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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李云锋。委托代理人陈剑波,律师。被告杨玉芳。原告李云锋诉被告杨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剑波及被告杨玉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锋诉称,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饲料经销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供应饲料1374包共计27.48吨,至今被告还欠原告货款55902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902元,承担利息10787元。被告杨玉芳辩称,我欠原告货款55902是事实,我现在经济较为困难,请求分期归还。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饲料经销合同,合同约定:“一、饲料价格按甲方价目表为准,如有变动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二、饲料质量以饲料标签为准,允许误差1%。三、乙方经销甲方的饲料经销费商定为:虾饲料按每吨返还伍佰元整(膨化饲料增加壹佰元整)、蟹饲料按每吨返还伍佰元整。四、运输由甲方派车运到门市部,运费甲方承担。五、饲料到乙方处一周内如有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厂方,如甲方七天内没接到通知,则视为质量合格。六、甲方所定的饲料价格,如乙方现金提货,给于每吨优惠贰佰元。欠账不享受优惠。七、双方其他约定:甲方同意按50%的货款赊给乙方,货到乙方必须按50%现金带回,如违约每吨则按伍佰元返回,甲方可以中止合同,所有货款于号前付清等。甲方:李云锋乙方:杨玉芳,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供应饲料1374包共计27.48吨,每次送货均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均载明了饲料的数量、单价、欠款金额等,并约定:“收货人对以上质量和数量无异疑,货款从装饲料当天开始按月息壹分计算,逾期则从欠饲料之日起按月息贰分计息,并有溧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等”。双方经结算,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602元。庭审中,原告经核对送货单(欠条)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3602元,并按照约定从2013年1月起至2014年8月止按照月利息1分计算,承担逾期利息10720元。被告对尚欠原告货款53602元无异议,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上并没有约定货款利息,对于欠条上载明的利息自己当时也没有看清楚,故对此不予认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经销合同、欠条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53602元是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被告也表示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还,对引起本案讼争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53602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10720元,因原、被告双方约定了付清货款的时间,还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责任,现原告的计算方式及标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由于本案中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云锋货款53602元、承担逾期利息10720元,合计人民币643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6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0×××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曹晓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亚敏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声援!银行5亿贷款无分文损失,员工明显无罪,交行四员工却反陷囹圄,恳请山东省高院更改案件管辖权!
22:46:50 来源:  
徐昕按:一笔三方合作的5亿元&零风险&贷款,为什么让青岛交通银行四名职员身陷囹圄?而且,银行根本不认为自己“受害”,而是在努力营救被抓的员工。
