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能独立核算吗账务独立核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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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成立分支机构,若是采用非独立核算方式,财税方面处理方法?独立核算方式与非独立核算方式哪个更适合企业,如何判断分析?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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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006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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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方面:凡没有取得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税局规定纳税申报原则上由总机构汇总核算后再按规定统一分配税款,由分支机构按分配后的数额在当地申报纳税,都要进行财务核算,没有独立核算方式与非独立核算方式的说法,只有就地申报缴纳和汇总申报缴纳的说法;2、增值税方面:分支机构不受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影响,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有独立核算方式与非独立核算方式的说法,非独立核算是财务上不单独核算,由总机构统一进行财产核算,但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最好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式。有些省规定跨省市的分支机构所得税采取总机构汇总后再分配的管理方式,跨区县的分支机构则不进行汇总后再分配的管理方式,直接由总机构统一财务核算并申报纳税,具体看你的分支机构是跨省市还是跨区县的。如果是跨区县的分支机构并且有增值税最好采取非独立的核算方式,跨省市的分支机构最好采取独立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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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肖太寿博士原创】建筑企业总分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体制下的财税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总分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
体制下的财税管理体系
(本文由肖太寿博士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争抢税源,对外来的施工企业在本地中标的工程,必须要求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让分公司进行施工纳税。这是一种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如果在工程所地政府的强烈要求下,为了能够开拓市场,承揽建筑工程业务,提升业绩,不得不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施工经营和管理。这就是出现了“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本文重点分析建筑企业“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的财税管理体系。
(一)“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与增值税抵扣相关规定不匹配
1、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对外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建筑领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没有建筑资质,总公司有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第3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建市[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工程招投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下,要规避违反行为的法律风险,必须由总公司中标,分公司负责施工。
2、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必须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在建筑公司注册所在地。由于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其注册地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所以,建筑企业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工程业务,所发生的增值税,必须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国税局预缴一定不比例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为2%,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为3%),在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3、“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与增值税抵扣规定相冲突。
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下,由于总公司跟发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虽然工程是分公司负责施工的,但是发包方一般而言只认可总公司,不认可分公司,在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问题上,发包包方一般只会将工程款支付给总公司,必然向总公司索取增值税发票,而不会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公司,向分公司索取增值税发票。而分公司又是当地政府要求外来施工企业来本第地中标施工项目的必备条件,为了将增值税留在本地,分公司必须财务独立核算。有鉴于此,分公司必须在总公司授权权下,对外与有关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和建筑劳务分包商分别签订合同,所有的成本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分公司,结果出现增值税进项发票上的抬头是分公司的名字,而发包方又因总公司与其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而要求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果出现了增值税销项税发票的抬头是总公司的名字。根据增值税抵扣制度的规定,要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要求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收入票)与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成本票)上抬头的名字是同一家公司的名字。因此,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收入票)抬头是总公司名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成本票)上抬头是分公司的名字,作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人的分公司不能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管理体制的财税管理体系
1、合同和公章管理
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管理体制下,由于分公司财务上是独立核算的单位,也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总公司预分配给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预缴,每年年终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分公司必须有自己的业务合同章,但没有法人公章。在业务开展期间,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公章和合同管理如下:
第一,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的主体是总公司,分公司因没有建筑资质而没有资格对外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因此,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建筑总承包合同,必须盖总公司的法人公章。
第二,在总公司授权下,总公司可以对外与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出租方,劳务分包方签订合同,但是合同的民事责任必须由总公司承担,这些进项合同上必须盖分公司的合同业务章。
第三,总公司、分公司和发包方签订三方施工补充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分公司全权代表总公司与发包方处理工程施工中的各项事项;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公司银行账户;发包方接受分公司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2、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由于分公司是独立财务核算主体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管理体制下,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单独设立账本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通过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收付。以分公司为独立的资金管理主体,分公司自己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发票开具和管理
. 由于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管理体制下,发票开具和管理总结如下:
(1)发票开具的原则。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合同相匹配。
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相匹配,是合同流与票流相统一的重要体现。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不相匹配,则要么是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合规发票;要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假的增值税发票。由于项目部的所有交易事项都是总公司队外签订的合同,所以营改增后的所有成本发票,必须开具发票抬头是总公司的名字,绝对不能开具发票抬头为“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发票开具管理要点:必须在合同中有发票开具条款加以约束
营改增后,为了更好的管理发票开具,必须在所有的合同中都必须增加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①发票开具的时间;
②发票开具的内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③发票开具方开具假票或虚开发票承担的责任。
(3)分公司自己购买建筑材料,由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总公司统一付款的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分公司。
(4)汇总开具材料发票、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发票的要求
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基于此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因此,建筑企业分公司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和运输劳务时,如果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摘要里填写“材料一批”、“设备一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汇总运输”时,必须在合同中发票条款一项中约定:供应商和运输方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运输费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开具
