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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益食品(徐州)有限公司坐落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市。公司创始于20多年的艰苦创业,公司已发展成为集有机特种蔬菜种植、功能性健康食品研发、传统与时尚美味食品制造、线上线下一体化营销、有机食品进出口贸易、农业龙头品牌经营为一体的专业化大型食品企业集团,是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牛蒡行业中生产品类较多、较大、较有规模的食品企业集团。
「五色」食品是一种新的养生概念,所谓「五色」是指白、黃、紅、绿、黑五种颜色的食物。具体地说,每种食物都有特定的营养成分,所含的营养素不同,其营养价值也不同。中医五行学说中,人体的脏器主要为「五脏」,即肝、心、脾、肺、肾;另一方面,根据食物的味道和颜色将其划分为五类,与人体的「五脏」相互对应...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公司成立于 2008 年的天益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瓶装 、桶装饮用水生产和销售的市级企业。自创办以来,公司员工一直坚持质量行业居先,服务无微不至的企业理念。视质量为企业品牌发展生命的天益公司,全面推行 ISO9001 : 2000 及 HACCP 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并注重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及优良的服务。公司专业、真诚、高效的企业精神一直以来得到客户的肯定、业界的推崇以及消费者的好评。 在前进中不断谋求发展的天益,先进的全自动生产线,雄厚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一直在饮用水行业中得到公认。&&&&&&&&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经营。随着业务的发展,欣天益牌山泉水、延青牌龙台山山泉水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在天益保持一流品质、一流水源的情况下,我处保持一流的服务予大家。天益食品公司山泉水生产基地及水源介绍&&&&&&&&延青牌山泉水生产基地,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大湖乡雪峰寺周边山脉。该区青山叠障,林海馨波,古木苍天,百里无烟。水源地为一山间谷地,四面环山,远离自然村落,生态环境保持完整良好,补给区为荒山野岭,无任何的工农业污染,自然环境十分理想。&&&&&&&&一流的自然生态环境,赋予了天益产品最优质的山泉水水源。天然山泉水采用千年未被改变和触动过的山泉水源,为世上少见的优质山泉水水源之一,其水质天然纯净、无污染,倍显甘甜,经专家鉴定为优质、天然山泉水。&&&&&&&&从水源上看,欣天益天然山泉水无疑是非常珍贵的,它不同于以自来水作为水源的纯净水和蒸馏水,而采用地经过山体自净化作用而形成的天然饮用水。在特定的地质环境作用下,水源经山体层层滤净与流动的同时, 也溶入了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成分,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欣天益天然山泉水呈弱碱性,PH值为7.24±0.5,几乎相当于我们人体血液PH值。其中的偏硅酸对人体主动脉硬化具有软化作用,对心脏病、高血压、动脉硬化、神经功能紊乱、胃病及胃溃疡等均有保健作用,并具有抗癌抗衰老的功能。&&&&&&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含有矿物质的水孕育了一切生命,生命因此赖于水而生存。占人体体重68%的是水,人的血液中83%也是水。然而今天,几乎所有都被包裹在严重污染的水源、环境之中,令人憧憬的碧水蓝天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天益公司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为消费者带来高品质水、健康水、放心水。&公司官网:http://www.fztysp.com/index.html
公司地址:福州市南平西路健康佳园12号401
(邮编:350000)
*发布本招聘广告企业的营业执照名称:闽侯县天益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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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51job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 | 无忧工作网版权所有&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刘存华与被告格尔木天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801民初957号原告刘存华,男,日生,汉族。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春德,男,日生,汉族。原告刘存华与被告格尔木天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益食品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存华、被告天益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存华诉称,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地处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金龙巷15-8号商铺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1400元,共计价值为133000元。被告当时承诺由其负责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但一直没有办理。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日前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但直到今日被告仍然没有办理。由于被告拖延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导致现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比以前办理缴纳的契税有所增加,估算多缴纳契税应该是160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办理位于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金龙巷15-8号商铺的房地产使用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两项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办理位于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金龙巷15-8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分户手续。2、被告承担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手续多缴纳的契税16000元。被告格尔木天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分户手续,但原告要求从公司办理的总房产证中分户,产生的费用被告不承担,而且增加的契税16000元系原告估算,该费用应该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刘存华(乙方)与被告天益食品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自书的《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在市金龙巷南段东侧建设综合楼壹栋,其水、电、暖、地板砖等设施齐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将综合楼一层商铺出售给乙方(其位于南端第一号),该商铺建筑面积12.18m×7.8m,价格¥1400/㎡,金额¥133000元。二、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和税等手续,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三、甲方预收售房定金(人民币)¥70000(柒万元整),待工程主体完工时,乙方须缴纳(人民币)¥30000(叁万元整),其余款项,由甲方房产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须全部缴清。四、甲方综合楼计划于日竣工,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房屋维修期一年内,由甲方负责维护。五、甲方收到款项后,应出示收款收据,乙方凭该收据结算手续。六、该房屋所有权期限,应按甲方土地所有权期限规定。七、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作修改或增项。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合同有原告刘存华的签字并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购房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的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用于办理房产证使用,凡与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不一致的,以日购房合同为准。