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永久合同,国企正式工签什么合同要停厂了,要求公工人分流到总公司下属单位,还需从新签合同吗

因公司原因被迫分流到该公司的另一家工厂而且没有签定新合同还用原厂签定的长期固定合同请问这样是否合理_百度知道
因公司原因被迫分流到该公司的另一家工厂而且没有签定新合同还用原厂签定的长期固定合同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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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法律顾问知道合伙人
百姓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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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韩飞知道合伙人
来自知道合伙人认证行家
知道合伙人
劳动人事类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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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QQ,面向全国已提供十多万人次的咨询服务,在百度知道累计回答了7万个劳动法问题。
不合理,如果公司是法人单位,工厂不具备法人资格,这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变更,也就是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的变更,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
匿名用户知道合伙人
如果还是同一家公司,就不用更改合同,如果不是,需要变更合同 纵横法律网-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保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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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国企上班,前几年签了一次合同,07年就到期了,但我还工作到现在,现在单位要解聘我,我怎么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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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_Weird知道合伙人
律师_We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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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书面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因劳动合同法于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所以直接从08年2月开始计算)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一年内不签订书面合同,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在单位要解聘你,要看单位是否依法合理地解聘(主要看上面第三十九条)。如果不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作赔偿。当然,你也可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拒绝!
以前我一直是外聘,合同是跟单位的一个下属公司签的,但已经有三年没有签了。本来工作到现在应该转正的,单位以我的学历不够为由不给予转正,所以现在想把我分流到单位下属的另一个控股公司。如果我不同意分流,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按你这么说,关系还不是那么简单。下属公司是独立法人还是只是一个分公司?如果是分公司,那基本还是如我上面所讲。如果是另一个独立法人(可能是子公司或者只是有股份的公司),那么你前后两次劳动关系的对象是不同的。工作到现在还没有转正是没有理由的,试用期最长也不能超过半年。不知道你是在原下属公司工作了几年再转到现在这个公司。你最好一次过说清楚,或者建议你直接找当地的律师咨询~
A公司是国企,A公司控股B公司,我工作于A公司但是合同是和B公司签的,按他们的说法,我就是A公司的外聘员工。现在A公司不想要我了,那么B公司也不会和我继续签合同了,A公司的人事出于人道主义想把我安排进A公司控股的C公司。以后就和C公司签合同了。A、B、C三家公司都是不同的法人。我说的转正就是指转成A公司直接聘用。
langkuiyuan知道合伙人
langku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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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合同单位存在过错,应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二本工资;解聘还应支付08年至解聘时,按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什么事一年一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wei08知道合伙人
擅长:暂未定制
合同到期不签算是自动续签的,赔偿应该是现在每月工资乘你已经在这公司工作的月数。可以找当地劳动仲裁解决,他们会给你算的很详细的。你这个时间长,应该赔偿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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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撤销后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锡政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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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撤销后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撤销后职工分流安置意见
&&&&&&&&&&&&&&&&&&&&&&&&&&&&&&&&&&& (市劳动局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日)
为推进下岗职工&进中心&向&进市场&转变,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为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创造必要条件,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0]8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合理补偿、置换身份,完善保障、创新机制&的政策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撤销后职工分流安置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破产、关闭、撤销企业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一)破产、关闭、撤销企业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除按国家规定符合条件可以提前退休的职工和因工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外,对原属固定职工的,终止其劳动关系并原则上通过支付安置费的办法,鼓励其自谋职业。对属合同制职工的,自行终止其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后办理退工。原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的确认范围,按我市劳动行政部门有关意见执行。
二、按规定规范提取职工安置费。
(二)根据企业破产、关闭、撤销时的在册职工总数,按本市(市区,下同)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从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的企业财产或净资产通过依法处置所得中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提取职工安置费。职工安置费记入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在职工分流安置结束后,按实际支出数进行财务处理。
(三)破产、关闭、撤销企业财产或净资产依法处置所得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以提取职工安置费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的国有存量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收入中予以解决,仍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
(四)破产、关闭、撤销企业因安置职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但一时难以成交变现的,经批准,可由政府指定的机构给予&托盘&,以及时解决分流安置职工所需现金。
三、规范职工提前退休。
(五)对列入优化资本结构破产计划内的破产企业申按国家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其人数可按规定提取的安置费一次性全部解缴社保经办机构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职工提前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妥善安置因工致残人员。
(六)对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手续,依法享受规定的待遇。
(七)对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伤残等级为5-6级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根据其人数可按规定提取的安置费划拨给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和资产控股公司,下同),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按规定逐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并代为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费。因工致残5-6级人员要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其人数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有关医疗保险费用,人均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倍。
(八)对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伤残等级为7-10级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在按规定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后,按本意见第五或第六条规定实施分流安置。
(九)缴纳因工致残5-6级人员医疗保险费和支付因工致残7-10级人员伤残补助金所需费用,可另从提取的职工安置费总额中列支。其中破产企业支付因工伤残7-10级人员伤残补助金所需费用,可列入破产财产清偿第一顺序。
五、多渠道分流安置原固定职工。
对其他原属固定职工的对象,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予以分流安置:
(十)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岗位托底机制。劳动部门根据市场岗位需求确定培训专业和工种,向社会办学和培训机构公开招标。下岗、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和工种,在规定年限内可凭《就业登记证》参加每年一次的免费培训,提高再就业技能。市(区)卫生、市政、公安、房产、市容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聘本市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给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公益岗位安置下岗职工的适当补贴,实现&不挑不拣,及时上岗&。
(十一)带资安置。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开就业门路,通过带资安置办法,鼓励行业内优势企业和社会上其他用人单位整体或部分吸纳安置破产、关闭、撤销企业职工。对安置单位可按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以资产抵付或以现金支付安置费。按这种方式支付安置费的,安置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短于5午的按不短于5年签订。也可将职工安置费按规定标准以资产抵付或以现金支付给安置单位后,再由安置单位按职工工龄长短折算(参照本意见有关自谋职业领取安置费标准折算)成职工个人股份。按这种方式支付安置费的,安置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十二)离岗退养。企业破产、关闭、撤销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离岗退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的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其生活费按每月220元的标准逐月或一次性发放至其退休为止。缴纳离岗退养人员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支付其生活费所需费用,从提取的职工安置费中按实列支。离岗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鼓励自主创业。凡职工申办独资企业或自行组合起来兴办合伙企业且购买原企业资产开展生产自救的,可根据其人数将按规定提取的安置费抵冲购买原企业资产的价金,所购资产量化为职工个人股份。
