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委托卖房公证能撤销吗老公亲戚全权卖房后想撤销,该怎么办理房子在

日之前的内容请点击下方按钮前往浏览公证卖房天降500万债务 律师提醒公证交易房产有风险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一手房东公证卖房,结果房产竟被人拿去抵押借款,房东变成了借款500万元的“借款人”;购房人付了几百万元购房款后,迟迟无法过户,最终卖方还撤销委托公证,要把卖出去的房产再“收回”……
  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公证交易房产引发的典型案例。买卖双方互告对方违约,都要求对方支付90多万元的违约金。法庭之上,买卖双方也是各执一词,都有“苦水”。
  据了解,近年来厦门市各区因公证炒房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对此,法官提醒说,公证交易房产的双方,都可能付出惨痛的代价。
  怪事:公证交易后,双方互相告?
  “我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卖方却要撤销委托公证,拒不过户,这是违约!”购房人林小姐起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依约将案涉房屋过户,并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0多万元。
  原来,一手房东赵女士在厦门岛内有一套房产想要出售,就委托亲戚小方帮忙处理。去年7月,赵女士与小方在厦门一家公证处办理了全权委托公证。根据这份公证,赵女士将上述房产享有的权利都全权委托给了亲戚小方,小方有权出售该房产,有权与买方约定交易价格,还有权将这套房产用于办理抵押借款手续。
  随后,小方就开始委托中介寻找买家。数月后,林小姐看中了这套房产。日,小方作为出售方、甲方,与购房人林小姐签订了一份《房产居间买卖协议书》,约定房产成交总价4496000元。
  协议签订后,购房人林小姐根据约定,将全部购房款4496000元转给了对方。
  不过,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和限购等原因,买卖双方并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去办理过户。随后,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最终闹上了法庭。
  购房人:付了购房款,卖方撤销委托!
  最先告上法庭的是购房人林小姐,她状告一手房东赵女士及其亲戚小方,索赔90多万元。
  林小姐说,由于双方签订协议后,厦门市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导致林小姐无法直接将该房屋办理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由于房产一时无法过户到购房人名下,林小姐有些担忧房子被一房两卖。此时,有人向林小姐建议说,可以卖方名义向林小姐儿子借款500万元,并以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样操作,因为房子处于抵押登记状态,卖方就不能再出售,就可以避免一房两卖。
  日,林小姐以赵女士的名义与案外人小毅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载明赵女士向小毅借款500万元,并于同日以案涉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事实上,小毅就是林小姐的儿子。
  随后,卖方以“借款行为给卖方带来风险”为由,就自行撤销了全权委托公证。
  据林小姐说,房子被撤销委托公证后,她找对方交涉,卖方却提出说,要加价80万元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这一要求,遭到了林小姐的拒绝。
  卖房人:我只是卖房,怎么变借款?
  房东赵女士及其亲戚小方被起诉后,很快也提起了反诉,他们反诉称,是购房人林小姐违约在先,因此林小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90多万元的违约金给卖家。
  庭审中,房东赵女士等人确认已收到全部购房款4496000元。但是,赵女士说:“我只是出售房产,怎么就变成了我借款500万元,房子一共也才卖了449万多元。”
  赵女士及其亲戚小方都说,他们从未同意林小姐以赵女士名义向案外人借款,也并未为案外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在赵女士有意购买其他房产时,发现本应出售给林小姐的房产被林小姐私自以借贷的方式予以抵押。
  因此,赵女士认为,购房人林小姐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违背了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给赵女士造成“重大债务风险”。因为担心林小姐可能拿着委托公证书作出不利于赵女士的行为,卖家才不得已撤销委托公证书。
  判决:双方都违约,诉求全驳回!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购房人林小姐的诉求。同时,法院也判决驳回了房东赵女士及其亲戚的反诉诉求。
