动工而要求退款未果的情况下,多次到太原市政府和山西省委省政府等地群体上访,他们打心底恨透了白仲玉,白仲玉被判刑正好可以解一解他们的心头之恨。  但是,畅快归畅快,解恨归解恨,笔者相信白仲玉被判刑并非是他们真正希望的最佳结果,正所谓“可恨之人也有其可怜之处”。因为,他们心里也明白,白仲玉在“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项目中,也在经历着许多被迫与无奈(见《新闻调查:谁将中和地产逼向绝境》)。白仲玉被判刑后,虽然他们的购房款已经如数退回,并不等于他们的损失就降到了最低,他们真正的愿望是希望太原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促成“中和二号”尽快开工,只有这样他们的损失才会降到最低程度。如果白仲玉当初不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他们的这种愿望或许正在实现。  相关信息显示,日这天,“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的部分业主们计划云集到太原市南宫广场进行维权活动,这次维权活动与以往只要求中和公司退还购房款不同的是,业主们这次诉求将与两个项目有着直接关系的太原宝田房地产公司和山西海基房地产公司也列入了谴责对象,业主们这次维权的诉求包括要求在政府的督办下,中和公司履行与部分业主签订退款协议;要求在政府的督办下,协调各方,完善土地手续,使之具备开工条件,尽快盖房。
  业主们这次维权之所以要求在政府督办协调各方,完善土地手续,使之具备开工条件,尽快盖房,是因为此前的2012年元月3日,“中和二号”项目经过太原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在业主代表的见证下,海基与中和已经再次签署了“中和二号”的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中和公司在原有已付款项的基础上,在2012年3月底前再一次性支付海基1亿两千万元,时隔仅仅三天,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中和公司如果不能按期支付,海基可以视情况给中和1个月的宽限,但条件是中和多给海基1千万元。为什么双方还要签订《补充协议》?业主们议论称海基其实希望中和违约,《协议书》不生效海基要么就可以自己开发谋取最大利益,如果迫于压力自己无法开发,中和违约根据《补充协议》海基可以再多赚中和1千万元。然而,就在中和公司联系到了融资渠道后,海基却不愿意配合有利于中和公司推动项目合作的一些要求。  业主们这次追加的维权内容的事情,宝田公司和海基公司的当家人自然会在第一时间获悉,因为在业主创建的QQ维权群内,不仅有中和的内线,同时宝田和海基两家公司的也不乏其中。所以,在日这个关键点,中和公司董事长白仲玉正好被抓,不得不令人浮想联翩。  白仲玉被判刑后,其律师的《辩护词》便在网络上出现,标题为《白仲玉被数罪并罪判处三十七年有期徒刑,执行二十二年,冤!冤!冤!》。在引发白仲玉被抓的合同诈骗案件中,笔者通过律师公开的具体案情来看,白仲玉确实有被冤枉之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也值得推敲。  首先,笔者认为引发合同诈骗案件的民事案件本身就有种“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味道。高利贷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不应该受到法律支持与保护的,然而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建军诉中和公司的房屋买卖纠纷中,使本不该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衍变成法律做保护的利器。此案上诉到山西省高院后,居然同样得到了维持原判的支持。好在还有主持公道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和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后,最高院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山西高院再审。
  既然最高院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山西高院竟然仍采用了原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欲以维持原判。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山西高院作出的(2010)民申字第122号《民事裁决书》中,却发生低级错误,判决“维持本院(2008)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山西高院的(2008)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是何内容?中和公司不清楚,但可以肯定与张建军所提起诉讼的一、二审判决毫无关联,也就是说与这次纠纷牛马不相关,因为一审判决是(2008)并民终字第311号,二审判决是(2009)晋民终字第198号。  白仲玉及中和公司对牛马不相关判决,是否可以认定或判断山西省高院对于他们的案子尚未作出再审判决呢?笔者认为可以。  更为离奇的是,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张建军从来都没有对该第122号判决提出过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由张建军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太原市中院马上迎合,导演了一出拍卖梅山宾馆等房产的闹剧。在这出闹剧中,中和委托评估的市场价是6261万元,而张建军申请拍卖的评估价却是低出近一半的3342万元,更为奇怪的是,张建军却以低于自己申请拍卖的评估价拍得梅山宾馆等房产。  在此,笔者想拷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拍卖梅山宾馆的依据是什么?是山西高院的(2010)民申字第122号《民事裁决书》吗?那么你们可以公开这个《民事裁决书》中所维持的《第258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吗?其内容与张建军诉中和公司的事情相干吗?如果不相干,是不是说你们的强制执行行为就是违法?如果不相干,你们的强制执行行为属于违法,那么张建军竞拍所得的梅山宾馆房屋产权是否就属于无效?
  到此,笔者再将导致白仲玉被抓的合同诈骗案联系起来,如果张建军竞拍所得的梅山宾馆房屋产权无效,期间中和公司将产权尚属于自己的梅山宾馆出租给仇晖等人有何不妥?他们给仇晖等人提供的梅山宾馆房屋产权证能算作是虚构的吗?退一步说,笔者认为中和公司在处理梅山宾馆出租事宜过程中,是负责任的,他们在与仇晖等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把与张建军纠纷因素考虑了进去,在租赁合同中特意在第八条注明“出租后遇有房屋权属纠纷,由甲方(中和公司)承担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综合这些笔者不是法律专业的普通人都可以看出来的问题,如何就可以认定白仲玉和中和公司的行为是在进行合同诈骗呢?再退一步,白仲玉的律师主张的中和公司梅山宾馆与仇晖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在中和公司占有不动产期间发生的行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梅山宾馆的占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所发生的后果引起的是民事纠纷,应以民事程序按《合同法》和《物权法》调整解决。笔者认为郝广兴律师的主张也不无道理。  所以笔者个人感觉判决白仲玉合同诈骗犯罪有点牵强。白仲玉被抓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涉嫌合同诈骗,所以笔者不得不怀疑其中是否有阴谋?如果有阴谋,是不是这个背后的推手认为一个合同诈骗罪还不满足,恨不得要把白仲玉置于死地才又鸡蛋里面挑骨头,硬是给白仲玉罗列出其他罪名来的呢?罗列出的其他罪名是否属于先捕后侦笔者不懂,但中国有句俗语叫“愈加其罪何患无辞”,在白仲玉系列案件中,法院对于律师有利于白仲玉的辩护好像熟视无睹,其背后是否有不可公开的故事?值得玩味。  在白仲玉案件开庭时,白仲玉的代理律师给白仲玉的所有罪名做的是无罪辩护,判决后案件还在上诉阶段,还没有最终定论,但是一篇丑化白仲玉的报道《太原中和房地产白仲玉:面具光环掩盖下的贪婪》就已经在山西某媒体公之于众了,把白仲玉在担任中和公司董事长期间所获得的诸多荣誉、白仲玉所做的大量慈善之举统统说成是沽名钓誉的“吸血鬼”、伪善人、败家子。在白仲玉案子还没有盖棺定论之前,这家媒体急于抛出这样有损人格的报道,笔者总感觉确实有点操之过急了,有违背职业操守之嫌,会不会是有人授意?值得怀疑。  从白仲玉被抓的理由到最后被判刑的罪名看,白仲玉的罪名并非因为沸沸扬扬的“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纷争而案发,但会不会与“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有关系呢?最终的结果很显然,就是“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的预购业主们输了,中和公司输了,白仲玉输了,宝田公司与海基公司最终成为了最大的赢家,他们因白仲玉被抓而可以彻底地从以前和中和的所有合作协议中解脱出来,尽情享受和陶醉地价攀升带来的喜悦了。  