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BT项目如何计舞厅要缴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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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的税收政策分析
BT的含义: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投融资人兼具项目融资和建设功能,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或一次性支付价款的工程项目。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是指项目发起人与投融资人签订合同,由投融资人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融资人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建设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BT(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指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和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BT项目(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投融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工程,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比对海南省、青岛市、湖北省、新疆区、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广东省惠州市、吉林省、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天津市等省市区发布的BT项目税收政策,力图为纳税人全面了解国内BT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提供一个多角度的选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会迎来一个全国统一的BT税收政策规定。
  一、BT项目的5种征税模式
  对BT项目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的征税税目、税率和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从有关省市出台的政策来看,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款,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模式:
  1、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差额缴纳营业税
该模式打破了投融资方建筑资质的限制,规定无论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均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回购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各地略有差异)。执行该模式的相关地区如下表所示:
BT项目立项主体
纳税义务人
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
不承担风险投资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惠地税发〔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新地税函〔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
这些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特征是:
  无论是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BT项目的投融资方均视为建筑业总承包商,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按“建筑业”
税目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对BT项目投融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2、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
  湖北省、重庆市、天津市等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BT项目的投融资人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
  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5号)规定,对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BT项目要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湖北规定投融资方参与工程施工的),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3、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的税率差额缴纳营业税
  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二)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该模式的特点是将BT项目行为认定了为委托代建行为,因此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4、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销售不动产”税目5%的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
  按BT项目立项主体进行区分,对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的,湖北、安徽、江西、湖南、山东省青岛市等地均规定,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5、对BT项目中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投资人,认定属于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但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中“投资收益”的概念引入BT项目。针对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此,海南地税的解读是,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是指在与业主方签订“建设——移交”项目合同时,投资人无法准确预测项目回报金额,从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
  BT项目除以上5种模式外,还有对投融资人按回购价款中融资费用按“金融保险业”5%缴纳营业税的意见,由于目前国内BT项目无统一的合同范本,实践中部分合同条款中约定“融资费用根据验工计价款、资金占用时间及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复利计算”。在没有BT政策的地区,税务机关会认为收取的融资费用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
  我们认为,由于BT项目投融资方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业主之间签订的是投资建设合同而不是借款合同,尽管BT项目投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中含有部分是政府使用BT项目投融资方资金而支付的利息,但该利息按照《会计准则——建筑合同》和《会计准则——利息费用》的规定,是计入了BT项目的建设成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利息,不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5%税率缴纳营业税。基于此分析,BT项目的投融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有悖于“金融保险业”的法律实质。
  二、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及会计处理
  在实践中,由项目业主支付BT项目的回购价款,一定是政府指定的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的价款,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到底如何确定?是在分次收到项目业主的回购款的当期?还是在项目业主与BT项目投融资方结算回购款的当期?从各省市BT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税收政策来看,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将合同约定的项目回购付款日期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如海南规定,投资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应税行为完成时间按项目验收时间和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孰先原则确定。投资人取得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青岛规定,投融资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取预收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BT项目的会计处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曾给予回复。
