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营者与民事主体制度的内容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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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贺书锋&&&&上海海洋大学经管学院&&&&&&&&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课程基本信息&&&&总课时:总课时:48/3学分学分教材选用:教材选用:高程德主编:经济法(民商法)高程德主编:《经济法(民商法)》,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社。&&&&&&&&&&&&课程目标&&&&能结合实际案例,能结合实际案例,运用前述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并得出正确的结论;判断,并得出正确的结论;为将来从事经济类工作遵纪守法,为将来从事经济类工作遵纪守法,避免法律风险以及维护合法权利奠定坚实的基础。以及维护合法权利奠定坚实的基础。&&&&&&&&&&&&考核方式&&&&课堂考查20%,考勤10%,期末考试,考勤课堂考查,期末考试70%课堂提问和竞答两种方式课代表2名课代表名&&&&&&&&&&&&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章内容大纲&&&&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法律事实&&&&&&&&&&&&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社会关系,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生产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社会关系被民法所调整时就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小三”“小三”问题小三”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小三”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如何调整?如何调整?确定权利义务&&&&买卖关系:买卖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女方单方面决定堕胎是否可以?婚姻关系:女方单方面决定堕胎是否可以?男方能否索赔?方能否索赔?&&&&&&&&&&&&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人与人的关系&&&&杀害野生动物流浪狗咬人民法三大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强制力实现当事人法律平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主体、客体、内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受民事权利,&&&&&&&&买卖双方、夫妻双方、买卖双方、夫妻双方、受害人与当事人等必须具有两个以上主体&&&&&&&&&&&&【判断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判断题】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答案】√答案】&&&&&&&&&&&&◆民事主体体系&&&&公民&&&&&&&&自然人&&&&&&&&外国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无国籍人法》公《公法》&&&&&&&&民事主体&&&&&&&&公法人&&&&&&&&法人&&&&&&&&法人&&&&公法人法人民&&&&&&&&公&&&&&&&&法》《公法》法&&&&&&&&法人&&&&&&&&法人民法通则》法人《民法通则》&&&&&&&&法人&&&&&&&&法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其他组织&&&&人人&&&&&&&&《&&&&&&&&法》法》&&&&&&&&&&&&(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权利指某种权益,比如消费者具有知情权、权利指某种权益,比如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等等权利能力指享有权利的资格,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指享有权利的资格,由法律赋予,不由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权利的实现需要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判断题】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判断题】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转让的。【答案】错答案】&&&&&&&&&&&&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权利能力——资格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能力行为能力能力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指因出生而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自然人指因出生而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类个体。民事义务的人类个体。自然人、公民、人民的区别:自然人、公民、人民的区别:&&&&①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包括公民、人。②公民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专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公民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的自然人。的自然人。③人民是一个政治定义,非法律定义。公民包括人民人民是一个政治定义,非法律定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阶级敌人。阶级敌人。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阶级敌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平等性:人人生而平等)平等性:(2)法定性:)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来自于法律的承认,与本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能力来自于法律的承认,与本人意志无关;始于出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不可剥夺和转让性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其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权限制和剥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人不可转让和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刑事上可以剥夺一个人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刑事上可以剥夺一个人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但是刑罚不能剥夺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刑罚不能剥夺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剥夺他继承财产,行使债权的资格。剥夺他继承财产,行使债权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A.出生是确定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日期,有重大的法律出生是确定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日期,意义。意义。B.出生的认定:独立呼吸说,出——“出生”;生——出生的认定:出生”出生的认定独立呼吸说,出生“独立呼吸”。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独立呼吸”即每一个出生婴儿,独立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开始,就成为自然人;C.出生日期认定的证据效力:“户籍证明”——“医院出生日期认定的证据效力: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的出生证明”D.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自然人达到法定年龄,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自然人达到法定年龄,如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立遗嘱的权利能力。