曾言说,商场如战场。在商业博弈中,虽然没有血雨腥风、刀光剑影,但尔虞我诈,有时候也是你死我活的较量与拼搏。笔者对于白仲玉本人并不了解,笔者曾经因为有朋友也是中和房地产的预购者之一而声讨谴责过白仲玉,但笔者也希望在恨其所恨的同时,请怜其可怜!在白仲玉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之间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太原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被判刑罚,多么露骨的冤假错案    日,太原市中和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白仲玉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太原警方刑事拘留。日,白仲玉因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白仲玉被判刑罚是否是行政干预的结果虽然不得而知,但仅从白仲玉被抓的合同诈骗案件,就能看出这个强加于白仲玉头上的合同诈骗罪名是多么的无辜与荒唐。  白仲玉合同诈骗案情简要(摘自判决书):  经(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梅山宾馆位于太原市府西街26号5幢1—6层的房产权原隶属于被告单位中和公司,梅山宾馆与中和公司于日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从日至日,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但继续租赁使用。2008年被告单位中和公司与张建军因转让该房屋发生纠纷,张建军将中和公司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中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经过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和公司仍不服又向最高法院提请再审,最高法院指令省高院再审,高院于2010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维持原二审判决。后经生效判决和委托拍卖,中院于日裁定该房产归张建军所有,同年6月23日张建军到太原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7月11日张建军取得了太原市府西街26号5幢1—6层房产权。  被告人白仲玉明知太原市府西街26号5幢1—6层的房产权已不再属于被告单位中和公司,仍隐瞒真相,虚构被告梅山宾馆为其下属单位,房屋产权归被告单位中和公司所有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仇晖的信任。于日在其的主持下,被告单位中和公司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暂时以被告单位梅山宾馆为合同主体与仇晖签订租赁合同事宜。被告人徐驰明知被告单位梅山宾馆使用的房屋不享有主权,而且该房产已被张建军拍卖所得,却受被告单位中和公司的指使,于8月8日以被告单位梅山宾馆的名义与仇晖签订了租赁合同,骗取了被害人仇晖租金65万元,收取设备转让费18万元。被告单位梅山宾馆将18万元用于本单位支出,65万元交与被告单位中和公司使用。案发后,日被告单位中和公司已将65万元租金退还被害人仇晖。
  事实真相:  高利贷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不应该受到法律支持与保护的,然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建军诉中和公司的房屋买卖纠纷中,使本不该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行为衍变成法律做保护的利器,作出了(2008)并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中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09)晋民终字第198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和公司仍不服又向最高法院提请再审,最高法院作出(2010)民审字第52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省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山西省高院于2010年11月作出(2010)晋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并非维持原二审判决,而是“维持本院(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  山西高院的(2008)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是何内容?中和公司及白仲玉不清楚,但可以百分之百地肯定,中和公司与张建军的诉讼中,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阶段,都没有出现过(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也就是说山西高院的(2008)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中和公司与张建军的诉讼官司绝对牛马不相关,所以中和公司及白仲玉有理由认定山西省高院的(2010)晋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任何一句判决语言显示中和公司已经败诉。  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张建军从来都没有对该第122号判决提出过任何异议的情况下,由张建军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太原市中院导演了一出拍卖梅山宾馆的闹剧。在这出闹剧中,中和委托评估的市场价是6261万元,而张建军申请拍卖的评估价却是低出近一半的3342万元,更为奇怪的是,张建军却以低于自己申请拍卖的评估价拍得梅山宾馆房产。  事实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真正有权强制执行拍卖并裁定中和公司拥有的梅山宾馆房屋产权归张建军所有的时间应该在日以后,因为山西省高院于日才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明确显示,申请再审人太原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正如下:原判决书判决主文“维持本院(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写错误,现更正为“维持本院(2009)晋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所以,在仇晖于2011年提出租赁梅山宾馆时,中和公司根据与案件牛马不相关的(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完全有理由认定梅山宾馆的房屋产权依然属于中和公司,更何况,中和公司在处理梅山宾馆出租事宜过程中,是负责任的,他们在与仇晖等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把与张建军纠纷因素考虑了进去,在租赁合同中特意在第八条注明“出租后遇有房屋权属纠纷,由甲方(中和公司)承担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试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将梅山宾馆房屋产权进行拍卖是否已经违法甚至犯罪?张建军这样竞拍所得的梅山宾馆房屋产权是否应该属于无效?如果梅山宾馆房屋产权的拍卖与变更违法无效,太原市公安局又如何可以认定白仲玉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拘留白仲玉?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又如何认定白仲玉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公诉?  最为滑稽的是,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将白仲玉公诉到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后,杏花岭区法院法官也无视白仲玉及律师的辩解,还大言不惭地在刑事判决书中描述称“高院于2010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维持原二审判决。后经生效判决和委托拍卖,中院于日裁定该房产归张建军所有,同年6月23日张建军到太原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7月11日张建军取得了太原市府西街26号5幢1—6层房产权。”  请问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的法官大人,高院于2010年11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维持的是原二审(2009)晋民终字第198号的判决了吗?如果没有,又哪来的你们所言的“维持原二审判决”,“生效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真可谓现代版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啊。虽然山西省高院的判决犯了低级错误,但这种低级错误直接导致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使想裁定梅山宾馆的房屋产权归张建军所有也必须在日以后。山西省高院所犯的错误,凭什么要由白仲玉以被判刑的代价买单?  由此可见,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和杏花岭区法院均强加于白仲玉合同诈骗罪名是多么的荒唐至极,杏花岭区法院明显地在配合太原市公安局和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公然炮制冤假错案。
