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底薪是公司定的还是国家规定底薪的?

上海的一般正规公司待遇是几险几金?
上海的一般正规公司待遇是几险几金?
上海大多是“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 一般地,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 1、养老保险:单位:22%、 个人8% 2、失业保险:单位:2%、 个人1% 3、生育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4、工伤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5、医疗保险:单位:12%、 个人2% 6、公积金: 单位:7%、 个人7%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时设有上限和下限,其分别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若在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际缴,若超过按上限,不足按下限。 你只需将个人承担的百分比乘以缴费基数,得出的总和就是要扣除的部分。 参考资料:我是上海人 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五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三金&是其中的养老险,医疗险,失业险 ; 单位住房基金是住房制度改革中形成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有:(1)各单位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2)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3)出售、出租住房回收的资金;(4)列入成本或预算的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发放房租补贴的资金;(5)其他住房资金。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三险一金”,三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金则是指:住房公 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三险一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定期上缴,存入以个 人身份开设的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由相关社会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三险一金”的 计算缴纳方法如下:(文中数字均为假设的,各地方有自己的规定。) 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4%,企业缴纳工资基数的10%,个人缴费至法定正常 退休年龄。 2、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2%,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9.8%其0.8%部 分进个人账户;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个人每月缴纳3元,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1%。个 人生病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共同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3、失业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x 0.5%,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1.5%。按照规定参加 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领取失业保险。 4、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x 8%,单位缴纳工资基数 的 8%。个人购买、建 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 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刚毕业薪资待遇并不是很重要,这一点大家也都经常听到,但落到实处时,往往还 是考虑的比较多。其实,1000也好,2000也罢,即使相差了一倍,也都同样只能吃饱 饭,照样买不起房子,更买不起车子。 不过,我们发这一篇的目的还是能让大家了解一下薪资的基本情况,因为好多同学 都好像并不是很了解。 薪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分红提成、加班费、过节费、年终奖这些。福利 包括:三险一金、提供住房、工作餐、分房等等。 基本工资包括,工资和津贴,奖金则是根据效益来的,分红提成这些不是很多企业 都有的,加班费也只是一部分企业有,很多私企都是无偿加班的。过节费的差别则比较 大,有的企业只是意思以下,发点月饼什么的,一般发几百块钱的比较多,而在有的国 有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过节费是一年当中很重要的收入,往往有3000,甚至更多。 所以,这一点可以多了解了解。 年终奖是每个企业都有的,日资企业和部分台资企业会设立年中奖和年终奖,这一 点是很重要的,有些企业也许每个月只有1000多的工资,但年终奖则会上万。建议大家 在了解月薪的同时也去了解一下过节费和年终奖。 有很多企业实行聘用工资,其实就只有一项,就是你所有的工资,或者包括了津 贴、奖金什么的。 福利这一项是相当重要的,比亚迪工资开的很高,本科是试用期2700元/月,还包吃 包住,但在三险一金上缴的很勉强。其实算下来,它也只是把原本应该交保险的那部分 发给了员工,而且还会更省一点,因为如果员工得到1000元的收入,企业实际上应该付 出超过1400元。 三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这三项统称 社会保险(金),即三险;一金是住房公积金。这四项也称四金,是国家强制缴纳的, 个人承担一部分,企业承担更多的部分。 个人交纳比例 单位交纳比例 养老保险金 8% 20% 失业保险金 1% 1% 医疗保险金 2% 不详 住房公积金 8% 8% 这些比例各省略有不同,三险是各省统筹的,住房公积金是各市统筹的,也有单 位、个人各交10%的,苏州住房公积金比例高达22%。而且这一比例并不是严格执行的, 很多单位按照国家的最低标准施行,即按照该市的平均收入缴纳保险,这是相差很大 的,像上海这样的城市,城市职工平均收入也只有1000多。 住房公积金完全属于个人,但只有在离开本市或买房、装修等情况时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 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的.” 养老保险个人交的8%和单位交的2%(或3%,各省不同)进入个人帐户,其余18%进入 社会统筹帐户,到退休后每个月按个人帐户金额的1/120+该省统筹金额(退休职工都一 样)发放。且这些保险金会按一年期利率计息。但离开该城市只能将余额转到其他城 市,不能像住房公积金一样提取现金。 比如:某人退休时个人帐户中有6万元,该省统筹每月400元,则退休时每个月养老 金为0=900,如退休前某人死亡,继承人可以提走个人帐户中的金额,如退 休后十年以内死亡,则继承人可以提走个人帐户中的剩余部分,以退休后3年死亡为例, 继承人可以提走6/120)]=42000元。 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类似,也分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部分,每个人工作后会有一张 医疗卡,买药、看病时可以划卡,大病可以使用社会统筹 失业金,失业时可以按月得到失业金,一般大学生不太用得着。 对于提供住房,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一般大企业都有职工宿舍,而私营企业和小企 业一般没有,上海、北京这些大城市也很难提供住房,但没有宿舍的一般会有住房补 贴。现在已经取消了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但有些国有企业会建造一些房子然后便 宜卖给职工,这也是重要的福利之一。 从以上可以看来,其实一般公司所提到的月薪只是薪资待遇中的一部分,福利其实 是另外一部分非常重要的收入。 企业在招聘时说的薪资待遇其实有很大的水分,有的是实际到手的税前收入,也就 是交完了三险一金后的收入,有的是企业付出的工资,即所谓“毛收入”,其实那到手 会少很多。2017年上海劳动法对底薪的最新规定
2017年上海劳动法对底薪的最新规定
  上海劳动法对底薪的规定事关上海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17年上海劳动法底薪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2017年上海劳动法底薪规定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为21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为19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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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
  2014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
  2013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
  2012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
  2011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
