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评审时财政局可以安排第三方机构审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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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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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建〔201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财政部办公厅
附件: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2.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是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二)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财政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评审机构进行了决(结)算评审的项目决算,或已经审计署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七条 未经评审或审计署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以及虽经评审或审计,但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一)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
  (二)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
  (三)项目存在严重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四)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五)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审计署的全面审计报告。
  (六)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等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第九条&委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可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评审报告。
  对未经决(结)算评审(含审计署审计)的,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决算审核。
  2.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主管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属于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进入审核批复程序。
  审核中,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审核未通过的,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请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三章 决算审核方式、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与审计署审计意见进行比对,并形成批复意见。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评审审减投资属超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若自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评审结论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必要时,还可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评审机构对工程价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进行全面评审;评审机构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第十五条&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一)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四)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五)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六)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八)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金筹集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资金到位情况。
  1.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资金情况。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2.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核决算报告及评审或审计报告是否反映了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概(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四章 决算批复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批复项目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中央总金库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主管部门负责上缴。上缴的方式如下:
  对应缴回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请主管部门及时将结余调整计划报财政部,并相应进行账务核销。
  对应缴回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请主管部门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将资金汇总后上缴中央总金库。上缴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功能分类、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名称及编码。上述工作完成以后,将汇款单印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对口司局、经济建设司)备查。
  (五)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七)决算批复文件涉及需交回财政资金的,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项目决算批复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随机进行抽查复查。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并视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依据的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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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公开招聘评审员的公告
17:00:32&&&来源:&&&点击:
长沙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公开招聘评审员的公告
& & 因工作需要,长沙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拟向社会公开招聘评审员2-4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 & 长沙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是长沙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职能(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费用的审核;(二)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三)承担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审核;(四)其他。
& &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评审员2-4名
& & 三、招聘条件:要求年龄36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本科学历;工程或经济财务类相关专业;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有评审(审计)类工作经验者优先。
& &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 & 1、现场报名:
& & 时间:日至10月15日(工作日)
& & 地点: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办公楼(政务中心)四楼房
& & 电话:5 &7 &(朱女士、钟先生)
& & 要求: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复印件1份,个人简历一份,近期正面一寸彩照一张。
& & 2、资格审查:严格按照招聘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如有弄虚作假者,随时取消资格。
& & 3、笔试: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 & 4、面试(含评审实际操作):笔试合格人员(原则上按成绩高低1:3比例)安排一周内完成规定的项目评审内容后,统一安排面试,按成绩高低排名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 & 5、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办法执行。有体检不合格者,在面试人员中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 & 6、聘用: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
长沙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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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本月排行浏阳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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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评审,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上限值的评审确定;
2.依据工程费用结算审计报告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3.对全市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项目进行结算评审;
4.向上级财政部门编报投资评审报表和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评审任务;
5.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变更评审。
二、项目预算评审须提供的资料
1.公开招标项目
(1) 立项批复文件
(2) 概算批复文件(需有组成总额的分项明细)
(3) 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
(4)施工招标文件
(5) 建设单位自编(经备案确定的单位)或从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机构库选择的入围单位编制的上限价报告(送审时,必须在报告上加盖送审单位公章,并签署“同意送审”字样)。
(6)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电子文件
