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宇济阳光宾馆商贸城涉黄有没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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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又名田依模,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田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鄂孝南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田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日,被害人刘某被网友以谈朋友的名义骗至孝感市孝南区宇济商贸城8栋东单元701室,为使被害人刘某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产品,被告人郭某、田某等人采取扣押手机、反锁大门、殴打、威胁的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人身自由。直至日被害人刘某趁外出之机到公安机关报警。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某、田某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田某不服,上诉提出:1、部分事实不符,本人没有采取扣押手机、反锁大门、殴打、威胁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的人身自由;2、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日报案证实:今年3月16日,我认识的一个女网友打电话叫我到孝感玩。我到孝感后,同她一起逛街、吃饭、买东西,一直到晚上10点多钟,她叫我到她住的地方去,把我引到宇济商贸城里面一栋楼房的七楼,进屋后有两个男的把我推进去,然后把门锁了。到了11点多钟,那两个男的让我去睡觉,我进去后发现房间里有10多个人睡觉,我就说要到外面去睡。有一个东北人叫郭某的就威胁我,让我听话,否则就打我,还有一个云南女孩叫田某的打了我几耳光,我就听他们的话睡觉。随后几天他们一直把我关在房间里学习他们的章程,听他们讲课。3月22日上完课后,郭某就要我买产品,我就说没有钱,郭某就说看过我手机里的银行短信,知道我银行卡上有三万多元钱,并要我把密码告诉他,我怕他们打我,就把密码告诉了。他们到银行把我卡上的35500元都取了,回来对我说每份产品3900元,9份产品共需35100元,多的400元钱还给我零花用。2、郭某日第一次供述证实: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同我一起在孝感市从事传销活动的四川籍女子苏小英带了位年轻的男子到我们在孝感市宇济商贸城的租住屋。我就同苏小英、田某以及叫不出姓名的三个男子将那男子看着并同他聊天,我们聊天得知那男子叫刘某,30岁左右,是四川人。当天晚上,因刘某不听我们的安排,田某就用手打了刘某几耳光,我们接着让刘某把手机交出来,苏小英查看了刘某的手机后,知道他的银行卡里有钱,我们又逼着刘某将银行卡的密码交出来。我和苏小英拿着刘某的银行卡到孝感的一家农业银行将刘某的银行卡里取出了人民币3万余元,取出的钱被苏小英拿走了。3、田某日供述证实:我是今年3月19日从江苏扬州到孝感来从事传销活动的。有一天晚上十点钟,苏小英把一个叫刘某的男子带来了。我们搞传销的领导解小军叫我到隔壁房间去帮助苏小英看守住刘某,我就到隔壁房间,与苏小英、郭某及另外三个人看住刘某。当时刘某发现是搞传销,就心情不好,用手拍打自己的脑袋,我见他不老实,不听我们领导的话和安排,我就用手拍了他一下,叫他老实点。我们几个人陪着刘某聊天、打牌,不让他离开,事实上他也离开不了,窗户都封死了,大门反锁上了,钥匙不知在谁手上。我们一直看守了他几天,直到他后来报警。从上述证据可见,上诉人田某提出“部分事实不符,本人没有采取扣押手机、反锁大门、殴打、威胁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的人身自由”的上诉理由,与本案的基本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告人郭某、田某量刑适当,被告人田某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庆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李 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丹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孝感市孝南区宇济商贸城锦豪商务酒店206号房间,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颗。刘某在酒店房间内将其中8颗吸食。同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再次窜至孝感市孝南区宇济商贸城锦豪商务酒店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从被告人周某身上搜出毒资人民币600元,从吸毒人员刘某身上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颗和吸壶1个。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吸毒人员刘某身上搜出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颗(净重:1.09克)内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入库清单、通话记录详单、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尿样检测报告;3、证人刘某、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孝感市孝南区宇济商贸城锦豪商务酒店206号房间,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颗。刘某在酒店房间内将其中8颗吸食。同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再次窜至孝感市孝南区宇济商贸城锦豪商务酒店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从被告人周某身上搜出毒资人民币600元,从吸毒人员刘某身上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颗和吸壶1个。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吸毒人员刘某身上搜出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颗(净重:1.09克)内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入库清单、通话记录详单、抓获经过等;鉴定意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尿样检测报告;证人刘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池卫安审判员  汤小望审判员  魏克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晏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突击扫黄!孝南警方集中警力对宇济商贸城展开拉网式清查 !
⊙ 大家都知道宇济商贸城周边的商铺,都是以卖小吃、开餐馆、开旅社为主,本是一条繁华而又热闹的商业街。但近年来这里的大街小巷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导致这里居民生活环境受到影响。为进一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近日,孝南区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对这里开展了一次突击扫黄行动。一起来看看↓↓
△ 三里派出所集中警力开展扫黄行动
行动前,根据群众反映,该局首先安排警力对可能涉黄的复杂场所进行了全面的秘密摸排。掌握线索后,当晚8点多,孝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迅速部署突击清查行动。组织分局治安队、突处队、以及三里棚派出所民警约70余警力紧急集合,兵分两路对宇济商贸城的旅馆、出租屋、ktv、商务会所等可能涉黄的复杂场所进行拉网式清查。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张劲斌:在整顿当中,我们共清理行业场所五十多家,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吸毒的两名,盘查重点嫌疑人二十多名。
在扫黄行动中,民警对七家涉黄的营业场所进行了依法取缔。同时对场所里面的床品床物沙发全部进行了拆毁。居住在附近的市民听闻此次扫黄整治行动后,拍手叫好。
市民:居民对派出所干警这种行为表示很满意。就是看着一些比如吸毒现象呀,不文明交易现象呀,这些现象比较多,不文明的现象都不好吧。几次大的活动附近就得到了一些很大的改善。就是现在几乎没有了。
市民:我觉得这种行动多多益善,如果能把这种情况隔绝那是最好的。我是在这的居民住着,我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方面也放心些。而且对小孩的教育,不会让他看见不好的影响他的现象。
据整治行动负责人介绍,扫黄行动从十一月中旬开始,开展一个月以来,成效显著,通过巡查巡视已经抓获涉黄涉赌涉毒人员接近二十人,后续会继续安排民警每天晚上八点到凌晨三点,安排两台车进行巡视巡防,对城区主要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街道进行检查。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张劲斌:只有这样,有信心有措施还有纪律我们相信能够把宇济商贸城,这个人人厌恶领导重视的这个乱局能够治理好,我们也有能力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生活帮》栏目在这里希望涉案违法人员,都能洁身自好,远离毒品。做一个守法守规的好市民。
(记者:匡胜兵 通讯员:刘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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