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国家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最新政策补偿中的几大误区,你中招了吗

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几大误区,你中招了吗?以下三点注意看了!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几大误区,你中招了吗?以下三点注意看了!想和你一起去旅游百家号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由于大多数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因此往往会陷入误区,或是掉入征收方掉入的陷阱。下面小编就将详细阐述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几大误区,为您提个醒。1、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不能查看?答案:否定的。在实践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作为被征收人想知道征收方提供的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因而想要参考邻居、街坊得到的补偿数额。但是邻居不愿提供,征收方也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理会。那么,街坊、邻居家的补偿安置情况,被征收人真的有权知道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二)房屋征收决定;(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也即具体某一户或者某几户的补偿情况应当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事项,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时就更应当公开了。而且,房屋征收补偿通常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而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来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中,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是可以查看的。2、征收方能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经常存在征收方称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危房”而进行拆除的情况。那么征收方有权对“危房”进行拆除吗?所有“危房”都要被拆除吗?实际上,房屋征收方是无权对房屋是否是“危房”进行认定的,也无权对“危房”进行处理,更无权将“危房”进行拆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要走法定程序的。具体来说,对于“危房”的认定是需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在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时,通过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来进行的。地方政府等其政府机关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危房”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需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房屋认定,出具鉴定结论,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被认定为“危房”的房屋的处理也有法律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因此,即使被认定为“危房”,所进行的处理并非都为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状态来进行具体处理。所以,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快搬迁,征收方往往会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危房”为由进行拆除。许多被征收人因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忽悠。总之,被征收人需要明白自己的被征收房屋是否是“危房”,征收方是无权进行认定的,更无权对“危房”进行拆除。3、签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能获得更高额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快搬离、减少征收补偿款的支出,征收方往往会使出一种伎俩,即以高额的补偿费欺骗被征收人签订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空白”协议是指在协议中只有一些条款的框架,但内容未能被补充、填写完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含上述内容,空白协议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空白协议却非常常见,征收方一般会以“提前签字,就能获得更高利益”为筹码,诱惑被征收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一旦被征收方签订,那么征收方就拥有了随意填写的权利,而被征收人只能接受。更重要的是,尽管“空白”协议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由于被征收方法律意思单薄,一般不会保留证据,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原来是“空白”协议,也就无法维权。总之应当认清征收方的套路,千万不能因为可以觉得“占小便宜”而签订“空白”协议,否则最后不仅便宜占不到,甚至还会损失自己应得的利益。以上是小编总结的,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存在的心理误区,包括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是可以查看的,征收方是不能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总之,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避免上述误区,时刻提高警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想和你一起去旅游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想带你一起去旅游,一起去看更多的风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政府角色研究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屋征收补偿已经成为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建设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大量的老旧房屋在改扩建过程中被拆迁,由此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凸显出来,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房屋征收补偿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着政府形象和国家利益,同时还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及社会稳定。因此,为了促进城市发展与社会和谐,处理房屋征收补偿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少和避免发生矛盾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中国城市化进程、城市扩张及旧城区改造建设为背景,梳理和归纳房屋征收补偿中政府职能的演变历程,分析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角色产生的误区以及造成误区的原因,为校正房屋征收补偿中政府角色提出建议和意见。房屋征收补偿中政府行使的主要是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市场监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充分发挥上述职能的基础上,做好角色定位。