(7)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工程量计算式(如采用软件计算,需提供电子文件;如采用手算,需提供纸质文件)
(9)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2.简易工程项目
(1)政府采购审批单或发改局的相关批复
(2)施工设计图
(3)按浏财联函〔2012〕2号文附件1格式提供的施工招标文件
(4)建设单位自编(经备案确定的单位)或从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机构库选择的入围单位编制的上限价报告(送审时,必须在报告上加盖送审单位公章,并签署“同意送审”字样)。
(5)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电子文件
(6)工程量计算式(如采用软件计算,需提供电子文件;如采用手算,需提供纸质文件)
(7) 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相关说明事项
(1)建设单位须分不同项目一次性提供上述所有资料,评审中心方可接受。
(2)项目资料送审及退回、评审报告领取等,必须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
(3)建设单位送审项目资料前,应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和确认,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一致性等负责。如因非评审中心原因造成评审时间延误的,评审时间相应顺延。
(4)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造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中对应项目内容的批复金额或政府采购审批单批准的金额。
(5)送审项目应对应该项目文件批复、概算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范围与内容等。
三、评审时限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参照结算审核期限以控制预算评审时间,考核时间以出具评审说明为准, 具体规定如下:
500万以下(含500万元)
20个工作日
500万至2000万(含2000万)
30个工作日
2000万至5000万(含5000万)
45个工作日
5000万至1亿(含1亿)
60个工作日
90个工作日
四、项目评审流程
评审中心独立评审:
1.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评审中心造册登记(含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送审时间、编制机构、联系人及电话等);
2.安排项目评审, 制订评审方案和计划,选择评审方法和步骤;
3.评审人员进行项目(限结算评审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4.评审人员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全面评审。
(1) 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①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②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及遗漏现象;
 & ③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④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2) 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①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②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计取了相关费用及税金;
   ③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5.评审人员评审后出具初步评审说明交复核;
6.复核人按评审流程4全面复核后,与评审人员汇总形成综合评审说明,建设单位到评审中心领取评审说明并签收。至此,对评审中心工作时限考核结束。
7.建设单位或造价咨询公司应根据评审说明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清单报评审中心确认后,再将审定的清单(纸质)报送至评审中心。
8.评审人员出具评审定案表,交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签字盖章后送至评审中心。
9.领导审批签发评审报告;
10.将评审报告交建设单位,并在登记册上签字,退还相关资料。
11.整理档案,保管归档。
购买中介服务评审:
1. 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评审中心造册登记(含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送审时间、编制机构、联系人及电话等);
2.由评审中心、财政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管理局、建设单位共同参与,通过摇号确定委托中介机构
3.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资料员将建设单位送审资料移交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资料清单”上签字确认
4.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全面评审。评审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初审定案表必须由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签字确认。
5. 完成项目评审并出具报告后,中介机构将评审中心移交和评审过程形成的评审成果文件,一次性送达评审中心。中介机构应对评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6.评审中心资料员收集资料并登记台帐后,由中心按工作流程将项目分配至相关人员复审。
7. 相关人员复审后,出具评审定案表,如复审误差率控制在2%之内,由建设单位签章即可;如复审误差率超过2%,还需有初审中介机构和编制单位的签章。
8.领导审批并签发评审报告。
9.将评审报告交建设单位,并在登记册上签字,退还相关资料。
10.根据评审结论,对中介机构的评审质量和评审时限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计算评审费用,填写“中介评审服务费结算审核表”,交中介机构签章确认。
11.评审中心在“中介评审服务费结算审核表”加盖公章,并提交给建设单位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
12. 整理档案,保管归档。
五、评审依据
1.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4.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5.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主办单位:浏阳市人民政府
备案号:湘ICP备号-1
网站标识码:
承办单位:浏阳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湘公网安备:04号
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7欢迎光临中国&o&钟山信息网,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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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贺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县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县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局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局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评审费参照《贺州市财政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号)及相关规定计取。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单项工程评审金额在 20万元(含 2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严禁拆分肢解项目。
(二)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单项工程评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具有审核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核,不具备审核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联系财政局中标的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报财政局备案,财政局对报送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三)在《贺州市政府投融资在建工程项目中标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12〕81号)中规定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事项。
(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按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桂财建〔2015〕29号)中规定执行。
(五)财政局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涉密项目暂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八条 &已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财政局不再进行评审。
第九条& 未纳入县本级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第十条& 县本级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
2.工程费的计取是否真实合理,其他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3.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完整性、经济性原则,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设计等情况。
4.工程量清单是否规范,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5.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内。
6.施工图设计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等情况。
7、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相关条款是否规范完整、客观合理。
(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及设备、费用计取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3.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
(三)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2.项目成本是否真实,工程建设各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总投资及建设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等。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凡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提出评审申请。
(二)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同意后,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报送评审资料至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
