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不给,单位在停工留薪期间,还会按月发放奖金吗?有没有法律冲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多长时间可以划拨到个人账户?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期发放一次 -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多长时间可以划拨到个人账户?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期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有什么样的惩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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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与分析
【导读】《5个典型工伤赔偿案例与分析》所提供的五个经典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最为经典的案例,目的是为了避免同案另判的发生,同时为其它相关同类案例提供参考依据。一、无劳动合同的工伤赔偿案例【案件回放】:徐某是某管业公司职工,其与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管业公司也没有依法给徐某缴纳,但公司按时将每月2700元左右的工资发到他手上。 2013年8月 25 日,徐某在某管业公司铸造车间工作时,被铁水溅入双眼受伤,同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治疗,诊断为角、结膜热烧伤,共住院 52 天;后又于日入住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角膜烧伤、睑球粘连、角膜变性,共住院 19 天;徐某又于
日入住潍坊眼科医院治疗,诊断为睑球粘连(左)、陈旧性热烧伤(左),共住院78天。
2014 年 7月 28日,徐某向潍坊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作出潍经劳工伤认字[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潍劳鉴定[2014]第 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案件分析】: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从节约用工成本角度出发,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职工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若未缴纳,一旦劳动者构成工伤,用人单位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上班途中车祸的工伤赔偿案例【案件回放】:潘某系南京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日上午7时45分,潘某到单位上班,在快进公司大门口时被本单位的一辆货车撞伤,造成右腿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为潘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理赔。同年11月7日,潘某将其所在单位南京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南京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73894元。【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只要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故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其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潘某在上班途中被本单位车辆撞伤属于工伤,尽管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要求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潘某是被机动车撞伤,该起事故的性质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只要单位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潘某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对象,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三、出差时受伤的工伤赔偿案例【案件回放】上年年10月12日,赵雨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称自己系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职工,其在日按照微软公司的要求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次日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冶。诊断结论为: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踝骨软骨损伤。赵雨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工作原因,故申请认定工伤,同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外资办事机构登记信息等材料。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受理赵雨所提申请后,于日就有关事实向赵雨进行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微软公司亦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出具证明,认可本公司员工赵雨参加单位会议人住九华山庄,在客房洗澡时摔伤的事实。日,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作出非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赵雨在前述事故中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赵雨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作出京劳社复决字[2004]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案件分析】: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在会议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否认定为工伤,涉及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问题。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可以分为文意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四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一般也应当先从文意解释开始,如果文意解释存在不明确的情况时,再按照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步骤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四、五级伤残的工伤赔偿案例【案件回放】:
2014年2月,贺某与申有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合同签订后,贺某被派遣至沃思公司工作。2014年3月,工作未满一个月的贺某在操作机器设备时,右手被机器碾压受伤,致伤残五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贺某一直处于治疗休息中,沃思公司承担了贺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社保费用。2014年3月,沃思公司书面通知将贺某退回申有公司,并停止承担贺某的工资及社保费用,申有公司认为贺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继续由沃思公司承担,故未发放贺某工伤待遇。因此,贺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有公司和沃思公司支付伤残津贴。申有公司辩称贺某系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到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工单位沃思公司承担,申有公司作为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劳动仲裁委员经审理作出裁决:沃思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申有公司作为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裁决后,沃思公司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申有公司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沃思公司不承担支付伤残津贴的责任。申有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劳动仲裁时一致。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申有公司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沃思公司不支付伤残津贴。申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相同的意见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沃思公司向贺某支付伤残津贴,申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只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的规定,对于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用工方式中的工伤,并无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该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这里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承担的是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证明了用工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受伤中存在过错,用工单位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理解过于僵化,九十二条的规定并未明确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中,工作是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目的是利益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完全符合“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主要的表现方式,就是工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领域的行政机关,其发布的《意见》虽然只是规范性文件,但却是在其主管的劳动领域对《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的合理解释。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只是对于普通用工方式的规定,并未涉及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方式,故《意见》的规定也算不得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违背。
所以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当无争议,应当成为定论。五、十级伤残的工伤赔偿案例【案件回放】:2009年3月始,张某到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日,公司安排张某外出安装空调,因缺少配件,张某在骑摩托车回单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至日张某先后4次住院,医疗费均由公司支付。日经武汉市中真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日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给张某,证明载明:“因本公司职工张某,于2009年5月底在工作中不慎跌伤。经中医院骨科手术治疗,现在腿还未恢复不能工作,现申请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鉴定。”日张某持此证明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张某于日受伤,日申报工伤认定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遂于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日张某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该委员会认为张某的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
日张某找到湖北xx律师事务所肖xx律师,肖律师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伤待遇25270元。审理中,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5270元。另张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900元,从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单位每月发给张某生活费400元。【案件分析】:张某在工作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身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得到救济,基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特殊关系,可按民事赔偿程序得到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而不应当解释为实体上排除适用侵权行为法,张某有权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张某请求公司赔偿损失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赔偿标准和项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六、非工作原因受伤,不纳入工伤赔偿【案件回放】:日,梁倩茹驾车随公司老总来到深圳。将老总送到客户处后,老总让她将车开到一家宾馆休息,下午6时再去接老总。由于等候时间长达10个小时,梁倩茹便瞒着老总开车到市区游玩。岂料,当她将车开到城乡结合处时,因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撞而受伤。这次负伤,她不仅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9级伤残。可她申请认定工伤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件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如果按照这条规定认定工伤,必须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为前提。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来看,梁倩茹开车外出的目的是自行游玩,与其工作职责无关。再者,她这样做不仅没有得到老总许可,还违背了老总要求,故其行为是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而非“由于工作原因”或“工作需要”,因此,梁倩茹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伤。2017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
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的上年度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相关问答】1、工伤未经鉴定,赔偿协议有效吗?