  质疑:白仲玉被判刑是否是行政干预的结果?  山西省高院于日才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足以说明白仲玉被冠以的合同诈骗罪名是多么露骨的冤假错案,不知道是所有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有限,执法水平低劣,还是行政干预暗箱操作的结果?  白仲玉在被抓之前,中和公司开发的“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两个项目,因被合作方宝田公司与海基公司尔虞我诈、背信弃义导致两个项目均无法向前推进(见《新闻调查:谁将中和地产逼向绝境》),因身陷 “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 项目的购房业主们多次到太原市委市政府及山西省委省政府进行群体上访。  相关信息显示,日这天,部分业主们计划云集到太原市南宫广场再次进行维权活动,这次维权活动与以往只要求中和公司退还购房款不同的是,业主们这次诉求将与两个项目有着直接关系的太原宝田房地产公司和山西海基房地产公司也列入了谴责对象,业主们这次维权的诉求包括要求在政府的督办下,中和公司履行与部分业主签订退款协议;要求在政府的督办下,协调各方,完善土地手续,使之具备开工条件,尽快盖房。  业主们这次维权之所以要求在政府督办协调各方,完善土地手续,使之具备开工条件,尽快盖房,是因为此前的2012年元月3日,“中和二号”项目经过太原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在业主代表的见证下,海基与中和已经再次签署了“中和二号”的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中和公司在原有已付款项的基础上,在2012年3月底前再一次性支付海基1亿两千万元,时隔仅仅三天,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中和公司如果不能按期支付,海基可以视情况给中和1个月的宽限,但条件是中和多给海基1千万元。为什么双方还要签订《补充协议》?业主们议论称海基其实希望中和违约,《协议书》不生效海基要么就可以自己开发谋取最大利益,如果迫于压力自己无法开发,中和违约根据《补充协议》海基可以再多赚中和1千万元。然而,就在中和公司联系到了融资渠道后,海基却不愿意配合有利于中和公司推动项目合作的一些要求。  业主们这次追加的维权内容的事情,宝田公司和海基公司的当家人自然会在第一时间获悉,因为在业主创建的QQ维权群内,不仅有中和的内线,同时宝田和海基两家公司的也不乏其中。所以,在日这个关键点,中和公司董事长白仲玉正好被抓,不得不令人浮想联翩。  在太原市坊间传言,中和公司不管怎么努力也别想做成“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两个项目,因为太原某高官的妻子近年来一直在插手太原市的房地产生意,她不解觊觎“中和二号”项目,更有可能觊觎中和公司的老军营小区,老军营小区如果拆迁改造就是估计数十亿的大项目。白仲玉被抓就有可能与这名高官有关,这样也正好可以替太原市政府解决群体上访的难题解解围,白仲玉之所以又被罗列出其他罪名,是因为仅仅一个合同诈骗这名高官及其妻子并不满足,更希望白仲玉永远呆在监狱最好,这样就可以逼迫中和公司破产,从而接手中和公司拥有的老军营小区。  白仲玉一审被判22年后,案件还在上诉阶段,还没有最终定论,但是一篇丑化白仲玉的报道《太原中和房地产白仲玉:面具光环掩盖下的贪婪》就已经在太原晚报公之于众,把白仲玉在担任中和公司董事长期间所获得的诸多荣誉、白仲玉所做的大量慈善之举统统说成是沽名钓誉的“吸血鬼”、伪善人、败家子。然而,在“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项目的购房业主们在上访维权过程中迫切需要媒体关注时,太原晚报却是袖手旁观,熟视无睹。在白仲玉案子还没有盖棺定论之前,这家媒体急于抛出有损白仲玉人格的报道,显然有违背职业操守之嫌,会不会是有人授意呢?值得怀疑。  在白仲玉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之间,二审法院能否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我们拭目以待。
  太原中和房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被判刑现权术迫害魅影  文/小律说案  日,太原市中和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白仲玉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白仲玉被判刑后,网络上相继出现了题为《白仲玉被数罪并罪判处三十七年有期徒刑,执行二十二年,冤!冤!冤!》的律师辩护词及《太原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被判刑罚,多么露骨的冤假错案》、《太原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身陷囹圄或有阴谋》等质疑文章,这些文章吸引了笔者对白仲玉案情关注的眼球,小律有幸看到白仲玉案件的一审判决,结合其律师的辩护词,仔细推敲琢磨白仲玉所犯的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小律似乎看到有种势力在故意迫害白仲玉的影子,是行政干预?是腐败作祟?小律说不清,但小律纵观白仲玉整个案件,认为司法明显有所不公。所以,小律愿意与法律界人士及广大网友进行探讨切磋,明辨是非,写此文就算是一次学习交流吧。  一、合同诈骗白仲玉真的好冤  合同诈骗案情简要:2008年中和公司与张建军因债务纠纷曾经发生民事诉讼,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2008)并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中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09)晋民终字第198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中和公司仍不服又向最高法院提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山西省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山西省高院于2010年11月作出(2010)晋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显示为“维持本院(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执行该判决,主持拍卖了房屋产权属于中和房地产公司的太原市梅山宾馆以抵中和公司欠张建军的部分债务。  然而,之后中和公司在白仲玉主持下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以梅山宾馆为合同主体与仇晖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梅山宾馆以65万元租金租给了仇晖。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认为白仲玉明知梅山宾馆房产权已不再属于中和公司还将梅山宾馆进行出租,故判白仲玉犯合同诈骗罪。
  判白仲玉合同诈骗罪属错误之理由:  1、山西省高院于2010年11月作出(2010)晋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属于无厘头判决,因为其主文维持的(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根本不存在,或者存在也与中和公司和张建军债务纠纷的案件毫无任何关系。  2、既然第122号民事判决属于无厘头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梅山宾馆就不存在法律依据,如果要找依据,也只能等到日以后才可以找获得,因为在日,山西省高院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明确显示,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的(2010)晋民再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有错误字句,特此补正原判决书判决主文“维持本院(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写错误,现更正为“维持本院(2009)晋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3、白仲玉及中和公司面对无厘头判决,完全有理由判断认定梅山宾馆的房屋产权依然归中和公司,出租该宾馆理所当然。即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拍卖梅山宾馆,也只能在日以后进行。  拷问:1、太原市中院拍卖梅山宾馆的行为是否应该属于滥用职权?2、对白仲玉有利的证据,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为何置之不理,妄自判决,是否有渎职之嫌?3、从公安侦查到检察院审核再到法院审理一错再错,是否可以怀疑白仲玉的合同诈骗罪是人为故意迫害?  置疑:此案是白仲玉噩梦的开始,也许是有人欲置白仲玉于囹圄,左右了警方?