(三)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后出具评审初步结果,并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四)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的情况确定评审结果,下达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钟山县本级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工程项目概(预)算所需资料详见附件2;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3;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4;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5。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局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评审结果的运用
第十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调整项目预算、核准政府采购、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财政局根据投资评审的审减金额相应扣减项目预算指标或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对属于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下达评审结论。
(三)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五)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六)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所属单位评审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并督促所属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局报送评审。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局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需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应按规定书面反馈意见。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评审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局开展评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工作。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政局出具的评审结果提出并签署反馈意见。
(四)执行财政局下达的评审结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钟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附件:1.钟山县本级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请表
2.工程项目概(预)算评审送审资料表
3.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送审资料表
4.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送审资料表
5.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评审送审资料表
钟山县本级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送审金额(万元)
是否在概算审批范围内
项目联系人
& 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1.评审内容: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变更签证。2.其他事项:县本级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评审项目需写明评审费用由本单位承担,评审费用标准按相关规定计取。3.本表一式两份,经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同意后送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一份,申报单位一份。
工程项目概(预)算评审送审资料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预算送审总金额
送审资料名称
送审资料情况
送审资料名称
送审资料情况
1.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请表
7.概(预)算书,含拷贝光碟,并注明专业软件名称及版本
8.工程量计算底稿(只提供拷贝光碟)
3.立项批复或相关批复文件
9.工程地质报告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10.设计、勘察、监理及施工合同
(已发生应提供)
5.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总表
11.当地造价信息
钟山县工程不用
6.施工图纸(含CAD图)及会审记录
12.其它相关资料
资料送审情况说明
编制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签收记录
经办人签收:&&&&&&&&&&&& 电话:&&&&&&&& 日期:
备注:1.本表由送审单位填写连同送审资料送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送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需盖章,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2.本表一式二份,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签收后退送审单位一份。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送审资料表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批复概算及资金来源
预算送审总金额
送审资料名称
送审资料情况
送审资料名称
送审资料情况
1.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请表
7.招标控制价,含拷贝光碟,并注明专业软件名称及版本
8.工程量计算底稿(只提供拷贝光碟)
3.立项批复或相关批复文件
9.工程地质报告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10.设计、勘察、监理及施工合同
(已发生应提供)
5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总表
11.当地造价信息
钟山县工程不用
6.施工图纸(含CAD图)及会审记录
12.其它相关资料
资料送审情况说明
编制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
&&&&&&&&&&&&&&&&&&& 邮箱:&&&&&&&&&& 盖章
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签收记录
经办人签收:&&&&&&&&&& 电话:&&&&& &&&&&日期:
备注:1.本表由送审单位填写连同送审资料送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送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需盖章,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2.送审单位需在项目招标前30日向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提供以上资料。3.本表一式二份,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签收后退送审单位一份。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送审资料表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结算送审总金额
已拨付工程款
送审资料名称
送审资料情况
送审资料名称
送审资料情况
1.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请表
10.现场签证
11.工程竣工图、招标施工图
3.立项批文、概算批文及概算总表等相关资料
12.施工组织设计
4.结算书(含拷贝光碟)及计算底稿(拷贝光碟),注明专业软件名称及版本
13.地质勘探报告 
5.中标通知书及工程建设合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
14.隐蔽工程记录
6.招标文件(含答疑
5.工程竣工图、招标施工图
15.竣工验收备案
7.中标预算书(含拷贝光碟,注明专业软件名称及版本)
6.施工组织设计
16.当地造价信息
钟山县工程不用
8.工程监理报告
17.主要材料质保资料(装饰、安装工程)
9.设计变更及批件
18.其它相关资料
资料送审情况说明
编制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
&&&&&&&&&&&&&&&&&&&&& 邮箱:&&&&&&&&&&&&&&& 盖章
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签收记录
经办人签收:&&&&&&&&&& 电话:&&&&&&&&&&&&&&&& 日期:&
备注:1.本表由送审单位填写连同送审资料送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送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需盖章,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工程竣工图与招标施工图不一致时须提供招标施工图。3.本表一式二份,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签收后退送审单位一份。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送审资料表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送审项目投资
已拨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备料款
送审资料名称
送审资料说明
送审资料名称
送审资料说明
1.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请表
10.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
2.竣工财务决算(含说明及报表)
1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账本及会计凭证、征地资料等
3.立项批文、概算批文及相关批文
12.工程款支付情况明细表、银行进帐单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13.年度资金计划批文、资金到位情况明细表及银行进帐单
5.开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证
14.历年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
6.建设期内各机构、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15.工程点交清单、 财产及物资盘点移交清单
7.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及附表
16.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
8.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17.工程交付使用文件
9.合同(含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采购、借款等)
18.其它相关资料
资料送审情况说明
&&&&&&&&&&&&&&&&&&&&&&&&&&&&&&&&&&&&&&& 电话:
联系人:&&&&&&&&&&&&&&&&&&&& 邮箱:&&&&&&&&&&&&&&&&&&&&& 盖章
财政局(评审中心)签收记录
经办人签收:&&&&&&&&&&&&&& 电话:&&&&&&&&&&&&&&&&&&&&&&& 日期:&
备注:1.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连同送审资料送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送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需盖章,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2.本表一式二份,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签收后退建设单位一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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