  部分上市公司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企业),BT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含占用资金的投资回报)。对于此类BT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
  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
  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本问题解答发布前,相关BT业务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对全国统一的BT项目涉税政策性文件内容预测
  据我们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尽快联合颁发一个全国统一规范的专门针对BT项目的涉税规范性政策法规文件,该BT项目涉税政策法规文件可能会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征税税目。
  建议以立项主体进行区分,凡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的BT项目,无论投融资方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3%税率缴纳营业税。对以投融资人是项目立项主体的,按转移不动产5%税目征收营业税。
  2、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对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的,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即差额缴纳营业税。
  3、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回购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为了缓解BT项目投融资方资金的时间压力,建议BT项目投融资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
  根据现有税法规定,BOT项目的投融资方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地方税务机关以BT项目投融资方的所得不是投资经营所得,是承包建设所得为由,不给予BT项目投融资方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由于BT项目投融资方在实践中履行了投资的过程,通过融资和投资过程获得了政府回购价与BT项目建设成本之间的差额收入,这种差额收入算不算投资经营所得,算不算投资承包建设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四条规定,所谓的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BT项目建设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组建项目公司经营,即项目公司就是BT项目投融资方,项目公司再把BT项目转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另外一种是不组建项目公司经营,而是由一家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的建筑集团既担任融资、投资和管理职能的项目公司角色,又担任BT项目建设的建设公司角色。如果按照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后一种经营模式,是不能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一种模式,项目公司是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税收征管实践中,两种模式的BT项目投融资方都很难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建议对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款,凡按照以上所述的第二种模式经营的BT项目,如果建筑集团在财务上把BT项目建设成本和从政府取得的政府回购价与BT项目建设成本之间的差额收入,进行分开核算,则建筑集团从政府取得的政府回购价与BT项目建设成本之间的差额收入可以减半或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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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09:38来源:
BT模式的一般定义为“建设—— —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的控制,运用BT模式运作的公司越来越多,其中包括不少上市公司,一方面公司参与政府项目运作,增厚业绩,另一方面也减轻政府财政资金的压力,这一模式的运用将越来越广。
BT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运作主体及模式为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企业),BT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含占用资金的投资回报)。
财会处理中的疑惑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规定: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上述规定比较明确,即如果项目方提供建造服务的作为建造合同确认收入,未提供的建造合同服务的按投资额作为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收入。在会计科目设置上,需增设“长期应收款”“工程施工”等科目,按回购款折现后计算出实际利率,按投资额具体计算应计入本期利息收入。
但目前,在实务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确认收入的起点,即在回购期开始确认还是建设期就开始确认的问题。如果从会计稳健性角度,应在回购期开始确认较妥,如从金融资产角度考虑,投资建设期开始确认似乎也有依据,因为已开始投资,在回购款上已可以确认相关的利息收入。从目前上市公司公开公告的年度报告上看,两种作法均有。
第二,BT项目合同不仅仅为建筑工程,还包括自有产品、安装、系统集成、软件等业务,是否按相关准则规定确认收入,还是该BT业务不作为上述解答中规定的BT业务,尚未有明确规定涉及。
所得税处理的关键问题
目前对BT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般而言采用直线法摊销,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等。对BT业务在所得税上如何定性,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有如下两种理解:第一,长期应收款应作为一项资产,回购款作为收入,类似分期收款转让一项资产,长期应收款作为资产按直线法摊销,而收入确认如果参照分期收款有关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会计处理时已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在分包业务中实际上会计科目上按实际利率法上计算的收入,包含是二部分内容,一是投资额的利息收入,二是回购基价与实际外包工程投资成本的差价。
如果按上述会计税务处理,会造成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税法上有一定的时间性差异,在建设期及回购期均作纳税调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会增加较大的工作量。
第二,将长期应收款作为一项金融债权,直接以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纳税,无需作纳税调整,那是否有相关依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在利息收入确认中讲到,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考虑到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且能够反映有关资产的真实报酬率,所以税法也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应该说,适用指南为企业所得税实际条例起草小组编写,实务中应有一定的效力,如果按此规定处理,可以减轻企业的工作量,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作纳税调整,但同时在分包中财务上确认的收入实际包含了工程款的差价,似乎与金融债权的利息收入不太相符。
营业税处理尚未明确
因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业务未明确出文明确,部分省市(如重庆市、湖南省、广东惠州市等)已出台相关规定,规定不尽相同,现主要就营业额、适用税目、税率、纳税义务时间等要素进行分析。
