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法院判决如何办理没有办房产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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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税务总局:法院判决书可以做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
点击上方“中国会计视野”蓝色小字,可订阅本微信。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明确了以发债形式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等营业税问题的政策执行口径。(一)以发债形式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适用政策公告明确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解读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近年来,一些企业集团采取发行债券的形式取得资金,并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其实质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因此,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执行统借统还营业税政策。(二)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问题公告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解读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差额征税合法有效凭证仅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境外单位的款项签收票据。但在发生债务纠纷等情况时,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难以拿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只能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凭证证明不动产的产权转移和价格。针对这一情况,将上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凭证,也作为纳税人差额缴税的合法扣除凭证。(来源:中国税务报,摘编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标题图片转自网络)   中国会计视野微信号付费征集原创高质量稿件,稿件投递:我是大白,一个会计新人,跟我一起学会计吧!长按二维码,选择识别二维码,即可快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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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104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羽虹,女,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杭州某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
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取保候审,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梁、罗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遵照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决定立案受理,经审查后于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罗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实际缴纳契税的情况下,持伪造的余某1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房产的《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以此到杭州市萧山区房产证办证窗口为客户办理房产证;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实际缴纳契税的情况下,变造吴某威、曹某宏和赵某、郑某和孟某、钟某良和钟某勤四户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某某街道的房产契证、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各4份,以此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组团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为客户办理房产证,其中吴某、曹某2名下房产已成功办理出房产证。
日被告人陈某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发现其提供的契证复印件系变造。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的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系从工作便利出发实施该行为,且大部分税款已补缴,未补缴部分已经民事判决,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系杭州某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办证人员,为萧山、余杭地区客户办理房产三证。
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实际缴纳契税的情况下,伪造了客户余某1名下位于萧山区闻堰街道南岸花城某苑**号的《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到杭州市萧山区房产证办证中心为客户余某1办理房产证,并成功办出该房产证。
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初其购置了萧山区闻堰街道南岸花城某苑***号的房子,其在9月17日委托某某公司为其缴纳契税、房产税及办理三证,并于当天通过银行卡支付各类税款人民币元,日其和某某公司经理被告人陈某一起至萧山区办证中心拿房屋三证,陈某告诉其只能办理房产证,另外两个证件要以后才能办出来,2016年5月份其至办证中心办理契证和土地证时被告知,因其尚未缴纳房产税办不出来该两个证件,且办证中心人员告知其陈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故报警的情况;其表示去办证中心核实过房产证系真实有效的。
2、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某某公司的法人,公司办理三证的费用流程为客户将税款打入公司对公账户,公司经办人员凭领付款凭证经其签字后,相关钱款会打入其中信银行的账户内,再由经办人员到相关部门缴税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允许将其卡里的钱转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中。
被告人陈某系其公司办证人员,负责的是萧山和余杭区块,余某1的办证业务系由陈某经手,余某1缴纳的钱款11万余元先打入其公司对公账户,后转至其中信银行账户被陈某领取,案发后余某1将其公司起诉至法院。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某某公司工作三年左右,公司办理三证业务的流程是客户将钱款打入公司账户,经办人填写领付款凭证后经马某1签字,拿一张卡去办证中心办理业务。
4、接受证据清单及收款收据、杭州某某房产房屋办证收费清单、工商银行刷卡记录存根证明:日某某公司代收余某1税费等办证费用人民币元,被告人陈某在公司的办证收费清单上签字确认。
5、个人活期账户明细、转账凭证、理财金账户历史交易明细、领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陈某以余某1契税名义从公司财务处申请领款人民币元,日某某公司法人马某1中信银行账户收到转账117000元,同日该笔资金从马某1中信银行账户转入被告人陈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中。
6、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受理单及萧山区房屋登记申请书证明:被告人陈某作为代理人为余某1办理某苑**号的房屋登记事宜,申请书上有被告人陈某的私章及签名。