如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立遗嘱的权利能力。&&&&&&&&&&&&■&&&&&&&&胎儿权利保护:胎儿权利保护:出生主义vs受孕主义&&&&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立法主义:(1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立法主义:(1):(&&&&&&&&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瑞士民法典》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瑞士民法典》(2)个别保护主义,即个别保护主义,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法、德、日等国民法采此主义。如《日本民法典》第日等国民法采此主义。日本民法典》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权,视为已出生。”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权,视为已出生。条规定(3)绝对主义,即绝对贯彻胎绝对主义,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采此立法主义。在民法通则》采此立法主义。《民法通则》上,胎儿是没有民事民法通则》权利能力的。权利能力的。&&&&&&&&&&&&条规定,遗产分割时,《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继承法》条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特留份)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特留份)&&&&妻子1/4妻子父亲1/4父亲母亲1/4母亲&&&&&&&&甲的遗产&&&&&&&&妻子1/3妻子&&&&&&&&死婴&&&&给胎儿的“特留份”1/4活了一秒钟&&&&&&&&父亲1/3父亲母亲1/3母亲&&&&&&&&妻子&&&&&&&&&&&&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死亡的时间的确决定于医学技术水平,生理死亡:死亡的时间的确决定于医学技术水平,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A、心脏停止跳动Vs脑死亡B、法律对死亡时间的推定: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法律对死亡时间的推定: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朱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丙。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丙【案情】朱甲夫妇有一子朱乙,朱乙于案情】朱甲夫妇有一子朱乙朱乙于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丙。朱乙的妻子早年父母双亡,娘家只有一弟弟丁。年夏天,朱乙朱乙的妻子早年父母双亡,娘家只有一弟弟丁。1997年夏天朱乙年夏天一家三口去外地旅游,不幸因车祸同时丧生朱甲夫妇万分悲痛。不幸因车祸同时丧生,朱甲夫妇万分悲痛一家三口去外地旅游不幸因车祸同时丧生朱甲夫妇万分悲痛。在清理朱乙一家的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共折合人民币万余元。发现留有遗产共折合人民币6万余元清理朱乙一家的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共折合人民币万余元。这时朱乙妻子的弟弟丁赶来,称自己是朱乙妻子的唯一亲属称自己是朱乙妻子的唯一亲属,要求继承时朱乙妻子的弟弟丁赶来称自己是朱乙妻子的唯一亲属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朱甲认为,丁为自己儿媳的弟弟是外人无权继承遗产姐姐的遗产。朱甲认为丁为自己儿媳的弟弟是外人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发生纠纷。【问题】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问题】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继承权。【答案】推定朱乙夫妇先死亡,朱丙继承财产;朱丙死亡,由其祖答案】推定朱乙夫妇先死亡,朱丙继承财产;朱丙死亡,父母继承财产,父母继承财产,丁无继承权&&&&&&&&&&&&③死者的生命痕迹及其法律保护A、著作权中的人身性质的权利。《著作权法》著作权中的人身性质的权利。著作权法》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署名权、第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15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保护。”B、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对侵害死者的尸体尸体、第3条:“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对侵害死者的尸体、姓名誉、肖像的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名、名誉、肖像的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制度。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制度。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从立法宗旨看,从立法宗旨看,宣告失踪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解决的均是一个公民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的不确定状态问题。但是,不确定状态问题。但是,宣告失踪制度侧重于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侧重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侧重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1)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民法通则》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成立条件&&&&①有“失踪”的事实;失踪”的事实;&&&&“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最后居所而下落不明”。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最后居所而下落不明”&&&&&&&&②失踪达到法定期限“2年”:关键在于起算点失踪达到法定期限“&&&&A、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B、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故发生之日”、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故发生之日”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2)宣告死亡:依“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基本价值)宣告死亡:取向&&&&《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民法通则》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规定&&&&&&&&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的情形:&&&&下落不明满—4①“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②“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2故发生之日起意外事故”③“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年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落不明。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年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法院应判决离婚,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民法规定的是:民法规定的是: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行使申请权:配偶;父母;请,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行使申请权: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其他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女;其他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冯敏与其单位存在民事关系,所以其单位在冯敏无配偶;冯敏与其单位存在民事关系,所以其单位在冯敏无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申请。