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商品房交房标准有哪些已交房但长期显示预售状态怎么办

预售商品房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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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处置
预售商品房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处置&&& & 买房,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然而就目前的房地产的现状,想买个现房比较难,很多开发商都是在房子还是图片的时候都卖完了,这中情况叫预售,对于预售房的权属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争议,毕竟还在纸上,一个现在还不存在的虚无东西,东西现在都不存在,何谈属于谁,这种房子在遭遇法院执行时候,该怎么处理,下面小编就谈下自己的想法。预售商品房在未交付前或者说在没有建成前,还不存在,不过土地是存在的土地属于开发商,这个不存在的东西既然没有交付,它权属仍归房地产开发商,当房地产开发商为被执行人,开发的房地产为执行标的物时该如何处置,虽权属现在还是开发商,但也得分情况对待,比如说付完款的、做过分期的、交定金的,情况不同,处理也应不一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吧。一、付全款的&&& 这种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购房者向开发商一次交完房款的,一种是交了首付办理完按揭手续的,其实两个形式不同结果是一样的,只不过第二种情况是银行先提购房者把钱还完的,这两种情况下虽然此时因种种原因购房人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标的物已经推认为已经是购房者的,但该房屋不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而可以当做购房人的房屋予以执行。&&& 二、认购未付款的这种情况在当前也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开发商搞认购会,什么交一百抵一万了什么的,只是一种推销模式,认购书没有合同的强制力,或者即使购房人与开发商仅仅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尚未支付任何价款的,也就是说合同还没履行,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只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 三、已交付使用的这种情况下,只要签订了合同,就算购房者的财产,跟履行多少购房款没关系,因为交付使用本身就是一种履行,是开发商履行交房,房子都交给购房者了,肯定是购房者的了,当然,如果购房者是被执行人的话,房屋被处理后,钱是应该优先支付购房款的。&&& 当然如果没有交付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房子还是开发商的,开发商是被执行人的话可以直接执行,只不过房子处理后,钱优先支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房款。&&& 面对我国商品房的买卖大多采用预售的方式的现状,再加上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与执行预售商品房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没有统一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行案件过程中涉及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慎重,要考虑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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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商品房交付无效?看完这些你就懂了
何种情况商品房交付无效?看完这些你就懂了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在中,和买受人是商品交付的重要环节,双方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况一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人认为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而拒绝收房;二是购房人收房后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而主张开发商按迟延交房承担。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符合交付条件,即使购房人拒绝收房也视为收房?什么样的情况下,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即使收房也是无效交付,视为没有交付呢?一、有关“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城市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名列前茅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广东省建设厅在《关于商品房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提到:《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的名列前茅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建设单位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商品房的单体验收与综合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该条并未规定验收合格系单体验收还是综合验收,同时,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综合验收,但并未规定未经综合验收不得交付。此规定仅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且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取消了综合验收的审批程序。因此,房屋经单体验收合格后即可以交付使用。三、关于“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问题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从上述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可以判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勘察等五家单位,而不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此,五家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中签字盖章确认该工程已达到上述验收合格条件的,应认定为“经验收合格”。另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九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上述国务院的法规和建设部的规章可见,行政机关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行使的只是监督备案管理职能,即取得竣工验收的备案回执就符合“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了。四、商品房的约定交付条件与法定交付条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地产交付条件,预售方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情况交付房地产的,买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并有权要求预售方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2款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可见,在深圳市,房屋等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以是否取得主体结构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燃气工程验收合格证书为判断标准。发展商在取得上述四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后交付房地产,买方接收交付的,视为有效交付。即使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买方也不能在接受交付后要求确认交付行为无效,因为买卖双方交付和接受交付的行为,改变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但如果买方拒绝交付的,买方仍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卖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使房地产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商品房交付条件分为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法律强制性的交付条件。