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个公司财务负责人有哪些风险的问题需要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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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企业所得税转让技术所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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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为:会计利润-(500+100*50%),
我看不懂这个式子啦,谁能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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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上看应该是适用了加计扣除&&100*50%&&是这个
那500是啥? 题目是不是还有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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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免税,500万以上的减半征收。扣除&&100*50%这个是减半征收,不是加计扣除,500的部分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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嗷嗷 拜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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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超过500的部分不应该是200吗?为嘛事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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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万减成本100万净收入600万,500万免税。100万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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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50%是税率啊,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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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这也太简单了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税 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切记是转让所得)。 因为在转让的时候转让所得是做收入记载的 所以在纳税的时候要做调整收入要减去500+100*50%部分(500免税,100*50%也是免税的,即只对100*50%征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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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企业债权核销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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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主还有各位会计前辈大家好,我是个刚参加工作的新会计,最近遇到一个债权核销相关的问题,向大家请教一下
& & 我公司下属拥有一家控股70%的子公司,并有100余万的其他应收款挂账。现公司拟出售该子公司,股权交易价为100万元,其中我公司70万其余股东股权收益为30万已谈妥。但收购方不同意接受100万的债务,现拟将其作为坏账核销。请教版主与各位坛友,核销此类相关债权时如何取得相关依据?
另:因此子公司转让后继续留存,并未清算或债务人死亡,可否根据股权交易时的评估报告认定其已资不抵债作为核销依据?
就你说的情况看,依据很可能是不充分的。
请对照以下文件规定的坏帐核销条件,考虑能否取得核销所需的证据:
1、财务方面:《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号)
2、国资管理方面:《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
3、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谢谢陈版解答,我去查阅了这三个相关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里第四条中:(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准许坏账准备税前扣除;《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中第13条(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请教陈版和各位前辈,此处的合法、有效证据具体指那些方面的证据?在企业未进行清算、破产程序时能否取得?谢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 &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 &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 &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 &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 &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 &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 &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 &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你可以对照上述规定看一下,例如如果通过债务重组协议豁免该债务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即债务人应当首先就该笔豁免债务收益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债权人才能税前扣除,同时对该债务重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条款是否公允等,也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据);属于第23、24条规定的简化证据的,可能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少数地方也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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