来源|正义联接、界面新闻。信贷徐昕按:一笔三方合作的5亿元&零风险&贷款,为什么让青岛交通银行四名职员身陷囹圄?而且,银行根本不认为自己“受害”,而是在努力营救被抓的员工。青岛交行领导表示:四名获刑的交通银 行员工,均没在此案中获取任何个人好处。从结果上看,他们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没有损害其他方利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我和朱明勇大律师合作的这起大案,最近有阶段性进展。继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相关民事案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某民企老板想侵呑国有商业银行5亿巨款的企图业已破产。知名律师朱明勇的点评一针见血:一家山东民企,在开曼群岛注册,在香港上市,在淄博桓台县设厂。旗下两子公司签假合同骗取青岛交通银行五个亿贷款,到期不还,银行为保护国家利益,按合同依法扣划其保证金,于是这家企业联手所在地桓台县公安立即出马从淄博桓台县跑去青岛这个国家计划单列市把被骗单位银行从行长到业务员一干四人抓来桓台,这家企业还派人参与审讯。之后桓台检察院法院一路绿灯居然把青岛这家银行的人全给判刑了。然后又玩管辖权手法在本地起诉银行要求返还保证金,好在被山东省高院及时发现纠正。这种操作模式是不是把鸿茅药酒和凉城警方甩出98条大街。这家老板贵为人大代表,曾官至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但是,也不想想,这么low的手段就真的能把国有银行的五个亿给干了?周永康当年也不会这么胆大吧。山东自古出响马,但那也只是劫劫民财而已。这回劫了国库里的“生辰刚”,好戏也许才刚刚开始……本案的实质是,骗贷的反找公安抓银行的人,桓台公安无管辖权却跑到青岛抓人,几位银行员工明显无罪……希望山东高院改变本案的管辖权,或桓台检察院立即撤诉。交通银行“5亿违法放贷案”发回重审记者:王昱倩界面 一笔金额5亿元的贷款,逐渐波及,引发一场始料未及的风波。日,淄博市中级法院通知被告人律师,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行长戚静、行长助理赵声、客户经理刘兴尚、营运主管费璟波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被发回重审。此前,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戚静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十万元;赵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兴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费璟波犯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交通银行称,地方企业参与办案,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侵占国有资产5亿元。企业却呈现了另一个版本:该集团财务总监与银行工作人员、其他企业恶意串联,刻意隐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造成理财资金损失5亿元。祸起询证函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的会计主管费璟波,无论如何也不会料想到,一项领导打过招呼的业务,竟为她带来两年的牢狱之灾。日,两份来自瑞华会计事务所的询证函引起了费璟波的注意。询证函要求银行核对一笔账户名称为“交行保证金-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缴存户”的余额,显示有2亿元。依据《交通银行“531”工程单位资信证明和询证函业务管理及核算办法(暂行)》(以下简称“531”规定),当询证函第一次寄来时,营运副主管乔磊拒绝对该笔保证金询证,并在信息不符的一栏中注明该笔资金非银行存款。作为市北支行的行长,戚静的一个电话改变了第二次询证。戚静要求费璟波,“你找找上级分行的会计部,研究一下该怎么办。”在后来警方对费璟波的调查中,费璟波承认,如果不是戚静的指示,“保险起见,我不会直接出具。”费璟波查询到,“531”规定当时还未在青岛分行上线。未上线分行仍执行《交银办【2008】12号文件》。该文件规定“转入保证金的存款不能出具资信证明”,但对银行询证函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她又问了青岛分行的营运部人员,得知青啤集团的保证金能询证,于是,她对东岳集团的保证金账户进行了询证。据费璟波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她一直认为这是一笔保证金。未曾料想,对这笔资金性质的争议,交通银行市北支行卷入了连环旋涡,无法抽身。事情要追溯到日。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与东岳集团附属子公司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及两家盟诚系公司盛泉节能、恒泰节能订立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规定: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向盟诚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亿元,为其向东岳集团购买货物提供融资支持。时任东岳集团财务总监李滨负责与交行交涉这项业务。李滨提出,为支持该笔贷款的进行,东岳集团可以提供同等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但不能签订保证金合同。市北支行行长助理赵声提出,可以签订类似“保税仓”业务的协议。经手该笔业务的分行法律合规部人员曾对警方表示,当盟诚系不偿还5亿元贷款时,银行可以查封盟诚系从东岳购买的货物,东岳再以回购货物的形式偿还债务,所以,这笔5亿元担保金性质的资金被书面定义为“回购准备金”。2015年6月、7月、9月,恒泰公司三次逾期支付交行利息。根据三方协议规定,青岛交行扣划了东岳集团账户上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此后的事件发展陷入罗生门。据东岳集团《法务审阅报告》的说法,属于东岳集团的5亿元存款,自2014年底存入青岛交通银行后,余额一直保持不变。