7、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复印件及原件证明:落款为日纳税人为余某1盖有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城厢第一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的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经城厢第一税务局查询该联系单并非该税务分局开具,联系单上面的契税编号也是假的。
8、印文鉴定书证明:落款为日纳税人为余某1的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经鉴定,该联系单上的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城厢第一税务局征税专用章(05)系伪造,并非城厢第一税务局的印章盖印形成。
9、接受证据清单及民事判决书证明:因某某公司代收余某1办证费用后,仅办出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未办出土地证与契证,故被余某1起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上城法院于日判决某某公司将116700元办证费用返还余某1。
10、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其供认余某1三证业务系由其全程办理,余某1的契税完税联系情况联系单系其在电脑上按真实的联系单格式打印的,契证编号是其随便输入的,税务局的征税专用章是假的。
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实际缴纳契税的情况下,以粘贴、复印的方式,利用他人真实的契证和税收缴款通知书变造出房产契证、税收缴款通知书各4份,分别系吴某名下的某某花苑**幢**室、曹某2、赵某名下的荀某**幢**室、郑某、孟某名下的荀某**幢**室、钟某1、钟某2名下的某某花苑**幢**室,以此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组团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为客户办理房产证,其中吴某及曹某2、赵某名下房产已成功办理出房产证。
日被告人陈某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发现其提供的契证复印件系变造。
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余杭区瓶窑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在良渚组团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负责房产证办理的资料受理,2015年8月下旬在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帮客户代办房产证时,其发现陈某提供的契证复印件是假的;经查询陈某在窗口办理过的所有办证业务,发现荀某**幢**室、某某花苑**幢**室、荀某**幢**室、某某花苑**幢**室的契证均为假,并未在地税局交过契税,其中荀某**幢**室、某某花苑**幢**室已办出房产证并归档,故假契证复印件也在瓶窑档案室;而另外两套因资料还在窗口,在陈某次日补交契税将新契证复印件补进来后,其将假契证替换出来扔了。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余杭区,其窗口的工作人员曹某1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拿来的契证是假的,后经核实发现陈某负责的某某花苑和荀某两个楼盘的房产证中部分没有缴纳过地税,后通知陈某来补交契税并让陈某写了一份情况说明。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余杭区地税局税政科科长,日瓶窑房管所良渚组团行政服务中心办事人员张某来其地税契证办理窗口查询被告人陈某办理的两套房子,经查询发现吴以威名下的良渚街道某某花苑**幢**室房产证及曹昌宏、赵某名下的某花苑**幢**室的契证均为假证,该两套房屋房产证办理时间分别为日及日。
4、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吴某的妻子,吴某名下有一套某某花苑**幢**室的房子,当时系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去办理三证的,2015年7月份其和吴某在良渚房管部门与中介公司的一名女工作人员见面,将10万余元税费打入中介公司的账号上,并委托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案发前三证尚未办出。
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月份其和老公曹某2购买了某某花苑荀某**幢**室的房子,并委托某某公司办理三证业务,日上午其和曹某2至某某公司,用曹某2的银行卡缴纳了契税等费用共计元,案发前三证未办出。
6、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某某公司的法人,被告人陈某系公司权证部经理,负责余杭、萧山等地房产证件办理,公司平时为客户办理契证流程系客户将契税款打入公司对公账户,由业务员填写领付款凭证后,公司财务将钱款转入其名下银行卡中,再由业务员拿其卡去缴纳部门办理房产契税。
其案发后才知晓陈某在为吴某、赵某、钟某1、郑某等客户办理契证时未按公司流程操作,擅自将钱款从其名下个人账户转入其他个人账户中,不及时缴纳契税,而是通过假契证去房管部门骗领房产证,发现后才去补交契税,其表示陈某通过该方式从其账户中转走4套房子房产税共计人民币元。
7、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张某、余某2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陈某。
8、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接受真假契证复印件、真假税收缴款通知书、收款收据、领款凭证等作为证据使用。
9、杭州某某房产房屋办证收费清单、刷卡记录回单、收款收据、领付款凭证证明: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在收取吴某、曹某2和赵某、郑某和孟某、钟某1四户的契税费用后,以上述四户的契税名义从公司财务处将相关费用转入公司法人马某1中信银行个人账户中。
10、中信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证、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陈某从马某1中信银行个人账户中将上述四户的税费款项取现或转账至个人名下。
11、假契证复印件、假税收缴款通知书、契证存根联、真税收缴款通知书证明:经核实,陈某于日提交的吴某名下的某某花苑**幢**室、6月11日提交的曹某2和赵某名下的某花苑**幢**室的契证编号及税票号码均为假,根据该编号、号码查询出的房产系同小区其他幢的房产,实际登记人并非吴某、曹某2和赵某。
日陈某缴纳契税元,并将上述两户真的契证及税收缴款通知书交给瓶窑房管所。
12、契证存根联、契税申报联、结婚证、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税收缴款通知书证明:钟某良和钟某勤名下的某某花苑**幢**室以及郑某和孟某名下的荀庄**幢**室均是被告人陈某代为办理三证的,陈某于日缴纳税款元后将相关契证及税收缴款通知书交给瓶窑房管所。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
1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于日被传唤调查。
1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在案,其对指控变造吴某、曹某2和赵某、郑某和孟某、钟某1四户的房产契证及税收缴款通知书各四份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均系依法取得,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补交部分相关税款,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辩护人另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亚青
人民陪审员 钱华英
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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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个人购房时因产权纠纷未能及时取得房产证,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购房时间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日期:
个人购房时因产权纠纷未能及时取得房产证,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购房时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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