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格好鑫人理财跑路路了,我出借七万的钱该怎么办,在当地可报案吗?

遭遇银行理财变保险骗局,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作者:聂成涛律师
看到网上又曝光了这类银行理财变保险的新闻,加之实践中处理了不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现将笔者的相关经验结合媒体报道的案件情况分析如下,以享大家。
一、案例介绍
日,据腾讯新闻报道,《银行保险公司疑“勾结”老人500万“被保险”》,历经千辛万苦,甚至差点赔上老命,家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王永发,近日终于向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和阳光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索回了属于自己的500万元本金及利息。回顾自己反复被骗、以命维权、索回钱财的曲折过程,59岁的王永发觉得荒诞至极,他失望而气愤地说:“这年头,咋连正规银行也让人信不过哩?”
2016年10月,当时王永发和老伴儿有500万元拆迁款到账。面对这笔巨款,老两口仔细斟酌,反复商量,决定把钱存入中国银行在当地的支行。“我们当时觉得,把钱存到银行,一定最安全,最没有风险。”王永发说。
王永发讲述,随后自己来到家附近的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呼和佳地支行(以下简称呼和佳地支行)。刚进门,一位身穿银行服装的工作人员就上前,询问他要办理什么业务,王永发直言要存点钱。得知金额高达500万元后,这位自称是“银行职工”的工作人员立马热情起来。
这个人名叫王雅君。当时,她给王永发介绍了一款理财产品,存期5年,年利率5.5%,并承诺存钱半个月后就可以拿到13.5万元的利息,到了年底则能拿到全部利息27.5万元。“她反复跟我承诺,这个理财产品没有任何风险,这么大的银行也不会骗我。”王永发回忆说。
从河北农村来到呼和浩特市打工的王永发,只有高中学历,对复杂数字也算不明白。为安全起见,他没有立即作决定,而是回家和老伴儿商量。之后,老两口再次来到呼和佳地支行,对王雅君的身份和该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求证。
“你怎么证明自己是银行职工呢?”面对质疑,王雅君表示,自己就是银行的正式职工。为成功拿下这500万元,王雅君当即上楼将呼和佳地支行行长杨冰叫来作证。
“杨冰下来后跟我们说,王雅君就是银行的职工,让我们放心存吧。”王永发对记者说,杨冰见到他们夫妇格外热情,还一副和王雅君很熟的样子。对此,杨冰后来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没有说王雅君是银行职工,跟她下楼就是想见见大客户。
见到王雅君真的找来行长作证,老两口悬着的心才放下。2016年12月,王永发账户里的500万元从呼和佳地支行划走,然而并没有拿到相关协议。对于这一点,王雅君不停地说放心吧,这么大个银行跑不了,回去等着就行。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约半个月后,王永发收到了两份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厚厚一沓合同,上面字特别小,密密麻麻的,我们没啥文化,根本看不懂。”一头雾水的王永发赶紧联系王雅君。她解释说,放心吧,这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理财保险,“没有任何风险,年底肯定能拿到27.5万元的利息”。
之后王永发要求支取13.5万元利息,王雅君又劝他说:“如果不急用钱,就别取了,这样可以复利计息,到年底一起取出来多好。”她还承诺,银行将给王永发赠送100克黄金,帮老两口申请免费的美国旅行。王永发还说,杨冰又提出再加送10克黄金。有了这些解释和承诺,再加上礼品的诱惑,王永发的疑心又打消了。
王永发先后又去了十多趟银行,每次王雅君都在,先后送了他锅具、毛毯、相册等礼物。几个月来,王永发一直以为王雅君是银行的正式职工,自己买了一份银行的产品。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他回想起当时,好像做梦一般。
二、银行理财变“保险”
2018年1月,家里急需用钱,王永发想到把理财产品的年利息取出来。结果到银行发现,27.5万元的利息现在只有不到20万元,少了近8万元。当时,王永发被吓出一身冷汗,以为是自己的银行账户出了问题,赶紧找王雅君帮忙,可是却被告知王雅君已经辞职。
辞职了?王永发赶忙找到杨冰询问,这时杨冰才承认,王雅君是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推销员,去年七八月份就已经从保险公司辞职了。当王永发质问杨冰,当初为什么给王雅君作假证时,杨冰不再说话。与此同时,王雅君已经把王永发的电话、微信拉进黑名单……
王永发猛然醒悟,原来自己是被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伙给坑了,自己完完全全买了一份保险公司的保险。
心急火燎的王永发这时想起来拨打阳光保险集团的客服热线。在客服人员解释后,王永发才弄明白,这份保险合同期满日要等到自己和老伴儿都达到100周岁,那时才能取回500万元本金。
100周岁?王永发当时吓坏了。“这太荒唐了,谁能活到100岁?我入保时57岁,要取回这笔钱得等40多年后了。”
阳光保险集团的客服告诉他,如果执意取回本金,属于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只能根据投保金额目前的现金价值折合退款。“按这种说法,要是当时退保,不但利息会减少,还得再损失几十万的本金。”王永发苦笑。
之后,王永发反反复复去找杨冰讨说法,出于迫不得已,杨冰这才说出王雅君的联系方式。在电话中,王雅君直言,“当时保险公司就是这么培训,让这么说的”,所以才给了年利率5.5%的承诺。现在利息变少,自己也没办法。
王雅君还承认,保险合同一般存在15天的犹豫期,期间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时,王永发才恍然明白,当初王雅君之所以告诉他半个月后能够一下拿到13.5万元的利息,原来这是诱惑自己不要在犹豫期内退保。
