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2017新政策的政策问题

四川省委书记回复拆迁安置政策宣传问题_网易新闻
四川省委书记回复拆迁安置政策宣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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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明同志简历&|&给四川省委书记留言
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 (记者 厉姣)近日,有网友给四川省委书记留言,反映“花园村拆迁安置政策宣传不清”的问题。昨日,仁寿县人民政府对此回复表示,日,视高镇工作人员在花园村10社的村委办公室召开社员大会,对拆迁安置补偿等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讲解,并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以前农户有什么疑问,视高镇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了政策宣传,让农户签得放心、签得明白。
【网民留言】
尊敬的书记你好,我是仁寿视高镇花园村10组村民,现在我们村面临拆迁房屋,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出示相关的拆迁政策和文件。也没有讲述清楚就责令签字,这是怎么回事?所以我代表我们村即将面临拆迁的村民给刘书记留言,真诚希望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在我们知道了政策之后,该怎么拆迁就怎么拆迁,不给政府添麻烦,为天府新区的建设加快步伐!谢谢
答复意见:
回复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
你好! 日,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留言,反映“花园村拆迁安置政策宣传不清”的有关情况。眉山市十分重视,仁寿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向你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属天府仁寿大道项目建设。日,《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总体规划》通过四川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定,规划范围包括仁寿县视高镇,给仁寿县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按照仁寿县委、县政府关于天府大道项目建设的安排部署,视高镇负责该项目视高段征地拆迁工作。视高镇结合实际,根据《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建设和单独项目用地征地(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的批复》(仁府函〔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拆迁方案,并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日,视高镇工作人员在花园村10社的村委办公室召开社员大会(你在外务工没有参加,其父母参加了大会),对拆迁安置补偿等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讲解,并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以前农户有什么疑问,视高镇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了政策宣传,让农户签得放心、签得明白。经核实,你的房屋不在本次拆迁范围内。 谢谢你的留言!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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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安置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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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
首先是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其次,户型面积设计标准、上市交易管理不受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限制,享受完全产权。安置房价格拆迁居民按经适房价格买据介绍,拆迁安置用房,是指政府在实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改造过程中,拆迁国有土地上居民私有住宅和租住公有住宅,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拆迁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居民购买时,按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安置房面积新房面积不低于拆迁房对于被拆迁者,最关心的莫过于新房面积和赔偿政策了,新规规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可以购买不低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拆迁安置房。
家听比较困难的,或人均比价在国家规定的之内。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西溪佳苑二期是部队安置房
具体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一、回迁房税收问题 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 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 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 建的房屋。具体来说,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应纳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 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 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 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国家 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 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 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 补偿的部分。 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时, 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 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 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 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 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 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 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房屋回迁 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 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 其实质是以不 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可见, 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 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 八
一、回迁房税收问题 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 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 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 建的房屋。具体来说,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应纳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 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 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 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国家 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 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 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 补偿的部分。 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时, 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 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 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 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 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 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 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房屋回迁 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 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 其实质是以不 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可见, 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 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 八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关键是质量怎么样?
部队经济房就是政府出一部分钱,你自己出一部分钱购买在指定的小区购买,不能出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第二章 建设方式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第三章 建设用地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
你好,你是要问上海的还是杭州的啊。
如果部队是落实分配的话,一般都只是延期一点时间,而不会说这个福利是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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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www.anjuke.com&All Rights Reserved&&&农民拆迁集中安置问题及政策分析——以成都市为例--《商》2015年42期
农民拆迁集中安置问题及政策分析——以成都市为例
【摘要】:农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措施,它既关系到政府战略实施,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文通过实地调查收集资料,并在全面审视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性的探讨,提出了"G-E-P-F四项一体循环"模型,同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提高农民对拆迁集中安置工作的满意度,有力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参考。
【作者单位】:
【基金】:
【分类号】: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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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RA24***
| 黑龙江-佳木斯 | 发布: 19:34:00
您好。我是外地人,95年建三江招水稻种植户,一直种到12年,农场要收回地,95年来时;说可以长期种下去跟职工待遇一样,今年要收回土地,我该怎么办?请尽快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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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就目前房地产行业中涉及到城中村改造的操作模式越来越多,而我们的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一个来彻底的明确拆迁补偿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的文件.
&&&&所以,税务机关乱依据文件,
当然一般都是搬抄对企业不利的条款来执行,一口价,就是以视同销售作为所以税款的计税依据,全凭他们自己说了算.