日,通过向交通银行查询,这笔资金余额变成了零。东岳集团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并称财务总监李滨与银行人员恶意串通,隐瞒三方协议的存在,涉嫌侵占公司资金。银行则认为:三方协议和购销合同是在东岳集团主导下签订的,是各方当事人的公司行为。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当恒泰出现逾期违约,或恒泰、东岳化工发生重大产权变化、债务纠纷等,青岛交行认为有可能影响青岛交行对恒泰债权安全的情况时,有权自主决定或采取措施,扣划回购准备金。日,被指精心策划该案的李滨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捕。但令银行方面没有想到的是,桓台县公安的侦查,逐渐波及青岛交行,并由此引发一场始料未及的金融风暴。日,青岛交通银行市北第一支行客户经理刘兴尚被桓台县公安采取刑事拘留。7天后,费璟波被刑事拘留。一个多月后,行长助理赵声被采取刑事拘留,7月15日,行长戚静被刑事拘留。四人涉嫌的罪名均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东岳集团的指控中,四人违规出具了询证函,掩盖了5亿元资金的保证金性质,与李滨串通,刻意隐瞒存在三方协议的事实。在桓台县检察院的指控中,戚静、刘兴尚、赵声又多了一项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五亿元放贷始末根据一审判决书,盟诚系公司负责人李方学承认:原东岳集团财务总监李滨长期将该集团的资金拆借给盟诚系公司,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赚取资金利息。2014年底,盟诚系公司无法偿还东岳集团的13亿余元借款,东岳集团面临年度财务审计,李滨多次催其还款。于是,李方学想从银行贷款去还款。在青岛的一间茶楼里,盟诚系负责经办贷款业务的田茂连与行长戚静、行长助理赵声见了面。据戚静的说法,田茂连称,为了让东岳集团年底的财务报表好看,想从银行贷款,且东岳集团可以为贷款提供百分之百的现金保证。接下来的事实众说纷纭。戚静、赵声等交通银行人员称,田茂连提出,盟诚系公司和东岳集团有贸易关系,可以通过贸易的形式做贷款。戚静随后安排赵声落实贸易关系的真实性。没过几天,赵声称,他侧面打听了解到,可能是真的。在田茂连的叙述中,戚静等人主动提出银行可以做一个有贸易背景的低风险业务,但众人心知肚明,贸易只是一种设计形式,并不是真的。一审判决书指控:行长戚静、行长助理赵声、对公客户经理刘兴尚,明知购销合同虚假、此次贷款所依托的贸易背景不真实,通过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亿元。贷款发放后,田茂连等人通过给交通银行青岛市北第一支行揽储2亿多元表示感谢。在揽储该项业务时,交通银行究竟是否知悉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界面新闻记者梳理相关证据发现,这一关键情节疑点重重。首先,在贷前调查中,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匹配相应的信贷或融资产品、定制业务方案。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协调,让客户提交合格的资料并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企业的行业地位、经营历史、风险防范程度等,银行对其形成初步判别。戚静的证言称,银行认为,东岳集团是优质客户。“市北第一支行愿意借助这次机会,与东岳集团发生业务,方便日后合作。所以意识到田茂连所说的贸易可能是虚假的情况下,最后还是推动了贷款的发放。”进入贷时审查阶段,疑点逐渐暴露。其一,田茂连带李滨来到青岛交行,李滨表示,东岳集团是上市公司,不能签订保证金合同。戚静随即和赵声商议,拿出一份三方合作协议文本,经青岛分行法审修改通过。其二,客户经理刘兴尚接手后,他发现,盟诚系两个公司要从东岳高分子、东岳化工购买聚氯乙烯、聚四氟乙烯,但两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这两种化工产品的资质。他随即汇报给赵声。不久后,盟诚系公司人员将变更后的资料送了过来。根据一审判决书,界面新闻记者梳理证词发现,疑点随后被消除也基于两点。第一,田茂连带着刘兴尚、赵声拿着三方协议,购销合同及其他手续去了东岳集团及下属两家子公司签字、盖章。经由出纳人员张潇琳盖章,又听到李滨与董事长张建宏通话,交行人员确定了东岳集团进行该项业务的真实意愿。第二,李滨所携带的公章、法人章经银行系统核验真实、无误。青岛交行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5亿元贷款直接支付给资金的实际受益者东岳集团,东岳集团再向盟诚系发货。这样一来,防止借款人盟诚系将贷款挪作他用。该项业务亦经过了重重把关:刘兴尚和另一个客户经理进行初审,其后,戚静审查后签字确认。支行上报青岛分行后,又至少经过四个环节的审查。在青岛分行的贷审会议上,通过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了这项贷款业务。日,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向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发放5亿元贷款。同日,东岳子公司转入5亿元到交通银行账户上。该案戏剧性反转之后,东岳集团称,该协议的签署,完全是李滨的个人行为。东岳集团管理层,并不知悉三方协议的签订,也不知悉与盟诚系的贸易关系。他们称,2011年4月底,李滨向管理层提出,为减少资金的占用成本,建议与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利用这些银行承兑汇票。由此,公司管理层认为,这笔资金是公司投资的理财交易或产品。他们提供的证据是,李滨发给财务官的电邮,包括集团投资交易的详情。这笔资金交易未出现在电邮中。