至于为什么要身份造假,王雅君在一段录音中坦白:“监管部门不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驻点,所以公司不让我们说是保险公司的。这一点我明白,公司不这么教给我,我也不敢这么说。”
三、老人以命维权逼回钱财
去公安局报案,向监管部门投诉,找银行行长讨说法,跟保险公司谈判协商。从发现自己被骗的那天起,王永发老两口走上了坎坷的维权之路……
“我的诉求很明确,退还500万元本金,并按当初承诺的年利率5.5%,支付27.5万的利息。”王永发说,“但我跑了一趟又一趟,银行和保险公司总是你推我,我推你。”
对于王永发的诉求,呼和佳地支行回复,支行是按照正规流程代理销售保险,具有居间服务的权限,银行只是代理了这款保险产品,投保人要取回本金的话需要和保险公司联系。
“银行一直说合同是跟阳光保险签的,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觉得有问题,就打官司告他们。可如果不是被误导,我能签这种合同嘛?”王永发只好去阳光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维权,得到的答复是,可以退还500万元本金,但只能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1.95%支付利息,即9.75万元。
尽管各有说辞,但王永发始终觉得不是这么回事,如果是代理保险业务,那么银行就光明正大地代理,保险公司员工鬼鬼祟祟地假扮成银行员工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堂而皇之地打着银行理财的旗号?说白了,不就是银行勾结保险公司,一起骗老百姓嘛。
其实早在2010年,银监部门就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但明确要求“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维权过程中,王永发还曾向派出所报案,向监管部门多次投诉,但都没有得到解决。万般无奈之下他想到以命维权。
日,王永发登上呼和佳地支行和阳光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共处的大楼楼顶,并向银行和保险公司发出最后通牒:如果不把应得的本金和利息退给自己,就以命维权。幸好派出所、消防队等及时赶到,王永发才被劝下楼顶。
至此,银行和保险公司作出妥协,由保险公司返还500万元本金和27.5万元利息,并收回与王永发夫妇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等资料,还要求他撤回对银行、保险公司的投诉。
事后,呼和佳地支行等银行单位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王永发是在“诈骗”,因为银行已经事先告知其购买的是保险产品。然而记者在银行提供的“双录”影像中发现,银行所谓的告知王永发其购买的是保险的时间,比保险单生效日期以及500万元转账日期都晚了十多天。同时“双录”中再次出现了王雅君,她在银行工作人员一旁站着,不时插话。王永发回忆说,当时王雅君在旁边严重误导了自己。
阳光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下属的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银保业务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在王永发购买保险前后,王雅君的确是该公司的保险销售员。
四、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本案维权过程中,王永发曾向派出所报案,向监管部门多次投诉,但都没有得到解决。万般无奈之下他才想到以命维权,毕竟此案的金额比较大。
王永发若不是以命维权,估计此案短时间内还解决不了,但是实践中有多少以命维权的呢?以命维权是否可取呢?如果不以命维权,此案就不能解决吗?除了以命维权,还有其他维权方法吗?王永发曾向派出所报案,向监管部门多次投诉,为什么都没有解决?最后,王永发才不得已选择这种爬楼的方式,以命维权,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命重要还是钱重要?如果认为命重要,那么以命维权的方式则不可取,那么此案应当如何正当维权呢?在报警和投诉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那么只有去法院诉讼一条途径。
如何去法院诉讼?从专业人士的角度而言,王永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王永发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从而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当然,从诉讼的角度而言,王永发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相关的视频资料、录音证据、聊天记录等,毕竟500万元属于金额巨大的,因此当事人都比较谨慎,那么相关的证据保存的比较全,但是相对于金额小的案件,证据可能没这么全,那样的话,诉讼起来会比较费劲。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具体到本案而言,王永发可以适用以上两条,即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欺诈或保险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从而导致王永发签署了保险合同,因此所签的保险合同应当是无效的。通过此案,还反映了一个问题,即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了签单,各种方法都用,不管是否违规。因此,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有一名专业的素质高的销售人员,不然很容易遭遇各种陷阱或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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