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可以要求赔偿吗,女方是否能要求男方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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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经典案例: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巨额补偿款和生活费是否有效?――广东婚姻法律网
2004年11月1日,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在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和约定,同时,明确约定“男方再另行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该款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此外,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男方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给女方,直至女方终老,但如女方再婚,男方只支付女方十年生活费共100万元”。其后,男方拒绝支付该补偿款和生活费,女方于2005年向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之支付义务。男方不服,于2005年10月向该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的该约定无效,2006年11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以“该协议约定原告须支付给被告补偿款及生活费,因为被告所得的财产已达成880万元,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间也不存在扶养的义务,不应再支付生活费,因此该约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无效”为由判决该《离婚协议书》支付补偿款和生活费的约定无效。女方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难点及办案思路]
本案的难点在于:第一,该案是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作出的判决,有一定的复杂性,二审改判难度较大。第二,离婚前一方已分得了占夫妻共同财产70%以上、共价值880万元的财产,对方仍须另行支付巨额补偿款和生活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该案二审改判虽有较大难度,但在全面详细查看了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后,本律师认为,从法律上,女方的上诉只要把握得好,二审改判是有可能的。由于2006年12月31日才受理该案,而二审将于2007年1月5日开庭,时间紧迫,针对女方原上诉状把握重点不准确和说理的不足,本律师立即为其书写了上诉书面补充意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证:
一、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具体内容:略)
二、《离婚协议书》对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和分期支付生活费的约定合法、合理,依法应予维持。
(具体内容:略)
三、原审判决混淆了补偿款、生活费与经济帮助金的法律概念,判决《离婚协议书》该约定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原审判决却以“该协议约定原告须支付给被告补偿款及生活费,因为被告所得的财产已达成880万元,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间也不存在扶养的义务,不应再支付生活费,因此该约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无效。”并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离婚协议该约定无效。这种判决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由是: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照上述导致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中,女方与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违反上述的任何一项规定。既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出现任何导致条款无效的情形,当然就是有效的。但原审判决却认定协议书约定无效,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并且,在婚姻关系涉及的财产关系中,人民法院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而不能随便适用合同法。
2、如上所述,男方自愿给予女方300万元补偿款,是考虑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男方急于离婚的情况、夫妻18年感情基础、男方有婚外情对女方的伤害、男方本人的经营支付能力,尤其是主要考虑到男方取得了某公司50%股权,而女方丧失了该公司股权、日后经济收入必然不能保持原有水平后作出的符合男方内心意愿的真实意思表示。该300万元补偿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并不是“生活费”。但原审判决却将该补偿款与生活费予以混淆,该判决明显是错误的。
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按照婚姻法规定,在这里生活困难给予的是经济帮助金。而女方与男方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男方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给女方,该“生活费”是基于女方与男方离婚后,因女方没有取得公司股权,也不可能保持离婚前原有的经济收入水平,为了让
女方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与原有经济生活水平不至于相差太大而给予女方的“生活费”,该生活费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并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来规范双方的约定。
4、原审法院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作出判决,依照该规定,是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全部有效的。但原审法院却认定协议书该约定无效,明显适用法律与判决自相矛盾。《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婚姻法再次明确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原则,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优先,对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只有当双方“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2004年11月1日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经由双方协议作了处理。该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补偿款的约定在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维持。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混乱。
(具体内容:略)
二审开庭时,除了组织补充相关证据外,同时区别于上诉补充意见,有所侧重地从理论上、法律规定上、实践角度上以及法律价值上,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男方与女方双方多次商定的《离婚协议书》于2004年10月22日到某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依法进行见证,2004年11月1日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男方有相当长的时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考虑。尤其是在某镇人民政府重新打印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男方还亲笔写上“本人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这充分说明是男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男方与女方签订之《离婚协议书》是在男方经过深思熟虑的前提下,经过多次的协商达成的离婚和财产分割与补偿的协议。男方作为正常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非常清楚也十分明白该协议书所有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男方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他之所以愿意签订该协议书,是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其本人已有新欢的情况、18年夫妻感情基础、男方本人的经营支付能力后作出的符合其内心意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任何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是合法有效的。