  2010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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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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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上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条例解读》。  2017年上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向&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备注  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之规定,本办法第十四条“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中的“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实践中应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因本办法生效日为日,劳社部文生效日为日,应从新法之修正。特此备注以免实践中之误用。  以上是2017年上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17年上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条例解读  工资支付是企业用工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小编现对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解读如下:  一、2个民主管理程序  新《办法》在两个地方提到了“民主管理程序”,应引起重视:  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2、企业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  “民主管理程序”简称“民主程序”,主要是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在制定某些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之制度时,应与劳动者一方进行沟通协商的机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即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我们在谈到民主程序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并非用人单位所有规章制度等都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只有相关制度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才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自主权,对于一般性问题可径行决定,当然,民主程序可免,公示公告程序还是应当要履行的;  第二,未经过民主程序的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并非一定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而规章制度正是用人单位约束和管理劳动者的“工具”,除此之外,劳动者本身对用人单位亦负有诚信、忠诚等义务。若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而该条款实质又与劳动者的诚信、忠诚等义务竟合的,则劳动者不能仅以该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为由进行抗辩,相关条款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另外,民主程序在具体实施时,用人单位也要因地制宜,选取合适的方式,以最经济有效的方法实现“合规”。  二、对企业的3项“利好”  1、新增“约定”。允许企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结算事宜进行合理约定。原《办法》规定,劳资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而新《办法》则明确,“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这实际上放松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  另需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取消备案。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方面遭遇困难时,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原《办法》准予企业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但设置两个程序要件:第一,企业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第二,企业应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新《办法》则删去了备案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负担,增加了灵活性。  3、取消“25%的补偿金”。原《办法》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补足工资时,还必须同时支付25%的补偿金,而新《办法》则删去了“25%的补偿金”之条款,若企业在限期内切实履行了工资之支付义务的,则无需支付额外补偿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减轻了企业的责任。新《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只有逾期不支付的,才需要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1、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2、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以下6项属于“劳动报酬”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5、补贴;6、加班工资等。  四、确定加班/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3项原则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该计算基数的确定,应秉持以下三项原则:  1、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确定;  2、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五、以下8项不作加班/假期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但以下八项不作为计算基数:  1、年终奖;&2、上下班交通补贴;&3、工作餐补贴;&4、住房补贴;&5、中夜班津贴;&6、夏季高温津贴;&7、加班工资;&8、其他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六、企业对1种人应严控法定节假日加班  新《办法》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时间制度,一般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等。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应对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进行严格的打卡考勤,当然也无需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但这导致企业对前述员工不易进行管理,有的员工甚至拒绝在公司上班。上海市要求,企业安排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仍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实务中,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凭借无需考勤的优势,虚报法定节假日加班,故建议用人单位对适用不定时工时制之劳动者,应严格进行法定节假日加班审批制度,要求前述员工欲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事先递交书面加班申请,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预计花费的时间,报相关主管书面批准之后方可加班。  七、“21.75”  原《办法》中规定的“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的规定被删除,再也不用看到这个奇葩数字了!月平均计薪天数统一为21.75天。  八、新增“应支付”工资的3种情形  1、管制、缓刑期间。新《办法》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原《办法》则规定,在此情形下,如果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须付工资的,企业才需要付工资。原《办法》的规定,悖于公平原则,劳动者为企业正常工作,企业当然应足额支付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缓刑,则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依法进行考察,并根据被考察对象的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均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在前述情形下,用人单位不但未解除劳动合同,还接纳劳动者继续在本企业工作的,则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另,新《办法》还明确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2、隔离观察期间。新《办法》明确,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3、调解期间。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的,若企业该解除决定最终被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则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1、调解(新增);2、仲裁;3、诉讼期间的工资。需要明确的是,该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且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在发生争议后的调解、仲裁、诉讼等阶段恶意拖延时间,造成工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劳动者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降薪不再强求“处分”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原《办法》规定,企业处分并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新《办法》则删除“处分”二字,用人单位可直接按照约定或规定,不经处分即合理降薪。  十、15日  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1、劳资双方可约定小时工资;2、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此项补充系与《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匹配,即“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一、5种救济途径  劳资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可1、申请调解;2、仲裁;3、提起诉讼;4、投诉;5、举报。其中,4、5两项系劳动者之权利,当其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新《办法》突出“调解”环节,可以反映出有关部门希望在劳动争议问题,拓宽化解纠纷的渠道,健全完善调解机制,希望劳资双方在面对争议时,能够释放善意和诚意,理性对待,尽量和解。  以上是2017年上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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