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以前场地物业与社区签订合同是否合法50年或永久使用合法吗?现在怎么才能合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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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给村委会建新的办公楼,老办公地房产归出资人长期使用是否合法
我亲戚15年前和村委会协商签订一份长期使用合同,15年前亲戚出资100万为村委会建新办公楼,原村委会的老办公房以及场地归我亲戚长期使用,现在村委会觉得地皮增值了想不经过我亲戚同意私下收回老村委会专卖他人变更老村委会的产权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因为我亲戚和村委会只签订了长期使用合同,没有做产权变更,所以至今红本产权仍然是村委会,所以村委会就以没有变更产权为由想单方解除合同变更产权人为村委会的亲戚是否合法,我亲戚该怎么办
提问者:wl7705***时间: 16:05:03地点:4个回答
你好,,咨询主管单位。
追问:您好,我想问一下这种交换合同是否有效
咨询主管单位。
你好,以合同为准。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你好,是否有效需要咨询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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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西河甸子村位于辽西的大凌河西岸。河岸边及大坝护坡延绵七八里长均为河滩荒地、林地。因该荒地、林地与西河甸子村相连,属于西河甸子村地界范围,所以多年来一直由西河甸子村主管,并发包给村民耕种和放养家蓄。2006年初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副产品价格飞速升高,土地越发显得金贵,许多农民又兴起新一轮的开荒热。  早在土地不值钱、荒地没人要的年代里,村民才二有借放羊之机就在河滩处开荒约3亩地,常年种植玉米、大豆等农作物。2006年初,才二有又在此基础上,沿着凌河岸边多年来无人涉足的沙石荒滩及大坝护坡处扩展开荒约2亩地。  见才二有等人先占为主,且收入可观,许多村民心理越发不平衡,纷纷找到村书记、主任要求由村里统一收回并从新发包,以此来增加村集体收入。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2007年春,村“两委”班子开会讨论决定,所有开荒地一律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对外发包,并制定了开荒人、占有人使用人有优先承包权的优惠政策。经村委会组织人员统一丈量,才二有开荒地4.6亩。这些荒河滩地并非是口粮田性质的承包地,同时又考虑到荒地种植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村委会按每年每亩30元收取承包费。因为是荒地,承包费又非常低,所以,村委会与村民签订荒地承包合同时,即未标明地块的四至,也未约定承包期限。  转眼6年过去了。这些过去没人看上眼的河滩地,因为土质肥沃,加上灌溉方便,收入一年比一年看好,到了2012年4月初,村委会决定将承包费由每亩30元提高到80元。不接受的,由村委会收回土地,另行发包给其他村民。才二有认为,既然当初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并明确约定了承包价格,就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为此,才二有不肯接受。村委会几次与才二有商谈无效后,于2012年秋收后,决定将才二有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村民张某。才二有当然不会服气,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过程中,才二有诉称,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即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其后,原告一直依法耕种,没有任何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行为。双方承包合同虽然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还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延长至《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年限。被告以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请求法庭确认村委会将本属于原告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无效,并将承包地继续交由原告耕种。  村委会辩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非是农村福利性质的家庭承包,而是家庭承包田以外的荒地的承包,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他方式的承包。该种方式承包荒地,不应受“家庭承包”条款调整,当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约定期限时,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在一个耕种期结束之后,村委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提高租金另行发包。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被告村委会在争议荒地的一个耕种期结束时,事先与原告协商续租未果后,解除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随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一、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有何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家庭承包”;另一类是“其他方式承包”。前者是按照农村户籍登记在册的人口为限,优惠本村农民的一种福利性、具有口粮田性质的承包;后者是农民福利承包田之外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因两者性质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亦有别。前者规定的承包期限为:耕地为三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若承包期限未约定或短于上述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而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期限未约定或约定少于法定年限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解释未有上述“优惠性质”的规定。  二、未约定承包合同期限时,村委会是否具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可见,法律对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是,“双方协商确定”,其承包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案,才二有与村委会荒地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期限,对于未约定期限的合同,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既然本案争议荒地的承包期限双方未约定,那么,任何一方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村委会决定提高租金后,开始与才二有协商(具有通知性质),协商未果后,在一个耕种期结束后,决定行使合同一方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之权利,并无不当。      (杨学友)
本文相关新闻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有效吗?_百度知道
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13年前,我们村委会以支持本村发展集体事业为由,而村民为了支持本村事业,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协议款,但之后并未见到村委会有相关的行动,现村委会私自将土地卖给...
