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骗的负责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与存款员工有没有责任?

P2P公司出事,业务员的金额246万,定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问如果判刑会判多少_百度知道
P2P公司出事,业务员的金额246万,定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问如果判刑会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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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认证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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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识。了解一审案件的立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年以上,20年以下。
说好一起看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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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着急,先冷静下,客户电话还有吗?
刑辩律师肖芳华
来自知道合伙人认证行家
刑辩律师肖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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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芳华律师,男,1968年生,江西赣州人,曾任大学刑法学教师,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开始执业,深圳资
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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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十五年
错了是十年
而且还要考虑到这些款额能否追缴回来 还有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是否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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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首起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
发布时间:&来源:余杭晨报&点击率:
  以高回报、投资有奖为诱饵“吸金”3000余万元  我区首起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  “投资有风险”这话已经耳熟能详,但很多人未必真明白,投资到底会面临哪些风险。余杭法院日前作出宣判的我区首起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堂风险课。  设立P2P网贷平台 未经批准吸纳资金3000余万元  易某是余杭本地人,2013年10月,他成立公司,并在互联网上设立P2P网贷平台,经试运营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正式上线运营。试运营及正式上线运营期间,易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其他金融网站及平台自身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以高回报、投资有奖励、承诺一定期限内归还投资本金和投资回报等为诱饵,在平台发布借款标等投资项目,同时在平台自设“马甲号”(在同一论坛中注册不常用的ID)进行虚拟投标,吸引全国各地民众注册为平台会员(投资人)并向平台充值投资。至案发,易某通过平台吸收全国各地投资人297人以上,吸收资金达3000余万元,所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投资回报、公司日常运作开支等。  2015年4月起,因平台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无法正常从平台提现,共导致约40名投资人损失金额约560余万元。  承诺投资回报年利率18% 大部分投资人未实地考察  据了解,投资人分别通过平台QQ群、网络、朋友介绍等途径得知该公司的P2P网贷平台,后注册成为会员,在平台充值、投资。期间,部分投资人在投资前到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当时,易某表示自己有房产、木板厂和种植基地并带领参观,使人相信其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但大部分投资人没有核实过平台发标的真实性,因为发标时间短、没时间去考察,只能通过平台上传的资料了解,有疑问的会打公司的客服电话咨询,公司还有官方QQ群来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该平台承诺投标回报为年利率为18%加奖励,充值方式分为线上线下,投资操作程序为平台发标后将投资款充值到平台账户,投资人满标后计息,到期后投资人可提现到银行卡。投资期间资金系由该公司和易某控制,投资人和发标人(借款人)是不接触的。大部分投资人选择在平台投资是因为平台的利率高、奖励多,也有的是看中平台老板易某是本地人的因素,起初平台在投资到期后能正常提现,2015年4月开始便不能提现。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易老板”被判刑  站在被告席上,易某表示,自己原先是做实业的,对金融知识及法律知识不熟悉,没有想过要去做融资金的生意,后来因为资金短缺,看到了P2P的好处。一开始运作时没有经验,后来发现要想吸收到资金必须提高利息,增加各种奖励,但这样一来经营成本远远超过了收益,为了弥补P2P的利息只好东挪西借,直至资金链断裂。  “我后悔莫及,我认罪服罪,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让我尽早回归社会。”易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  法院认为,易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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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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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我省首例P2P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_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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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P2P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
   中国江苏网2月21日讯& 人们都希望通过理财投资让钱生钱,但面对高到离谱的回报,应该报以警惕之心。昨天,记者从新北法院了解到,经市中院审理,该院最近判处的一起P2P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维持原判,以年息20%非法吸收2000多万元公众存款的石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3年,并分别处罚金30万元、20万元。据了解,该案是我省首例P2P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6月至10月间,石某成立“常州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了“汇宝信贷”民间理财平台(www.hopexd.com)后,发布投资信息,以每年20%的收益为诱饵,在“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网站和“汇宝信贷官方QQ群”,针对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推广,向24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750万余元。同年8月至10月间,王某得知石某利用上述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仍介绍多人向石某借款,并提供借款人信息,组织安排所谓的“考察”。这些信息被石某发布至“汇宝信贷”民间理财平台后,又吸引90余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47万余元。拿到这些钱后,王某以月息30%向外出借,并与石某平分利息收益,获利63180元。
  日,石某自动投案,同年7月29日,自知逃不了的王某也投案自首。据了解,这是我省告破的首例不良P2P网贷平台犯罪案件。经调查、审理,新北法院一审认为,石某、王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虑到两人有自首、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法院判处石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处罚金30万元;王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20万元。
  石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被市中院二审驳回。
  据了解,P2P理财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是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双方借贷需求的一种新型理财模式。近年来,P2P网络信贷在国内迅速增长,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导致P2P网络信贷成为经济犯罪的温床。不良P2P网贷平台以高额利益吸引投资,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戏,投资人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中。审判法官介绍,本案中,汇宝公司并不具备相关资质,经营范围也不包括自我融资或众筹等经营内容,实际从事的是吸收不特定对象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提醒人们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引导理性投资,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芮伟芬 王芳)
责任编辑:贾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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