政府的应然角色是房屋征收补偿中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是房屋征收补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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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成为人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结构的重要变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令世界瞩目,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实现了高速的发展。然而伴随着很多地方城市的大规模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城市房屋征收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城市建设和改造的过程中,特别是大规模的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由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而产生的一系列矛盾纠纷甚至是暴力性对抗,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城市房屋征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由于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保护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使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补偿已经成为政府在促进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根本利益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尽管各级政府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过程中通过积极改进工作理念、合理规范政府行使职能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我国传统经济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各级政府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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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房屋征收已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过去的十年中,因房屋征收拆迁而发生的社会纠纷层出不穷。严重的暴力强拆事件,引起了被拆迁户上访,造成诸多社会矛盾,也使政府的公信力面临严峻考验。在全民有关拆迁的激辩中,实施十年之久的拆迁条例最终被以“恶法”之名而废除。但是政府在城市房屋征收拆迁中的角色法律定位问题,并没有因为该法的废除得到根本解决。在房屋征收条例正式颁行之际,讨论政府在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角色,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结合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政府角色演变历程,指出政府角色错位所在,并分析了角色错位原因,结合政府在征收拆迁现实中的角色困境,从理论上阐述了政府角色的应然法律定位。全文由引言、正文三章和结语共五个部分构成。引言部分主要从政府在恶性拆迁事件中陷入角色困境入手分析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国内的研究现状。正文部分的第一章对我国房屋征收相关概念及政府在征收拆迁中的角色演变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分析了当前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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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城市房屋征收补偿而引发的悲剧在全国各地接二连三的发生,一幕幕的惨剧让人触目惊心。城市房屋征收现已作为城市建设中特别重要环节,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处于新的发展时期,社会格局发生变革,利益格局发生调整,作为公权力与私权利两者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凸显。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由于立法设计的不完善和地方政府实践操作的不规范,导致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一方面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消极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结合我国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现状,通过查阅国内的相关报道、案例宣传及学者的书目和论文,拟从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视角作为出发点,针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进而提出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设想方案。鉴于此,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基本理论。此部分首先对我国房屋征收补偿的含义进行界定,总结出我国房屋征收补偿的特征,进而探究其法理基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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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国民经济和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发展,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应运而生。城市房屋征收活动伴随着城市基础性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日益发展起来,对改善广大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城市繁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因征收活动引起的种种纠纷却频频见诸报端,甚至还引发冲突升级出现了一些悲剧性事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城市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征收补偿问题。作为一名法律人,从制度方面考虑,关键在于我国现有的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利益未能得到有效兼顾或平衡,较多时候不能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就使得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的冲突不断出现,甚至愈演愈激烈,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文以征收与补偿为研究对象,结合国务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当前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旨在以法律的角度对预防和处理征收补偿纠纷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构想。