外孙子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应该先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应该先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仍未获得失踪人的消息,期为一年,期满后如果仍未获得失踪人的消息,法院才可用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失踪人死亡!可用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失踪人死亡!&&&&&&&&&&&&(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者视为“已经死亡”①被宣告死亡者视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与他人现存的民事关系一概终止;事权利能力,与他人现存的民事关系一概终止;对比: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对比: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权利能力并不丧失,只是其权利义务由财产管理人代能力并不丧失,只是其权利义务由财产管理人代为行使和履行。为行使和履行。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自然解除;②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是否构成重婚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③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将子女送养④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将子女送养给他人。给他人。&&&&&&&&&&&&秦律师:秦律师:您好!我儿子1998年2月离家出去打工,月离家出去打工,您好!我儿子年月离家出去打工一直到2003年年底都没有任何消息,我儿媳一年年底都没有任何消息,一直到年年底都没有任何消息个人带着我5岁的孙子在家岁的孙子在家。月份,个人带着我岁的孙子在家。2004年2月份,我年月份儿媳向法院起诉,要通过法院宣告我儿子死亡。儿媳向法院起诉,要通过法院宣告我儿子死亡。今年年初法院真的做出了宣告我儿子死亡的判很快,我儿媳就和别人结婚了,决。很快,我儿媳就和别人结婚了,并且我的孙子也被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妻所收养,孙子也被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妻所收养,我儿子走时留下的两万块钱也被当作遗产继承了。走时留下的两万块钱也被当作遗产继承了。前几天我儿子突然回家了,几天我儿子突然回家了,他想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对自己的死亡宣告,销对自己的死亡宣告,要回自己的儿子和被分掉的存款,并恢复与我儿媳的婚姻关系。掉的存款,并恢复与我儿媳的婚姻关系。请问秦律师,我儿子的想法和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秦律师,我儿子的想法和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周女士&&&&&&&&&&&&★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可以申请法院撤消“宣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可以申请法院撤消“告死亡”,其民事关系的处理:告死亡”其民事关系的处理:①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财产关系——尽量恢复②财产关系尽量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人身关系——保持现状③人身关系保持现状配偶尚未再婚的——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配偶尚未再婚的恢复;恢复;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不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才可以恢复父子关系&&&&&&&&&&&&【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与丙,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甲返回故乡,其后丙死亡。一年后甲返回故乡,向法院申请撤销自己的死亡宣告。以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自己的死亡宣告。以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2003年卷三)年卷三9)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年卷三A自行恢复;自行恢复;B不得恢复;不得恢复;&&&&&&&&C经乙同意后恢复;D经甲同意后恢复经乙同意后恢复;&&&&&&&&&&&&【案例】宣告死亡后的财产处理案例】甲乙因包办婚姻,感情不好,生一子丙,甲乙因包办婚姻,感情不好,生一子丙,后分在分居期间甲建房5后一直闹离婚,不成,居,在分居期间甲建房5间,后一直闹离婚,不成,愤而离家出走,沓无音信,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愤而离家出走,沓无音信,乙申请宣告甲死亡,2000年1月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甲在外地打工期2000年月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间认识了丁,并和丁年月在教堂举行了婚礼,间认识了丁,并和丁1997年1月在教堂举行了婚礼,后生戊,甲和丁各出资10万买了一套住宅,2002年10万买了一套住宅后生戊,甲和丁各出资10万买了一套住宅,2002年甲摸彩票得了100100万因兴奋过度死亡。5月,甲摸彩票得了100万,因兴奋过度死亡。(98年卷二46题年卷二46题)46&&&&&&&&&&&&甲分居时的5间房如何处理?甲分居时的间房如何处理?间房如何处理继承法》第十条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条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夫妻一方去世,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去世,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生存的一方应当先分出自己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的一半,一方应当先分出自己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作为去世一方的遗产再由配偶、子剩下的一半作为去世一方的遗产再由配偶、父母按照法定继承权继承。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权继承。先分一半给乙,其余的由乙、先分一半给乙,其余的由乙、丙、甲的父母继承,甲的父母继承,戊不享有,因为宣告死亡时还没戊。戊不享有,因为宣告死亡时还没戊。&&&&&&&&&&&&甲与丁购的房子怎么办?甲与丁购的房子怎么办?如果没领结婚证买房,房子属于产权人,如果没领结婚证买房,房子属于产权人,如果对方在购房时也出了一部分钱,房时也出了一部分钱,那么产权人要将对方出的钱退还;如果领了结婚证后买房,离婚时房子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如果领了结婚证后买房,财产。财产。如果房子是甲的产权,房子价值减去万后所有继承人如果房子是甲的产权,房子价值减去10万后所有继承人均分(父母、均分(乙、丙、父母、戊)。如果房子是丁的产权,所有继承人均分万元万元(如果房子是丁的产权,所有继承人均分10万元(丁支付)。&&&&&&&&&&&&甲的100万怎么办?乙和丁有没有继承权?甲的万怎么办?乙和丁有没有继承权?万怎么办乙和丁都没有继承权。乙和丁都没有继承权。甲没有回去,与乙的婚姻关系就不恢复。甲没有回去,与乙的婚姻关系就不恢复。与丁是同居关系,无权分这100万。与丁是同居关系,无权分这万要由丙、要由丙、戊、父母继承。父母继承。