东岳集团怀疑,该协议是由李滨与青岛交行、盟诚系公司恶意串通,刻意隐瞒,骗取东岳集团巨额资金的犯罪行为。直到庭审阶段,双方仍就此进行激烈的交锋。交通银行要求法院调取东岳集团的用印申请单、用款申请单。但桓台县法院仅调取了一份用印申请单,上面只有李滨的签字,意味着公司章、法人章的用印审批仅需李滨的同意。“如果5亿元的资金从公司流出,管理层说不知道。那么,银行付给东岳集团5亿元的贷款流入,东岳集团也没有人察觉吗?”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一名高管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道,“简直匪夷所思。”银行风暴基于银行方面的说法,在这笔交易的贷后管理阶段,贸易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更多地暴露出来。上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高管讲述,5个亿的贷款入账后,“企业拖了很久,没来对账”。放款后,刘兴尚称,他向盟诚系索要购销货物增值税发票和进出货清单,盟诚系回复,行情不好,还未提货。贷款发放后三天,李滨打来电话,要求询证函的户名直接写公司名称,不能写交行保证金,遭到了戚静的拒绝。界面新闻记者得到的一份东岳化工出具的《关于交通银行“欠息情况的函”的回复》,2015年7月,东岳化工称:聚氯乙烯的市场价格一直处于下降趋势,未来有反弹较大的可能,我司将会继续延续与山东恒泰及贵行的三方合作。事实上,依据判决书,恒泰、盛泉公司的会计证实,盟诚系公司账目上自始至终没有任何贸易记录。2015年10月,市北支行扣划了保证金账户上的5亿元。根据东岳集团的《法务审阅报告》,最早在2015年8月,东岳集团经由内审发现了与盟诚系的欠款关系,并安排了还款协议。2015 年 11 月 2 日,东岳集团向青岛交通银行查询到保证金余额为零后,立即向公安当局举报。东岳的说法是,李滨当时全权管理理财事务。财务及法人章、网银优盾、支票簿、开支票密码器及会计凭证,由两位出纳员保管。李滨与两位出纳员都属于结算中心的员工。事发后,两位出纳员亦被控制。两家附属公司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的财务部长称,李滨告诉他们,该交易已获集团管理层批准。由此,他们并未进一步询问。11月2日当日,李滨挪用资金案正式立案。知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戚静案,是侦查李滨挪用资金一案发现的“案中案”。戚静的姐姐戚萍说,一开始,桓台县警方告诉戚静,是询证函的事。费璟波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2016年,桓台县警方多次到支行做调查笔录。直到被带走,费璟波还以为,她是去做笔录,但随后被刑拘。“回忆案情细节时,我想了许多天。每年春节后,支行要做的询证函业务达到数百户。这对我就是一笔普通业务。实在没料到,以后发生的事。”“那段时间,交行上下人心惶惶。”上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高管说。“我们都感觉,踩着高风险的职业红线。如果合同是真的,企业还能反悔,说来签合同的是个‘临时工’,按这个逻辑,要有多少银行人员被判刑?由于这件事的影响,戚静也停止了工作。”日,戚静、赵声、刘兴尚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立案。7月15日,戚静被刑事拘留。次日,她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企业被指参与办案该案经由四次开庭审理,戚静、赵声、刘兴尚、费璟波的律师均作无罪辩护。开庭时,四位律师均向桓台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他们认为,贷款行为主要发生在青岛。庭审质证中,法官答复,交通银行把询证函发回瑞华会计事务所后,事务所派审计人员进驻到东岳集团,该过程发生在桓台,另外,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李滨案有牵连——因此,桓台县公安局有管辖权。戚静所作的12份有罪供述都发生在监视居住期间。戚静当庭指出,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有两名东岳集团的人参与看管她。一段押送戚静到讯问室的录像出现了这两个人的身影。在法庭上,戚静的辩护律师还称,戚静等人对贸易背景尽到了审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戚静明知贸易背景虚假而实施贷款。田茂连所说,为了账面好看,没有法律规定该目的不合法。因为将第二年的销售通过一定方式提前实现是企业年终的惯常做法,并不违法。该目的不能证明,侦查机关认定的贸易背景虚假。此外,他还称,青岛交行发放的5亿元贷款,通过扣划回购准备金,银行没有损失,戚静的行为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证明李滨的行为是公司行为,并不存在与银行的恶意串通,银行方面出示了一份加盖东岳化工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的《入账资金证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东岳化工仍要求和银行发生贷款业务。银行方面称,由于前次5亿元贷款依据的贸易未发生,戚静为了进一步确认贸易真实性,要求面见东岳集团的董事长张建宏,张建宏当面确认了2000万贷款业务的真实性。后来,银行再次发放了贷款2000万元。疑点重重的是,后来证明,此时的李滨挪用资金案已案发,其被解除职务、取保候审。但他和张建宏一起来到青岛,声称继续做贸易并且要求贷款。银行指出,在桓台公安调查之前,东岳集团方面以涉及企业秘密为由,李滨的电脑档案曾遭删除。但公安随后称,删除的档案未影响调查结果。东岳集团曾发布公告称,按公安局的调查报告,除李滨及该两位出纳员外,集团无其他人员涉案,被挪用资金流向经已查清,去向与管理层无任何关连。