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驾驶死亡,在的,保险本钱不在单位干了单位还给上保险不?

酒驾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会赔付交强险中的死亡赔偿金吗?酒驾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会赔付交强险中的死亡赔偿金吗?嘲笑娱鸟百家号搜索关注“律视在线”普法平台丨精英律师团义务法律咨询▼律视在线第353期丨车辆被朋友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会赔付交强险中的死亡赔偿金吗?▼酒驾肇事逃逸,连累朋友2017年2月,张某和朋友李某一起出去吃饭,吃完饭后,张某声称要开李某的车去取点东西,李某犹豫之后还是答应了,因为张某当时说取完东西送回家后就将车还给李某。张某借车迟迟未还,李某也不好催促。第二天李某接到电话说自己的车竟然撞死人了,李某挂掉电话后整个人都傻了,李某晃过神后向张某打电话问情况。原来昨天晚上李某和张某吃完饭分开后,张某并不是去取东西,而是去喝酒了。张某驾驶李某的车酒后肇事逃逸了,交警认定张某醉驾逃逸负全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张某共同赔偿赵某近亲属30万元并履行完毕。面对这突来的变故,李某真是肠子都悔青了,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可是被保险公司拒绝了,随后,李某起诉了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交强险中死亡赔偿金1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本期律视在线的乔磊律师是如何释法的!▼酒驾造成的损失不在索赔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第33条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从而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者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以上所列情形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因此本案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醉酒驾驶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非范围内的费用垫付有权追偿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时,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来看,财产损失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财产损失,理应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根据该22条之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包括其他费用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规定实质上系保险公司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故本案中,驾驶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依法不予理赔。律『视』在线—掌上的法律专家丨精英律师团免费普法义务咨询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嘲笑娱鸟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我知道你会来,所以我愿意等!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发生身故却遭遇要求解除合同
  文/记者周慧
  “买了寿险发生身故,却遭到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拒赔,一审结束法院裁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4万元身故金,保险公司还提起上诉。”提到这一年来的官司,梁太太和女儿都不停摇头叹气。
  记者了解到,事情始于2011年11月,当时梁先生在业务员的介绍下买了智胜人生终身寿险, 2013年年初,梁先生发生室外死亡,被公安认定死亡原因为“自然死亡”,梁太太和女儿伤心欲绝,本以为此前买的寿险能够赔偿身故保险金14万元,但是却遭到保险公司“合同签署无效,并要求解除合同”的回应。
  保险公司表示,梁先生在投保前存在影响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严重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这是怎么回事?
  疑问一:曾因酒精中毒理赔 为何不解除合同?
  原来,保险公司所说的“影响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是指梁先生有长期饮酒习惯以及因大量饮酒导致严重的肝脏损害。
  记者了解到,梁先生2011年投保时共投了14万元的智胜人生以及10万元的智胜重疾险产品,每年年缴保费4000元。事实上,其调查显示,在日~14日,梁先生被确诊为酒精中毒、并有脂肪肝等症状,病历也显示梁先生自己陈述曾有每日饮酒习惯,每天的饮酒量为3两至半斤。
  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发生在投保的半年前,梁先生故意隐瞒并且否认自己有长期喝酒习惯属于恶意投保。
  如果说发生在投保前的饮酒习惯没有被发现,那么在投保之后梁先生接连两次因酒精中毒引起的保险理赔足以让保险公司发现梁先生爱喝酒的嗜好。
  2011年10月,梁先生因酒精中毒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酒精性肝损害。病历显示梁先生当时表示其长期大量空腹喝酒,长期中上腹隐痛不适。2012年8月,梁先生再度入院,病历上载明其仍维持长期喝酒习惯,导致高空坠楼受伤。而上述两次因酒精中毒导致的住院费用,在后期梁先生申请理赔后都获得了保险公司总计5000多元的理赔款。
  法院一审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险企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却仍然收取保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喜友指出,梁先生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合同成立后,梁先生在保险期内曾两次因一种疾病申请理赔,且申请理赔时间相距在半年内,保险公司在两次受理理赔申请时应当进一步审查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承担相关信息搜集工作。
  疑问二:理赔系统自动化 无人工核保不算数?