  二、职务侵占是否牵强  职务侵占案情简要:2009年8月间,中和公司为了推进中和一号的项目急需融资,这时候白仲玉认识了唐某,据唐介绍四川西昌有数万亩林地,办理完配套手续后可以融资3—5个亿。白仲玉与部分股东商量后认为收购西昌林地可以实施。为了尽快落实收购西昌林地的事宜,考虑到公司融资没有个人融资方便快捷的因素,白仲玉就决定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进行收购西昌林地,但从开始的考察,到后来的收购,具体业务都是中和的一些股东员工及在参与。但在解决资金的问题上,因收购林地是为中和一号项目打基础,白仲玉就决定从中和一号的预收款中通融,因中和一号项目所收的房款只能专款专用,所以就以委托王祎彬办理“中和一号”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方式,中和公司与王祎彬签订了一份由中和公司出资1500万的《委托合同》,动用了15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投资四川林地完全是白仲玉个人行为,1500万元为非法侵吞,故判白仲玉构成职务侵占罪。  拷问:白仲玉在中和公司股权比例高达98.16%,以此计算,1500万中,属于白仲玉权益的金额就有1472.4万元,判其职务侵占,是否是司法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认定白仲玉职务侵占是否为时过早?  中和公司作为股份制企业,在公司决策方面,虽然制订了公司章程,规定经营计划和投资等方案需要经董事会决定,但白仲玉身为公司最大的股东,出资比例高达98.16%,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中和公司的董事会占据着绝对的发言权,董事会可以说就如同大股东白仲玉的通报会,中和公司经历多年的运营,公司的几位小股东与白仲玉之间已经逐渐形成了信任与遵从的默契关系,甚至有的连董事会都懒于参加,公司章程渐成摆设,中和公司近乎于大股东白仲玉的个人公司,公司决策多年来基本成了白仲玉的一言堂,甚至许多项目都已经不经历董事会这个程序了,只和其他股东打个招呼就是了,股东们也没什么异议。在这种情况下,站在公司发展的高度,白仲玉下的棋就不仅是局部而是全局了,其动用公司1500万收购四川西昌林地,也许就是全局考虑的结果吧。  试想,如果白仲玉的目的是要侵占这1500万,在运作这笔资金时就会有所避讳吧,事实上,白仲玉在运作四川西昌林地及1500万资金时,不仅不避讳,而且非常公开,甚至个别股东和一些公司员工也参与了林地的考察与收购。退一步说,按照股权比例计算,这笔资金属于其他股东权益的仅有27.6万元,如果白仲玉企图占有这27.6万元,有必要拿属于自己权益的98.16%,即1472.4万元去承担风险吗?更何况,白仲玉收购四川西昌林地目的是为公司融资搭平台的初衷,从中和公司总会计师、当时尚还是股东之一的陆某证言里可以得到印证。还有,林地收购合同的保管人也是公司股东之一吴某。基于这些情况,否认白仲玉的融资计划似乎不妥。  即使白仲玉投资林地真的职务侵占的企图,那也应该等林地收购完毕,融资“谎言”被戳穿吧?中和一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费用不是已经平帐吗?那么中和一号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费用白仲玉又将如何解决?因为还没等收购林地完成,白仲玉就已经失去自由了,所以白仲玉收购林地行为,如果融资真的是谎言,也已经彻底无法用事实演变的结果来证明其谎言了,根据疑罪从无的法理,是不是白仲玉的职务侵占罪就难以站得住脚呢?所以小律认为法院认定白仲玉职务侵占有点为时过早了.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何其荒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情简要:中和公司曾经向太原奥普瑞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满时两家公司又签署了延续贷款协议,为偿还贷款,白仲玉与奥普瑞德公司负责人李聪商谈用中和公司中和嘉园小区项目地下车库进行融资,白仲玉安排陈仪庆与李聪进行协商。之后李聪以中孚公司法人身份,与中和公司签订了融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中孚公司充分利用自身客户资源优势为中和公司募集资金。然而在具体操作中,中孚公司却没有按协议约定的“利用自身客户资源优势”进行融资,而是又委托了杨山峰进行操作,杨山峰却针对不特定人群,采取打电话、发传单、召开产品推荐会等形式联系客户。法院审理认为中和公司、中孚公司及杨山峰以签订车库预订协议,返本回购按月付息的方法,向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白仲玉作为中和公司单位负责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判白仲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何其荒唐  首先,小律肯定,在融资具体操作过程中,杨山峰确实针对了不特定人群,采取打电话、发传单、召开产品推荐会等形式联系客户的做法确实不妥,法院判定李聪与杨山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错,但这项罪名同时也扣到了白仲玉和陈仪庆头上,就有点不尊重事实、不尊重证据、不尊重法律了。  “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之一,在关键证据《合作协议》中白纸黑字明确要求中孚公司的融资对象是“自身客户资源”,显然白仲玉没有而“针对不特定人群”的主观故意。虽然最终融资对象指向了不特定人群,但只能说明是中孚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合作协议》,没有信守协议诺言,其超越《合作协议》的行为,与白仲玉有何干呢?《合作协议》就是鉴定白仲玉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力证据,法院却视而不见,不得不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啊。
  四、挪用资金有点无辜  挪用资金案情简要:据判决书描述显示,2005年以来,白仲玉以让公司员工卢辰江和王祎彬向公司借款给其的手段,向中和公司累计借款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将该款挪作个人使用和进行盈利活动,其中通过酒店饭店购物的吃饭购物等使用银行卡高档消费支出元、支付母亲医药费元、支付儿子及外甥在国外上学费用元、儿子使用银行卡在国外消费元、给女友汇款分别元和元、给马千里汇款200万元用于办理中和一号手续、给尤学文汇款元、为四川林地投资汇款977万元,总计为元。  对于借款的用途,白仲玉称从大的方面说是用在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上了,具体记不清,以银行卡流水为准。白仲玉认为除了部分用于供晚辈在国外上学费用和给母亲看病及给女友汇款的一部分之后,多数用于公司的投资、融资需要,其中就包括用于前案中涉及的四川西昌林地。零碎现金方式花的具体干什么想不起来了。
  质疑:浓墨重彩的借款数据背后暗藏什么?  白仲玉向中和公司借款元未还?这个结论是否过于武断呢?  首先,法院如何认定白仲玉通过酒店饭店购物的吃饭购物等使用银行卡高档消费支出的元完全就是白仲玉他的个人消费呢?他一个人这么多年什么也不做,吃得了那么多吗?不撑死才怪呢。如果是宴请别人,那么都宴请了哪些人,宴请的目的是什么?还有,这么多年来,中和公司作为一个地产企业,洽谈业务所用的接待费用到底是多少?不会都强加到白仲玉的个人消费里面去吧?  撇开银行卡高档消费支出部分,真正能够明确属于白仲玉个人使用过的资金只有约元,即白仲玉供子女上学、母亲看病及给女友打款等项目,而判决书显示白仲玉从公司之外借款打在公司账户上供公司使用的资金有2030万元,结合2006年至2012年3月白仲玉的工资奖金收入共计4483777元,这两项数据可以说明属于白仲玉个人的私款共计元,如果拿这笔资金与能够明确显示白仲玉个人使用的资金元相抵的话,就还应该有元可以视为白仲玉的个人私款。  仔细阅读判决文书,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不过只能证明款项的资金流向,白仲玉身为中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为了工作和业务方便需要,虽然办理了多张银行卡,但也基本都由公司其他股东掌管,哪些资金应该与公司财务进行结算并报销,只有经过清算整理才能厘清,暂不说白仲玉是否将自己与公司融为一体,更没有必要赞美白仲玉是在全身心地投入在公司的运营当中,但仅以资金流向便认定白仲玉构成挪用资金罪显然证据不足。  通过审理白仲玉挪用资金案,可以说已经把白仲玉多年来的行踪作为甚至隐私统统兜了个底朝天,那些浓墨重彩的借款数据背后,让小律嗅到一股不整出点事来不罢休的味道,这难道不是一种故意吗?
