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林业局林业技术员工作了22年有林业行政执法证,但是单位从来没给我交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打官司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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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复原军人专业回来安排到林业局了,现在农业局和林业局合并了,这次交养老保险让我们交个人部分,可
我是一名复原军人专业回来安排到林业局了,现在农业局和林业局合并了,这次交让我们交个人部分,可是交的个人部分和是新工资保准,开我开的工资没有那么多,我因该怎么办
提问者:wl6110***时间: 12:22:09地点:2个回答
您好,可以跟单位协商,交社保要根据工资确定交的金额。
你好,申请仲裁,希望帮到您
答:你好!没有工作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社保,只需缴纳养老和医疗二险。2、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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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要按照自己的经济实际情况来判断,毕竟个人缴纳的额度是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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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无工作的个人可以缴纳养老保险,并且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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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社局对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是有具体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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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下面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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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首先目前深圳市在2018年还未出台新的养老保险缴纳规定,所以养老保险金的缴
答: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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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林业木材检查站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林资发[号 五、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17.加强基层林政执法队伍建设。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和林业工作站等是林业基层执法队伍。要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布局,积极探索流动巡查等新的检查方式,进一步完善木材运输检查的规章制度,制定和颁布实施《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要大力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林政稽查执法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林业工作站改革,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09-03-28 &匿名提问
一、腾冲县林业局的机构性质和职责腾冲县林业局是主管全县林业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级别正科级,下设8个股(室):办公室、组织人事教育股、计划财务股、资源林政股、政策法规股、森林防火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一)林业局的主要职责1.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全县各族人民爱林、护林,发展林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2.研究制定全县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林业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 动员、组织全县人民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以植树造林为主的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组织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实施各类基地工程项目的建设,逐步提高全县森林覆盖率;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及管理;对集体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造林绿化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组织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 4.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利用3S技术全面地掌握全县森林资源状况和消长变化情况,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贯彻实施;实施伐前规划、伐中监督、伐后检查,木材凭证采伐、加工、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根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林权、林地管理,配合信访局调处山林纠纷,审查办理征、占用林地的业务手续;负责林木资产管理,办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手续;搞好资源林政管理示范县的工作。5.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搞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对全县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6.对木材生产、竹材生产、木柴、木炭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油料、林木花卉的林业产业实行宏观指导管理。 7.领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组织、指挥、检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8.负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局机关和局属基层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县级林业系统财务、会计、统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和上报工作。9.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支持发展林果产业和林产品精深加工业。10. 抓好农村能源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山区经济发展等工11.推广应用林业科技成果,培训林业技术人才,负责林业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和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加强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和廉政建设;加强对工青妇组织的领导;加强职工队伍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抓好林业宣传工作和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12.