&&&&其实,在几年前的以前,就有一个文件,
已经提及到安置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问题,这个文件就是国税函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有关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号)收悉。文中反映你省南通等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拆迁人)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或偿还)住户。在具体办理“安置”或“偿还”时,当地政府规定,根据被拆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实行产权调换。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拆迁安置事宜。并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涉及的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首先,这个文件到目前全文还有效力,就当时行文时间来说,外商投资还是有优惠的条件,毕竟连所得税税率都敢优惠的不一样.不要说一个营业税了.
&不过,江苏国税局也做的太过了,人家优惠是有个度的,你们居然还提交要全免营业税!让其他省税务局怎么过!!!
那么我们来说其次:&&&&&&&
&&&&&&&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税收,以来体现内外企业公平竞争,连所得税税率都统一了,当然其他税收也要统一执行.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明白这个道理,为了避免媚外的嫌疑,就也该撤销这个文件,既然没有撤销这个文件,就说明了这个文件同时也适用于内资企业.
&(直接写的,可能更新会慢点,出现错误的字请谅解)&
&&&&&&&那么,现在行文上面这个2号公告,就有问题了,一般企业不会按照这个执行了,毕竟成本价与组成计税价格要差距的不是一个小数字.
这个是值得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好好考虑一下.
关于拆迁安置的营业税问题,不得不提及一下河南省小李庄那个文件.很多专家讲课都会提及这个文件,河南省真是给专家找麻烦,还找一个不是依据的依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安置房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豫地税函﹝2011﹞212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李庄城中村改造中政府拨付资金纳税问题的请示》(郑地税发﹝2011﹞6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小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文件精神,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例为1:2。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安置房享受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费减免、土地出让金返还等优惠政策。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郑州市已批准实施改造的行政村(组)近百个,各行政村(组)的改造方式、补偿方式、土地出让方式各异,情况十分复杂。为保持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拆迁安置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安置开发比建设安置房补偿给被拆迁人,其实质是以不动产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拆迁安置单位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给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属于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方式,对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补偿的房产面积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确定计税营业额,其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同类住宅的房屋开发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补偿房产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应按向被拆迁人实际收取超面积部分的全部款项确认计税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拆迁安置单位与负责拆迁的单位或被拆迁人合同约定的安置房产权转移的当天。
&对经发展改革委等政府部门批准,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建设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拆迁安置单位按照政府批准的规划投资建设,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共用设施建设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不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
&小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收到的搬家费、拆迁工作经费、村民集体的过渡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补偿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规定分别冲减成本或费用。
&&&&这个文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
就是依据的文件与执行的文件不一致.
&&&&在"关于营业税问题"的文中,提及到两个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在 "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方式"这段文字中,单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为什么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这个文件执行?
& 既然为了想让纳税人多缴一点税款,那么在前面就不要提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这个文件,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作为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就可以了.
&因为没有写完,所以要待续.....................
还好,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没有按照这个文件执行.毕竟按照212号文件执行,还是少收了企业的营业税了,这样怎么可以?!所以我们的河南省按照视同销售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这样可以多收税了!!!!
提问内容:
尊敬的省地税局领导:
我们是河南省**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有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拆一还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小区是独立的,其成本可以正确的核算.
目前基本完成安置区建设,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缴纳安置区所涉及的税款,就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税务机关要求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为营业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安置区的营业税.
我们认为,就安置区营业税问题,有一个文件规定是按照建筑成本价为计税依据.
这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文件中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因为现在内外企业执行的文件统一,因此我们认为此文件也适用于内资企业,且国家税务总局也对我们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总局答复如下:
“对于你公司案例,如果房地产规划部门批复立项的文件规定该建设项目为拆迁安置项目,原则上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有关规定。”
现.**市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就安置区营业税计税依据,按照视同销售为依据进行缴纳,请问这样操作是否不妥.
烦请您的问题,谢谢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
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欢迎您再次咨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看看我们河南省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么的"照顾",我们且不说税收任务考量的压力,单单就税务事项认知就存在问题.
&&&&&&&&&&&&&&&
&&&&&&&对与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于你公司案例,如果房地产规划部门批复立项的文件规定该建设项目为拆迁安置项目,原则上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有关规定。"都不认可,那么诸如自己制订的212号当然也可以不认可.
&&&&&&是不是没有省份执行549号文件?当然有!!!