【答】劳动者尚未进行工伤鉴定,那么协议无效,劳动者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等级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存在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可兼得吗?
【答】可以。超出工伤赔偿范围的损失部分,可以主张民事赔偿。另外,还可主张民事侵权的精神抚慰金。3、工伤八级可以赔偿多少万?
【答】工伤八级,除了对方应当由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外(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计算),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三项。
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工伤赔偿案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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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李某遭遇交通事故,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后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期满后,李某返岗上班,此时距离李某达到法定仅有4个月。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不存在就业问题,也就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种观点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依据《工伤》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诚尔信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诚尔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于本案的认定,笔者不能完全认同。假设李某返岗后立即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李某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是否就可以得到支持? 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13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尔信公司)与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9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尔信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日李某受伤后已经获得了肇事司机的交通事故赔偿150 000元,现又向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不符合损失与赔偿金额相适应的法律精神。我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交通事故案件的材料,以便确认工伤待遇,但是李某一直没有向我公司提交。李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肇事司机给李某带来伤害的同时,也给我公司造成损失,应当由肇事司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1、日至日期间停工留薪期7275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 689元;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206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 206元。   李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于日入职诚尔信公司做保洁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诚尔信公司未为我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待遇向我赔偿相关损失。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诚尔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日入职诚尔信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签订期限为日至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日75元。诚尔信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在职期间的工伤保险。   日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对方司机冯某负全部责任。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海人社工伤认()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日李某系发生工伤。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李某于日发生工伤,具体伤情为“跖跗关节骨折(多发、左侧),行内固定术后”,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诚尔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就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就上述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申请再次鉴定。   日至日李某处于就医治疗期间,诚尔信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日期间李某开始返岗工作,并工作至日,此后未再向诚尔信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亦未就劳动关系作出处理。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保险待遇。   另查,李某以要求冯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冯某支付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再查,李某以要求诚尔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一、确认日至日期间李某与诚尔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日至日期间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7275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689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 206元;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诚尔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 206元。诚尔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3]第1886号仲裁裁决书、(2012)丰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京海人社工伤认()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于日入职诚尔信公司,且直至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均未就劳动关系作出处理,据此法院确认李某自日与诚尔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日双方劳动关系因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   根据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如果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则其可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之外,亦可再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李某系诚尔信公司职工,其在职期间于日在工作中被小客车撞伤,李某已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方支付的相关赔偿,同时李某仍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诚尔信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其在职期间的工伤保险,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经劳动能力部门鉴定李某具体伤情为“跖跗关节骨折(多发、左侧),行内固定术后”,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号)的规定,李某可享受停工留薪期6个月。日李某结束治疗返岗工作,故诚尔信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7275元。诚尔信公司虽对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就李某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提交相反证据,亦无证据显示诚尔信公司已就李某劳动能力申请再次鉴定,故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劳鉴第00714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确认李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同时李某工资标准低于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60%,故诚尔信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 685元。   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如果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诚尔信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诚尔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李某与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期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七千二百七十五元;三、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五元。四、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二万五千二百零六元;五、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万五千二百零六元。   判决后,诚尔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理由是:李某未将工伤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公司,公司对其工伤认定不予认可。   李某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诚尔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动退休,缺乏事实根据,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诚尔信公司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诚尔信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在职期间的工伤保险,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现其以李某未向其提交工伤资料为由上诉请求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诚尔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就李某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李某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申请再次鉴定,故本院对其不认可李某工伤认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李某上诉请求判令诚尔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某于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诚尔信公司虽未与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但诚尔信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终止。李某的上诉请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诚尔信保洁有限公司、李某各负担五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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