从以上深圳中级法院的规定来看,在深圳地区,取得主体结构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燃气工程四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为法定交付条件。如果不符合以上四个交付条件,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并据此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即使购房人已收房,开发商的交付行为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属于无效交付,购房人仍可主张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五、商品房交付时的质量问题是否能拒绝收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因质量问题只有两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一种是房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第2种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但是需要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购房人不能以此拒绝接收房屋。&推荐&&&恒温恒湿恒氧,给你一个不一样的三江口奢装豪宅 &VIP热线:400-&三江口江景&万达天一商圈 少有低密度洋房 VIP热线:400-&扫一扫 关注宁波爱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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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正在初始化报价器商品房预售时间有什么规定吗?2个回答wduser_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个回答wduser_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1个回答wduser_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那么商品房预售有什么条件呢?刚好我这整理了一份资料分享给大家看看吧,希望对大家了解商品房预售有所帮助!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商品房预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订立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2) 登记备案。
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 收取预付款。
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4) 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好了,以上就是一些关于商品房预售方面的一些分享,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作用!需要的条件这里列举的比较清楚,可以参照着办理。应注意的是预售房屋的款项之和应低于建成后同套房屋售价,预售款之和大约应为建成后同套房子售价的85%左右。如果觉得给力的话给我点个赞呗,以后我会更用心作答的哟,祝你生活愉快。1个回答wduser_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那么商品房预售有什么条件呢?刚好这整理了一份资料分享给大家看看,让您对大家了解商品房预售有所了解!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商品房预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
订立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登记备案。
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收取预付款。
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好了,以上就是一些关于商品房预售方面的一些分享,需要的条件这里列举的比较清楚,可以参照着办理。应注意的是预售房屋的款项之和应低于建成后同套房屋售价,预售款之和大约应为建成后同套房子售价的85%左右。3个回答wduser_从好的方面去想:可能是施工幢号与门牌号的差异。开发商可以自编施工幢号,然后拿着它去申请预售证,等到实际签约时,合同上却按公安编的门牌号。造成两者不一致。这属于工作上的瑕疵。
从坏的方面去想:开发商只拿到销售A、B两幢楼的预售证,却同时销售A、B、C、D四幢楼。这属于开发商违规销售,可举报纠正。
到底哪个原因,可从房管局处查得。自己结合现场模型、向销售员咨询施工幢号和门牌号编列情况,也能得出结论。3个回答wduser_从好的方面去想:可能是施工幢号与门牌号的差异。开发商可以自编施工幢号,然后拿着它去申请预售证,等到实际签约时,合同上却按公安编的门牌号。造成两者不一致。这属于工作上的瑕疵。
从坏的方面去想:开发商只拿到销售A、B两幢楼的预售证,却同时销售A、B、C、D四幢楼。这属于开发商违规销售,可举报纠正。
到底哪个原因,可从房管局处查得。自己结合现场模型、向销售员咨询施工幢号和门牌号编列情况,也能得出结论。1个回答wduser_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2,开发商只有在取得了预售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销售房子,收取购房者的房款,未办理出预售证收钱的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不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的!
3,你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预售证是房管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如果办理出来了一是在售楼处会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备案,他们会告诉你的,你可以放心的购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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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商品房预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
订立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登记备案。
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收取预付款。
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好了,以上就是一些关于商品房预售方面的一些分享,需要的条件这里列举的比较清楚,可以参照着办理。应注意的是预售房屋的款项之和应低于建成后同套房屋售价,预售款之和大约应为建成后同套房子售价的85%左右。1个回答wduser_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2,开发商只有在取得了预售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销售房子,收取购房者的房款,未办理出预售证收钱的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不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的!
3,你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预售证是房管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如果办理出来了一是在售楼处会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备案,他们会告诉你的,你可以放心的购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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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商只有在取得了预售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销售房子,收取购房者的房款,未办理出预售证收钱的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不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的!
3,你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预售证是房管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如果办理出来了一是在售楼处会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备案,他们会告诉你的,你可以放心的购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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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对竣工交付日期有规定吗?