&&&&&&&&&&&&注意:注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宣告失踪(民事不告不理原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宣告失踪(则的体现);的体现);3、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4、同一顺序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同一顺序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1)定义:指自然人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定义:取得民事权利、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为能力也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意思能力:①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认识能力)意思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认识能力)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判断能力)②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判断能力)&&&&&&&&&&&&(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①完全行为能力A.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通解释》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通解释》161条:“行为人致人伤害,行为人未满18周岁,条周岁,行为人致人伤害,行为人未满周岁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责任;已满18周岁,但无经济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责任;已满周岁,周岁来源的,由抚养人垫付。来源的,由抚养人垫付。”B.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力人。&&&&&&&&&&&&岁即大学本科毕业。【判断】某甲为一神童。13岁即大学本科毕业。判断】某甲为一神童。岁即大学本科毕业因而可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可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错答案】&&&&&&&&&&&&【单选题】甲现年16岁,在电器维修部工作,收入较高,单选题】甲现年岁在电器维修部工作,收入较高,但仍与父母同住。价值5000元的钻戒送但仍与父母同住。甲购买一只价值元的给女友。甲父得知后,要求甲的女友归还该钻戒。给女友。甲父得知后,要求甲的女友归还该钻戒。对本案的判断,正确的是(本案的判断,正确的是)A?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无效?B?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可撤销?C?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属有效?D?甲购买钻戒的行为有效,将其无偿赠送的行为是?甲购买钻戒的行为有效,无效的【答案】C答案】&&&&&&&&&&&&【案例】“我只养你18年”是否合法?案例】我只养你18年是否合法?18从小父母离异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学,从小父母离异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学,不料竟又被生父赶出家门,不料竟又被生父赶出家门,王晨多次哀求父亲仍无济于事。无奈之下,无济于事。无奈之下,这名四处寄居的大学生将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1月2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王晨的父亲声称我只养你到1818岁是否合法?王晨的父亲声称我只养你到18岁,是否合法?&&&&&&&&&&&&〖解析〗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王晨的父亲是否具解析〗有抚养责任?婚姻法》有抚养责任?《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21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条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条第1款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条第款规定: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条第2款规定《民法通则》第13条第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民法通则》条第款规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资格。&&&&条第2款规定《民法通则》第12条第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民法通则》条第款规定: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动。”条第1款规定第13条第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条第款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继承法》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继承法》条人所立的遗嘱一概无效”人所立的遗嘱一概无效”。&&&&&&&&&&&&注意:注意:我国《民法通则》我国《民法通则》对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民法通则》19条第款规定:条第1告制度。《民法通则》第19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力人。”&&&&&&&&&&&&(二)法人&&&&1、法人的概念、特征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组织和资合组织人合组织和资合组织。事义务的人合组织和资合组织。&&&&三独立”(1)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组织”+“三独立”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组织”三独立&&&&①法人本质上是各种社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法人本质上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发展,人类之间的“合作”采取过各种形式,的发展,人类之间的“合作”采取过各种形式,其中“法人”是最稳定的形式。其中“法人”是最稳定的形式。&&&&&&&&&&&&②独立性&&&&独立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股东丙有股东限责任股东&&&&③合法性&&&&&&&&&&&&2、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在《民法通则》上,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nb&&&&&&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公司法人&&&&&&&&法人&&&&&&&&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有企业法&&&&&&&&法人企业法人业法人法人《法法人》&&&&&&&&&&&&3、法人的民事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产生②法人有“经营范围”的差异,自然人没有差异法人有“经营范围”的差异,③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结婚、继承、收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结婚、继承、养),法人不得享有。),法人不得享有。法人不得享有&&&&&&&&&&&&法人权利能力和“经营范围”法人权利能力和“经营范围”的关系《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法人的行为超出了经工商部门核定“法人的行为超出了经工商部门核定“营业范超出了经工商部门核定就是超出了权利能力。围”,就是超出了权利能力。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19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19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当合同法10条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经营规定的除外。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除了以下三种情况:除了以下三种情况:(一)限制经营:麻醉、黄金;限制经营:麻醉、黄金;(二)特许经营:食盐、烟草特许经营:食盐、(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毒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毒品?&&&&&&&&&&&&(4)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A.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A.