  五、白仲玉身陷囹圄是否是权术迫害?  常言道,民不告,官不究。纵观白仲玉的系列案件,除了白仲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合同诈骗罪是有人举报外,其他罪名可以说都是白仲玉失去自由后有针对性地挖掘罗列出来的,就是白仲玉被抓的那个漏洞百出的合同诈骗案,是不是想置白仲玉于死地的黑手导演的,小律深表怀疑。  白仲玉案一审被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2年后,有网友怀疑是商业迫害。在一篇题为《太原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身陷囹圄或有阴谋》的文章中,作者这样感慨,“在商业博弈中,虽然没有血雨腥风、刀光剑影,但尔虞我诈,有时候也是你死我活的较量与拼搏。”  迹象表明,白仲玉案件背后果真有推手。白仲玉一审宣判后,就有人炮制出《太原中和白仲玉诈骗9.5亿,资金不追赃媒体集体失声》和《9.3亿元的巨额诈骗资金成谜,疑被政府官员和诈骗犯私分》等网帖又开始了舆论围剿,大有不把白仲玉置于死地不罢休的那种气势。  如果白仲玉案件背后真有黑手操纵,那么这个潜藏的黑手会是谁呢?小律似乎看到了一种权术的魅影。  白仲玉的代理律师给白仲玉的所有罪名均做的是无罪辩护,判决后案件还在上诉阶段,还没有最终定论,但是一篇丑化白仲玉的报道《太原中和房地产白仲玉:面具光环掩盖下的贪婪》就已经在山西某媒体公之于众了,把白仲玉在担任中和公司董事长期间所获得的诸多荣誉、白仲玉所做的大量慈善之举统统说成是沽名钓誉的“吸血鬼”、伪善人、败家子。在白仲玉案子还没有盖棺定论之前,这家媒体急于抛出这样有损人格的报道,是不是有点操之过急了?这种有违背职业操守的舆论审判,会不会是有人授意?  结合那些好似挖空心思才罗列出来的罪名,小律不得不怀疑这场闹剧背后有真正导演,而且就在官场中,而且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已经贪欲蒙心,或许这名官员及其近亲属也在涉足或在操纵太原的地产行业,觊觎中和公司手中的某些项目甚至胃口更大。  一旦贪腐官员的野心开始付诸实践,怎么会把民众(业主)的利益放在眼里?怎么会把企业的死活装在心中?狐狸的尾巴总有露出来的时候,中和公司和白仲玉的悲剧,或许也是某些贪腐官员走向毁灭开始,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山西高院判决犯低级错误 太原中院错上加错上演非法执行闹剧  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理应严肃严谨、无懈可击。但近年来,判决书闹笑话的事情却屡有发生。有的错字连篇,有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有些判决还会出现主观臆断捏造法律,上演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闹剧,这样的低级错误,不得不令人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责任心以及对法律信仰的感到担忧。  在山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民事糊涂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在再审判决主文居然出现了维持以往判决没有出现过的文号,面对这样的无厘头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居然也能强制执行,最后导致的结果是被执行一方认为法院执行错误,继续出租房屋产权原本属于自己单位的宾馆,结果公安机关却又以合同诈骗将被执行单位法人刑事拘留,最终还被判处刑罚。亲友愤然,律师惊诧,不得不上网喊冤。  且将“公正”二字搁置一边,山西高院无厘头判决令人质疑法官专业素质。  太原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地产)因周转需要,曾于2008年与太原市人张建军发生高利息借贷关系,由此引发了诉讼纠纷,太原中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2008)并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中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09)晋民终字第198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和公司仍不服又向最高法院提请再审,最高法院于日作出(2010)民审字第522号裁定,认为中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即“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理应再审。”指令山西省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来,山西高院作为山西省的最高审判机关,法官的专业素质本应该高于基层法院法官,但不知是人情作怪,还是法官专业水平本来就不过关,山西高院再审时居然对最高院的意见置之不理,依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和地产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山西高院不支持中和地产的再审请求也就罢了,滑稽的是,山西省高院于2010年11月作出(2010)晋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时,主文却犯了一个极为低级的错误,出现以往判决从来没有出现的文号。该判决主文为“维持本院(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  “(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为何内容,作为当事人中和地产不清楚,但可以肯定与一、二审判决毫无关联。也就是说,这份判决与整个案件牛马不相干,如果进入执行程序,就意味着没有执行依据无法执行。  然而,就是这个找不到执行依据的判决,太原中院居然给执行了。
  山西高院判决犯低级错误 太原中院错上加错上演非法执行闹剧  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理应严肃严谨、无懈可击。但近年来,判决书闹笑话的事情却屡有发生。有的错字连篇,有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有些判决还会出现主观臆断捏造法律,上演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闹剧,这样的低级错误,不得不令人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责任心以及对法律信仰的感到担忧。  在山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民事糊涂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在再审判决主文居然出现了维持以往判决没有出现过的文号,面对这样的无厘头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居然也能强制执行,最后导致的结果是被执行一方认为法院执行错误,继续出租房屋产权原本属于自己单位的宾馆,结果公安机关却又以合同诈骗将被执行单位法人刑事拘留,最终还被判处刑罚。亲友愤然,律师惊诧,不得不上网喊冤。  且将“公正”二字搁置一边,山西高院无厘头判决令人质疑法官专业素质。  太原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地产)因周转需要,曾于2008年与太原市人张建军发生高利息借贷关系,由此引发了诉讼纠纷,太原中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2008)并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中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09)晋民终字第198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和公司仍不服又向最高法院提请再审,最高法院于日作出(2010)民审字第522号裁定,认为中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即“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理应再审。”指令山西省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来,山西高院作为山西省的最高审判机关,法官的专业素质本应该高于基层法院法官,但不知是人情作怪,还是法官专业水平本来就不过关,山西高院再审时居然对最高院的意见置之不理,依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和地产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山西高院不支持中和地产的再审请求也就罢了,滑稽的是,山西省高院于2010年11月作出(2010)晋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时,主文却犯了一个极为低级的错误,出现以往判决从来没有出现的文号。该判决主文为“维持本院(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  “(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为何内容,作为当事人中和地产不清楚,但可以肯定与一、二审判决毫无关联。也就是说,这份判决与整个案件牛马不相干,如果进入执行程序,就意味着没有执行依据无法执行。  然而,就是这个找不到执行依据的判决,太原中院居然给执行了。
