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国企转型职工安置问题对国企50岁女干部职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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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女员工退休年龄应以“身份”还是“岗位”为准?|劳动法那些事儿
女员工退休年龄应以“身份”还是“岗位”为准?
一、关于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判断标准
1992年国家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的职工不再区分“干部”和“工人”身份,国家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开始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那么何谓“干部(技术)岗位”?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1991年)规定,本条所说的干部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因此,现行立法背景下,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不再以其是否具有干部身份而有所不同,而应该根据该女职工所从事的岗位来判断:如该女职工在退休前从事的是管理和技术岗位,则退休年龄为55岁;如该女职工在退休前从事的非管理和技术岗位,则退休年龄为50岁。
三、女职工岗位性质的判断依据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女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此前无论女员工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身分界限都随之打破,原来为干部身份的也应通过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岗位性质。
我国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未对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标准做出明确界定,在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范界定企业的管理(技术)岗位作为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之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管理权,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界定是否为管理(技术)岗位。因此,女员工的岗位是不是管理(技术)岗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来确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审查确认女员工的岗位和退休年龄。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女员工受聘在非管理(技术)岗位上的,应该50周岁退休;女员工受聘在管理(技术)岗位上的,应该55周岁退休。
附:部分地区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退休时间规定。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其达到上述年龄时的标准计算养老金,养老金从退休审批的次月起支付。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转为操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退休前在操作岗位工作且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满1年的,方可按操作岗位办理退休。女职工转为操作岗未满一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整年度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待转为操作岗满一年以上且后延缴费至整年度(满周岁)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广东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制止和纠正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企业女干部和女工人岗位变动情况的报备。女干部因工作需要安排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45周岁前报备;女工人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50周岁前报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已经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且达到50周岁(含、下同)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经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企业应对本企业女职工现工作岗位按照管理(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作出划分。将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查,并作为本企业女职工退休条件认定的依据。
《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男6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55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50周岁)审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女职工由非管理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企业应当及时将变更岗位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1年以上,方可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 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 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 周岁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劳动法》施行之前,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都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女年满50周岁时,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女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以及虽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但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管理技术岗位与生产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女职工按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退休前从事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年满50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凡符合国务院国发[号文件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崔杰律师简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资深专业律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多年来致力于劳动法专业理论和实务研究,实战经验丰富,为多家央企、知名外企、上市公司、事业单位等客户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代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上百件,并为客户提供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梳理、劳务派遣用工规范、企业关停并转裁员服务等各类专项非诉项目服务,得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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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为什么比女性职工晚退休5年?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为什么比女性职工晚退休5年?苹果花园百家号女性灵活就业比女性职工晚退休5年,也就是社保把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按女性干部退休年龄计算了,也就是55岁。这里的女性职工或女性干部,都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不包括私营企业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46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号)第二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按干部身份退休;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工人身份退休。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社保机构 审核是管理岗位还是工人岗位,主要依据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奖励申报表、处罚决定、任免职务通知等资料审核。不要感觉吃了多大的亏一样,其实,多交多得而已,没有任何区别,尤其在国有企业、事业、政府部门等,干部和工人的主要区别是收入不同,退休的时间不同,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是根据当年的平均工资,加上你交纳的钱折合,私企里面的干部和工人在社会上又不承认啊,私企里女工部和女职工都是55岁。举个最牛的例子,中国最牛的私企华为,年收入几百万任正非的女儿孟总和华为公司年收入十多万前台女士都是55周岁退休。当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按私企女性劳动者退休执行了。这么规定其实主要是两个原因:一,历史的延续,最早我们国家规定女干部55岁退休,女职工50岁退休,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早年的工厂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女职工确实体力劳动强度大,而女干部脑力劳动更多一些,所以国家对女职工照顾一些,规定是50岁退休。灵活就业人员,一般认为灵活就业人员是像摊煎饼,卖菜,卖衣服这些形式,而在原来的退休体系中,像国营的女性售货员,理发员这些都是归入女干部体系的,所以当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55岁退休。二,统筹基金压力。确实现在养老保险基金压力较大,国家确实也有延长退休的准备,如果延长退休,首先就是将女性职工慢慢延长到55岁,现在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以后延迟退休减少一些阻力。更多精彩资讯/影视 欢迎点击头像关注博博 每天都会有精彩分享给大家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苹果花园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青苹果乐园,苹果花园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号
安徽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人办〔2008〕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有关政策问题。
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请示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适用上述规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辞职、辞退有关政策问题。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规范人员辞职行为,原人事部于1990年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2年,又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2003年,原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据此,对于尚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可以分别参照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据此,城镇退役士兵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役士兵,属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的“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范围,可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到事业单位就业。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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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祝好
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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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暂未定制
你好: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可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所以,在女性的退休年龄上,工人和干部是不一致的,工人为50周岁,干部为55周岁。 但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企业全部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因此,在同一企业内,职工的各种身份界限被打破,工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到管理岗位上工作,干部也可以从事一线工人的工作。因此,在认定退休年龄时,劳部发(号。第7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被聘干的应当按干部的条件办理退休。 具体到全员劳动合同制问题,由于企业全部受《劳动法》调整,应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因此不存在全员不全员的问题,而事业单位中只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才全部接受《劳动法》调整,应当实行全员合同制,其他单位则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全员实行合同制。如果没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工人和干部的划分上就要以档案与人事局审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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