  法院判决认为,林小姐已经依约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义务,小方亦以赵女士的代理人身份将案涉房产移交给林小姐,并将包含将案涉房产进行出售、出租、申请还贷、办理抵押借(贷)款等相关权利转委托给林小姐,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所以,赵女士和小方反诉要求解除案涉《房产居间买卖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还指出,林小姐取得案涉房产的相应代理权限后,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案外人小毅借款500万元,并办理了相应抵押登记,导致案涉房产无法直接过户至林小姐指定的人员名下,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小方于日单方撤销转委托公证书的行为,也导致林小姐无法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指定人员名下,也构成违约。
  鉴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双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据了解,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私下履行了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
  公证炒房双方都有风险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公证交易房产,两方都要承担巨大风险。
  一方面,如果二手房东违约,一手房东作为“被代理人”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一手房东应对二手房东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手房东将背负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二手房炒房者在与其他买家进行房屋交易时,是直接以房东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法律后果将由房东来承担。
  另一方面,二手房东也要承担很大风险,因为,一手房东也可能一房两卖。一旦一手房东一房两卖,拿到钱后“人间蒸发”或者挥霍一空,那么二手房东可能就会“房财两空”。
  相关案例
  炒房人卷款房东被判赔钱
  此前,集美区法院也发布了一起因公证卖房引发的官司。
  被告人小航原本在集美区有一套房子,她经熟人介绍,把自己房子以14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炒房人”阿辉。
  当时,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小航收取了10万元定金后,就办理了公证委托,将房子委托给阿辉,并将房屋的出售、抵押、解押、过户等各项权利全权授予阿辉。
  阿辉在取得公证授权两个月后,又将房屋加价出售,以173万元卖给了阿英。随后,购房人将173万元购房款如数支付给了阿辉。但是,阿辉收到钱后,只是将其中一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小航的购房款后,并没有将余款用于办理提前还贷解押手续,反而挥霍一空。
  购房人阿英迟迟等不到房屋解押过户,就将二房东阿辉与一手房东小航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集美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英在与阿辉签订房产购买协议时,阿辉是以小航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合同的出售方仍是小航,阿辉的代理行为后果应由小航来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一手房东小航协助阿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以购房款173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湖法宣/文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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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奕佳,赖旭华
男子沉迷赌博欠债,先是盯上了父亲的房子,接着又向亲家求助,实在没招了,便开始造假卖房,卷走买主的首付款逃跑。时隔三年,该男子终于归案,近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思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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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给中介有什么风险?经过公证委托中介卖房子,作为委托买方我可以撤销这个委托吗?对方要是私底下把房子拿去抵押我该怎么办?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找法网网友咨询:
  我家去年买了一套房子,房主是我母亲,我和我父亲还有我姐姐是共有权人。今年想要卖这个房子,有一个中介提出他们夫妻自己想买,因为没满2年,他们提出可以今年到公证处公证说明我们委托他们卖这个房子,明年他们到时间自己过户,本月底我们之间准备签一个合同,他先付给我们10万,我们就要把所有证件给他,6月底我们家人到齐后正式公证后给清余款。
  1. 本月底我们拿到首付10万是否就应该把证件都给予他们?
  2 .在4月份到6月份期间以及以后的时间他们是否能拿做一些之类的,由于名字还是我们尽管公证委托了但最后纠纷债务还会要由我们承担?
  3. 委托公证他们卖这处房子,是否意味着公证后所有房子的纠纷与我们无关呢?是委托他们这个中介还是他们个人办比较好?
  4 .我们在签合同时要注明一些什么问题呢?