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B.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B.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或者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来实现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其他法人、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②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民法通则》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赖以行使行为能力,享有权利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表人是法人赖以行使行为能力,享有权利的法人机关。(一)一个企业法人必须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一个企业法人必须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有唯一(二)法定代表人掌握代表企业签定合同决定权法定代表人掌握代表企业签定合同决定权(三)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的最终控制者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的最终控制者(四)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渗透到企业的全部活动(五)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诉权&&&&&&&&&&&&(三)合伙·个体工商户三合伙合伙·&&&&&&&&&&&&1、合伙、&&&&&&&&合伙,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的经济目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盈亏,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1)个体户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①字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字号:《民法通则》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民法通则》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意见》商户可以起字号。《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条起字号的工商户,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②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符: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符:条第2款《意见》第46条第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意见》条第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同诉讼人”。&&&&&&&&&&&&(2)个体工商户不具有责任承担能力。个体工商户不具有责任承担能力。不具有责任承担能力&&&&《民法通则》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29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家庭财产承担。&&&&&&&&情形&&&&个人经营&&&&①家庭经营②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③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夫妻一方个体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责任承担个人财产承担&&&&&&&&家庭财产承担&&&&夫妻共有财产承担&&&&&&&&&&&&案例】甲乙为夫妇二人,丈夫辞职下海,【案例】甲乙为夫妇二人,丈夫辞职下海,开了一个“天涯文具店”性质上是个体工商户,一个“天涯文具店”,性质上是个体工商户,在工商局领取执照。商局领取执照。妻子乙就觉得他老公不是个做生意的材料,怕他将来连累家庭。的材料,怕他将来连累家庭。两个人就签了一个协双方的收入各自支配;甲单独对“天涯文具店”定:双方的收入各自支配;甲单独对“天涯文具店”的债务负责。甲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以“天涯文具的债务负责。甲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以“的名义对外签合同。结果经营不善,店”的名义对外签合同。结果经营不善,“天涯文具店”欠了很多钱。债主告上法庭。具店”欠了很多钱。债主告上法庭。&&&&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有无效力?乙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有无效力?被告是谁?被告是谁?最终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日&&&&&&&&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受的利益的载体。受的利益的载体。民事主体从事活动,民事主体从事活动,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这种利益可能是商品经济的“定利益需要,这种利益可能是商品经济的“物质利益”也可能是天赋的“精神利益”利益”,也可能是天赋的“精神利益”。各种社会关系,会关系,都是人们相互之间为了取得物质精神等利益而形成的。利益而形成的。物质和精神的利益都必须有一个现实的载体”现实的“物质和精神的利益都必须有一个现实的“载体”,这就是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这就是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民事客体。象,民事客体。&&&&&&&&&&&&客体物行为&&&&&&&&物质利益鼠标&&&&加工行为,还钱行为交货行为,运输行为设计行为,保管行为&&&&&&&&精神利益情书&&&&买票听演唱会洗照片&&&&&&&&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利益&&&&&&&&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权,修改权&&&&&&&&&&&&【例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建造1万平方米商例题】乙双方签订一份建造万平方米商品房的合同,品房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A.乙方承建的该万平方米商品房.乙方承建的该1万平方米商品房B.承建该商品房的工程劳务.C.甲乙双方.D.该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答案解析】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建造商品房合答案解析】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的客体并不是承建的商品房,律关系的客体并不是承建的商品房,而是承建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的行为。&&&&&&&&&&&&【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单选题】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B、甲乙双方、C、C、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答案】:C答案】&&&&&&&&&&&&【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多选题】下列各项中,有()。A.阳光阳光B.房屋房屋C.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决策行为D.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答案】【答案】BCD解析】选项A: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解析】选项: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的范选项B:属于物的范畴;选项C:畴;选项:属于物的范畴;选项:属于行为的范选项D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畴;选项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一)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法律联系,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联系,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利益而享有的行为自由行为自由。