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草案社会意见征求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哪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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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三千绝不改,征求意见干什么?[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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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三千绝不改,征求意见干什么?
作者:石人眼
10:17:07 发表于:博客中国
个税三千绝不改,征求意见干什么?
据新华社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二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维持初审稿中将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不变。
这是一个令人失望的结果。令人遗憾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这次个税起征点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之后的产物,但是在征求意见之后,征求上来的所谓意见并没有在草稿的后续修改中获得体现。原来的征求意见稿变成上交的草案后还是“专家们”的原话。既然那些踊跃参与的意见其实根本不起作用、还“征求意见”干什么?只要一个形式或过场吗?
△ 民意玩笑开不得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15日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自今年4月25日16时至5月31日24时期间,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原汁原味”地向公众梳理呈现了来自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新华网)”
就在这么多人响应号召踊跃参与之后,他们的意见却突然一股烟似的散得无影无踪,不起任何作用。说到这里,肯定有关部门会解释:不是不起作用,他们的意见我们还是尊重的、参考的。但是参考了他们的意见的证据在哪里――只有根据他们的意见做了修改的文字才能证明参考了他们的意见啊!
这里倒有没尊重他们的意见的证据:据报道:只有15%网民意见赞成个税改革的3000起征点,也就是意味着有高达85%的意见,持相反的态度。――有这么多的反对意见,结果却没有听到任何部门、任何负责人出面与这些热心的民众代表(这才是真正的代表!)沟通、解释,只是一条报道就代表了一个冷冰冰的非正式回答:结果出来了,还是原样。
这是征求意见的原意吗?85%的民意等于一个屁?翻遍古今中外全人类写出的字,恐怕也没有这样解释“征求意见”这个词组的含义的吧?
这样的事情不是一回了,我们见到数不胜数的“涨价前听证会”,结果都变成了“涨价发布会”,民意很好玩吗?
所以,这种“征求意见”法和所谓的听证会一样,是极不恰当的、极不严肃的、极不认真的,也是极失败的,后果是极严重的。民意不是油漆,只负责在你打好的家具上粉饰一下就得;民意也不是广告女郎,只负责露个粉脸儿帮你推销马桶。民意是浪花,民心就象滔滔江水,连续不断地和民意开玩笑就是在炸坝决堤。
△ 不想降税的根本原因
一般而言,所有的经济措施,都没有“全错”或“全对”一说、而是一柄双刃剑,只不过是“利”多一些还是“弊”多一些的问题,因此,对于个税起征点,大可继续讨论,也不好就说X千起征就一定对,Y千起征就一定错。这是次要的问题。最要紧的是要尊重民意。那么多人说3000元起征点太低的论点,怎么就不能给个官方说法?会丢了官威吗?
税收问题,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理论上是社会收入的再调节即二次分配。我们只知道是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出去了,到底有多少比例真正“转移支付”给了社会公共事业及低收入群体?由于行政不透明,普通百姓并不知道具体数据,只知道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出国这“三公消费”始终是笔不能公开的糊涂账、众多没有效益的政绩工程始终是笔糊涂账、腐败分子到底贪污了多少、带了多少赃款出境始终是笔糊涂账、官员及其家属的收入更是一笔绝不能公开的糊涂账!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巨额财政赤字。
所以,所谓“征求意见”走过场就可以理解了,而说网友“这种意见并不能代表全体民众的真正意见”不但是借口,而且侮辱了国人的智商!你可以不听他们那沉没的声音,但是用忽悠2岁孩子的借口把他们当傻子一样哄着玩,不是侮辱了国人的智商是什么?
