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不是就给补发工资,没有别的工资 避税 经济补偿偿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整理︱薇薇小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如企业停产停业,员工休病假处于医疗期等,此时,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能与劳动者正常工作12个月的平均工资存在很大差距。那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对于此处所提及的“劳动合作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员工实际应发工资,还是需要剔除这些非正常月份,计算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以此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但该《办法》已于日被废止。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尚存在争议,下面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几个地区为例进行分析。
法院多偏向于直接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为基数基数,不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
相关案例:
在北京朗姿服饰有限公司与元万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劳动者元万青主张应以正常上班期间的月平均工资2576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审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二审北京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胡葆华与彩虹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胡葆华主张系因彩虹集团公司原因导致其在2013年10月后无法正常工作,故在2014年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彩虹集团公司核算工资标准应按照其正常提供劳动下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核算基数,而彩虹集团公司以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工资标准核算存在差额,故应补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胡葆华与彩虹集团公司于2014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则应核算2014年8月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现彩虹集团公司按照3438元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并未低于胡葆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胡葆华要求按照其正常工作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明显不当。
北京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中,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王某主张其工资为每月实际收入3000元加岗位补贴545元,结合北京市出租车司机自2011年9月起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15元的事实,法院认定王某运营期间月工资为3545元。王某日至9月19日期间未实际运营出租车,该期间其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按病假工资(按2012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008元支付)标准计算为宜。
法院多偏向于扣除病假期间,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期间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中,提到“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相关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民终809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所对应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本案中王占尧自2013年7月起患癌症长期病假,领取病假工资。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中王占尧的特殊情形,在计算王占尧的月工资时酌情扣除了病假期间,以王占尧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标准判决右扶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在陆弟与上海云马美术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即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应得的平均工资。
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深圳裁判指引中提及计算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日讨论通过):
第九十七条 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报销或年终双薪,计入合同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相关案例:
孔庆坚与广州市遨瀛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原告主张按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与法律规定不符。
明确规定前十二个月需扣除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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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单位拖欠工资,员工跳槽后可以获赔经济补偿金吗
王小姐在一家食品公司做销售快4年了,近半年来由于公司效益不好,每月工资都拖欠1-2个月才发放,王小姐对此有些不满,对此公司方面也以邮件的形式向全体员工发出了致歉信。2017年5月中旬,王小姐由于工作原因与主管发生争吵,但公司领导有意偏袒主管,进一步激化了王小姐与单位之间的矛盾。5月15日,王小姐书面通知单位,基于单位长期拖欠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38条之规定,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收到通知后与王小姐约谈称会在下个月发工资时一并结算所有工资,但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进行调解,单位愿意尽快支付3-5月份的未发工资,但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未达成调解。
那么单位拖欠工资能够得到劳动补偿金吗?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为你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王小姐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向单位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小姐的这种做法看似与法有据,但由于她对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差之毫厘结果却可能谬以千里。举个例子,是不是只要单位拖欠1天工资、少发1块钱就属于《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情形呢?显然并不是。事实上,在法院、仲裁庭实际裁判过程中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适用要求是比较严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结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韩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把握和理解《劳动合同法》 第38条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条原义:
1、应当实际考虑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而不能只看到未支付劳动报酬这一客观外在表现。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困难时期,出现暂时不能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对此应当予以适当的理解和宽容。韩律师曾遇到过一些企业在经营困难时连续几个月仅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但是法院考虑到企业处于特殊时期最终并未认定企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当然,凡事都应有一个度,部分企业以经营困难为名长期拖欠劳动者报酬,效益好转后仍旧不按时发放报酬的,应属于 “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2、应当重点分析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过错程度,单位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如果因为计算劳动报酬的客观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属于“恶意欠薪”行为,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如果单位存在通过调整岗位变相少发工资、克扣加班工资、报复排挤讨薪的劳动者、长期习惯性迟发扣发劳动者工资奖金等行为的,比较容易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需要考虑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跨度和金额等对劳动者生活的实质影响,是否达到了“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如果因为单位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生活出现困难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为单位内部流程出现问题导致工资偶尔晚发几天或者单位财务人员失误少发了部分工资,是不宜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在大多数时候,在劳动者向单位发出讨薪通知后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之后,单位及时补发了所有拖欠工资的,都很难认定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结合以上几点,王小姐公司发生经营困难、暂时不能支付劳动报酬应属于单位经营中可以预见的问题,况且单位已经向劳动者说明了拖欠劳动报酬的原因,并承诺工资发放时间不会晚于正常发放日期两个月,待度过困难期后即刻恢复正常,整体而言单位态度也算诚恳。所以,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及时支付拖欠的3-5月份工资,对于王小姐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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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诸葛劝诫 | 单位欠薪不发 员工主动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公司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如果员工因为7个月工资未发,主动提出辞职,能否要求用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欠薪不发 员工怒辞讨薪
今年32岁的刘某2015年入职一家公司,担任财务部会计,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然而,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7个月都未向刘某发放工资。2017年6月,刘某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全额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负责人却拒绝支付补偿金。“辞职是你主动提出的,而且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你提前辞职,公司不予补偿。”
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刘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4.2万元,以及两个月的经济补偿1.2万元,共计5.3万元,并提交了每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明细单。
法庭上,公司负责人辩称:“我们认可自2016年12月起欠发刘某的工资,但她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并没有辞退她,公司可以把欠的工资补给她,经济补偿我们拒绝支付。另外,她的月薪不是6千元,两个月补偿1.2万元也不合理。”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综合案情后,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公司支付刘某工资4.2万元,经济补偿1万元。
主审刘法官解释,本案中,刘某被公司拖欠了7个月工资,在此前提下辞职,公司应当为她提供经济补偿。“对于刘某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作为用人一方的公司理应提供工资发放原始凭证,但由于公司负责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不能反映支付刘某月工资的有效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他说,刘某提供了工资卡的银行交易明细,表明了公司已实际发放工资数额,按照此数额的月平均数为计算标准,即每月6000元,7个月合计4.2万元。另外,据此标准,公司应当依法向刘某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即1.2万元。
来源:丹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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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一、 劳务合同解除怎么补偿员工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劳务合同解除应该怎么补偿员工?劳务合同是不是可以随时解除呢?劳务合同具有哪些特征呢?
