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房子卖了,自留山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都确权给买主了,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还能要回来吗

农民辛苦开荒的土地,能进行土地确权和享受农业补贴吗?-来买地网
农民辛苦开荒的土地,能进行土地确权和享受农业补贴吗?
  2018年底确权将全部完成,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土地将朝着精细化管理方向发展,全国的每一块土地都会有明确的权责属性,农民辛苦开荒的土地,能进行和享受吗?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增加农业用地面积,国家提出保护开荒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出“谁开荒,谁收益”政策,鼓励农民适当开荒有种植条件的土地。  在最新修编的中关于开荒土地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关于开荒土地的权属问题,各地解决方案都处于探索阶段,但从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对于开荒地的处理情况看,多数地区未把开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到农民头上,而是采用集体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这一部分土地也是无法享受农业补贴。  这片土地不属于你,属于国家的。按照土地资源法的规定,任何土地都是国有,私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像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去当地的国土部门办理。这个土地所有权性质,如果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给村上签有承包合同的话,原则上土地使用权是归村集体的;如果当时签有承包合同,而且承包合同的年限还没有到期的话,那这个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你家的。  开荒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边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就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第五十九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土地确权农村土地确权什么是自留地?农村自留地该如何确定归属?自留地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东西,我们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没有继承的权利,只有使用权。国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法律是怎么规定自留地的继承问题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户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个人所有。你父亲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也就是说你们有权利经营自留地,自留山。但是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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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土地确权结束后,土地可以“永久性”流转吗?准确消息来了
最近有网友询问土地确权工作结束以后,农村土地可不可以“永久性”流转?确实,今年是土地确权工作的最后一年,到年底即将结束,有些人觉得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就打上自己的标签,彻彻底底的属于自己,认为想把土地租出去,租多久都随便自己,认为土地能够永久性的流转出去。在这里要告诉大家,这个说法是谬论。这么认为的朋友,一来不清楚我国的土地性质,二来不了土地确权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因为在我们国家,土地根本不存在永久性交易这么一说。具体原因,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一下。01我国的土地性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宪法中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农村村民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个人只能承包土地,只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个人只是可以拿集体土地用来耕种或者其他用途。所谓的永久性流转,就等同于买了地,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的。02土地流转是有时间期限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农户拥有的只是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在承包时是有期限的,例如二轮土地承包中的耕地承包期限是30年,国家的政策是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如果你现在流转土地的话,农户原来的土地承包期还剩下2年,那么你最长的流转期限就是32年,等到期之后如何处理还要看国家到时候的政策了。03土地流转和转让是不一样的土地流转,流转的是经营权,承包权还在人家手里。如果你认为土地“永久性”流转就是获得土地承包权的话,那么你可以在发包方、流转农户以及村内农民这三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把土地转让过来,然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就行了。有人说,土地确权为了让农民更方便的进行土地流转,进而发展规模经营;也有人说,确权是为了让农民放心、安心进城。而也有学者表示,农村土地确权能让农民收入提高,能使他们有了在城里购房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那么土地确权的目的和意义到底是什么呢?1、根本目的: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更好地发展农业农村土地确权,不是为了让农民放弃土地而进城,也不可能成为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手段,谈不上农民收入因此而提高,从而产生在城里购房的需求。土地确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土地以及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更好地发展农业。2、意义:让农民放心流转,还能给自己留条后路之前我国土地的权属,总是飘忽不定。老百姓认为自己的土地不一定哪天就被人家收走了,很多基层干部也在讲,你还有10年、15年,土地要收回了,这样的话闹的人心惶惶。这时土地的利用就出了问题,老百姓就不愿意在土地上进行长效的投资,不愿意来养地,这就使地力遭到了损伤。另外一个方面,通过确权,确实可以让老百姓放心去流转。这个地是我的,我流转给别人了,进城去打工,仍然有一条退路,万一在城里边生活不下去了,或者是想回家种地,可以继续回来。而不是要把它彻底的流转给什么人,把这条路给断掉,这样对社会没有好处,对农业发展也没有好处。农村自留地怎么确定归属?自留地需不需要确权?
农村自留地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那么这样的土地应该怎么确定归属呢?而且现在自留地需不需要参与确权呢?下面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自留地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小组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农村自留地怎么确定归属?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用途。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自留地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在没有取消农业税时,国家不征农业税。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农村自留地需不需要确权?首先,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确权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解答》第七条规定:关于自留地和园地的确权登记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确权问题,凡是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1、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2、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是自留地。其实农村自留地的归属权也是很好确定的,并且大家还要注意,自留地也是需要进行确权的,大家一定要记得去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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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这边,是一旦你户口迁出村里那所有的土地山林都归村委会所有
有林权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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