  律师回复:
  既然是委托卖方,就算是公证过,你们也是可以撤销委托的,如果真是按照双方的意思签订的话,其实你们之间签订的是名为委托合同,实为,对方在自己购买房子的同时,仍然可以要求你们支付中介费的,至于产权证给对方,很容易被对方利用进行抵押的,所以存在很大风险,至于第3个问题,既然是委托卖房,万一发生纠纷,当然与你们有关了。第四点,由于你们本身就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注意点就不是一两句能说的完的。
  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至于对方私下抵押,这里就涉及到抵押物权问题了,因为你们的房子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一旦房子被抵押,你就算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保护力度并不很大。同时,你们之间的合同,也是存在部分条款无效的,而且也容易存在纠纷,一旦发生诉讼到法院的,法院查明情况下,轻则认定你们的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要求补交税金,严重的话,法院也可以认为,你们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的,认定合同无效。
A去起诉撤销。。。。。。。。。。。。。。
A已经履行完毕的公证合同一般不能撤销,除非是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A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
A您好!如果您履行了赡养义务,就不能随意撤销
A需要。。。。。。。。。
A不算解除合同。。。。。。。但是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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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编者按: 每有引人关注的社会事件、法律问题发生,律师往往能在第一时间给出提示、提供服务。我们为读者采集律师对这些身边事的法律解析,让您不用出家门就可享受“律师服务”。 据 《海峡导报》 报道,一手房东办公证委托卖房,结果房东变成了借款500万元的“借款人”; 购房人付了几百万元购房款后,迟迟无法过户,最终卖方还撤销委托公证,要把卖出去的房产再“收回”&&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公证交易房产引发的典型案例。 怪事:公证交易后双方互相告 赵女士在厦门岛内有一套房产想要出售,就委托亲戚小方帮忙处理。去年7月,赵女士与小方在厦门一家公证处办理了全权委托公证。 根据这份公证,赵女士将上述房产享有的权利都全权委托给了亲戚小方,小方有权出售该房产,有权与买方约定交易价格,还有权将这套房产用于办理抵押借款手续。 随后,小方就开始委托中介寻找买家。数月后,林小姐看中了这套房产。日,小方作为出售方、甲方,与购房人林小姐签订了一份 《房产居间买卖协议书》,约定房产成交总价4496000元。 协议签订后,购房人林小姐根据约定,将全部购房款4496000元转给了对方。 不过,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和限购等原因,买卖双方并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去办理过户。随后,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最终闹上了法庭。 购房人:付了房款卖方撤销委托 最先告上法庭的是购房人林小姐,她状告一手房东赵女士及其亲戚小方,索赔90多万元。 林小姐说,由于双方签订协议后,厦门市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导致林小姐无法直接将该房屋办理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由于房产一时无法过户到购房人名下,林小姐有些担忧房子被一房两卖。此时,有人向林小姐建议说,可以卖方名义向林小姐儿子借款500万元,并以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样操作,因为房子处于抵押登记状态,卖方就不能再出售,就可以避免一房两卖。 日,林小姐以赵女士的名义与案外人小毅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载明赵女士向小毅借款500万元,并于同日以案涉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事实上,小毅就是林小姐的儿子。 随后,卖方以“借款行为给卖方带来风险”为由,撤销了全权委托公证。 据林小姐说,房子被撤销委托公证后,她找对方交涉,卖方却提出说,要加价80万元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这一要求遭到了林小姐的拒绝。 卖房人: 卖房怎么会变借款 房东赵女士及其亲戚小方被起诉后,很快也提起了反诉,他们反诉称,是购房人林小姐违约在先,因此林小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90多万元的违约金给卖家。 庭审中,房东赵女士等人确认已收到全部购房款4496000元。但赵女士说:“我只是出售房产,怎么就变成了我借款500万元,房子一共也才卖了449万多元。” 赵女士及其亲戚小方都说,他们从未同意林小姐以赵女士名义向案外人借款,也并未为案外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因为担心林小姐可能拿着委托公证书作出不利于赵女士的行为,卖家才不得已撤销委托公证书。 判决:双方都违约诉求全驳回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购房人林小姐的诉求。同时,法院也判决驳回了房东赵女士及其亲戚的反诉诉求。 法院判决认为,林小姐已经依约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义务,小方亦以赵女士的代理人身份将房产移交给林小姐,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所以,赵女士和小方反诉要求解除案涉 《房产居间买卖协议书》 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还指出,林小姐取得案涉房产的相应代理权限后,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案外人小毅借款500万元,并办理了相应抵押登记,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鉴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双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律师:公证售房双方都有风险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公证交易房产,两方都要承担巨大风险。 一方面,如果代理人违约,一手房东作为“被代理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代理人也要承担很大风险,因为,房东也可能一房两卖。一旦房东拿到钱后“人间蒸发”或者挥霍一空,那么代理人也可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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