全文一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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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补偿问题已经越来越多的为人们所关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房屋的征收任务任重而道远。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原有的基础设施比较陈旧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原有的居住条件难以适应人们的日常生活,旧城区的扩建和改造亟待解决等等,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无可争辩的摆在人们的面前,这些都需要以房屋的征收为前提最终逐步的加以解决。在现实中,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已经与人们的居住条件、环境的改善、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城市经济的繁荣息息相关。因此,房屋征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其目标与动机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由于处理问题的不恰当导致大量的社会纠纷不时的出现,在有些地方甚至演化成了暴力或者过激的行为。探究其存在的主要原因,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法律规制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这就使得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的保障。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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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经过各方力量的强力推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束了其历史使命。《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对《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言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仍有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探讨。本文从保护被征收方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第一章节分析了新《条例》的优点,对我国征收补偿制度的功绩给与了肯定,并需要加以深入贯彻实施;第二章节列出了新《条例》中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造成征收工作难以稳定、有序开展的深层原因;第三章介绍和参考美国、日本、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为我国完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提供有益借鉴;最后一章针对我国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既继承我国新《条例》的精华部分,又借鉴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征收补偿制度,从实体、程序、救济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从而使征收双方当事人利益达到动态平衡,促进房屋征收的和谐进行。文章提出的一些个人观点,希望能对我国当下的城市征收补偿制度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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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是好事 但要提防六大误区
需删除文章,请联系QQ:,我们会尽快妥善处理。& &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被征收,但是,基于的复杂性和难度,很多人对征地拆迁维权也存在着一些严重的误区。
& & 误区一:行政诉讼官司打不赢
& & 结果:丧失了许多能够获得合理赔偿的有利机会
& & 中国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许多拆迁户一听说征地拆迁案件很多就是要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第一反应就是和政府打官司打不赢。也有工作人员放出风,找政府打官司,连案子都立不上。
& & 的确,在中国行政诉讼往往存在立案难、胜诉难等一系列难题,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工作的干扰。但是&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我们的一项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试想一想,如果老百姓告的没道理,就算立了案也是败诉,为什么不给立呢?不立案说明他们心虚,你们已经胜出了。需要注意的是,征地纠纷胜与败的标准不在于某个官司的输赢,而是要看最终的补偿有没有提高,如果提高了,你就赢了。
& & 误区二:信&访&不信法
& & 结果:久拖不决,最终被法院拒之门外
& & 一边对法院没信心,认为法院听政府的,一边却又找政府上访。访民一边抱怨上访就是踢皮球,一边还在一层一级不断往上告。如此纠结的原因在于抱着&当官要为民做主&的传统观念不放,认为政府应该为老百姓包办一切,就算打官司,法院也得听政府的。
& & 事实上,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只是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对信访事项往往无权直接解决,就是说&你有权信访,他无权解决&。所以,访民觉得自己像被踢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也就不足为怪了。
& & 走完一轮信访短则半年,长则一年。一轮解决不了,就启动下一轮上访程序。周而复始,不断轮回。久而久之,就成了一个解不开的死结。2014年初,国家信访局明确表态对于涉诉信访案件一概不接待。这意味着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及与其相关的行政违法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 & 误区三:求熟人,找关系
& & 结果:鸡飞蛋打
& & 中国固然是个熟人社会,有人好办事。但是你得先看清楚了求人办的什么事,像征地这样的事情,十有九不成。拆迁背后有着利益集团,借此获取暴利,这已是公开的秘密。俗话讲,好汉不挡别人财路。按照官场潜规则,张书记的项目,李市长不插手,反过来也一样。
& & 所以,不是关系非常铁的朋友,不会问你的事。就算你找到了个熟人替你讲情加价,要知道这相当于那个领导自己口袋里往外掏钱,领导能乐意吗?即便给朋友面子,加了一笔钱,可能一算离你心里想要的数额还差一大截。这个价格接受还是不接受,接受吧,亏得太多,心有不甘,不接受吧,得罪了朋友。搞得自己两头都不是,什么好也没落着。所以,打铁还得自身硬。求熟人,找关系,这条路不靠谱。
& & 误区四:&怕&,遇事畏首畏尾
& & 结果:放弃自己合法利益,被吓唬走
& & 常常听到拆迁户讲&拆迁太黑了,他们动不动就堵门砸窗,甚至打人&。他们偷偷摸摸的搞这些小动作是因为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拆迁,所以,就通过一些下三滥甚至违法手段给大家造成心理恐慌,进而达到逼迁的目的。如果有人承受不住,签字腾房,就正中了他们的圈套。
& & 遇到违法之事,大家首先要积极报警,事先可以在室外安装监控,为破案收集保留好证据,有条件的也可搞好联防,遇上不法分子,大家齐心协力将其抓获扭送公安。如果公安不依法处理,可以告公安违法。
& & 误区五:&贪&,面对利益得寸进尺
& & 结果:绷段了绳子,一无所获
& & 这里说的贪,是指极少数拆迁户通过诉讼、信访或其他方式维权后,征收拆迁单位愿意支付的补偿款已经达到或超出了他原先的要求,但自恃手握某个胜诉裁决或其他有利条件,而不断提高自己补偿标准。
& & 《上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同房同价、市场价补偿&等基本原则,所以,大家可以据此测算一下自家房产值多少钱,把这个价格作为将来争取补偿数额的参照基数,只要接近这个参数了,说明补偿基本到位了,就得见机行事,见好就收。否则,谈崩了,吃亏的是自己。
& & 误区六:&扛&,以武力抗衡,以死相拼
& & 结果:未得新房,先进班房