运输费用发票的“一票制”是指运输费用与材料采购费用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里,运输费用含在材料价格里,按照税率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而“二票制”是指运输费用和材料采购费用各开一张增值税发票,运输费用按照11%开具,材料费用按照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
如果建筑企业分公司期望材料供应商开具运输费用“一票制”的运输费用发票,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约定:价格含运输费用。
(6)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分公司之间的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与建筑企业分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时,建筑总承包包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7)杜绝分公司给总公司开票,总公司给发包方或业主开具发票的误区
为了解决“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管理体制下的分公司开票抵扣链条问题,有人提出:总公司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总承包合同,总公司给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别与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签订进项类合同,这些成本进项发票开给分公司,但是为了解决增值税销项发票的抬头是分公司的名字以致实现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不断,分公司给总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开票方法,表面上理顺了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现了增值税抵扣,但是不合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总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
总公司根本没有参与施工活动,具体的施工活动全是分公司开展的,总公司给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然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活动下的开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总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
二是总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
由于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不可以与总公司签订建筑专业分包合同,即使有建筑资质,分公司向总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一种转包合同下的开票行为,而转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是违法行为。更何况分公司根本没有建筑资质,不存在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对外签订民事合同,但该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必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实践中,不可能存在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情况,否则是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这在《合同法》中是不允许的无效民事合同。基于以上法律分析,分公司全部给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合同交易情况下的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因此,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管理体制下,绝对不能出现,总公司开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然后分公司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公司的
肖太寿,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2011年12月月-2013年12月),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特聘专家。2016年9月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最具影响力税务老师”。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合同节税、企业纳税筹划、企业税务管理、税务审计、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以及税务稽查应对,精通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行业和工业制造业的涉税管理、税收风险识别、纳税筹划和税务稽查应对。为企业提供财税培训1000多场,特别是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200多场,给企业提供营改增设计方案,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捍卫了企业纳税人的权利。
在国家公开刊物发表论文60多篇。出版专著五本,编著8本。代表著作:《中国国际避税治理问题研究》、《商业模式下的合同控税策略——6类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合同控税理论与51案例真解》、《小微企业财税扶持政策研究》、《合同控税:21种合同签订技巧及72案例》、《有效降低成本的战略与方法》(云南出版集团出版)、《纳税筹划》(经济科学出版社)、《砍掉企业税收成本3把刀及76案例精解》(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税收成本控制》(税务咨询师教材,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建筑房地产企业合同控税》(中国市场出版社)。
社会职务: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收学专业硕士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财税精英家园协会财税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剑桥大学CIE—CFO中国同学会特聘专家、《财会信报》和中国会计视野优秀撰稿人、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教育特聘老师、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特聘老师、北京解税宝科技有限公司首席税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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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什么是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_百度知道
什么是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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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水叠涯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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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也可以非独立核算。具体由总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加以选择。
我许青春以飞扬知道合伙人
我许青春以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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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而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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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在外地设立分公司,注册公司时登记为有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两种形式,请问这两种形式在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方面有什么不同,分公司如何在当地报税? 第一个问题 税务登记事项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
  在外地设立分公司,注册公司时登记为有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两种形式,请问这两种形式在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方面有什么不同,分公司如何在当地报税?
  第一个问题 税务登记事项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四)核算方式;
  因此,不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
  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注:三证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是按&三证合一&制度进行登记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分支机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就可。由于三证合一后,税务具体流程程序尚未出台明确文件规定,需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个 问题分支机构如何在当地报税
  贵公司的分支机构均为跨省分支机构,都是租赁办公场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分摊方法为三因素分配法,相关办法程序详看57号公告文件。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因此,分支机构发生营改增应税服务,营业税服务(不涉及建筑、不动产),增值税业务(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均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其中,对于营改增业务和增值税业务,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实务操作中,根据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办理税种认定,同时税务机关确定分支机构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均应在期满之日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没收入办理零申报。相应办理附加税费的申报。
  分支机构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权利、许可证件,应按5元/件进行贴花。
  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如合同属于应税凭证,应进行贴花。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十八、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分支机构通常有工作人员,如财务、负责人等。分支机构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工资时,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需在当地地税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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