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及其补偿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规定,则为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处分及补偿的约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此原则的体现,应当予以保护。
在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约定的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一个人,他可以将自己婚前的财产以及婚后的财产全部约定给对方所有,这种约定合法有效。同样地,在离婚时,一个人不仅完全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甚至全部约定归对方所有,也完全可以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这种约定同样合法有效。在作出约定的同时,一个人也完全可以再另行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金,这种补偿同样合法有效。这种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利,是当事人对财产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予以充分的保护。因为,在夫妻关系中,除了有财产关系外,更大程度上是人身关系和感情因素,婚姻法并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男方与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及男方急于离婚的情况,对夫妻财产作出自由处分,约定给予女方补偿款和生活费,符合婚姻法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
(三)《离婚协议书》对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和分期支付生活费的约定合法、合理,依法应予维持。
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男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300万元及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给女方,该约定综合考虑了以下各方面的因素:
第一,在女方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某公司是夫妻双方于1990年就开始经营的十几年的心血形成的,从1990年至今十七年无不渗透着女方的大量心血。该公司是夫妻双方的唯一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除了日常生活、交际、旅游花费等高额支出外,夫妻双方现在的现金积蓄和几年来购入的全部共超过一千万元的财产皆由此而来,该公司所形成的效益和客户、无形资产是巨大的、无可估量的。而在离婚协议分割该公司股权时,按照双方的约定,由男方和儿子各占50%的股权,女方在该公司将一无所有,女方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将因此而丧失,女方想按照离婚前的资产增值趋势继续获得收入将不可能存在,正是有鉴于此,男方才自愿给予女方300万元的补偿,以作为其取得股权、取得夫妻其他财产而给予女方的财产分割补偿金。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笔补偿款其实是夫妻财产分割利益的差额补偿。
第二,男方与第三者有婚外情,为了急于离婚,除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一定让步、以现金方式作出差额补偿外,还自愿提出对女方作出经济补偿,以此为条件要求女方同意与其迅速离婚。男方与第三者于2005年7月生下一男孩,此事实也充分证明男方于2004年10月与女方提出离婚的迫切心情。
第三,由于男方与他人有婚外情而非法同居的事实,男方作为过错方而与女方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男方提出离婚,其心中有愧,因而自愿作出补偿。
第四,女方自1986年3月19日与男方登记结婚后,18年来风雨同舟,共同经营,精心付出,才有今天的家庭、今天的事业、今天的收入。女方为这个家庭,为这个公司,付出了很多很多。而今,女方人老色衰,男方竟然抛弃糟糠之妻,为了一个第三者而弃妻再娶,从道义上、从良心上,男方自愿给予女方补偿合情合理,符合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主要考虑到男方取得了某公司50%股权,而女方丧失了该公司股权、日后经济收入必然不能保持原有水平,以及男方取得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存在隐瞒财产的夫妻财产现状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考虑到正是由于男方有了婚外情而急于离婚的迫切心情,考虑到女方十八年辛苦付出的感情补偿,男方才提出并愿意给予女方300万元补偿款。男方在提出该方案时完全有充分的时间自由进行考虑,他本人也衡量到其自己的支付能力以及日后的赚钱能力,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男方自愿给予女方补偿款300万元及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结果。这种约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没有违反法律的任何强制性禁止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四)原审判决认定男方与女方约定的补偿协议无效,是一个无法律依据的恶的判例,应予撤销。
原审判决无视男方与女方约定的补偿协议的合法、合情、合理,而以“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该约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无效”为由认定无效。该判决不仅无视《离婚协议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处分约定自由精神、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将有效的财产分割差额和精神伤害补偿强说成“经济帮助金”,这样的判决,除了没有法律依据外,也必将会带来一个非常恶劣的判例,那就是:怂恿和鼓励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目的而在财产上作出让步后,又可向人民法院诉请协议无效。如果这样的判决得以维持,那么,我们的法律保护的将是虚伪和欺诈,我们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协议的严肃性将荡然无存。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样的法就是恶法,而不是善法。
显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恶劣做法也绝不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指出:“对于那些以获得配偶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即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男方和女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支付补偿款和生活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该约定无效,并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方之诉讼请求的公正判决。
[判决结果]
由于逻辑严密,说理充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并引用了本律师的观点,于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该《离婚协议书》关于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及每年支付10万元生活费给女方的约定有效。
在本律师的代理下,本案胜诉,深受好评。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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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但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问题的探究