(十四)鼓励自谋职业。对企业破产、关闭、撤销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职工,鼓励其自谋职业。对其中连续工龄25年以上(含25年)的自谋职业人员按相当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发给安置费对其中连续工龄25年以下、20年以下、15年以下的自谋职业人员分别按相当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90%、80%、70%发给安置费。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安置费后,不再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也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自谋职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并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自谋职业人员凡自愿从领取的安置费中按相当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倍的标准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退休后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期内的职工和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自谋职业,除按规定支付安置费外,另按本意见第六条(十八)款和(十九)款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五)&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企业破产、关闭、撤销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2年以内(含12年)的男职工和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的女职工,自谋职业确有困难的,只要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均可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简称&协保&)。&协保&协议期限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协保&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其到达退休年龄前的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一次性缴清其生活费按每月150元的标准逐月或一次性发放至其退休为止。缴纳&协保&人员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支付其生活费所需费用,从提取的职工安置费中按实列支。&协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推动劳动合同制职工走向市场就业。
(十六)对其他属合同制职工的对象,自行终止其劳动合同,并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基数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十七)城镇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领取生活补助费后,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接受再就业服务。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领取生活补助费后,还可按规定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回乡补助费。
(十八)合同制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经本人申请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妥善处理。其中被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另按原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并按其在剩余医疗期内应享受的病假工资总额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九)合同制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终止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外,另按产假期执行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怀孕期、哺乳期内按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80%发给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给予女职工一次性补贴。
七、按规定提取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并切实做好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从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的企业财产或净资产依法处置所得中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提取已退休人员基本医疗费。具体标准为:根据企业破产、关闭、撤销时实有已退休职工人数,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费率计提10年(人均提取标准相当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倍),以现金一次性全部解缴社保经办机构。
(二十一)在我市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工作未到位前,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的退休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拨。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允许其他企业接收并负责管理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的退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划转手续,
(二十二)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统筹管理,医疗待遇不变,所需统筹医疗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从本行业内国有存量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收入中每年按规定向节统筹医疗结算中心缴纳。
(二十三)病退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企业承担部分养老金的,在企业破产、关闭、撤销后,原由企业承担的养老金部分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的国有存量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收入中以现金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清,改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支付病退职工养老金。
八、妥善解决&六种保养人员&等非在册人员基本生活待遇问题。
(二十四)对五十年代退职人员、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等六种保养人员以及1995年前的在职死亡职工供养遗属等非在册人员,分别按上年度享受定补、保养费或抚恤金标准,在破产企业第一顺序的财产清偿中,或在关闭、撤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安置费总额中提取10年的费用。对其中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可按市政府锡政发[号文件有关规定将提取的经费转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管理和定期补助费的发放。对其他享受保养的对象以及1995年前的在职死亡职工遗属,应将提取的经费转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逐月发放保养费和遗属抚恤金。
九、及时支付和偿还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医疗费和集资款等债务。
(二十五)企业破产、关闭、撤销时,以前年度应缴末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予补缴,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职工集资款等应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或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途径解决,也可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后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破产、关闭、撤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二十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破产、关闭、撤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领导,推动所属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逐步转变职能,在我市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工作未到位前,暂时承担对本行业内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协保&人员、工伤5-6级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十七)企业破产、关闭、撤销前经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尚未分流安置的下岗职工,可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分流安置。
(二十八)本意见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市区范围内的区、局以上集体企业实施破产或关闭、撤销的,其职工分流安置等事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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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公司员工需要派驻到子公司,需要签订什么劳动合同_百度知道
总公司员工需要派驻到子公司,需要签订什么劳动合同
总公司原员工需要派驻到子公司工作,需要签订什么劳动合同派驻期间该员工福利、工资、社保由子公司负责。请问是不是该签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呢?格式应该怎样?...
总公司原员工需要派驻到子公司工作,需要签订什么劳动合同派驻期间该员工福利、工资、社保由子公司负责。请问是不是该签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呢?格式应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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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争议网首席律师,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纠纷,咨询021-。
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写明派遣期限、工作地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条款。此外,由于派遣员工到子公司,如果涉及到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也应以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具体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yxt1900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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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原员工需要派驻到子公司工作,是不需要重新签订什么劳动合同的。2、只有与总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才应该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我是大金哥知道合伙人
我是大金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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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你应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柏律师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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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需要与子公司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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