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东之意腾公司司骗了2800元,如何处理

唯美嘉园 2800元 3室2厅2卫 精装修,业主诚心出租
a位置:此房子为,前面是小区的绿化带,景观*,下楼*出小区,上班方便。
b户型:此房子,保养的太好了,看房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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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凤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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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 1厅 1卫 1阳台
小区名称:
建筑面积:
具体地址:
凤起东路与秋涛北路交叉口
租赁方式:
性别要求:
最短租期:
租金(元/月):
付款要求:
押金要求:
房屋来源:
建筑年代:
装修程度:
配套设施:
厨房/床/家具/有线电视/宽带网/热水器/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煤气/
可入住时间:
特殊情况说明:
周边公交站点:
房源特点:
次新社区/名校周边/配套齐全/精装全配/拎包入住/家电齐全/独立厨卫/包物业费/离市中心近/
其他说明:
两房朝南,中装全齐,看房方便,采光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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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506号原告:瞿新平,女,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律师。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汤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玉忠,律师。被告:丁华有,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霄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卫平,员工。原告瞿新平诉被告(以下简称合肥腾悦公司)、丁华有、(以下简称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樊高峰独任审判,并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张军、被告丁华有、被告合肥腾悦公司委托代理人葛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16时40分,丁华有驾驶皖A×××××重型自缷货车,沿合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汽车站东门时,撞右前方同向电动车驾驶人瞿新平,致两车受损、瞿新平受伤的交通事故。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丁华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瞿新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皖A×××××车登记车主为,在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责险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原告经安徽医科大学和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日,原告伤情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三期”评定为休息期30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20日,后续治疗费14000元。原告受伤前在安徽亿詻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资2800元。请求判令:一、被告合肥腾悦公司、丁华有赔偿原告损失,1、医疗费元(含后续治疗费14000元);2、残疾赔偿金元;3、误工费28000元;4、护理费12528元;5、营养费2700元;6、住院伙食费21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8、交通费2000元;9、鉴定费2400元;10、车辆损失1000元,计元。二、被告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合肥腾悦公司辩称: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有失公平,本次事故发生系原告未遵守交通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违法行驶,被告丁华有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舒城县交警队认定丁华有承担主要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告伤情及医药费中有部分不属于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部分诉请计算有误;我方要求法庭查明事实,认定事故的责任;三、肇事车辆就是我司的车辆。被告丁华有辩称:同意合肥腾悦公司的答辩意见。被告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未答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日16时40分,丁华有驾驶皖A×××××重型自缷货车,沿合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汽车站东门时,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撞右前方同向电动车驾驶人瞿新平,致两车受损、瞿新平受伤的交通事故。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丁华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瞿新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日-日,原告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日-日,原告在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计花去医疗费元。日,原告伤情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三期评定为休息期30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20日,后续治疗费14000元。事后,被告合肥腾悦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250000元。另查明:2014年3月-2015年2月,原告在安徽亿诺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务工,月平均工资2800元。皖A×××××车登记车主为合肥腾悦公司,在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商业三责险且不计免赔率。案件审理中,合肥腾悦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重新鉴定,本院经各方选定委托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瞿新平一手功能丧失程度占双手功能的30%以上属八级伤残;二、被鉴定人瞿新平左下肢功能丧失程度达10%以上属十级伤残;三、被鉴定人瞿新平本次外伤后,建议其休息期为30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20日;四、被鉴定人瞿新平本次外伤后,建议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10000元,或以实际就诊发票费用为准。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临时行驶车号牌、驾驶人信息查询、保单、出院记录四份、医药费发票十七张、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费发票、户口本复印件三张、营业执照副本、证明、部门联络表、员工辞退审批表、工资表十二张、银行对帐单,在卷为凭,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丁华有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肇事车所有人被告合肥腾悦公司对原告损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合肥腾悦公司就肇事车在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商业三责险且不计免赔率,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替代赔偿,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责承担。原告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元,有医疗票据为凭,予以认定,后续治疗费鉴定确定为10000元,计元;残疾赔偿金应为元{24839元/年×20年×(30%+1%)};误工费应为28000元(300天×2800元/月÷30);护理费应为12192元(120天×101.6元/天安徽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日平均工资);营养费应为2700元(90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100元(住院70天×30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原告伤残、负事故次要责任,酌定为1240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车辆损失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定;鉴定费2400元,系原告为查明案情实际支出费用,予以确认,作其他诉讼费用处理。故原告损失本院确定为578487元。被告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项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计元中的10000元,下余元,应由被告合肥腾悦公司赔偿80%为元,由被告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赔付;被告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项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元、误工费28000元、护理费12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400元、交通费1000元计元中的110000元,下余97593.8元,由被告合肥腾悦公司赔偿80%为78075.04元,由被告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赔付11285.44元,余款66789.6元由被告合肥腾悦公司自行承担。综上,被告阳光财保安徽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款420000元,被告合肥腾悦公司赔偿原告损失款6678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瞿新平损失款420000元;二、被告合肥腾悦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瞿新平损失款66789.6元;三、原告瞿新平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应退还被告合肥腾悦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鉴定费2400元,计68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1250元,原告负担1110元,被告合肥腾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鹏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上海百姓网】- 免费发布信息 - 上海领先的分类信息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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