& & 生活中经常见到或听到一些拆迁户武力对抗强拆事,有用砖头石块砸的,有泼污水汽油的,甚至双方短兵相接,互有伤亡的。就像去年云南晋宁暴力拆迁事件一样。拆迁其实对于&暴力抗法&,有些拆迁单位或政府并不担心(有的还盼着拆迁户这样做),因为,你的言行一旦过激,触犯了法律,正好借此先拘留。要么签协议出去,要么等着法律制裁。通过武力维权成功的凤毛麟角,少之又少。
& & 误区七:&等&,不做出头鸟,随大流
& & 结果:错过了有利时机,丧失了胜诉权利
& & 征地拆迁涉及人数众多,谁也不愿意做出头鸟,就选择随大流,希望搭搭便车,等其他人先采取行动或有了结果,再依葫芦画瓢。可是,征收拆迁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等到征收人或行政机关通知&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强拆&时,才发现大事不妙。到了法院或法制办,被告知已经过期了。
& & 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对时效有着具体规定。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应该在知道该行为后的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未告知诉权的,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后两年内起诉;不知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的,涉及的为二十年,其他的为五年。一旦超出了法定期限,被(拆迁)征收人将失去胜诉权,即便你再有道理,法制办、法院也会以超期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起诉。所以,大家应该及时行使法律给你的权利,以免过期作废。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105人有用136人有用258人有用210人有用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近日国家上调法律知识大讲堂——房屋征收过程中要避免以下三个误区法律知识大讲堂——房屋征收过程中要避免以下三个误区沈玉潮律师百家号法律知识大讲堂——房屋征收过程中要避免以下三个误区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由于大多数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因此往往会陷入误区,或是掉入征收方掉入的陷阱。下面小编就将详细阐述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几大误区,为您提个醒。误区一: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不能查看?答案是否定的。在实践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作为被征收人想知道征收方提供的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因而想要参考邻居、街坊得到的补偿数额。但是邻居不愿提供,征收方也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理会。那么,街坊、邻居家的补偿安置情况,被征收人真的有权知道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二)房屋征收决定;(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也即具体某一户或者某几户的补偿情况应当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事项,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时就更应当公开了。而且,房屋征收补偿通常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而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来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中,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是可以查看的。误区二:征收方能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经常存在征收方称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危房”而进行拆除的情况。那么征收方有权对“危房”进行拆除吗?所有“危房”都要被拆除吗?实际上,房屋征收方是无权对房屋是否是“危房”进行认定的,也无权对“危房”进行处理,更无权将“危房”进行拆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要走法定程序的。具体来说,对于“危房”的认定是需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在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时,通过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来进行的。地方政府等其政府机关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危房”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需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房屋认定,出具鉴定结论,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被认定为“危房”的房屋的处理也有法律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因此,即使被认定为“危房”,所进行的处理并非都为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状态来进行具体处理。所以,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快搬迁,征收方往往会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危房”为由进行拆除。许多被征收人因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忽悠。总之,被征收人需要明白自己的被征收房屋是否是“危房”,征收方是无权进行认定的,更无权对“危房”进行拆除。误区三:签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能获得更高额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快搬离、减少征收补偿款的支出,征收方往往会使出一种伎俩,即以高额的补偿费欺骗被征收人签订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空白”协议是指在协议中只有一些条款的框架,但内容未能被补充、填写完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含上述内容,空白协议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空白协议却非常常见,征收方一般会以“提前签字,就能获得更高利益”为筹码,诱惑被征收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一旦被征收方签订,那么征收方就拥有了随意填写的权利,而被征收人只能接受。更重要的是,尽管“空白”协议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由于被征收方法律意思单薄,一般不会保留证据,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原来是“空白”协议,也就无法维权。总之应当认清征收方的套路,千万不能因为可以觉得“占小便宜”而签订“空白”协议,否则最后不仅便宜占不到,甚至还会损失自己应得的利益。以上是小编总结的,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存在的心理误区,包括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是可以查看的,征收方是不能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总之,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避免上述误区,时刻提高警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沈玉潮律师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提供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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