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可用来修房子可用几十年啊吗

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向阳、东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涡阳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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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向阳、东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收藏
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向阳、东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推进“两治三改”工作进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亳政办秘〔号)、《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涡政〔号)和《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涡政〔2016〕2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城关街道办事处向阳、东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城关街道办事处向阳、东风片区区域(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1、征收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涡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城关街道办事处。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为30日历天(自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其中:
(一)调查登记、评估公示期限为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二)协议签订、搬迁交房期限为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物的认定:
1、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办理不动产(或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房屋,应当组织国土(不动产)、规划、房产、公安、监察、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结果和安置情况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定。
3、只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商业用房和商业用地的房屋,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4、对于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简称“住改营”)的,被征收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供自征收公告下发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等相关依据,方可认定为“住改营”。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临时建筑。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依据《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涡政〔2016〕20号)的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开征集三家(含)以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七、征收与补偿
(一)房屋的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后确认。
1、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在征收时只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
(1)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通过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两种途径实现。
(2)对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安置,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安置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3)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是把被征收人应安置住房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金额,按搬迁先后顺序发放等额购房券,被征收人用购房券在就近确定的商品房小区按发放先后顺序选购商品房进行安置。本次就近确定小区位于老西关配件厂所在区域(暂定名为西苑河畔小区)。
①按“先搬先选”原则确定被征收人的选购顺序。
②被征收人按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户型进行选购商品房。
③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选购就近确定小区的商品房,超出规定期限未选购的,视为自动放弃选购顺序权。
(4)虚拟实物安置
虚拟实物安置,是把被征收人应安置住房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发放等额购房券,被征收人用购房券在全县商品房房源库中自行购买商品房。
3、应安置住房市场均价
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区域依法评估确定。
(二)空地的收回与补偿
1、属于国有无偿划拨用地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属于国有有偿划拨用地的,参照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予以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由县国土局依据相关规定,按原用途、原规划设计条件依法收储,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优惠奖补政策
(一)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奖补政策:
1、对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可按以下方式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属住房的,按房屋结构,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给征收人:框架结构,互不找补;砖混结构,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元/平方米。属经营性用房的,按对应楼层,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给征收人:一层600元/平方米;二层400元/平方米。
2、征收公有住房,对已参加房改,取得部分产权的,需按房改政策补办手续,取得全部产权后,按个人住房予以征收补偿。
3、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
(二)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以自住为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性补偿安置;在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未显现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1、对单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保障面积间的差额部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偿安置;不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按成本价结算。
2、对单户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50平方米认定,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50平方米间的差额部分,属低保户的,无偿安置;属非低保户的,按成本价结算。
(四)被征收人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安置的,购房券所用金额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的,征收人如不能提供现房安置或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单户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执行。
对选择就近确定小区虚拟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之日开始计算。若因征收人的责任不能按期安置的,从第19月至安置房交付当月,按每平方米10元/月计算,提前安置的据实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和虚拟实物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住房5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元/平方米。
(三)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偿,对正在经营的经营性用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提供自征收公告下发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等相关依据;闲置的经营性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认定为“住改营”类型的,仅按住房给予补偿,可适当地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奖惩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住房10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0元/平方米。在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住房5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0元/平方米。逾期不予奖励。对于虽然签订协议但没有按时搬迁腾空交钥匙的,不予奖励。
(二)违法建筑或违法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违法建筑,其所有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十一、房屋拆除方式
被征收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机械拆除。
十二、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补助和奖励政策。
十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资料归档管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图像、合同、清册等相关原始资料,各工作组应及时按“一户一档”整理要求归档后,移交到城关街道办事处集中存档和管理。
(二)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标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以威胁恐吓、围攻辱骂、暴力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涡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谁知道那个红线规划图是在哪?
没人知道吗?
这是什么意思?是按平方赔付吗?
最多的600一平方?乖乖来,这是14年的补偿政策来拆迁18年的房子,政府来不怕出事吗?2018的政策已经出来过了~
这是玩死人不偿命吧
你理解错了,是我们给政府政府600政府给你置换有产权的房屋,是这样的,我问了我们的县长,不是涡阳的噢!仔细看文件!
拆迁就是有人笑有人哭..
同问规划红线图有吗?