△ 钱的去向是更重要、理应完全透明的过程
我们的经济学理论已经和国际基本接轨,但是实践上就越发显出理论和实践的不协调:跟西方鹦鹉学舌半天“税收是收入二次分配、转移支付的来源”。来源有了,而去向呢?这钱结果就象电影里的“美人入浴镜头”,导演拼命喊“要拍了!”拍出来的结果却隔着纱帘。同样,我们只看到教育经费步履维艰、养老保险一直空账,失业的全靠爹娘、得病的自己开膛。那钱到底都跑哪里去“洗澡”了呢?导演压根就没想让你看。
自从学了经济学就得了抑郁症,就象电影里说的:这年头,不得个抑郁症都不好意思见人!
[本帖最后由 审核员 于
12:26 编辑]
----------------------------------------------难得聪明
回复时间: 15:35
这是国际惯例――多数报价少数!少数服从个数!
回复时间: 15:38
谁让P民天天一副主人的模样,天朝老爷们更本没把我们当回事,想想吧,吃饱了,就别多管事了
----------------------------------------------我们工人有力量,身份低,工资低,我们工人有力量,天生就是做牛马
回复时间: 18:58
坐在地板上看完!
同样,我们只看到教育经费步履维艰、养老保险一直空账,失业的全靠爹娘、得病的自己开膛。那钱到底都跑哪里去“洗澡”了呢?导演压根就没想让你看。
自从学了经济学就得了抑郁症,就象电影里说的:这年头,不得个抑郁症都不好意思见人!
回复时间: 19:15
逗你玩呢,别当真~~~~
回复时间: 20:35
老百姓说了不算,“砖家”说了算。征求半天民意。有用吗?
回复时间: 08:47
原帖由 karemax 于
19:15 发表
逗你玩呢,别当真~~~~
回复时间: 10:26
专家、公务员们都太无聊了,搞点可有可无的事给自己消遣消遣,这是他们的传统。
回复时间: 12:38
顶四楼,很有才
回复时间: 10:03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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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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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促进个体及私营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草拟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日至日。具体内容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左侧“通知公告栏”查询。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zds@szds.gov.cn。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二处龙渊泓,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8号,邮编:518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日附件下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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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面增加“退役金”。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七、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将该条中的外国货币修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修改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36000元的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30000元的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日至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个税法修订征求意见 工薪所得拟今年10月1日先行减负个税法修订征求意见 工薪所得拟今年10月1日先行减负新浪乐居百家号一审过后仅一周时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一个月。个税综合制改革全貌得以展现。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提了不少建议,但草案基本维持提交一审的内容。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所得先行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相较一审释放的信息,综合收入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征管制度、专项扣除配套措施等也得以明确。征求意见稿还对执行时间做出规定,修正案内容自日起施行;而在日至日,工薪所得可先行适用5000元起征点(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经营所得可先行适用新税率表。修正案之所以呈现“分步施行”的特点,一大重要的原因在于,征求意见稿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这意味着个税法修正案通过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还需经国务院程序通过。低税率级距扩大相较一审的改革说明,个税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个税税制要素全面展现出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意见稿明确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合并计算个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税率级距相应调整,低档税率级距扩大,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因为综合收入按年计税,税率级距从原来“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顺势转为“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而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的”适用税率3%、“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42万至66万的部分”为30%、“超过66万至96万的部分”为35%、“超过96万的部分”为45%。比如3%到20%低档税率,现在适用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8万元的部分”(将按月转换成按年),修正草案则将低档税率的级距扩大到“低于30万元的部分”。“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6月19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个税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综合计税有多项好处。多位业内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相较分类计税,同样作为劳动所得,却适用不同的征税标准,综合计税能解决税负不均的问题。对于月度收入波动较大的群体,综合按年计税能平滑月度间税负,减轻这类人群的整体负担。综合计税之后的征管体系,需要自行申报的情形明显增多。包括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等多种情形,要求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当然,对于数量众多的工薪基层,若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且无需在年度终了后办理补税或者退税的,仍然可以继续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还能在按月预缴时予以扣除。