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1.办公室(电话:3、5181870,传真:3,电子邮箱:)参与政务、料理事务、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文秘、档案、会议、文印、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编志、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系统涉外工作;承办外事接待及其他外事外经工作。2.组织人事教育股(电话:3、5184629)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党委决策的参谋,做好党委会议记录,办好党委会议决定和决议事项;加强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办理查处违纪党员的业务工作;办理党团业务。组织协调工、青、妇群众组织的工作和活动,抓好林业宣传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抓好党员电教工作和党委的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青年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及直属单位的班子建设,承办人事调配、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审查、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加强职工管理,查处违纪职工;负责全县林业系统专业技术和政工职称的评聘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工的培训工作;负责预测和引进林业人才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3.计划财务股(电话:3、5182216)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经济调控意见;管理并监督国家、省、市下拨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各乡(镇)、林场林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协调直属企业(林场及局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林业专项工程资金稽查工作;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林业生产进度统计和林业综合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4.资源林政股(电话:3)宣传贯彻执行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资源档案建立、更新;指导各乡(镇)、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并进行伐区规划,监督管理林木、竹材的凭证采伐、加工、经营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负责按国家规定对征、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商品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监督全县林政执法管理,指导乡镇林业站、木材检查站和林政稽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5.政策法规股(电话:5)研究林业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林业政策法规),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林业政策法规提出相应的意见和方案,协助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县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等方面的综合性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性审查、报送登记、备案、发布和编纂汇总工作;监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贯彻实施林业政策法规的情况,提出监督意见;监督林政执法工作,审查林业行政案件,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调查取证、组织听证;根据委托承办林业行政诉讼和负责行政复议;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林业法律知识,负责组织林业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办、年检和管理工作;承办与林业政策法制有关的其他工作。6.森林防火办公室(电话:9、119)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上报和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组织全县护林防火机构及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对县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助局领导联系森警中队;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7.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电话:0)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县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等的发展战略、规划、技术规范,经上级批准后,组织和指导实施,并监督执行;研究、组织、指导全县野生动植物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和办理全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利用、调运等工作;组织全县野生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研究和提出全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负责承办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8.林业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电话:3)根据省林业厅稽查办和市林业局及县林业局下达的工作任务编制稽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市、县林业局批准的工作计划,对重点资金、专项资金进行计划安排,对工程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参与林业重点和专项工作规划的编制,项目工程的申报、审核、会议和重点检查及调研;负责重点工程的会计核算、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及有关的业务培训。二、保山市森林公安局腾冲分局的机构性质和职能(电话:3)保山市森林公安局腾冲分局是主管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的副科级机构,下设3个职能股室(队)和5个林区派出所:办公室、法制股、刑侦队、猴桥林区派出所、固东林区派出所、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林区派出所、沙坝林区派出所、龙江林区派出所。森林公安分局的职能是:贯彻执行森林生态管理保护法律、法规,适时组织侦破辖区内发生的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对上述案件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林业行政处罚等职权;抓好全县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抓好林区治安防范,实施林区治安管理有效措施,保障林区治安稳定。