  太原中院犯浑,导演一出啼笑皆非的拍卖闹剧。  按理说,山西高院的判决书主文出现无关文号,太原市中院如果进行执行程序,面对无厘头判决是无法找到执行依据的,在这种情况下,太原中院唯一的做法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太原中院并没有遵从法律程序办事,而是主观臆断,错上加错,于日主持强制拍卖了房屋产权属于中和公司的梅山宾馆和漪汾苑小区商铺和车库进行抵债,并作出了(2010)并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对于梅山宾馆和漪汾苑小区商铺和车库等房产市价,中和公司委托评估的是6261万元,而张建军申请拍卖的评估价却是低出近一半的3342万元,并且,张建军还以低于自己申请的拍卖评估价3336万元拍得梅山宾馆等房产。  同年6月23日张建军到太原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7月11日张建军取得了相关房屋产权。
  中和地产继续出租被拍卖宾馆被指合同诈骗,董事长获刑  对于太原市中院导演的执行闹剧,中和地产感到不可思议,但他们坚持认为面对高院无厘头判决,太原中院的执行是非法的,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他们中和地产有理由依然享有梅山宾馆的经营权。  于是,为了维护企业利益,在江苏籍生意人仇晖提出欲租赁梅山宾馆的情况下,中和地产于日经过召开会议形式研究决定以梅山宾馆为合同主体与仇晖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梅山宾馆以65万元租金租给了仇晖,梅山宾馆原承包人一并收取设备转让费18万元。  考虑到梅山宾馆涉及的诉讼纠纷,所以中和地产在与仇晖签订租赁合同时,在租赁合同第八条明确注明“出租后遇有房屋权属纠纷,由甲方(中和地产)承担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仇晖在对梅山宾馆装修改造期间,张建军的律师找到仇晖等人,称梅山宾馆产权属张建军所有,要仇晖停止装修。仇晖随后找到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询问,白仲玉答复这是他和张建军之间的事,与仇无关。后仇晖与张建军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  日,太原警方以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涉嫌合同诈骗将白仲玉刑事拘留。  据太原晚报报道,2012年1月的一天,太原市公安机关接到一封举报信。信中,江苏籍生意人仇某反映,中和公司法人白仲玉伪造手续,诈骗仇某83万元租赁费。  案发当日,即日,中和地产即退还了仇晖65万元租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白仲玉明知太原市府西街26号5幢1—6层的房产权已不再属于被告单位中和地产,仍隐瞒真相,虚构被告梅山宾馆为其下属单位,房屋产权归被告单位中和公司所有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仇晖的信任。骗取了被害人仇晖租金65万元,收取设备转让费18万元。被告单位梅山宾馆将18万元用于本单位支出,65万元交与被告单位中和地产使用。  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一审判处白仲玉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中仅合同诈骗白仲玉便获刑10年。
  网友质疑白仲玉被抓背后有阴谋   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一审宣判后,日,山西前媒体人、新浪博友张向东在其博客发表《太原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身陷囹圄或有阴谋》的文章,张说,“通过律师公开的具体案情来看,白仲玉确实有被冤枉之处,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也值得推敲。”   张向东之所以关注白仲玉的案情,还得从中和地产开发的“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说起。  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期间,中和地产相继推出了“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两个项目。由于当时地产行业还不够规范,违规预收已经成为地产行业的潜规则,中和地产开发的两个项目也相继采取了预售方式。但是,因种种因素,两个项目都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向前推进,甚至到了与业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也无动工迹象,“中和一号”和“中和二号”业主们开始群体上访。  业主们上访期间,张向东受业主邀请进行关注,张向东开始持续撰文追问白仲玉,随着张向东对整个事件的深入了解,陆续收集到了有关中和地产被困的全部资料,后又撰写了《谁将中和逼向绝境》一文,曾经因此文还引起过与之有关的宝田公司与海基地产两家法人的不满。  业主们的群体上访在整个太原市造成了极大影响。2012年元月3日,“中和二号”项目经过太原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在业主代表的见证下,海基公司与中和地产再次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中和地产在原有已付款项的基础上,在2012年3月底前再一次性支付海基1亿两千万元,  但时隔仅仅三天,中和地产被迫又与海基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中和地产如果不能按期支付,海基可以视情况给中和1个月的宽限,但条件是中和多给海基1千万元。随着太原市政府的协调,“中和二号”项目启动在即,然而在这节骨眼上,白仲玉突然被抓,张向东感到莫名其妙,他认为如果白仲玉不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业主们的损失就会降到最低。张向东怀疑白仲玉被抓是人为主导,但因为不了解案情,张向东始终保持缄默。  白仲玉被判刑后,其律师在网络发帖替白仲玉鸣冤又引起了张向东的注意。“在白仲玉系列案件中,法院对于律师有利于白仲玉的辩护好像熟视无睹,其背后是否有不可公开的故事?值得玩味。”张博文质疑,“在白仲玉案件开庭时,白仲玉的代理律师给白仲玉的所有罪名做的是无罪辩护,判决后案件还在上诉阶段,还没有最终定论,但是一篇丑化白仲玉的报道《太原中和房地产白仲玉:面具光环掩盖下的贪婪》就已经在山西某媒体公之于众了,  把白仲玉在担任中和公司董事长期间所获得的诸多荣誉、白仲玉所做的大量慈善之举统统说成是沽名钓誉的‘吸血鬼’、伪善人、败家子。在白仲玉案子还没有盖棺定论之前,这家媒体急于抛出这样有损人格的报道,笔者总感觉确实有点操之过急了,有违背职业操守之嫌,会不会是有人授意?”  张向东在博客中慨叹,“在商业博弈中,虽然没有血雨腥风、刀光剑影,但尔虞我诈,有时候也是你死我活的较量与拼搏。”他呼吁,“在恨其所恨的同时,请怜其可怜!在白仲玉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之间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目前,白仲玉案件还在上诉阶段,但山西高院和太原中院所犯下的低级错误却没有人被追责。
  简评:法官错上加错只因缺乏法律信仰  读过中国古典名著《红楼梦》的人都知道,其中第四回有个“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讲的是原本是人命官司,却被贾雨村“巧妙地”进行了化解。故事痛斥的是封建官僚的趋炎附势、徇私枉法,对比从山西高院到太原中院一错再错的错上加错,其实不过是“葫芦案”的现代翻版。  无论山西高院法官是有意还是无意犯错,都是将法律视同儿戏的“葫芦僧”,无论执行法官是主观臆断还是被什么鬼迷了心窍,都是名副其实的浑蛋。因为他们心中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律判决失去应有的公正和严谨,这种视法律当儿戏的的后果,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困惑和苦恼,也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律的严肃性。  试想,如果在中和地产和张建军的民事纠纷中,山西高院不糊涂,太原中院不犯浑,哪来的后来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呢?顺便也提一下存在争议的合同诈骗案,如果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有一个环节能够尊重事实,尊重证据,白仲玉的合同诈骗罪能不能成立也值得怀疑。  那么,为什么专业的法律机关会发生低级错误呢,究其原因,不外乎司法水平低,司法有腐败,审判不独立这三点,这三个问题的形成归根结底就是缺乏法律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平时口口声声说的法制建设,无非就是要培育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但是,民众的法律信仰从哪里来?肯定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而是来自亲眼看到的现实中审判的公正,来自亲眼看到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对于法律的信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如果法官居然不信仰法律,不把审判当作一回事,写着漏洞百出的判决书,屡屡犯着法律所不容许的低级错误,那么,民众如何会信仰法律?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  法院法官屡现低级错误深深伤害了民众的司法期待,考问着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对于法官出现的错误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动用《刑法》予以惩处。《刑法》第39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从根本上杜绝法官犯浑,就必须对当事人依法严惩,让他们付出惨痛的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才能保证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山西高院、太原中院相继出现低级错误,谁该担责,如何担责,但愿不要不了了之。