  一、劳务合同解除怎么补偿员工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务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劳务合同关系可以随时解除
  一是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二是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三是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可以在签订劳务合时约定随时解约应满足的条件;如解除合同中出现纠纷,将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予以调整。
  员工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是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是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务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解除,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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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员工什么情况下签劳务合同
  我们都知道只要开始工作了,公司就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些人会发现,自己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什么是劳务合同?员工什么情况下签劳务合同?
  一、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二、员工什么情况下签劳务合同
  签劳务合同的主要情况是,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人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等。如与以上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就只能签立《劳务合同》。临时用工也可以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则必需是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无合同,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员工据此辞职,是可以拿到补偿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要先行经过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机构仲裁,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缴纳社保不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并承担劳动风险。 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人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
  5、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劳动合同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2000元为起征点,不同额度的缴纳税率也不同,同样8000元的工资,要缴纳的个税为:825元。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税,800元以上按20%交税,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数。也就是说,每月有10次收入,但每次只有800元,虽然总收入达到了8000元,但依然不用交税。但如果一次收入8000元,则要缴纳个所税:()*20%=1440元
  6、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赔偿不同
  劳动合同则需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就是所谓的N+1。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
  综上所叙,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等,会签劳务合同。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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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劳务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解除
  很多人都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混为一谈,其实不是一样的。劳务合同是针对某一项劳务双方达成的协议。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劳务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合同有哪些特征呢?解除劳务合同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一、劳务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解除
  劳务合同关系可以随时解除。
  一是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二是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三是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可以在签订劳务合时约定随时解约应满足的条件;如解除合同中出现纠纷,将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予以调整。
  二、劳务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三、解除劳务合同的赔偿标准
  1、关于工资
  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是126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你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等全部费用。拖欠或扣发工资、改变工资发放形式都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全额发放,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超过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2、关于保险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你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3、关于公积金
  如果你是北京户口,那么公积金缴纳具有强制性,单位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如果你不是北京户口,公积金属于单位福利,可以不缴纳,不具有强制性。
  当然,如果你是外企工作的中方职工,那么单位必须为你缴纳公积金,具体请参看《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4、关于违法解除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综上所叙,劳务合同是可以随时解除的。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可以解除;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可以解除。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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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签个人劳务合同要注意什么
  当进入公司时,签订劳动合同是毋庸置疑的。而还有一种劳务合同,它不同于劳动合同,它是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想必很多人都想知道,签个人劳务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呢?
  一、签个人劳务合同要注意:雇主的义务和责任
  签订劳务合同首先要注意劳务人的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其次,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需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二、签个人劳务合同要注意: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三、签个人劳务合同要注意:工资待遇、津贴、补助
  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价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或上夜班,雇主应付或夜班津贴。窝工应有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四、签个人劳务合同要注意: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
  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如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五、签个人劳务合同要注意: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
  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国涉外经济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有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合同,且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劳务人员,否则赔偿劳务人员1个月工资,中断合同的处理办法应在劳务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应补偿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和负担劳务人员的回国机票等。违约赔偿。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罚加班费用,污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办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叙,签个人劳务合同应该要注意劳务人员的基本情况、雇主的义务和责任、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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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二者有相似却又有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三、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五、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六、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七、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八、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十、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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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2018年最新劳务合同范本
  劳务合同是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区别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劳务关系的时候,就要用到劳务合同了。
  2018年最新劳务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务合同期限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乙方认真遵守卖场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负责完成公司销售目标和商品陈列标准,保证柜面商品的卫生及充足。
  第三条、劳务报酬支付
  甲方每月_____号根据上月销售数据支付乙方应得报酬。
  第四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甲乙双方若提出辞职与被辞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并在一切手续交接清楚后办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方每月对乙方提供_____元商品免赔责任,超出短少按价格_____折承担。
  第六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直至达到双方满意。
  第七条、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于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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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2018年最新公司劳务合同模板
  在公司和个人确定劳动关系时,都会签订一份合同,也是我国劳动法所明确规定必须要签订的合同,里面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该旅行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相关义务。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2018年最新公司劳务合同模板是什么样的?
  2018年最新公司劳务合同模板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内经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延长乙方的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 (工作地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 时间: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2018年最新公司劳务合同模板。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合同的模板进行签订。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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