负责全县森林公安的警员、警籍、警衔,武器装备和车辆、被装的计划申报和管理;受理下属林区派出所移交的重、特大案件;承办上级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腾冲县林业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能(一)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腾冲管理所(电话:0)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辖区内的林政、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管理;进行动植物资源调查、科研、教学和合理开发利用及基地建设;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二)森林资源管理站(电话:8)管理编制全县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操作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营林生产调度、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全县植树造林(含人工更新)、封山育林的实绩进行核查;组织造林作业设计和检查验收;对国有林场(苗圃)、乡镇林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负责全县林木种苗的宏观管理和受局委托行使种苗执法;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林业刑事案件、技术支持和征占用林地的调查,以及森林火灾损失调查。(三)国有林场管理站(电话:3)编制上报国有林场的年度木材生产和营林生产计划,清查上年度木材生产库存,结合各林场实际,计算各林场盈亏平衡点,制定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上年度营林生产情况进行总结,结合各林场营林发展规划,确定下年度营林生产计划;根据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对国有林场年度限额采伐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国有林场的伐区作业设计及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以及迹地更新的检查验收工作;审核国有林场新修伐区公路的规划设计,监督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根据伐区公路投资预算对公路沿线可采资源进行评价,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根据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对国有林场营林生产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项目造林规划设计的审批及检查验收及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及检查验收,对营林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把关,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指导国有林场建章立制并监督执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职工管理制度,增强国有林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消除安全隐患,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完善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国有林场基本建设规划设计进行初审,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查,对各林场基本建设项目做总体调查,对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资源状况、地理条件、周边社区环境、投资预算进行综合评价,为局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牵头组织国有林场项目的评审及管理,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各林场实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把质量关,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指导国有林场利用资源优势,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负责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服务站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四)农村能源站(电话:0)负责全县的农村能源管理和推广工作,并兼有部分科研职能。具体是:办示范点,培训农村能源技术骨干,抓好沼气建设工作,积极推广省柴节煤灶、太阳能、微型小水电等项目,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以煤代柴、以电代柴、以沼气代柴、以液化气代柴的农村能源“四代”工作,并坚持不懈地开发生物质能以及利用其他新能源工作,逐步调整我县的农村能源消费结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电话:0)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云南省森林管理条例》,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防治、检疫工作,搞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做好防治工作。(六)整顶木材检查站(电话:)、中和木材检查站(电话:2)、侍郎坝木材检查站(电话:0)、林区木材检查站宣传、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对竹、木、柴、炭、大宗林副产品及野生动植物的运输实施监督、检查和森林防火期内的防火检查,对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偷拉私运木、竹、柴、炭及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七)乡镇林业工作站(18个)宣传、贯彻和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协助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受委托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或委托的其他事项。(八)来凤山林管所(电话:3)以实现森林公园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的,保护好来凤山的森林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城市居民创造优美的休闲娱乐环境。具体体现在做好林政执法工作,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工作。(九)林业技术推广站(电话:1)推广先进林业技术,促进林业发展;林业技术推广:林木良种繁育技术推广,林木用肥技术推广,林木用药技术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推广,森林资源培育技术推广,水土保持技术推广;林业推广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林业技术开发试验示范区管理;林业技术推广活动监督管理与指导;林业技术人员培训。三、对外公开、办理的服务项目(一)资源林政管理1.核发国有、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2.核发省内国内木材运输证;3.核发省内边贸木材运输证;4.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批准;5.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 承办机构:资源林政股股长:王建林    电话:3(二)森林防火1.计划烧除许可;2.森林防火期在林区野外用火,进入林区等许可。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承办机构: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张伟    电话:9(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1.核发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2.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承办机构:森林资源管理站站长:段成波  电话:8(四)森林植物检疫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许可。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承办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刘湘早  电话:0(五)农村能源建设1.沼气池建设:主要是8—10立方米曲流布料水压式沼气池和“上浮罩”式沼气池的推广及沼气综合利用技术的运用。2.节柴改灶:主要是热效率在30%以上的省柴灶的推广。目前我县仅有马蹄灶(锅炉灶)能够达到此标准。3.太阳能:主要是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和运用。