作者:周剑&&发布时间: 14:39:58
  对于民事审判中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但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有以下不同的意见:持支持观点的一方认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故对于夫妻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的。而对方在有能力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起这一法定的义务。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这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是并行不悖的。具体在诉讼中,这两种并非是择一而诉,而是由权利人自由主张的。持相反观点的则认为,夫妻一方不能够不起诉离婚而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共有制是相冲突的,而且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故权利人不能将子女的赡养义务转嫁到配偶身上。
  对于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仅仅是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笔者个人意见对此种行为持否定态度。理由如下:
  从法理上来看,如果法院判决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这有悖于关于夫妻财产共有制的理念。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法律条文背后立法理念上来看,我国的法律趋向保护夫妻财产共有制。而法律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又较为广泛。例如,妻子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而丈夫只有退休工资1000元,法院又判决了丈夫每月支付妻子500元。该案例中丈夫工资1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法院判决该共同财产夫妻各半享有。这不符合我国立法的相关理念亦不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从法律公平正义上来看,上述案例中倘若丈夫与妻子两人均丧失劳动能力且均未有收入来源,对此如何处理?妻子是否必然享有向丈夫起诉要求其支付生活费的权利?很明显,对此情形,妻子是不能起诉丈夫要求其支付生活费的。如果妻子享有此诉权那么丈夫明显也享有。这在诉讼中明显是实现不了的。从另一种角度来说,妻子是否享有向丈夫起诉要求支付生活费的诉讼权利不能仅仅是基于丈夫是否有经济能力,这显失公平。
  从法律救济途径来看,《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丧失了劳动能力可向子女主张赡养费。这是子女法定义务,也是彰显立法本意的。从保护父母方面来看,子女尽到赡养义务使得父母的权益得到保障,也符合婚姻法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初衷。从相反角度来看,不能因为夫妻一方向对方主张生活费而减轻了子女的义务。
  但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上述问题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夫妻丧失劳动能力一方向对方主张生活费的,应当以向其成年子女主张且确系权益得不到实现为前提条件,且对方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另外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多从调解方面入手,一方面解决了诉求方的困难问题,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且还能够维系家庭和睦,亲人之间团结友爱,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另外。法律的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谁为先,笔者认为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还是应当以法律的公平正义优先。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法律完善的必经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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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抚养费有最低限额吗?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最高是工资收入的30%计算。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困难当然要付
女方应支付抚养费。不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是“没有工作能力”或无经济来源,比如残疾或身患重病等,如果有工作能力却不抚养孩子,这是逃避法定义务,法律能放任这样的情形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所取决的因素,我想《婚姻法》上讲的清清楚楚。法院一般会参考比较双方的经济能力来最后判断孩子跟谁抚养最有利孩子的成长;但是,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
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相对未成年子女,接受抚养是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父母双方的离婚协议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能对未成年人设定获得权利,不能剥夺其权利。因此,该离婚协议...
给你讲几句干脆的话:
一、如果女方在婚姻其间做了乳腺癌手术,那么如果男方想离婚可以吗?
男方仍然可以起诉离婚,只要法院认定感情彻底破裂,仍然可以判决离婚。但是,...
答: 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动气呢?
答: 当妻子怀孕之后,作为她最亲密的人———丈夫,你或许会发现,把照顾好妻子和实行优生、胎教联系起来时,自己做得可能还远远不够
答: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看到他和别人在一起是聊天还是发生了什么?但是出了这种事情夫妻两人应该好好谈谈,除非你不爱他了,那就不用谈了。做为女人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定是很伤心的...
答: 唉,他最近很忙,回去都比较晚,我又闻不了厨房的味道,所以很纠结,家里老人最近又都走不开,我其实吃的也不多
餐饮业厨房产生的油烟,顾名思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油烟,一般采用静电除油。
液化气属较清洁能源,废气污染程度不高,主要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吧。
柴油属石油类,废气含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碱液喷淋即可去除,氮氧化物主要以一氧化氮为主,要催化氧化成二氧化氮才能被碱吸收,造价成本非常高,一般的柴油发电机尾气难以治理,除非大型发电厂。
煤炭废气含二氧化硫多,一般常用的脱硫工艺即可。
海鸟的种类约350种,其中大洋性海鸟约150种。比较著名的海鸟有信天翁、海燕、海鸥、鹈鹕、鸬鹚、鲣鸟、军舰鸟等。海鸟终日生活在海洋上,饥餐鱼虾,渴饮海水。海鸟食量大,一只海鸥一天要吃6000只磷虾,一只鹈鹕一天能吃(2~2.5)kg鱼。在秘鲁海域,上千万只海鸟每年要消耗?鱼400×104t,它们对渔业有一定的危害,但鸟粪是极好的天然肥料。中国南海著名的金丝燕,用唾液等作成的巢被称为燕窝,是上等的营养补品。
目前我们的生活水平必竟非同以往.吃得好休息得好,能量消耗慢,食欲比较旺盛,活动又少,不知不觉脂肪堆积开始胖啦。                                                                                         减肥诀窍:一.注意调整生活习惯,二。科学合理饮食结构,三。坚持不懈适量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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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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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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