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BOT还是租赁浅谈服务特许权协议之租赁公司会计处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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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版主,关于BOT与BOO会计处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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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中国会计准则下解释2号对BOT项目会计处理作了明确的说明,但未对BOO项目进行说明。国际准则解释12也有解释,在这里请教一下陈版主。
& &&&1、一个垃圾焚烧项目,界定属于BOT项目还是BOO项目最大的区别在与资产是否移交。但在特殊经营期25-30年内,资产价值已基本不存在,所以有观点认为特殊经营权协议中虽未对资产作明确要求移交,但实际也可作BOT项目会计处理。是否可以这样界定?
& &&&这一点,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准则存在一定差异,国际准则解释12认为:如果服务特许权协议结束时基础设施不存在重大剩余利益,则无论哪一方控制任何残留的非重大剩余利益,协议均属于该解释12公告的范围。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 &&&2、若垃圾焚烧项目为BOO项目,收费标准一定,也会随物价水平调整,是否能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若BOO项目不能认同为BOT项目,是否账面资产只能确认为固定资产。
& &&&3、若垃圾焚烧项目为BOO项目,项目公司提供了建设服务,建设期是否能确认工程收入?& &
& &&&4、中国税法并未象中国会计准则对BOT项目和BOO项目作明确规定。两者处理也有一定差异,一般企业如何处理?
& &&&谢谢陈版主!
1,我理解适用bot模式主要考虑是否提供公共服务的对象与价格受到管制;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受到限制。至于移交不移交,我理解都是次要的。您可以看:ifric12&&BC19 Paragraph 5(b) of D12 proposed that for a service arrangement to be within its scope the residual interest in the infrastructure handed over to the grantor at the end of the arrangement must be significant. Respondents argued, and the IFRIC agreed, that the significant residual interest criterion would limit the usefulness of the guidance because a service arrangement for the entire physical life of the infrastructure would be excluded from the scope of the guidance. That result was not the IFRIC’s intention. In its redeliberation of the proposals,the IFRIC decided that it would not retain the proposal that the residual interest in the infrastructure handed over to the grantor at the end of the arrangement must be significant. As a consequence, ‘whole of life’ infrastructure (ie where the infrastructure is used in a public-to-private service arrangement for the entirety of its useful life) i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Interpretation.
2,如果适用bot,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模式这个主要看“Demand risk ”谁承担【Demand risk is risk that the demand or usage for the infrastructure asset will be greater or less than expected.】“收费标准一定,也会随物价水平调整”,我理解,现金流的主要构成为使用量与单价,您现在这个单价固定了,使用量看授予者是否保证了。如果它保证了使用量,那么您的现金流就保证了,自然这部分适用金融资产模式。如果仅仅规定个价格,量你自己收,其实你还是承受现金流不足以弥补建造对价的风险的。
3,如果使用bot,建造期间按照建造合同处理。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请教版主,若适用BOT项目,项目公司账面确认为金融资产,在税务上与会计准则上是否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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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BOT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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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ue="BOT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投资方式,它自产生时起就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尤其是近些年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更显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BOT的发展历史并不长,而且其本身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所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BOT方式中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随着BOT实践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发现如果不对BOT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准确把握和界定的话,就可能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有鉴于此,着重研究BOT方式中的一些关键性法律问题便成为了打开BOT投资方式这扇门的一把钥匙。  笔者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从探讨和研究BOT方式的三个关键性法律问题,即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BOT方式的风险与政府保证、BOT投资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入手,综合运用分析、比较、历史、例证等研究方法,尝试着将BOT方式的一些重要法律属性揭示出来,从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BOT方式创造必要的理论前提。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BOT方式的总体概述,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其含义,然后简要介绍了BOT方式的发展历程,最后分析了它的一些重要法律特征,为后面阐述有关BOT方式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二章着重剖析了BOT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本章通过层层深入,逐一分析的方法,最终得出:BOT特许权协议是一种国内法上的民事合同的结论。第三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BOT方式中的各类风险,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论述了降低和避免BOT方式中政治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保证的性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有关BOT方式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面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此在分析研究该问题时更多的是从实际操作和法律规定的层面去加以把握的。第五章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通过分析比较世界各国有关BOT方式的不同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最终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BOT方式立法思路和建议,以期对我国未来的BOT发展实践产生更大的指导作用。"/>
BOT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投资方式,它自产生时起就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尤其是近些年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更显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BOT的发展历史并不长,而且其本身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所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BOT方式中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随着BOT实践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发现如果不对BOT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准确把握和界定的话,就可能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有鉴于此,着重研究BOT方式中的一些关键性法律问题便成为了打开BOT投资方式这扇门的一把钥匙。  笔者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从探讨和研究BOT方式的三个关键性法律问题,即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BOT方式的风险与政府保证、BOT投资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入手,综合运用分析、比较、历史、例证等研究方法,尝试着将BOT方式的一些重要法律属性揭示出来,从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BOT方式创造必要的理论前提。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BOT方式的总体概述,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其含义,然后简要介绍了BOT方式的发展历程,最后分析了它的一些重要法律特征,为后面阐述有关BOT方式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二章着重剖析了BOT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本章通过层层深入,逐一分析的方法,最终得出:BOT特许权协议是一种国内法上的民事合同的结论。第三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BOT方式中的各类风险,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论述了降低和避免BOT方式中政治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政府保证的性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有关BOT方式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面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此在分析研究该问题时更多的是从实际操作和法律规定的层面去加以把握的。第五章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通过分析比较世界各国有关BOT方式的不同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最终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BOT方式立法思路和建议,以期对我国未来的BOT发展实践产生更大的指导作用。
摘要: BOT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投资方式,它自产生时起就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尤其是近些年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更显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BOT的发展历史并不长,而且其本身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所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BOT方式中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随着BOT实践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发现如果不对BOT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准确把握和界定的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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