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农商银行打员工员工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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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安红商初字第285号 原告:被告:赵元增、辛付军、李岐、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赵元增、辛付军、李岐、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强名下车号为鲁V×××××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日至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奇凡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国锋,男,生于日。被执行人付军良,男,生于日。被执行人张陇平,男,生于日。本院在执行陇县农村合作银行诉周国锋、付军良、张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周国锋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付军良、张陇平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600.00元由周国锋负担。周国锋、付军良、张陇平未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周国锋、付军良、张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履行了部分案件款,其余案件款至今仍未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周国锋银行存款14300.00元,划拨付军良银行存款13200.00元,划拨张陇平银行存款1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婷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谷城电子银行“进村入户”服务“边远”客户_网易新闻
谷城电子银行“进村入户”服务“边远”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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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谷城2月10日电 (马明刚) “这下好了,咱在村里也可以取到钱了。不再像过去那样,搭车排队往返半天到镇上才能取到钱。”2月8日,在湖北省谷城县冷集镇隋洲村付军家电副食超市,刚刚用福卡在卡乐付上刷卡取出800元现金的该村65岁的谭文修老人感慨地说。这一惠民政策的落实,是政协委员积极建言,建设“幸福谷城”的一个缩影。
2013年8月,谷城农商银行在付军家电副食超市,布放机具,村民可在该网点,办理小额取款、余额查询等便民业务。村里的老百姓足不出村,就可以实现小额取款、缴纳各种费用。电子银行“进村入户”,服务“边远”客户在该县成为现实。
谷城县地处山区,多年来,赵湾、紫金等高寒乡村部分边远农户,距离乡镇金融机构30多公里,“缴费难、取款难、出行难、购物难、办证难”等日常生活困扰着村民。
村民的难事就是我们的大事。谷城县政协委员、县农工委副书记彭显林、县水利局副局长刘志刚高度关注此事。自2012年9月始,他们在积极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先后撰写了《关于加快农村电子银行建设》、《落实银监办精神,各金融机构提供多功能服务到边远山村》等建议,得到县委、县政府、县政协的高度重视。
谷城农行、谷城农商银行、谷城邮政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委员建议,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在提升城区高端客户服务水平的同时,积极向农村延伸服务触角,为解决农村群众办理金融业务不方便问题,加大电子银行“进村入户”服务客户活动,在全县242个行政村布放助农取款设备,12个乡镇(开发区)交叉安装了存取款一体机,农村群众不出村即可办理金融业务,24小时可随时存取款。
笔者随时政协委员采访还了解到,这些金融部门在开展上述服务的同时,还要求客户经理深入村组、农户,积极推广银行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POS机等电子银行产品,真正把银行开到了百姓家门口。
目前,上述银行已开通自助银行 98 台、查询机36台、卡乐付等取款设备达1476台,发行福卡等银行卡471280张,覆盖全县营业网点和全县行政村。老百姓在家门口就可办理小额存取款、余额查询等业务,让农民足不出村取款变成了现实,打通了农村金融自助服务“最后一公里”。
(原标题:谷城电子银行“进村入户”服务“边远”客户)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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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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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山东安丘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辛??、辛??、辛??、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安红商初字?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曹大庆人民陪审员马明权;李加升;沈丰涛
原始文档:无&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安红商初字?号
原告:山东安丘农?????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社职工。被告:辛??,居民。被告:辛??,居民。被告:辛??,居民。被告:辛??,居民。被告:辛??,居民。原告山东安丘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辛??、辛??、辛??、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年??月19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辛??、辛??、辛??、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安丘农?????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辛??于????年??月30日从我公司借款100000元,于????年??月25日到期,约定借款月利率12.6‰,该笔借款由被告辛??、辛??、辛??、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完全履行义务。计算至????年??月2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6007.93元,共计元。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辛??偿还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5年1月21日以后的利息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被告辛??、辛……(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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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安丘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辛??、辛??、辛??、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商初字第0139号原告。法定代表人庞跃庆。委托代理人吴见兵、王桥生。被告岳付军。委托代理人许汉堂。原告(以下简称东方银行)诉被告岳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善业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吴见兵、被告岳付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汉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方银行诉称,日,原告与被告岳付军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岳付军向原告借款6000元,期限一年,借款年利率12.204%,合同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罚息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岳付军,贷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请求判令:1、被告岳付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岳付军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该款并非自己所用,是为李军林所贷。另外在今天开庭前,被告已返还给原告本金6000元,请求原告免除利息和逾期罚息。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岳付军为借款人,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新坝支行(以下简称新坝支行)为贷款人,双方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新坝支行借款6000元给被告岳付军,用途为购肥,期限自日至日止,年利率12.204%,利随本清,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新坝支行于同日借款给被告岳付军人民币6000元,被告岳付军在借款借据上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岳付军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日,新坝支行向被告岳付军送达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岳付军保证于日前归还,后被告岳付军至今未还,原告东方银行遂诉至本院,在日开庭前,被告岳付军返还原告东方银行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未还。另查明,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开业的批复,该批复第三条内容为:开业的同时,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新坝支行与被告岳付军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新坝支行按约借款给被告岳付军,被告岳付军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被告岳付军应承担返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新坝支行更名为东方银行新坝支行,东方银行新坝支行是东方银行的分支机构,东方银行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原告东方银行要求被告岳付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的诉求,其中要求给付6000元自贷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的诉求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要求给付6000元本金部分的诉求,因被告岳付军在庭审前已支付给原告东方银行,故对原告东方银行的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12.204%计算)、逾期罚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18.306%计算)。二、驳回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爱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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