&&&&&&&&&&&&
&&&&&&首先看广东省的文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号)
&&&规定:“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看看广州市的文件
,连地价成本都不含到计征营业税依据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79号规定:“对于等面积补偿补偿部分,无论是国税函发[号还是粤地税函[号,都是按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但对这个成本价的成本究竟包含哪些成本,是建造成本还是完全成本,关键一点是地价是否包含在成本范围内,也是实务中争议的一个焦点。而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解释,这个成本是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的工程成本价,即是建造成本,不含地价。”&&&&
再来看看珠海的文件.让我们更可以认识到,还有这样关心纳税人的税务机关的存在!!!
&&珠海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几个营业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号),通知中有如下条款
&& “补偿的房产面积如与拆迁户原产权房产面积相等的,应按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这个不是主要的.还要一条&
“由于大部分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开发商对补偿房产与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成本投入不同,大部分补偿房产的投入成本较少,各地方税务局、分局在执行中,不应简单直接将补偿房产与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成本作加权平均确定计税价,或简单地将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成本作为补偿房产的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考虑到被拆迁房产原占有土地,开发商不需对该土地支付成本,因此,补偿房产的成本价不应再计算土地成本。”
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中还要剔除土地成本,是不是更是优惠.如果让我们税务机关看到,他们估计认为珠海的税务机关都是傻子,&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还不会算出来,怎么还要算出来土地成本价加以剔除.让他们情何以堪.&
还有一条呢
&&&“能单独计算成本价的,可单独计算核定成本价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不能单独计算成本价的,可参考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根据建筑材料使用和室内外装修差异,配套工程(如配套停车场,可观赏喷水池假山工程等)差异等因素作合理调整后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核定时需有书面分析材料,并层报区(分)局集体决定。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发实施细则》第47条第三款规定,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人家税务机关给出来怎么核定成本价的方法,如果核定的有点高了,企业不同意,还可以调整.
我们的税务人员是不是应该好好学习学习人家,毕竟企业也不容易,多为企业考虑考虑,企业好了,地方税收也就好了,不要一棒子打不死企业,再加上二棒子,那样岂不是不好!
&&&&&&因为没有写完,所以要待续.....................
现在我们来说说这个2号公告,我们暂且抛开549号文件,单就这个文件来分析.
& 抛开第一句话"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先行不说,
那么我们看第二句话"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这句话存在几个问题,让纳税人搞不明白.
&&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是什么概念?
&&&1.这块土地所有权不隶属纳税人.(上述文件让人一般会考虑应该隶属这种情况).
&2.&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
&&&&&&那么我们现在按照第一种情况来说.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第一句话就有问题了.
&土地使用权就根本不是开发商(纳税人)的,那么纳税人怎么可以以自己名义立项,这不是胡说吗?充其量可以说以建换地,也就是说代建安置区,因为代建,政府才可能给你另外的土地来开发.
代政府建设安置区就根本扯不到下面所说的视同销售不动产,产权都不是开发商的,怎么来的销售不动产.!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提醒一下我们财务人员,让高层的领导去协调,&改为代建形式,不要认为土地不出钱,就像捡了个天大的馅饼,后面的税款和其他诸多事情就会让老板头晕!
&&&&&&&第二种情况,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一般目前这种无偿划拨土地使用税的形式较难存在,就是存在,我们也要特别注意!
&现在的地方政府做事态度和持久度真的比不上全国雾霾天气那么执着和耐心,可能说变就变,说不准突然一天让你补缴土地出让金.还是高价补缴,岂不是亏大了?!
&&&&&&&&&第三种情况,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
假如是这种情况,上述2号公告才符合前两句话.且第二句话还要进行改动一下,修改为纳税人实际上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其他比较让纳税人理解的字句,才算是确切.
&&&&&&&&我们来继续向下看第三句.
&"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
&什么算无偿?拆100返1000000也算无偿?&
&这里的无偿应该有规定的度,没有了度,就出来了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假如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权,那么他怎么能够说得上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行为,更别说无偿了!
没有权利还来使用权利,这种行为应该会出问题的.&
再看最后一句.&&&&&&&
"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1.&假如前面土地使用权不隶属开发商的话,那么这句话就是废话,土地使用权不隶属开发商,那么土地使用权价款所有成本就根本不会在开发商账面上发生.本来就没有,你怎么还让不包括?!
2.那么,就有另外一个推理,既然写上了这一句话,我们姑且不认为是废话,那么就说明这块地土地使用权隶属于纳税人,既然隶属与纳税人,你前面还管人家承担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干什么?难道说必须让纳税人不承担,才能适用这个公告.估计这样的情况全国也不会符合几个!
&3.土地使用权价款这个概念比较模糊,让纳税人无法理解,应该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更为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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