实现特定利益而享有的行为自由。进行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负有义务)作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负有义务)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利益或保护自己利益请求赔偿&&&&&&&&&&&&(二)民事权利的类型&&&&&&&&依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依权利的作用&&&&&&&&依权利的效力范围&&&&&&&&依权利的依存关系&&&&&&&&依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依权利是否已取得&&&&&&&&依权利的派生关系&&&&&&&&财人产身权权&&&&&&&&支请形抗绝配求成辩对权权权权权&&&&&&&&非相主从专既期原救专对权权属得待权济属权利利权权权利权权&&&&&&&&&&&&1、绝对权、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绝对权、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义务人不特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义务人不特定(任何人不得侵害)&&&&&&&&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债权、损害赔偿请求等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2、人身权、财产权(民事权利客体的不同)、人身权、财产权(民事权利客体的不同)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姓肖像、婚姻等权利。名、肖像、婚姻等权利。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财产继承权、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财产继承权、署名权、专利权等。?署名权、专利权等。&&&&&&&&&&&&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专属性。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即人身权具有非财产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即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一定的关联。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利的享有及行使,一个人财产权利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判断题】人身权是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法人判断题】人身权是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是组织体,谈不上什么人身,故其没有人身权。是组织体,谈不上什么人身,故其没有人身权。【答案】错答案】【单选题】公民的名誉权属于()单选题】公民的名誉权属于()A.人格权B.身份权C.荣誉权D.对人权.【答案】A答案】&&&&&&&&&&&&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利益的民事权利。&&&&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3、主权利、从权利(并存的若干民事权利之间、主权利、从权利(的从属关系)的从属关系)主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灭而消灭。&&&&&&&&&&&&4、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民事权、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利作用的不同)利作用的不同)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合同撤销要约撤销权)权、要约撤销权)等。&&&&&&&&&&&&支配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主要是:支配权的特点主要是:&&&&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具有排他性,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排他性的支配。的支配。&&&&&&&&&&&&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不作为)的权利。不作为)的权利。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永久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债权人在债务有效期外行使请求权,债权人在债务有效期外行使请求权,债务人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以行使永久抗辩权。&&&&&&&&一时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对人的请求权效力。&&&&&&&&&&&&【多选题】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多选题】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于形成权?于形成权?&&&&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承租人擅自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答案】ACD答案】&&&&&&&&&&&&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王某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某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使的权利是(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使的权利是()A.请求权请求权B.绝对权绝对权C.形成权形成权D.抗辩权抗辩权答案:答案:D&&&&&&&&&&&&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指具备全部权利要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件,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财产继承权&&&&&&&&&&&&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抛弃和继承。非专属权可以让与、抛弃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自然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自然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专属权。&&&&&&&&&&&&7、原权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原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危险时发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不存在对应义务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B甲要求乙归还甲要求乙归还5000元借款,乙声称根本没有借钱予以元借款,元借款拒绝,拒绝,乙在行使抗辩权C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D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该合同,该合同,甲在行使形成权答案:答案:CB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义务,它必须以承认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义务,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义务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为前提,乙行使的是拒绝权。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为前提,乙行使的是拒绝权。撤销权是形成权,但这种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撤销权是形成权,但这种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必须以向法院起诉为行使标志,向法院起诉为行使标志,只对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是无效的。