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属于哪个部门监管去国资委备案去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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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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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2008】60号)
申请条件:
各出资企业
办理材料:
1、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基本情况的说明;
2、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
3、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4、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5、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地点: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3号楼b座323
办理时间:9:00—11:30;14:00--17:00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1、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产权处提出备案申请;
3、产权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承办处室:产权与收益管理处
监督电话:
表格下载: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3号楼B座3楼 邮编:213022
联系电话:0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当前位置: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日   来源:国资委网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11〕68号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中央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三、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中央企业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报送国资委备案。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在国资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竞争选聘,并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
  六、受聘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中央企业应终止其执行该业务;情节严重的,应将该评估机构从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由国资委通告各中央企业三年内不再选聘该评估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中央企业在选聘评估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国资委定期对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工作及企业重大重组改制涉及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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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资委印发《天津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天津市国资委印发《天津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将选聘评估机构工作下放到天津市管企业,同时加强天津市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实际,天津国资委制定了《天津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3〕77号)同时废止。
天津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天津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天津国资委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3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天津市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天津市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的具体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天津市管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2、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天津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3、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三、天津市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所属公司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天津市管企业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报送天津国资委备案。天津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天津市管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在天津国资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天津市管企业及其各级所属公司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选聘。其中涉及资产总额帐面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采取差额竞争方式确定。
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天津国资委公布的市管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选聘,并向天津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五、天津市管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并报天津国资委备案。
六、受聘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天津市管企业可终止其执行该业务;情节严重的,可将该评估机构从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天津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由天津国资委通告各天津市管企业三年内不再选聘该评估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天津市管企业在选聘评估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规范操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评估机构选聘过程中发生暗箱操作现象。
八、天津国资委定期对天津市管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工作及企业重大重组改制涉及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
来源:天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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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二、受理范围(一)核准事项1.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2.市管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实际控制企业实施重组、合并、分立、改制以及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3.市管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实际控制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4. 市管国有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实施增资或减资导致其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实施破产或解散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二)备案事项1. 市管国有企业的各级实际控制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实施增资或减资导致其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实施破产或解散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2. 市管国有企业的各级实际控制企业实施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购买企业产权以及对企业进行增资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三、报送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或改制方案、协议等;(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收益法评估表格)及其电子文档,涉及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一并上报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计算表格及其电子文档;(五)资产评估项目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六)实施产权转让、增资等经济行为,评估委托方不再控股被评估企业的,提交对被评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七)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评估核准项目,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提交评估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有关公示情况的说明、公示文本、公示照片;(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四、办理程序(一)市管国有企业提报评估核准或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二)市国资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三)符合要求的,办理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并告知市管国有企业。五、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齐全或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六、其他市直其他部门管理的各级国有控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事项,报送材料、办理程序参照本指南办理。 承办科室:产权管理与资本运营科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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