日原告刘存华支付购房款70000元,日支付购房款63000元,购房款全部付清,2004年1月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刘存华等贰拾位购房户:格尔木天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日前,办理完刘存华等贰拾位购房户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该承诺书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另查明,日格尔木市土地管理局填发格国用(98)字第1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者:格尔木市食品厂,用地面积5424.09平方米,用途:综合用地,图号为29.85-35.75,批准使用期限:叁拾年(自日起)。日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中记载:“土地使用者‘格尔木市食品厂’因企业改制现名为‘格尔木天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土地权属性变更为国有出让。”日格尔木市房地产管理处填发格房权证格尔木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天益食品公司,房屋坐落格尔木市金龙巷15号1幢1至3层,建筑面积2413.01平方米,房屋性质:自建房,规划用途:综合。房屋所有权证填发后被告将该证交付原告,原告持该证前往格尔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房产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成功,该房屋所有权证现存于格尔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本案涉案房屋及房屋坐落的土地均含在格房权证格尔木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格国用(98)字第1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自2004年1月被告交付原告房屋至今未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以上事实有《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承诺书、门牌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有关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房屋登记属物权制度范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屋买卖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关系,是否登记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与否、有效无效并无影响;变更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在本质上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因此,购房合同的有效成立不等于物权已经转移,同时也不能因房屋所有权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而否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原告按约付清全部房款133000元,并经营该商铺至今,已享有实际占有、使用权。被告收取房款,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交付给原告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虽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属于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不影响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理应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规定,位于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金龙巷15-8号商铺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天益食品公司,被告天益食品公司理应协助购房者即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办理位于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金龙巷15-8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分户手续实际是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位于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金龙巷15-8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需多缴纳契税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原告无证据证实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需多缴纳契税16000元,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格尔木天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刘存华办理位于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金龙巷15-8号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二、驳回原告刘存华要求被告格尔木天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需多缴纳契税16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格尔木天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静姝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欢迎来到 天益国际集团 的企业空间
天益食品(徐州)有限公司由香港天益国际集团投资兴建,成立于2009年9月,是一家专门以牛蒡为主要原材料的农副产品绿色深加工企业,在基地种植、产品研发、生产规模、市场份额及品牌知名度等综合实力比拼下,天益食品已经在牛蒡养生行业中遥遥领先,并稳居行业龙头企业榜首。
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具专业、最具成长潜力的大型牛蒡生产企业之一,以传统中医五行养生的理论为基础,已成功研发、投产并热销的产品有:五行蔬菜汤、糙米茶、牛蒡茶、牛蒡酥、牛蒡酱、牛蒡萃取饮料等6大系列80多种产品,已在全国成功设立2000多家专卖店,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位居本行业第一。天益集团全资子公司有:天益食品(徐州)有限公司,徐州天利工贸有限公司,徐州五味斋食品有限公司,徐州金天利食品有限公司,徐州五色蔬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太极食品有限公司 。2011年初在母品牌“天利”的旗帜下,公司重磅推出 “牛起来系列牛蒡茶”、“牛起来牛蒡萃取饮料” ,整个“牛起来”系列在产品包装、广告制作、媒体投放上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创新与突破。公司追寻原有产品的成功经验,专注于养生行业的发展脉络,始终将成为牛蒡养生行业的领导品牌作为公司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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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莲寺路18号【天益食品公司怎么样?】-看准网
天益食品公司
零售(超市)/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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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长期出差在外,我去过河南,广西,湖南,湖北,广东,出
问你是如何评价CEO或你的直属领导的?工作氛围和团队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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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的岗位晋升路线是怎样的?需要达到什么标准能够获得晋升?公司晋升机制你觉得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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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的工作节奏怎么样呢?是否会经常加班?如果加班有什么加班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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