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是什么意思。及其办理业务的地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金融机构应当首

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金融机构应首先()。
A.采取交易限制措施
B.尽可能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C.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D.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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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监管部门
D.高级管理层
A、向客户索要相关身份识别资料
B、记录客户身份证件及有关信息
C、在平时应注意收集客户经营基本情况,了解客户的资金流动范围。
A、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注意记录客户信息、核查交易记录
B、对报送的反洗钱信息进行识别、记录和报送;
C、做好本业务领域的反洗钱查询与反馈工作,协助调查相关反洗钱情况,遇重大案情,及时报告司法机关、人民银行和总行;
D、做好与营业机构反洗钱有关的其他工作。
A、&了解客户&制度
B、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C、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D、保存记录制度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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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几点意见.pptx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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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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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问题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O一一年三月
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问题
一、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思想上,相当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不够重视反洗钱工作。据一家大型银行机构自查,有40%以上的支行机构未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工作中,过分强调反洗钱工作对业务工作的负面影响,存在严重的“两张皮”现象。
操作上,对反洗钱工作存在积极或消极应付。
客户尽职调查不到位
客户身份信息不全
客户尽职调查措施不力
对可疑交易报告缺乏正确认识
过度依赖计算机自动提取可疑交易
缺乏人工的分析判断
过多的防卫性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缺乏综合分析
反洗钱工作效率低下
重复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反洗钱信息共享程度低
反洗钱工作保密意识淡薄
对反洗钱工作保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业务工作的拓展忽视保密工作
二、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问题
(一)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1、正确认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法律规定
2、正确认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 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和基础。
金融机构在整个反洗钱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机构是洗钱的主渠道:网点众多、金融工具丰富、资金转移方便快捷等
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9建议的核心内容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90年2月出台了《关于洗钱问题的建议》,对政府和金融机构提出了40条建议。2001年10月提出了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2004年10月又提出打击恐怖融资第9条特别建议。这些建议已成为反洗钱和反恐方面国际公认的准则和标准。
40条建议分四个部分:总则(3条),法律、法规在反洗钱方面所发挥的作用(4条),金融体系在反洗钱方面的作用(22条),加强国际合作(11条)。
金融机构忠实履行反洗钱职责是反洗钱体系运作的基础。
面对客户:了解你的客户
熟悉业务:能够对可疑资金交易和客户作出判断
3、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对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作用
(二)必须落实“客户身份尽职调查”(CDD)措施
“了解你的客户”是国际上反洗钱的惯例之一,是反洗钱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是报告高质量可疑交易的基础。
1、客户身份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
核对、登记客户(相关关系人)真实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实行客户风险等级管理
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
重新识别客户(人行令2007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承担最终责任。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可疑行为进行报告
2、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重视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的完整性
重视业务流程和系统的完善
正确理解客户尽职调查的适用
充分运用客户尽职调查的手段和措施
附:FATF对客户身份尽职调查的要求
获得有关该项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属性的信息
如果金融机构无法遵守客户身份尽职调查要求,则不应开设账户、开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或者应当终止业务关系;并应考虑提交相关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特别注意随着新科技或发展中的科技应运而生的洗钱手段,这些技术可能有利于隐藏身份。各国应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这些技术被用于洗钱。金融机构特别应针对与非面对面业务关系或交易相关的特殊风险制订政策和程序。(条)
金融机构应特别注意那些没有明显经济目的或合法意图的复杂且不寻常的大额交易,以及所有不寻常的交易方式。金融机构应尽可能审查此类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并将审查结果记录下来,供主管部门和审计师使用。
(三)全面、正确理解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1、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应该报告的可疑交易情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慌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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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反洗钱阶段考试试题及参考答_案文献.doc 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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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版的《四十项建议》所指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赌场、房地产代理商、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律师、公正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和会计师,以及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对)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当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当确认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错)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错)
金融机构应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对)
投保政策性或强制性保险产品,如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这些产品具有财政补贴和强制性特点,平均保费金额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退保、变更受益人等操作,虽洗钱风险极低,但仍应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错)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对)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预防、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
在我国,上游犯罪主体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错)
完善、有效的内控控制制度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的保障。(错)
当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对)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错)
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常见表现形式。(对)
中国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则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统一罪名。(错)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达到“双全”要求,即覆盖范围全面和覆盖人员全面。(错)
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相反,不可任意追加保费和跨账户调配资金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大。(错)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对)
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与中国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存在差异。(错)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对)
在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中,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住所地。(错)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首次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对)
保险机构洗钱风险的内部风险包括客户自身属性所形成的风险以及产品和服务自带的风险。(错)
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每一次交易时金融机构都要对客户的身份进行重新识别。(错)
金融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回顾与评估。(错)
洗钱行为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洗钱行为的金额是决定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因素。(错)
保险机构可以开展专门的洗钱风险评估,也可以将洗钱风险评估纳入整体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框架。(对)
中国人民银行做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对)
在我国,单位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客户身份识别的完整流程包括了解、核对、留存三个环节。(错))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并不得为匿名或假名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对)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任何决议都需要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对)
为确保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应采取对客户洗钱风险分类进行静态、不变的管理。(错)
我国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目的,是为义务主体监测分析交易情况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基础数据信息,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对)
与洗钱行为不同,洗钱犯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要件、上游犯罪等方面有明确的界定。(对)
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错)
客户风险分类不是客户身份识别中的内容,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开展此项工作。(错)
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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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 刘明康
  证监会主席 尚福林
  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预防和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保存行为,维护,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以下简称“人行“)、(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和(以下简称“”)制定,于日,自日起。
《办法》分为:、、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共5章35条。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1]
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 2号
根据《》等法律规定,、、和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自日起。
人民银行行长 
银 监 会 主 席 
证 监 会 主 席 
保 监 会 主 席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1]
《办法》(全文)
(日发布 、、、令[2007]第2号)[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
(二)证券公司、、。
(三)、。
(四)、、、、、。
(五)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和交易的实际。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4]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和交易的实际,核对客户的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
(三)代办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等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对于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的,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与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以外的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 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 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手段,强化内部,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或者关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5]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或者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1]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其。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的、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3]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1]
转自:百度百科,词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资管新规这样规定,我的货基该怎么办?
图片来源:花瓣美素
来源:王剑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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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大家期待已久的《关于规范金融...
今天大盘下跌过程中到了阶段底部3118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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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可以多买点,但是想到自己的仓位以及这周要到来的加息,自己还是
没有再多买
这500股算是底仓。明天如...
1. 申请开户,可以分为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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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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