  土地手续遭质疑 受骗企业设骗局  2004年12月,陈云从某军区拿回了总后对泛亚达公司购买土地的1179号批复文件。这个时候,出现了一个问题。该地的土地证,早在1988年就发给了山西省农科院。  为了稳住张永刚,赵晓辉承诺三个月可以办妥,他还通过陈云转交给泛亚达四份总后致山西省政府的公函,要求收回部队的土地证。  两年后,泛亚达所期盼的土地证始终也没有办理下来,这时,张永刚已经举步维艰,于是和陈云勾结,用2700万的假军用收据,将泛亚达公司51%股权以3620万元转让给李天明。  李天明成了泛亚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同时也全盘接手了有关大吴村那块军产土地。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期间,泛亚达公司为了帮部队要回土地证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并请时任省长及市委书记做了批示。  2007年6月,李天明惊讶地发现总后勤部发给泛亚达公司的《军用土地出让金许可证》,已经于日被非法地转给了山西宝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宝田公司),而宝田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云。    偷梁换柱损失惨重立案侦查难以取证
  泛亚达得知被骗后,于2008年8月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刑侦支队通过公安部、总政保卫部对赵晓辉做了询问笔录(回到地方经过落实均被当事人否认,系赵晓辉做了假笔录)。  事后得知:陈云受到巨大利益的诱惑,串通了夏沈白(时任某军区联勤部营房部部长,2011年因贪污被捕)、赵晓辉一起,开始了偷梁换柱的动作。  相关文件规定,土地如果变更受让方就必须重新进行招标,所以夏沈白、赵晓辉就以某军区的名义向总后编造了一份泛亚达公司是个空壳公司的情况说明。  这份说明声称,泛亚达公司的资金全部是向宝田公司借的,泛亚达公司没有能力开发,同意把土地转让给宝田公司。连泛亚达公司交部队的200万保证金也被非法转给宝田公司。就这样,悄无声息地这块土地的《出让许可证》就归陈云的山西宝田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公安局查证为虚假注册公司)所有了。  这种违法行为,致使泛亚达公司损失了近7000万元。该公司多次通过律师找某军区的各级领导反映情况,至无人过问。
  同等手段数人被骗 公安厅长责令彻查 多次报捕 省市检察院未批  除了暗箱操作,私下将本该转让给泛亚达公司的土地转到了自己虚假注册的宝田公司以外。已在2005年5月间,陈云又以类似的套路诈骗了山西晋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郭振江以及郭振江的朋友钱学东1785万元。  这一次是陈友新(太原市城建委主任)、冀克平(太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人防办主任)做的中间人,把陈云隆重介绍给郭振江的。事由也是原63军北堰村的360亩军用土地要向外转让。  当时陈云向郭振江出示了山西东晋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军区联勤部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和一张交纳2000万元(和后来与张永刚合伙骗李天明用的是同一种假军用收据)土地转让款的军用收据。  郭振江看有两位领导都为陈云说话,应该没有问题,就与钱学东一起共同支付了陈云1785万元。事后,钱学东去某军区了解,陈云根本没有付部队2000万元保证金,同时了解到陈云与部队的协议和军用收据甚至公章均系伪造,因此拒绝再向陈云支付其余的款项。陈云逐以他们两人不付余款违约为由,拒不退还支付给他的1785万元。  2007年元月,陈云又找到夏沈白。夏沈白给驻忻州市某旅副旅长龚关指示:某军区联勤部在忻州市的汽车营军用土地,必须卖给陈云的山西宝田投资有限公司。但是188旅已经与祁培毅签订了合同,龚关要求祁培毅和陈云进行协商,最后陈云强行索要660万了事。  2008年6月,陈云又拿着一份私自将5100万篡改为9650万的假协议找到祁培毅,声称已经取得某军区联勤部在太原市大吴村170亩军用土地,需要交给某军区联勤部9650万,希望和祁培毅合作。陈云带着祁培毅在某军区联勤部见到赵晓辉,赵晓辉说陈云已经交了5150万,再交4500万就把军用土地手续给你们。祁培毅便将4500万汇到某军区联勤部财务部的账上。(2010年9月被陈云抓获后,祁培毅才知道陈云以每亩17万共计5100多万廉价取得了军用土地,根本不是赵晓辉、陈云说的每亩60万共计9650万)祁培毅得知被骗,要求某军区联勤部退回4500万投资款,把军用土地手续退给北京军区。此事也没有了下文。  2008年8月,陈友新领着陈云拿着私自将5100万篡改为9650万的假协议找到太原市中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白仲玉,声称已经取得北京军区在太原市大吴村170亩的军用土地。同样以合作开发为由,骗取该公司2750万后,以不付余款为由终止了合同。  2010年7月,宝田公司在没有合法的售房手续情况下在山大校园内(陈云给了其湖北老乡山大某副校长20万元后打着学校集资的名义)及在华宇国际B座9楼公开向社会非法售房,收取房款5000多万元。  2010年9月,晋建公司、泛亚达公司等众多受害者,多次向太原公安局报案,联合向山西省公安厅反映情况,后经厅长杨司亲自批示,此案有渎职嫌疑,立即查处。  16日,陈云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虚假注册资本罪及合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抓获。  事后,太原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及补充证据为由,不予批捕。对此,太原市公安局认为,陈云涉嫌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依据充分,太原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适。之后,两次向省市两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均维持该不起诉决定,不予批捕。  至此,陈云至今法外逍遥,而被陈云以该土地所骗后又骗别人的张永刚被判15年有期徒刑。同样白仲玉被判22年有期徒刑。
  案犯至今法外逍遥 企业终究钱地两空  至于本案所涉土地,就在陈云被抓第五日,夏沈白、赵晓辉竟以某军区的名义指示山西省军区强行向宝田公司交地。泛亚达公司的股东及员工为捍卫自己的权益,以浇汽油自焚抗议,交地之事这才被阻止。当时,山西省军区的何副司令当众表示,此事不解决绝不交地。  2010年10月,泛亚达公司就此事向某军区房峰辉司令及有关领导反映情况。联勤部董明祥部长随即召开协调会,并明确做出指示,要和谐、稳妥、公正、迅速解决此事,同时提出了另外置换一块土地的解决方案,并向泛亚达公司明确表态:“问题不解决绝不交地”。同时派出工作组亲赴山西解决泛亚达问题,工作组组长营房部卜部长明确表示:泛亚达公司的前期投资2000万相当于买了一支原始股,现在涨幅还挺大,应按投资比例分配。  但是,某军区竟然在7月16号私自将地交给宝田公司,泛亚达公司员工发现后,数次找某军区要求解决泛亚达公司与宝田公司纠纷之事,无任何答复。  目前,陈云一案所涉金额已经高达2亿之多,土地金额高达5亿元。据太原市公安局对陈云的调查笔录记载,这些钱除了交给某军区的5100万以外,其余的陈云全部占为己有。  
  太原公安局长柳遂记贪腐成性 操纵地产迫害异己为所欲为    原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因儿子李正源涉嫌酒驾并殴打交警,李亚力为包庇儿子涉嫌删除执法记录被免职后,太原市公安局长一职就落到了太原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柳遂记头上。  那么,柳遂记又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据了解,柳遂记也是个贪腐成性,利用职务之便,插手房地产行业,迫害异己,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伪君子。  柳遂记在太原市小店区任职期间,曾多次利用职权直接指使非法转让太原市小店区大宗耕地。  我国的土地出让政策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必须经过挂牌出让程序。然而,2006年3月,柳遂记在即将离任太原市小店区委书记职务之时,为了帮助其多年的情人苏俊秀(小名苏秀秀,山西朔州人)取得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牛奶厂的400亩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让时任区长荣福祥不经过土地挂牌程序,直接将该块耕地以每亩40万元出售给自己的利益关系人。  事实上,当时该地区土地挂牌价实际为每亩200万元,小店区区长荣福祥因不想承担责任,请示了太原市分管土地工作的市长助理(现任太原市副市长)王建生,被王严令制止。于是荣福祥拒绝签字审批,柳遂记便一意孤行,越俎代庖,在相关报告上自己签字,要求小店区相关部门为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尽快办理征地及开发手续。  苏俊秀和柳遂记保持情人关系已经10年之久,为了谋取更大利益,苏俊秀成立了山西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山西崇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苏俊秀担任董事长,法人为苏俊秀弟弟苏俊伟)。柳遂记利用手中的权利,帮助苏俊秀违规在小店区马练营村、小马村、昌盛西街以及晋源区古寨村等地违法圈地870余亩,还帮苏俊秀承揽众多大型工程,其中仅太原市民营区鑫四海酒店一个项目就获利4000多万元人民币。苏俊秀替柳遂记敛财,所获利润两人以三七分成。  