13年前,我们村委会以支持本村发展集体事业为由,而村民为了支持本村事业,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协议款,但之后并未见到村委会有相关的行动,现村委会私自将土地卖给房地产商,请问作为村民我们有权追回土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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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表述不清楚,我们不能提供帮助。2、据您表述,初步答复,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性质,不是出让的土地,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因此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3、您们主持村民开会,选出代表,在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即可,村委会也可以直接起诉,收回。
这样说吧:现在我怀疑的是当时与村委会签订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我父辈签的,因为家里穷,也没读书,就知道村委会叫这样做可以拿到一笔钱,就签了协议),因为当时土地使用权已由集体下划到个人头上,当时签的协议大至是这样的:村委会就以上述理由为由,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是转让,并且一次性给了土地款,现在土地开发商已通过渠道拿到这快土地的使用权,我们现在争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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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签订不平等合同的处理办法
&&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签订不平等合同的处理办法及其相应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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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代表全体村民签订安置协议?近日,大冶市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10余名村民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日,大冶市陈贵镇洋塘村村委会与陈贵镇铜山口铜矿库区搬迁指挥部签订了一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王全湖、王全汉、王忠明、盛启华等十余名村民认为,这是一份&丧权辱国&的补偿协议: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有色)要建造一座大型尾矿库,需要占用洋塘村1205余亩土地,但每亩土地只补偿1.61万元,给予村民的安置费也只有每亩1.932万元,费更是少得可怜(每亩0.161万元),三项相加每亩共计补偿安置费用是3.703万元。
大冶有色在其官方网站上介绍说,大冶有色是一家上市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35亿元,公司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180位、&湖北省百强企业&第5位。王全湖等村民认为,村委会未经村民研究同意,就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将1205余亩土地拱手交给大冶有色,严重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隧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丧权辱国&的协议,法院给王全湖等村民释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不是行政合同,村民便打起了民事官司。
日,大冶市法院一审开庭。王全湖、王全汉、王忠明、盛启华等30名村民到庭。王全湖以诉讼代表人身份进行了法庭质证和辩论。王全湖在法庭上说,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于事关村民重要权益事宜需要经过严格的表决程序方可决定,现村委会在未依法履行严格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越权作出决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自治权以及财产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委会此类侵权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另外,村主任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村主任签字并加盖印章的行为没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属于无效行为,应予以撤销。
记者采访了村委会主任和陈贵镇相关领导,了解到村委会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也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只是村主任和二名村委会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了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村委会副主任王忠润因拒不签字被&下课&。
法庭上,村委会递交了书面答辩状,并委托律师到庭应诉。村委会答辩说,村委会是的人和管理权人,在国家对土地依法征收过程中,有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事项中,与征收土地有关的事项只列举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并没有规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擅自越权作出决定。
村委会认为,大冶有色建造大型尾矿库用地不是国家&征用&土地,而是属于国家&征收&土地,既然是&国家征收&,补偿当然不是村民说了算。村委会的书面答辩状说,&《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合意达成的民事合同,而是属于行政合同。&&由于土地征收是国家以行政强制的方式征收取得原人的土地,具有行政强制性,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征收交出土地。在是否同意征收问题上,被征收主体不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不得以未经其自愿同意拒绝征收。&&同时,由于相应条款对征地补偿范围、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只能在该标准幅度内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只能通过政府协调或有权机关裁决的方式解决。&
&采矿企业占用了我们1205余亩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每个村民休戚相关,这是村庄有史以来最大的一件事情了,事关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合同,怎么能不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呢?&王全湖愤愤不平地说,&《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村委会硬说是行政合同,目的是为自己开脱责任。&
&这个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执行大冶市政府(2009)96号文件规定。按照大冶市政府规定,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占用1205余亩土地后,要对村民进行安置,安置途径有四种: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就业培训安置。这四种安置方式必须重复进行,但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只有极其低廉的补偿内容而没有大冶市政府明文规定的安置内容,村委会把用地企业的安置义务给取消了。&王全湖把手一挥,&屁股坐在矿老板那边了,这不是丧权辱国又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不合法。代表大冶有色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是&陈贵镇铜山口铜矿库区移民搬迁指挥部&,这个指挥部是一个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民事合同的适格主体,也未见有关单位对指挥部的授权。&
对这个新类型案件,大冶市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核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涉及贷款、土地山林承包、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村处置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方可使用。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522人有用308人有用340人有用426人有用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7年第1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近日国家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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