对于适用的税目、税率和营业额,重庆市于2008年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即税目为建筑业,营业额为向政府收到所有回购价款,至于是否可以抵扣分包方缴纳的营业税,文件不是太明确,但从税法原理上既然认定为总承包方,应是可以抵扣的,税率为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则于2011年8月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以投融人名义立项的,应作为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营业额为全部回购款,税率为5%;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的,如投资方与施工方为同一家,则按建筑业征税,营业额为回购价款,税率为3%,施工环节不再征税。如投资方与施工方不为同一家,仍按建筑业征税,营业额为回购价款扣除分包额征税,税率为3%。该规定与重庆市规定主要区别为按立项人的不同分不同税目征税,对分包方营业税明确规定可以抵扣。
广东惠州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发文BT项目营业税相关问题,基本上同湖南省规定中以项目为主名义立项的征税规定。
对于纳税义务时间,上述三地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意思为按BT合同约定的分次付款时间。
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工程实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综上所述,虽然部分省市出台了BT业务营业税征税的相关规定,但也仅针对以BT项目为建筑工程的合同。但从目前实务来看,BT合同部分涉及产品、安装、系统集成、软件等业务,在与政府签订合同时也作为BT合同签订,这种业务如何定性、如何计缴营业税、是否作为混合销售计征增值税等问题还待明确。
部分省市对BT业务尚未有明确规定,使实务操作无法可依,所以存在税务局内部对某项业务作为销售不动产还是总分包内部不同意见的情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规定,规范BT业务营业税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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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BT、BOT、PPP、EPC等计税问题,各地区执行口径都在这里啦!
本文明确了对BT、BOT、PPP、EPC等计税问题的不同地区口径,关系到营改增后如何应用此类多样性业务组合,希望本文对正在看本文的您有所帮助。
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 5月27日
1、对于今后PPP工程项目和垫款量大、垫款周期长的建筑业项目,由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施工企业背负资金压力的同时,垫款利息成本的销项应按11%全额征税,增加税收负担。既然金融行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建筑业企业贷款利息能计入抵扣。
答:根据现有文件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贷款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
建筑房地产业座谈会问题(答疑汇总)
问题 5:EPC、BT、BOT、PPP 等项目既涉及兼营又涉及混合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陕西建工)
答:EPC、BT、BOT、PPP 等项目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分别按货物或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有视同销售等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
44. B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BT即"建设--移交",主要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T)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这儿是建设、转让的业务对接,是形式主义的税务处理规则,并不是实质上认为属于融资的"穿透"进行贷款服务的税务认定方式。小编认为这也是利于征管、规则易操作的方式。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交付(T)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工程建设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确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以及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45. BO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主要指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我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交付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六 11月1日
问题四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请问EPC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复: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七 12月15日
问题三 纳税人以投融资建设模式开展的建设项目,如BT(即建设-移交)、BOT(即建设-经营-移交或转让)、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暂按以下要求办理:(一)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目前,BT项目的推进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投资方参与建设,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和施工等职责,但不成立单独的项目公司;二是投资方不参与建设,通常为单独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等职责,并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对于BT项目,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没有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二)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纳税人投资B0T项目,以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营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三)PPP模式,从广义看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从狭义看,与BOT相比,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
BT、BOT、PPP项目建成以后,纳税人为项目资产提供管理和维护等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按照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
十三、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税负只减不增政策指引 5月18日
第二,适应新税制,提高行业专业化程度。
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如EPC总承包工程,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江西省国税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81个问题
十六、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先期由市政工程集团建设后由政府回购如何缴税?
答:PPP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原先营业税时期就比较复杂,同时由于项目运营与交接方式存在多样性,目前难以笼统概述其营改增后的纳税问题,需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关于营改增难点热点问题(综合类) 日
11.某排水公司属于政府PPP项目,企业通过政府购买了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及泵站等设施,运营、维护和更新排水设施及全部污水处理厂,但是只有26年的经营期,特许经营期结束后,还要无偿移交给政府。在经营期内,企业按年向政府收取固定金额的排污设施服务费,按月分摊计入收入。目前排水设施的产权属于排水公司。是有限制的所有权。请问收取的排污设施服务费按什么征收品目征税?
答:污水处理厂向政府收取的排污设施服务费属于污水处理劳务收入,应适用财税〔2015〕78号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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