  柳遂记穿上太原市政法委书记的外衣后,以权代法、玩弄权术更是表现得淋漓至尽。  2010年8月,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占地专项行动中,太原市小店区红寺村300多名村民到省委市委进行上访,举报该村村长郝二柱在1999年违法转让470亩耕地的犯罪事实,太原市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调查,公安城管分局拘留了郝二柱,太原检察机关也对郝进行了批捕。  然而,柳遂记担心自己在小店区任职期间插手土地转让的勾当被牵扯出来,就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放人,太原市公安局考虑到此案属大宗非法占地案件,而且事实确凿,不愿意撤案。此时已升任太原市委常委、太原市政法委书记的柳遂记心生一计,利用手中职权的便利,专门主持召开了次太原市政法委会议,要求“对2008年7月以前发生的涉嫌违法用地行为不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并政法委会议纪要形式通过,有了这个会议纪要,不仅郝二柱逃避了刑罚,也使自己在小店区任职期间的勾当没有败露。  为此,柳遂记还得到了郝二柱150万元的好处费以及购地者太原宾利公司董事长张建荣的350万元贿赂,宾利公司为了抱紧柳遂记这个保护伞,还送了宾利公司35%的干股给柳遂记。  
  太原市大马村前任村长刘云建屡次涉案且性质严重但都能涉险过关,其保护伞就是柳遂记,因为柳遂记与刘云建在倒卖土地方面有着不可告人的勾当。  2003年3月,柳遂记伙同刘云建将太原市滨河东路银海水韵小区的土地非法倒卖后,从中渔利。同属于大马村的另一块150亩土地,柳遂记帮助刘云建和太原地产开发商师耀辉,借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为由,将该地块以超低价取得,并许诺建成后无偿给省高院两栋楼,因小区开发后师耀辉没有履行诺言,被省高院举报到省纪检委。因柳遂记参与此事,并收受过师耀辉50万美金的活动费,柳遂记又从中运作,柳遂记、师耀辉等一伙又逃过此劫。  柳遂记贪得无厌,为了满足自己的贪腐欲望,还与其他不法地产商勾结,不惜牺牲老百姓利益,制造冤假错案,打压迫害排除异己。  2005年6月,柳遂记在收受了山西海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张晨亮200万元的贿赂,并在张晨亮许诺给柳遂记妻子50%的干股的诱惑下,与张晨亮结为同盟关系,利用其时任小店区委书记的便利,插手国有太原航宇仪器厂企业改制。(本人注:说到海基公司,本人曾从张新明的说客,某“著名作家”手接到封对此的举报材料。非因其系替张新明当说客,实因当时那份材料不够完备,无法独立构成新闻,故一直未予发布)  柳遂记明知海基公司不具备兼并资质,仍指示有关部门,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行使海基公司在没有花分文钱的情况下就接管了航宇厂,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海基公司因兼并航宇仪器厂,还于2007年获得山西大学置换给宇航厂的80余亩土地使用权,柳遂记也成为了海基公司的幕后老板。  为了谋取更大利润,在没有能力开发山西大学置换给宇航厂的80余亩土地的情况下,柳遂记指使张晨亮欺骗山西中和房地产董事长白仲玉以与中和合作开发房地产为由骗取中和公司数亿元土地转让金,但柳遂记和张晨亮并没有与中和公司真正合作的诚意。  不知内幕的中和公司董事长白仲玉以为商机降临,筹划开发“中和二号”项目,并开始预购收取了业主的购房款,谁知张晨亮一次次背信弃义,导致中和公司在与业主合同规定交房期到了的情况下也无法开工,还一次次被海基公司牵着鼻子给海基公司打款,在业主们多次主团上访的情况下,柳遂记与张晨亮迫于压力,一方面在太原市委市政府的协调下与白仲玉继续签订欺负中和公司的不平等条约缓解业主上访压力,一方面收罗能够击垮白仲玉的罪证预谋阻止合作争取自己开发房地产。
  2012年3月底,是太原市委市政府协调、业主代表见证下海基与中和公司合作的最后期限,而且业主们还计划在3·15维权日再次聚集太原市南宫广场举行维权活动,谴责张晨亮等人以便推动中和公司启动“中和二号”项目尽快开展。  眼看宇航厂的那80余亩土地不得不让中和公司进行开发,情急之下的柳遂记利用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3·15前夜,匆匆忙忙给中和公司以及白仲玉扣了个根本站不住脚的合同诈骗将白仲玉刑事拘留,之后又给白仲玉罗列出了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将白仲玉判刑22年。此时,海基通过中和公司前期提供的大量资金的运转,已经打下经济基础,宇航厂的那80余亩土地柳遂记和张晨亮终于如愿以偿地自己开发,坐享地价房价上涨的带来的高额利润了。  业主们在政府的干预下虽然得到了交给中和公司的购房款,但因房价上涨利息等因素均遭受不少损失,可是随着白仲玉被判22年重刑,业主们不得不接受现实,岂不知自己的损失都是由腐败官员柳遂记一首导演的,业主们至今还蒙在鼓里。
  柳遂记在充当海基公司幕后老板的同时,也充当了假冒军官进行诈骗犯罪的宝田公司法人代表陈云的保护伞。  陈云为湖北籍男子,2002年部队退伍后,此人以其“受某军区委托,办理军转土地手续”少校身份现身山西,陆续结识当地的一些地产开发商,在短短的几年间,居然空手套白狼,诈骗金额高达7亿多元,涉嫌受害两千多人。  事发后,受害者向太原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多方取证,陈云于2010年9月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以虚假注册资本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陈云提请批捕,但太原市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及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为由,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其存疑不诉,不予批捕。但是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却把陈云伪造的假协议及假批复列为对陈云有利的证据。  令人滑稽的是,被陈云所骗的前泛亚达公司法人张永刚被陈云玩弄后,因迟迟拿不到土地,资金链断裂,却以诈骗3460万被判15年徒刑。太原中和房地产在涉及海基公司纠纷的同时,同样被宝田公司陈云骗去2750万后,也因迟迟资金链断裂,被判刑22年。  为什么被骗之人相继入狱,真正骗人的坏人可以逍遥法外?从媒体的报道中或许就可以看出端倪。近日相继有题为《男子假冒军官八年行骗千人达数亿至今未法办》和《山西:诈骗数年涉案亿元逍遥法外谁撑起了保护伞》的报道见诸媒体,其中《山西:诈骗数年涉案亿元逍遥法外谁撑起了保护伞》的报道中描述:“太原市政法委主管领导在给省各部门汇报的材料中,明确表示:陈云的案子办的没有问题,不需要重新启动调查。而检察官张志文也明确告受害人:我们要重新启动调查呢,是政法委不让查。”柳遂记充当陈云的保护伞的黑幕终于被媒体揭开。
  太原市公安局长李亚力因为包庇儿子李正源涉嫌酒驾并殴打交警的事情被免职后,柳遂记又多了个太原市公安局长的头衔,至此,太原所有法律职能彻底掌握在了柳遂记的股掌之中,法律在太原市成为了柳遂记个人的专属,这种怪象彻底破坏了我国规定的司法监督体系。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局属于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有权对公安局和法院进行法律监督。从业务上来说,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对公安局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可是,政法委书记柳遂记身兼太原市公安局长后,就等于在党内就彻底提升了太原市公安局的地位,因为在当今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之下,党要领导司法机关,所以本来应该受到太原检察院和法院制约的公安局的地位,却因为柳遂记身兼两种不同地位职务的身份,使得检察院和法院可以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就成为了空话。这样的怪圈,难道不是只能纵容柳遂记为所欲为吗?  事实上,柳遂记正因为手握重权,早已开始悄悄转移他在国内的巨额非法资产。柳遂记及其妻子王丽萍除拥有多家公司孝敬的干股外,柳遂记的妻子王丽萍还挂靠着两家房地产设计公司,分别为上海一家和美国一家。柳妻在太原通过柳的关系先后承揽了国有及私营总计3亿多元的设计工程,  太原的宾利地产、海基地产及飞云地产等多家公司的所有开发项目都由柳遂记的妻子负责联系设计,这样他们便可以通过美国设计公司帮助他们进行洗钱。柳遂记的儿子柳子君、儿媳李慧在英国购置了多栋豪宅和多辆豪车,在英国、美国和香港都开设有多个账户,这些都为柳遂记夫妻洗钱及转移财产提供方便。  柳遂记个人简历:男,汉族,1956年12月生,山西省平陆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73年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1977,平陆县大问庙水库工程指挥部工作;1977——1978,平陆县黄堆小学任校长;1978——1982,兰州大学历史系学习;1982——1984,太原市委组织部工作;1984——1989,共青团太原市委副书记、少工委主任;1989——1991,共青团太原市委书记、党组书记;1991——1996,中共太原市河西区委副书记;1996——1998,中共太原市南郊区委副书记、区长;1998——2002,中共太原市小店区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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