加快城市建设步伐
08年之前的无证房子是不是不在违建范围
意思就是这拆迁谁给谁钱还不一定来,扒你类房子你还得给他钱
希望大家一字一句的认真研读,不要断章取义啊。
我想想啊,货币补偿标准大概是评估周边房价然后减1000折旧,以西菜园为例,评估标准房价是4200,然后货币补偿就是3200一平方,但是只给房卡
天天征收,坑人呀,地都征收完了,36000呀,现在都是几百万一亩,以前几亩地饿不死人,现在,,没法说理,
得过且过吧,响应号召,大家加油
这拆的是哪?
目前什么进展可有知道的?
3号了,情况咋样了?
这个没有一个人60平方房卡吗?
哪一块要拆了?没听说过有动静啊。去年有一波人量过房子。
谁知道那些区域啊
亳州官网上看的
拆迁补偿得亲民
谁把我的评论删了,还不让人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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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临时安置补助
新农村建设,兔场拆迁如何赔偿?
全部1个回答
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费。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临时安置补助费1、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以上的,增发100%;二、搬家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三、家用设施移装费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房地局核定。
涉及到部队的拆迁,具体政策跟土地性质有直接的关系,具体是地方政府和驻地所在部队进行沟通为多一些。
购房二手(新房)房屋,可以免征契税
这要看当地政府的补偿政策
没这么快的
近几年应该会拆
这个属于产权问题,需要询问律师,望采纳,谢谢。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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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房,面临临时住房拆迁申请住房补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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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 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 作者: 字数:483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动迁单位&&&&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开发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将动迁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认定&&&&  (一)被拆迁人只拥有一处住宅,属下列单一情形的,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  1、被拆迁人持有《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以下简称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的,对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不全的房屋(以下简称手续不全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3、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均未办理的房屋(以下简称无手续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二)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内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或只有一处住宅,但住宅中合法、手续不全、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并存的,将被拆迁人所有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  1、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实际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结合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手续不全住宅建筑面积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2、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的,对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部分,先计算合法和手续不全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助),再计算无手续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合法、手续不全建筑面积之和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除外);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上、手续不全且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三)经查实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还有其他住宅的,将拆迁范围内外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前述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或补助,但当次拆迁范围外房屋的补偿(补助)款在今后实施拆迁时予以支付。&&&&  (四)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相关规定核定。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安置人口情况数据库,避免今后重复认定补偿和补助。&&&&  (五)发布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后新建、加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被拆迁人及时自行拆除或主动协助拆迁人实施拆除的,视房屋的不同结构,可按30元/平方米(简易)、40元/平方米(砖木)、50元/平方米(砖混)、60元/平方米(框架)的标准,给予助拆费。&&&&  (六)有关行政机关已按规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及整治拆除违法建设房屋的处理,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后予以评估,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评估价、评估价的70%或80%计算补偿(补助)。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评估价补偿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落实安置住宅:&&&&  1、安排政府统建安置小区公寓房。即由被拆迁人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准购面积、公寓房售价等均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执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公寓房。即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上按政府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安置小区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3、引入社会资金进行旧村改造,建设安置公寓房。即由政府面向社会融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引入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对旧村进行整体搬迁改造,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后,节余的土地按政府设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旧村改造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开发区)现有拆迁安置小区房源的,被拆迁人可申请以经认定合法的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调换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砖木结构1:0.9;简易结构1:0.8。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售房指导价进行结算。实行调换方式安置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四、关于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期限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或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或居住过渡周转房的方式之一进行过渡。被拆迁人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进行过渡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标准上浮20%(上浮后临时过渡补助费金额个位数四舍五入)。&&&&  五、关于拆迁奖励&&&&  拆迁范围内合法住宅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配合搬迁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如下奖励:&&&&  (一)签约奖励:凡是在规定期限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规定期限以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金不超过4000元。在规定期限以前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奖励4000元;逾规定期限交付拆除的,每延迟一天扣减200元,直至扣完为止。&&&&  具体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按各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六、关于征地批后的动迁工作程序&&&&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分别公告征地方案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实施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由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持举行听证会;&&&&  (三)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或不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次数一般情况应不少于三次。经协调仍不能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被拆迁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国土资源局研究,认为确需责令被拆迁人限期交出土地的,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拆迁人发出责令限期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通知书;&&&&  (四)超过责令限期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期限,被拆迁人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拒绝搬迁或拒绝交出土地的,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同时由用地单位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补偿费用提存手续并登报公告或送达领款通知。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通知与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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