  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随即提出了上诉。
  在民事上诉状上,记者看到,险企解释前两次理赔申请迅速进行了赔付,与第三次对投保人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的拒赔并无矛盾,其表示依据最大诚信原则,相信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其次,因为被保险人前两次的理赔申请资料齐全、事实清楚,故保险公司依据资料进行理赔程序的赔付。但其指出,理赔自动化系统在理赔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自动赔付,并无人工核实,所以其并不清楚投保人存在应如实告知而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在自然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理赔程序进行调查,才得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患有酒精性中毒与脂肪肝。
  保险公司称,理赔自动化是公司在受理客户提交的理赔申请材料后,由录入人员录入材料的基本信息,然后系统根据条款约定自动计算产生理赔结果。自动化理赔的标准比较多,除了理赔金额外,涉及重大疾病、死亡的理赔都只能由人工审核。公司定期对自动化处理的案件进行审计,不断完善自动化理赔系统。
  保险理赔专家指出,“核保是保险公司选择风险控制的方式,无论是自动化理赔还是人工核保理赔,险企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介绍,此案已经递交中院。
  投保人应当履行
  “如实告知”原则
  保险理赔人员指出,除了基本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之外,投保人还会被要求提供个人健康信息。如果购买保额超过一定额度,还需要提供财务实力证明。“一方面是出于合法合规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所有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完整的,相应的保险投诉和纠纷就会减少很多。”
  1.个人基本信息不能马虎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电话、住址、职业、银行账户信息等等。理赔专家表示,“主要原因还是忽视这些个人基本信息的重要性,比如,有些人认为家庭地址不重要,或投保后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忘记及时到保险公司更改。”这会造成无法收到保险合同、满期金领取不及时、无法按时收到分红通知书或年度报告等情况,直接影响保险权益的获取。
  2.有病史不如实告知影响保险权益
  “相比个人基本信息的失实,投保时没能将自身的健康情况和过往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则可能直接影响保险的理赔。”专家强调。
  不是拥有过往病史就会被拒保。比如说,有些消费者做过某一器官的手术,或肝脏、肾脏功能出现异常等等,接到这样的投保申请,核保人员会先考察这样的病史与所投保保障的相关度,如果相关度很高,就要看这些病症目前是否仍然存在。“如果投保时故意隐瞒病史,会被保险公司看作是恶意投保,不但会被拒赔,还可能无法退还相关保费。”
(责任编辑:廖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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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喝酒 “ 猝死 ” 了,保险能不能赔?
什么是猝死?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定义:“ 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从发病到死亡多长时间才能认定为猝死呢?具体的量化时间目前尚无公认的统一标准。分别有人认为其从发病至死亡的时间在1小时、6小时、12小时和24小时之内,有人认为也包括48小时之内的死亡者。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的时间是6小时之内,但这仅是一家之言。目前公认的是发病1小时内死亡者多为心源性猝死。
喝酒 “ 猝死 ” ,意外险会赔吗?
我们先来看看某款意外险的免责条款:
第六条 第(四)款,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第七条 第(二)款,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第七条 第(三)款,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驾驶的机动车期间。
结合起来看,被保险人猝死不赔,醉酒期间,以及者酒后驾车期间死亡都不赔。
结合众多法院判例来看,法院更倾向于认为,猝死是死亡的一种特殊状态,是死者的一种临床表现。猝死本身并不是死亡的原因,造成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
比如,被保险人喝过酒,但没喝醉,在路上摔了一跤,撞到头导致身故,或者因呼吸不畅导致身故,这样的 “ 猝死 ”,意外险赔不赔?
因此,并不能笼统的说,只要是 “ 猝死 ”,保险公司都不赔。只有通过尸检查明真实死因,才能确定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喝酒 “ 猝死 ” ,寿险会赔吗?
还是以某款寿险产品的免责条款为例: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赔。
酒后驾驶的性质认定,是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酒精含量达到多少才算酒后驾驶。(这个需要法医通过尸体检验来判定)
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只是喝了点酒(酒精含量未达到或超过标准),开车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或者突发心脏病后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发生车祸死亡,寿险赔不赔呢?
再次强调, “ 猝死 ” 只是死亡的一种特殊状态,而非死亡原因。
如果 “ 猝死 ” 是疾病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即使是意外险也应该赔付。
如果 “ 猝死 ” 是除外责任当中的内容导致的,即使是寿险业不应该赔付。
因此,确定真实的死亡原因,才能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诉讼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鉴于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法院常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益人作对被保险人进行尸检的建议。
如果因死者家属的原因(比如拒绝尸检、埋葬后才报案、死亡一段时间后才报案)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原因难以确定,家属作为受益人应对 “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 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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