日,桓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戚静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赵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刘兴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费璟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依据一审判决书,辩护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不知贸易背景虚假、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均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戚静等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国家信贷管理制度,虽然没有造成银行损失,但不影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法院同时认为:费璟波在柜员乔磊、郑蔚第一次已经如实出具询证函的情况下,根据戚静的指使,出具了与第一次询证函内容完全相反、违背客观事实的询证函。其辩解不予采信。宣判当日,十几个武警守在法庭内,氛围紧张。听到一审判决的戚静脸色惨白,瘫倒在地。法警搬来椅子,让戚静坐着休息。五亿元之争工商资料显示,创建于1987年的东岳集团注册于开曼群岛,2007年在香港上市。公司前身是济南化工厂桓台分厂,其后与马来西亚新华联集团合资合作。东岳集团的厂区位于淄博市桓台县,系当地重要工业企业之一。2016年,东岳集团年收入为79.69亿元,净利润6.15亿元,缴税2.46亿元。受李滨挪用资金一案影响,自日,东岳集团宣布在联交所停牌。停牌维持了一年又两个月。复牌当日,涨幅高达101.46%。但即便经过一倍的涨幅,东岳集团的市盈率仅有8.7倍,市净率0.95倍。一审判决后,戚静等人均表示上诉。作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偶罪,3月12日,青岛市市南分局就交通银行青岛分行贷款被骗案立案,与此同时,东岳集团子公司东岳高分子、东岳化工于山东省高院向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第一被告),淄博盛泉节能、恒泰节能公司(第二被告)提出民事诉讼。东岳集团指出,该诉讼原因是,各被告被指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东岳集团申索要求:确认《三方协议》无效,青岛交行交还基于《三方协议》划扣的人民币5亿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承担诉讼费。日,山东省高院正式立案。日,该案在山东省高院正式开庭审理。界面新闻记者获悉,审理的重点在于:确立三方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交行应返还东岳5亿元回购准备金还是东岳应返还交行5亿元贷款。在法庭上,东岳公司称,三方协议系虚假合同,严重损害了东岳公司的利益,无论合同有效或无效,东岳集团对青岛交行无支付义务。东岳公司亦提出,本案事实查明有赖于刑事判决,即李滨挪用资金案和戚静违法放贷案的结果,恳请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行审理。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称,李滨的行为是单位行为,反对中止审理,相反,东岳公司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盟诚系公司则表示,本诉和反诉都不应得到支持。李滨的行为是否经由东岳公司其他负责人认可,不在青岛交行和恒泰公司的审查义务范围之内,也没有审查能力。青岛交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犯罪行为,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问题,不能作为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盟诚系表示,事实上,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和获取非法利益。在该民事案开庭的当日,戚静等人的刑事案件有了新的进展。淄博市中级法院向他们的辩护律师作出二审裁定的通知:撤销山东省桓台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青岛交通银行“5亿违法放贷案”关联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东岳集团诉讼请求被驳回王昱倩 界面新闻日,界面新闻记者获悉,在山东省高院审理的东岳集团附属子公司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与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第一被告)、青岛市北第一支行(第二被告)、山东恒泰公司、盛泉公司(第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下达一审判决: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的本诉请求和交行青岛分行、交行青岛市北支行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日,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青岛交通银行市北第一支行原行长戚静、原行长助理赵声、原客户经理刘兴尚、原营运主管费璟波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2-6年有期徒刑和罚金。