征求意见稿还为专项附加扣除做了准备,这要求跨部门共享涉税信息。“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分两步施行,8月过会?“这次个税改革力度比较大,收入调节的功能比较强,中低收入减税比较明显,中高收入部分税负会上升。提高起征点、低税率级距扩大、增加专项扣除,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减负明显。四项收入综合纳税,对于有多种收入来源的中高收入群体征税力度加大了”,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都期望减税红利能尽快落地,征求意见稿给出了颇有诚意的安排,“本修正案自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日至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征求意见稿中分两步走的施行时间表,无论是日,还是日,对于一部涉及每个人利益调整的税法修订而言,推进进度是很迅速的。日之后的年内,虽然包括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尚不能落地,但工薪所得可以先行享有提高标准后的基本费用扣除(5000元/月)等红利——加快减税政策落地的意图很明显。“法律的实施时间,要么在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要么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现在个税法修正案还在征求意见中,是否真能按这个时间进度生效,还是个未知数。初衷是希望将此次个税法修订带来的减税红利,让大家尽快享受到。但这次个税法修订幅度较大,也需要多听取公众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这样改革才能更好地落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过了一审,处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一次会的正常周期来看,2018年年内尚有8月、10月、12月三次常委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个执行时间跟其他条款一样,都可以在征求意见中进行修改。日至日期间,虽草案明确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但可以先行享受到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等,因为法律不能追溯生效,意味着要在日前通过个税法修正案。“法律如果没有正式通过,改革内容比如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不能要求纳税人按照草案内容去执行。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实现个税法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8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就要通过”,熊伟表示。起征点标准等问题有待回应草案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种要素都有变化的可能。21世纪经济报道目前从媒体报道网络评论区来看,起征点仍然是公众争议关注的焦点,提高起征点的呼声不少。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被委员们反复追问的内容。“起征点到底定多少,是还是10000?每次都争论不休,各有各的道理。到底怎样确定更科学,这方面需要很好地研究,而不是大家争来争去,最后哪一个声音高一点,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觉得应该这样,就定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表示。具体怎么定呢?陈斯喜表示,可以考虑按照所得额中位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起征点和各个档次的应纳税额。比如月收入中位数10000元的话,以中位数50%或75%为起征点,超过中位数的根据不同档次确定应纳税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指出,草案及草案说明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现有的纳税人是怎样分布的,1万以下的、1万到5万等不同收入档次的,各有多少人、纳了多少税,按照新的免税和免征额,有多少人减税了,减了多少,对财政的影响是什么,对个人消费者的影响是什么,对居民收入影响是什么等,这些非常重要的信息并不清楚。“现在增加了四类综合的以后来实行累进制扣除的,以前只是工资一项免征3500,现在总量变大了,免征额能抵消过去的那些吗?”朱明春提出疑问。除了起征点,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资本所得适用20%的税率)是否有必要下调、现有部分收入的优惠政策是否要继续、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设计更为公平等,都是关注度很高的话题。“个税作为政府收入来源之一,政府筹集收入后也是用于公共事务,钱花在人民身上。但人们需要更公正的税制,如果对资本所得、高收入群体征税更为公正合理,公众整体满足感会更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乔宝云还指出,从税制优化的角度来看,个税改革需要有更长远的考虑。我国间接税比重较高,间接税容易发生转嫁、减税效果不好预计,国家的税收政策很难精准发力,未来需要提高包括个税在内的直接税比重。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新浪乐居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提供专业及时的房产资讯。欢迎访问乐居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热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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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空党们没等到房产税倒是先到了利息抵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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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房产税也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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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9
近期的政策应该联系起来看,国地税正式合并,不动产信息全国联网,个税改革(住房贷款可以抵扣),棚改资金收紧(地方政府要开始进入还贷期,而且再贷款变得困难),这么一套组合拳下来,房地产税应该出台是在提速。地方政府是房地产税出台的很大阻力,因为会失去土地财政,现在这么一抽贷,只能乖乖听话。不可能只出台房贷抵扣个税,刺激楼市,而不出来房地产税抑制楼市的。
TA共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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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
希望快点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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