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农村住宅不拆,有土地使用证是确权证吗要不要确权

当前所在: >
2018农村土地确权证马上要下发了!有遗留问题该怎样补救?土地可以“永久性”流转吗?
时间: 18:14
来源:土流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176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数据显示,上半年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进展顺利,31个省(区、市)全都开展了承包地确权,已完成确权面积13.49亿亩。四川、安徽等17个省份基本完成,其余14个省份也将陆续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已到了收官阶段。对于还未领到确权证或者拿到手的确权证和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农友,下面这些土地确权的问题要好好注意了。
1、土地确权的测量方法
外业实测方式。这种方式不能提供影像底图,外业实测需要大量外业测绘人员,成本较高,且具体实施起来会较大程度受地形、气候的影响,较难满足工期和质量要求。
传统载人机航测法。传统载人机航测需要执行空域申请、和机场进行协调等一系列工作,成本较大,操作繁琐。
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方法。无人机航空摄影较其它两种测量方法具有较大的优势,成本低、执行方便、自动化高、准确度高、效率高。
2、土地确权后农民的好处
好处一,帮助农民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地。土地确权能够确定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四至边界定好坐标,明确区分出属于自己的土地。
好处二,可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农民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动自己的地,都必须按土地确权面积计算补偿。如农民外出打工、或没有劳动能力还可以把土地承包给合作社、家庭农场。
好处三,贷款方便,能解决农民用钱的燃眉之急。确权后土地使用证可以成为一种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在购买农资、机械等用钱问题上,可以暂时缓解资金压力。
3、土地确权面积出现错误怎么办?
1.确权时面积多了咋办?
多出来的土地面积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其一,农民自家田地周边的土地没人开垦,然后农民自己就扩展了这些无主荒地;
解决办法: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承认农民占用的无主荒地;
其二,农村许多土地都没有明确的分界线,所以占地的情况就出来了;
解决办法:土地确权中,占用了有主的土地,就归还给有主的人;
其三,为了少交税,故意上报的亩数少了些,所以测量的时候就多出来了。
解决办法:在土地确权时严格按照农民的原有土地亩数进行统计。
2.确权时面积少了咋办?
如果在土地确权时发现亩数变少了,那么解决方式也很简单:
村集体有机动地的,少了多少就补多少;
如果没有机动地的,也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调整的,那只能维持土地确权时的现状。
4、确权后的问题应该找这些部门
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
2.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
3.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
4.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
6.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
7.档案部门: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5、错过确权怎么办?
由于种种原因,有人错过了土地确权,就没办法补救了吗?也不是,看看下面几种补救方法。
1.如果错过的时间比较久了是最糟糕的,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再单独去县国土部门申请补登。虽然今年确权为统一登记,统一登记完了,还是有一部分可以零星登记。不过这样做的难度很大。
2.如果是登记错了,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请更正登记。
具体流程如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的确有误,将会对涉及的相关土地进行补充地籍调查,重新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到相关单位审批,然后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并且通知原持有证书的土地权利人到相关部门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如果逾期没有办理,原土地权利证书将会被废止。
3.如果才错过土地确权登记的时间不久,还是很好处理的,可以找村委会商量申请补登,通常情况下都能办成。
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最好本人亲自到场,涉及签字的问题不要找别人代签。出现问题了要赶紧行动,权利是自己争取来的,与其坐等不如亲自去咨询、了解、解决。
6、土地确权结束后农村土地可以永久性流转吗?
土地确权结束后,很多人都在担心一个问题,土地确权结束后,农村土地是否会永久性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
有人既不想种田,又不想失去土地承包权,于是就想用流转的办法将土地交给其他农户经营。但拿到土地的农户因为流转期限有限制,不敢在土地上进行大的投入,这样就严重影响了这些农户的发展规划。
于是有人提出,可不可以永久流转这些土地?
土地永久流转这个说法本身就有问题,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因此土地的使用是不存在永久的说法的。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也就是说,土地确权只是明确了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我们可以从这两个面来理解:
1.土地流转是有时间期限的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农户拥有的只是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在承包时是有期限的,例如二轮土地承包中的耕地承包期限是30年,国家的政策是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如果你现在流转土地的话,农户原来的土地承包期还剩下2年,那么你最长的流转期限就是32年,等到期之后如何处理还要看国家到时候的政策了。
2.土地转让可获得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如果你认为土地永久性流转就是获得土地承包权的话,那么你可以在发包方、流转农户以及村内农民这三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把土地转让过来,然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就行了。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从事非农业生产,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耕地流转的最长期限到2059年,草地、林地的流转期限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得超过法定承包期限,草地不得超过50年,林地不得超过70年。
&|&&|&&|&&|&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31号
联系电话:010-0- 咨询电话:010- 监督电话:
联系邮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中直国家机关院25号院2号楼2018年确权仍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在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践中,及其地上房屋&房地一体&有些难题尚需破解。我们一起回顾一下章丘市国土资源局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难点进行分析,并就实务操作与大家交流。
权籍调查及其代理机构需要严加规范,重点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问题。
不动产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登记资料。对于其中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尤其房产测绘成果、宗地图等专业性强的资料来说,确实需要专业的测绘公司进行测量。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鼓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专业不动产登记代理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亦可以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政府通过招标确定不动产登记代理公司对辖区内不动产进行登记调查,再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实践中,农村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测绘等业务如果由基层国土资源所来承担,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专业人手不够和经费不足。但是,农民群众委托专业测绘公司等代理机构来实地测绘,又面临收费标准不统一甚至乱收费、乱涨价问题。对此,建议国家层面着力优化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业务,同时对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予以规范,尽量减轻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申请人应该对材料的真实性作补充声明,避免因继承产权纠纷引发的登记责任
从笔者所在的章丘市目前情况来看,对房屋继承、受遗赠导致的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已取消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文件。这样避免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往返公证处等部门的奔波之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尽管如此,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然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公安机关出示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必要材料,而据了解,公安机关现在不再开具类似证明材料。对于类似情况,虽然《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为了让不动产申请人明确其义务,在此建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再次要求申请人补充一份声明&&明确注明当事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调查、走访核实。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动产登记机构因继承产权纠纷产生的登记责任。
对没有权属来源及超出批准面积的宅基地要特殊对待、分类处置