项目申报程序:由各村、组或农户向所在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由林业站将实施农户名单汇总后上报农村能源站,农村能源站制定出年度实施计划报林业局同意后,再上报省、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列项。补助标准:项目经省、市列项后,沼气池项目补助标准为500元/口,林业局配套补助根据当年的财力情况制定。项目验收及补助资金兑付形式:项目实施结束后,首先由林业站进行自检自查,最后能源站根据项目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即拨付补助资金到林业站,由农户持验收合格证及户口薄到林业站领取补助资金。承办机构:农村能源站站长:尹必期  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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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国家储备木材的接收、检验、索赔、保管保养及调拨出库工作,根据《国家储备物资(综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综合制度)的规定,结合木材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订货 第一条 订货合同的签订、下达、变更及清理,按综合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接转 第二条 进口木材的接转工作,海运到货的按综合制度的规定,由有关港口办事处负责,陆运从满洲里、绥芬河口岸到货的由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从二连口岸到货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 接转中的各项工作,根据各口岸(港口)木材转运的实际情况,按照综合制度和港口接转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仓库接收检验 第四条 接收检验要求  木材接收检验工作应贯彻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原则,确保材质清、量准,不误索赔。 第五条 搓收检验准备  (一)了解合同条款,熟悉标准及有关规定,掌握检验要点和方法,制定接收计划。  (二)从便于出入、便于作业、方便管理和消防出发,统筹规划卸车、检验、归楞场地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业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合理配置各种作业机具和消防、照明设施,并使之处于完备状态。 第六条 催货  为保证国产木材接储计划按时完成,应根据到货情况,采取积极措施,了解供方木材生产形势及发货情况,密切供需关系,督促供方认真执行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交货。 第七条 卸车  (一)卸车前,应逐车检查货车装载和捆绑情况,核对车型、车号,检查包装物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铁路部门共同检查,做出记录以便查处。  (二)卸车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分车堆放。苏联陆运进口材还应按口岸点根小票恢复苏车。  (三)卸车后认真清理装车用料(车立柱、捆车器、铁线等),据实填制《到车包装物登记表》并设专帐、该料应入库保管,以备出库时继续使用,需要回送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回送。 第八条 鉴定验收  (一)木材应逐根验收。国产按国际验收;进口材实行“一木双检”既要按国外标准验收,确定材质、数量,以备对外索赔;又要按国际验收上报入库,以便国内调拨。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逐根分清树种、等级、径级、材质,作出检验记录。按树种、等级分别计算材积,填制检尺野帐,进口材要实行双检,双汇总。  (三)对检尺帐审核无误后,国内材按合同价;进口材按代理价填制验收单,凭以记保管员帐和垛卡。  (四)每批木材验收以后应及时填制《物资鉴定记录》(综合制度表九)。在验收过程中遇到材积短少、材质不符时,应及时进行复验,对有问题的抓紧办理索赔。 第九条 入库上报及入库前的损溢处理  木材鉴定验收完毕后,按下列要求及时填报《物资入库报告书》(综合制度表十)和办理入库前的损溢。  (一)材种分类  1.原木分针叶树加工用原木、阔叶树加工用原木、红白松;  2.坑木;  3.锯材分针叶树锯材、阔叶树锯材、红白松锯材。  (二)填报入库书  品名栏:木材,规格栏:材种(例如: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径级范围、长度范围、材质等级、检验标准。价格栏:国产材为国拨价进口材为代理价。件数、数量栏分别注明根数和材积(立方米)。备注栏分别注明具体树种(如:枞木、杉木)的根数和材积。  (三)入库前材积短、溢超过《木材统一送货办法》所规定的允差,其总值超过50元者,经与发货方联系无法提赔或补付货款时,应填报《待处理短损、溢余报表》(综合制度表十七),报国家局审批处理。 第十条 索赔要求  根据有关部门关于木材索赔范围和索赔手续的规定办理索赔,坚持实事求是、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同时要做到检验准确,估价合理、证据确凿、提赔及时。 第十一条 向国外发货人索赔  (一)根据鉴定验收结果,需要提赔时,应在索赔期截止前十天,向当地商检局申请复验,经商检局复验需向国外发货人索赔时,由商检局出具商检证,商检证中应列明商检费。  (二)收储单位在索赔期截止前五天将商检证书及有关资料送达中国木材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办理对外提赔。商检证应抄报省、区局和国家局。  (三)对于提出索赔的木材,务必按原车堆放整齐,注意维护,并划出索赔木材堆码示意图,以备国外发货人看货。 第十二条 向国内发货人索赔  国内木材需要提赔时,由收储单位直接向发货人提出索赔,并报省、区局,必要时报国家局。 第十三条 向承运部门索赔  凡在国内运输途中,因承运方责任木材发生短损、丢失等情况时,收储单位向承运部门索取货运记录办理提赔。 第十四条 获赔结案按综合制度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五章 木材的保管 第十五条 场地规划  (一)存放木材的场地应选择地势高,干燥通风,便于排水的地点(要远离明火作业场所)并备有充足的水源和可靠的电源。  (二)楞场规划  根据场地和各种设施情况,科学的规划楞场。楞垛种类以通风干燥垛为主,即原木与底楞垂直,单根分层放置,每层平行紧密排列。楞基一般可用原木中的次木或水泥墩,高度为40-60cm为宜。  (三)楞场管理  木材原则上应按本办法第三章九条一款规定的材种分别归楞,在资料和帐表中必须明确记载每个具体树种验收的情况。  每个楞垛要建立垛卡,注明物资情况及物资动态。 第十六条 木材的检查  要加强对木材储存期间的检查工作,尤其在木材的保管期间,特别是在4-10月份要经常进行检查并重点检查木材是否有腐朽、虫害、开裂等变质现象。如发现质量发生变化时,除逐级上报情况外,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腐、防虫、防裂处理。 第六章 调拨出库 第十七条 出库原则  以先进先出,推陈储新、保质保量的原则,按供货合同进行拨付,不得任意翻垛挑选。材积的超发和少发数量应按《木材统一送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库检尺评等  出库的木材应逐根重新检尺、评定等级,按实际的树种,径级、等级填写《出库检尺明细表》一式三份,一份随车发送用户,一份交财务办理结算,一份保管员存。 第十九条 填报出库结算单  每批木材出库后应及时填报出库结算单,出库结算单中的材种应与供货合同一致,材积和货款应为所出库的各个树种材积及价款之和。 第二十条 木材发运  (一)应严格按照发运要求进行装车,确保运输途中安全。  (二)木材出库后发生数、质量异议时应及时处理。  (三)每批木材(以一份入库书计算)全部出清后,发生数量变化时,应及时填报《库存物资短损,溢余报告表》,按综合制度所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处理;发生质量变化时,由收储单位专题逐级上报处理。 第七章 安全作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安全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文明生产、安全作业教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人身事故、防止物资、机具设备的损坏,保证作业质量,确保作业安全。 第八章 防火 第二十二条 库区内不准明火作业,必须动火时要经领导批准,并落实防火和现场监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需要照明作业时,应事先检查电源、电线及灯具是否安全可靠,特别是临时架设的线路更要符合用电规定,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四条 地处雷击区,应设避雷装置。 第二十五条 楞场区应有消防通道,保证消防车辆能迅速到达每一个木材垛位,楞场区应备有充足的防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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