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上海,保险在北京,2017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怎么办,要在哪里报2017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北京工伤保险-2018北京工伤保险条例
> 北京工伤保险-2018北京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工伤保险网站免费提供北京工伤保险,2018北京工伤保险条例等最新信息,欢迎访问栏目获取更多北京工伤保险信息。北京工伤保险更新时间:2016年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发布)
2016年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发布)
发表时间: 16:49:00 文章来源: www.9d4d.com
《2016年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发布)》是有独特网(www.9d4d.com)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有什么内容?分了多少条?如下是独特网小编整理的,欢迎阅读,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2016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附具相关证明:  (一)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二)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五)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第九条&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第十条&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医学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有关机构重新出具。  第十一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  工伤认定程序终止的,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一)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三)采用记录、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件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工伤认定决定中载明伤害部位。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疾病的诊断证明书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本市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认为伤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工伤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安装、配置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工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因工死亡职工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其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退休的工伤人员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发放。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新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按照原渠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现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现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冒用参保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事实,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  (三)将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条例》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03-20] [03-20] [03-20] [03-15] [03-15] [03-10] [03-10] [03-09] [03-09] [03-09] [03-09] [03-09]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受了工伤而公司不给我申报工伤保险怎么办
受了工伤而公司不给我申报工伤保险怎么办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广东-河源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1620 次
点赞人数:2 人
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可自受伤之日起30日后,1年之日自行申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在公司上班出了工伤老板没买保险没有申报工伤我该怎么办?
地区:广东-河源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2560 次
点赞人数:12 人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注意保留好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厂方没给职工交工伤保险,职工和厂方没有劳动合同,在上班时受了工伤,还可工伤申报吗该怎么申报?
地区:广东-河源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272 次
点赞人数:0 人
如果发生工伤,不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均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依法要求赔偿。
厂方没给职工交工伤保险,职工和厂方没有劳动合同,在上班时受了工伤,还可工伤申报吗该怎么申报?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37814 次
点赞人数:112 人
如果发生工伤,不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均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依法要求赔偿。
相关优质咨询
热门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不能读取jquery
不能读取工具条配置
不能读取工具条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您好!在分公司受工伤!需要自己到总部或保险公司什么的报销吗?还是公司故 -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您好!在分公司受工伤!需要自己到总部或保险公司什么的报销吗?还是公司故意推脱???
在线免费问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张建生律师上海-上海
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再向社保等申请理赔。
不是要赔偿的……是要报销医药费!
工伤认定。。。
起诉呀。。。
先申请工伤认定
立即免费咨询,获取专业解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海工伤鉴定在哪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