对如下情况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作分别处理:
一种是针对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须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后,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照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报章丘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不动产登记。
另一种是针对超出批准面积的宅基地。对于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后至1987年1月《法》开始施行期间,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的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用地使用权;对于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后,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确权,待日后改建、翻建时将超占部分退出后再进行登记。
对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应该区分情况进行差别化处理
不动产登记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不动产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没有办理房产证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以及《继承法》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应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合法继承材料、缴纳相关税费,经政府审批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公告后及时进行登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转让,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直到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当前农民群众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缺乏认识,需要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讲解
很多农民群众依然不太了解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政策,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登记也不上心。对此,还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讲力度,让群众更为详细深入地了解并且支持配合不动产登记,进而确保农村&房地一体&应登尽登,维护群众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章丘市国土资源局
热门推荐:分享到:相关土地分类:558人有用455人有用1528人有用2632人有用如今,农村土地确权已经接近尾声,但很多农民还在为确权问题头疼。其中一个广受争议的矛盾点,就是关于&l《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近日国家上调过去在农村建房可能没那么多道道,只要村里分有宅基地就可建房,因为那时农村房子基本都没有办房产证等,就只有个土地使用证。但自从农村土地确权以来,农村的房屋宅基地也都要确权登记了,这样以来,农村建房就得按规定来,这样才能顺利确权登记发证。大家可能有所不知,在我国农村建房不是等房子建好后再去办证,而是必须在建房之前就需要办证,这样才能顺顺利利的把房建好。有朋友来信咨询,目前在农村建房需要办哪些证件呢?如果正准备建房的农村朋友不妨看看:
第一,农村建房首先要看你有没有宅基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宅基地申请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房屋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一般是120平方米到240平方米不等。如果你有老宅基地就不需要申请,如果没有,就需要先向村里申请,然后村里再上报逐级审批。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第二,在老宅基地上建房的,你首先也得向村里申请,村里再逐级上报,然后会复核你宅基地面积及是否符合条件。审查过后,就会发《农村房屋建设施工许可证》,接着就可施工建房了。第三,如果没有老宅基地,要申请的,特别是要占用耕地的,村里审批上报后,规划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还得到国土部门办理《村镇建设用地许可证》,然后再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四,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部门会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然后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以后农村也都会办成《不动产权证》。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一键安装官方客户端
重大事件及时推送 阅读更流畅
http://dingyue.nosdn.127.net/otDzgz6qjikLxCIAacDwaeoKOicKArpDqxxxOHuYPkmUm3.jpg好多人都不知道,土地确权时,只有这三种违建房屋不用拆!看看有你家的吗好多人都不知道,土地确权时,只有这三种违建房屋不用拆!看看有你家的吗农事播报百家号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随着土地确权的进行,很多违建建筑都面临拆除回收的危险,虽然国家政策更重要,但是对于农民来说,这些建筑也是我们的财产,当然不想随便放弃。其实,在土地确权中,有三种违建房屋不用拆除,快来看看你家有没有!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2013年全国两会给土地改革定下清晰得方向与目标: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机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财。两会土地改革:农村土地确权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成为他们共同的呼声。在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毫不讳言征地制度改革是一块难啃但必须要啃的“硬骨头”,称“只要走好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第一步,改革条件就基本具备”。实际上,这也已经成为中央高层和业内的共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关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早前已给出明确答案。他表示,短期来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长期来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业内人士分析,近3年内中央及相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条款,陆续放松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但是对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问题却一再重申。可见,这两点构成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则。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也将在这两个底线原则下展开。87年以后,没有审批手续或超占的也可以进行确权,前提是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一户一宅”,一个是符合村子的利用规划。只要符合这两点,就有机会不拆除。那么还有哪三种情况可以不拆除呢?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一.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的宅基地,且确实因为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无法拆除的,可以先不拆除,在确权时进行登记,在以后拆建和翻建时再拆除。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二.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三.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日前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可以进行确权登记。请点击此处输入图片描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折叠编辑本段征地制度土地确权2013年全国两会给土地改革定下清晰得方向与目标: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机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财。两会土地改革:农村土地确权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成为他们共同的呼声。在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毫不讳言征地制度改革是一块难啃但必须要啃的“硬骨头”,称“只要走好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第一步,改革条件就基本具备”。实际上,这也已经成为中央高层和业内的共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关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早前已给出明确答案。他表示,短期来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长期来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业内人士分析,近3年内中央及相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条款,陆续放松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但是对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问题却一再重申。可见,这两点构成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则。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也将在这两个底线原则下展开。折叠编辑本段确权政策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3]各位农民工兄弟,你们家的房子是否有可以不拆除的违建?千万记得申请不要拆除!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农事播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新鲜农事资讯尽在农事播报。相关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没有确权的土地土地使用证还有效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