日,我在江苏宜兴市与商品房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高层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才发现条款中房屋交付期限一直要到号,我觉得这个交...
日,我在江苏宜兴市与商品房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高层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才发现条款中房屋交付期限一直要到号,我觉得这个交付期限实在是太过漫长了。开发公司声明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商品房的交付期限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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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资格,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主体建筑必须封顶才能取得相应的销售预售许可。所以,按照国家规定,目前开发商都是在主体建筑封顶后才开始预售的。 二、国家政策也有一些不全面的地方,比如,一个很大的住宅区,你又正好买到了一期的前面几栋房子,其实你买的房子已经封顶了,但是小区的全部完善交付还要等着后面的一部分房子修好以后才可以全部交付,所以,才会出现合同上说的那么晚的时间,其实开发商也是顺着政策来的,只是没办法交房子也一栋一栋的交,所以签订预售合同的交付时间一般都比较晚,尤其是买楼盘前期的房产的客户,更是这样。 三、请你再查看一下合同,这样的情况开发商一般会写明最后时限,也就是你说的2012年10月交房,但一般都会提前,所以这方面你也不用担心。你肯定买的是一期的房子吧。 四、你要注意一点,就是常去现场看看,并且最好照片取证,现在预售房在交房中改动变更打官司的不少,可以参看我回答的一些交房问题,便于提前做好准备,以备万一之用。 其实开发商制定交房日期也不是随便定的,要根据他的开发进度制定。这里面涉及的就是他的整个开发计划和利润回报的安排,的确,开发商的真正利润实际上相当程度是来源于房价上涨带来的,这也许就是他们尽量拖后交房日期的一个原因,通过这种手法控制销售节奏,从而在利润峰值再行销售其他部分房产。前期房源只是为了回笼资金。 但是有这样的情况要注意,就是现在房价出现短期涨幅较快的情况,有些极端的开发商会采用违约的办法逼的你最后连房子都拿不到,还是因为原来房子卖便宜了,开发商觉得划不来。所以我提醒你,在较长的等待时间中,注意收集一些证据,以防万一。
黑丝幻影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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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是这样的: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资格,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主体建筑必须封顶才能取得相应的销售预售许可。所以,按照国家规定,目前开发商都是在主体建筑封顶后才开始预售的。 二、国家政策也有一些不全面的地方,比如,一个很大的住宅区,你又正好买到了一期的前面几栋房子,其实你买的房子已经封顶了,但是小区的全部完善交付还要等着后面的一部分房子修好以后才可以全部交付,所以,才会出现合同上说的那么晚的时间,其实开发商也是顺着政策来的,只是没办法交房子也一栋一栋的交,所以签订预售合同的交付时间一般都比较晚,尤其是买楼盘前期的房产的客户,更是这样。 三、请你再查看一下合同,这样的情况开发商一般会写明最后时限,也就是你说的2012年10月交房,但一般都会提前,所以这方面你也不用担心。你肯定买的是一期的房子吧。 四、你要注意一点,就是常去现场看看,并且最好照片取证,现在预售房在交房中改动变更打官司的不少,可以参看我回答的一些交房问题,便于提前做好准备,以备万一之用。
【补充回答】
其实开发商制定交房日期也不是随便定的,要根据他的开发进度制定。这里面涉及的就是他的整个开发计划和利润回报的安排,的确,开发商的真正利润实际上相当程度是来源于房价上涨带来的,这也许就是他们尽量拖后交房日期的一个原因,通过这种手法控制销售节奏,从而在利润峰值再行销售其他部分房产。前期房源只是为了回笼资金。 但是有这样的情况要注意,就是现在房价出现短期涨幅较快的情况,有些极端的开发商会采用违约的办法逼的你最后连房子都拿不到,还是因为原来房子卖便宜了,开发商觉得划不来。所以我提醒你,在较长的等待时间中,注意收集一些证据,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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