交通银行称,地方企业参与办案,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侵占国有资产5亿元。企业却呈现了另一个版本:该集团财务总监与银行工作人员、其他企业恶意串联,刻意隐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造成理财资金损失5亿元。在东岳集团发布的公告中称,公司的前任财务总监李滨涉嫌挪用资金14.782亿元。其中,两笔存入青岛交通银行市北第一支行的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3亿元的存款余额长期保持未变,经查询后为零。东岳集团立即报案。日,李滨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日,持续近3年的青岛交通银行“非法放贷案”有了新进展:其市北第一支行行长、行长助理等人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被淄博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在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日,东岳集团在山东省高院发起的民事诉讼正式开庭审理。东岳集团将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北第一支行、山东恒泰公司、盛泉公司告上法庭,诉讼原因为各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在《民事诉讼状》中,东岳集团认为,青岛交行与盟诚系恒泰公司、盛泉公司伙同东岳集团前任财务总监李滨,未经原告授权下,擅自以公司的名义订立一份《三方合作协议》,并将5亿元保证金存放于市北第一支行。原告申索要求:确认《三方合作协议》无效;交还被指基于《三方合作协议》划扣的人民币5亿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及该诉讼的相关讼费由各被告承担。青岛交通银行提出反诉请求:东岳集团及恒泰公司、盛泉公司返还基于《三方合作协议》收到的资金5亿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三方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本案涉及的5亿元款项应如何处理,是否存在返还问题。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山东省高院认为:第一,关于《三方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该协议的签订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材料均加盖了东岳化工(以下同:或东岳高分子)的印章,且东岳化工对印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交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与东岳化工所发生的业务。李滨的行为是否经过了东岳化工的特别授权,是否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是东岳化工的内部管理范畴,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本案也不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贷款发放前银行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以及发放后的贷后检查,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银行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是银行的自我规范行为。本案中即使银行存在未尽职调查的行为,也不能必然证明存在与李滨等人的恶意串通以及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第二,关于5亿元款项如何处理,是否返回,如前所述,《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东岳要求青岛交行返还所扣划的回购准备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青岛交行扣划回购准备金后,其时发放的贷款已收回,债券已实现,所以要求东岳返还收到的资金也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其次,即使《三方合作协议》无效,本案所涉的5亿元款项也不存在返还问题。东岳化工关于《三方合作协议》无效后应分段返还的处理主张,实为割裂了《三方合作协议》的整体性,且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另外,法院认为,李滨以及青岛交行市北第一支行的相关工作人员虽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但李滨是否存在挪用资金行为以及交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均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以,本案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不应中止审理。东岳的该诉求不予支持,相应的对东岳关于调取李滨案和戚静案的相关证据的申请,亦不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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