错误错误。无效的。D错误。&&&&&&&&&&&&(三)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负有的,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负有的,为满足其他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法律保护的利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的义务。的义务。&&&&&&&&如不干涉其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如不干涉其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举例&&&&甲是种子公司,乙是培育公司,甲给了乙万斤甲是种子公司,乙是培育公司,甲给了乙1万斤种子,让乙在一年内培育出来,甲支付费用。种子,让乙在一年内培育出来,甲支付费用。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甲乙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是该法律关系主体。务的组织,是该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育种服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育种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则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案例分析&&&&农民张某与某肉联厂商定:农民张某与某肉联厂商定:由肉联厂将其两头黄牛宰杀,宰杀后按照净得牛肉每斤2.2元的价牛宰杀,宰杀后按照净得牛肉每斤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由肉联厂收购。在宰杀过程中,格进行结算由肉联厂收购。在宰杀过程中,屠宰工人王某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宰工人王某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克。告之厂长。厂长决定将该牛黄出售,得款2100告之厂长。厂长决定将该牛黄出售,得款2100后张某到肉联厂结算时知道了这件事,元。后张某到肉联厂结算时知道了这件事,主张牛黄应当归自己所有,遭肉联厂拒绝后,张牛黄应当归自己所有,遭肉联厂拒绝后,起诉到法院。诉到法院。张某的主张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成立?张某的主张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成立?&&&&&&&&&&&&第三讲&&&&&&&&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社会关系,人与人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恒定、永久存在的,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恒定、永久存在的,而是随时处在变动当中,天下无不散之宴席”处在变动当中,“天下无不散之宴席”,任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都有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民事法律行为都有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1.产生;1.产生;合同成立产生2.消灭;人的死亡、2.消灭;人的死亡、合同完成消灭3.变更:3.变更: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二、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依赖于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定客观情况的发生。定客观情况的发生。2.并不是所有的客观情况都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有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系的变动,只有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变动的客观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例:一个人的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会引起众一个人的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保险合同&&&&合伙关系待定状态继承关系的开始&&&&&&&&死亡&&&&&&&&演出合同终止)(终止)&&&&&&&&婚姻关系自动消灭&&&&&&&&&&&&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事件与人的行为(一)事件1.自然事件:(天灾)自然事件:(天灾):(天灾2.社会事件:(人祸)社会事件:(人祸):(人祸客观事件由法律规定与一定民事法律后果联系起才成为法律事实。来,才成为法律事实。&&&&&&&&&&&&(二)行为:当事人有意识地产生、变更、终止行为:当事人有意识地产生、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活动。行为:行为: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课题测验&&&&下列事实中哪些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下列事实中哪些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A.公民死亡公民A死亡公民B.甲乙两企业合并成丙企业甲乙两企业合并成丙企业C.因暴雨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家的池塘因暴雨家池塘的鱼进入D.甲请朋友乙吃饭甲请朋友乙吃饭&&&&&&&&【答案】ABC答案】&&&&&&&&&&&&杨某因工厂事故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杨某因工厂事故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A.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B.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C.生活事实生活事实D.偶发事实偶发事实【答案】B答案】&&&&&&&&&&&&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素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答案:答案:C&&&&&&&&&&&&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本质是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本质是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随时处在本质是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变动当中,即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产生、变更、变动当中,即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过程。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与当事人意志是否相关,民事法律事实有分为事件根据与当事人意志是否相关,民事法律事实有分为事件和行为。和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是指当事人设立系的合法行为。系的合法行为。&&&&&&&&&&&&〖小结〗小结〗&&&&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引起&&&&&&&&内容(权利义务)内容(权利义务)客体&&&&&&&&事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行为&&&&&&&&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公平?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公平?&&&&19世纪英国的著名法律案例世纪英国的著名法律案例一条小船挣扎在南大西洋上离好望角1300英里的地英里的地一条小船挣扎在南大西洋上离好望角有四个船员:船长、大副、船员、方,有四个船员:船长、大副、船员、侍者吃完了仅剩的食物仍然看不到获救的希望,吃完了仅剩的食物仍然看不到获救的希望,继续下去都会饿死船长建议抽签决定一个人死来挽救其他人遭到船员拒绝侍者因饥渴难耐喝海水致病,侍者因饥渴难耐喝海水致病,奄奄一息船长和大副将侍者杀死,船长和大副将侍者杀死,最后三人靠吃侍者度日某一天早上三人享受早餐时被德国商船发现救起&&&&&&&&&&&&上岸后船长和大副被起诉,上岸后船长和大副被起诉,船员作为证人你们作为陪审团如何选择:你们作为陪审团如何选择:1.杀死一人,挽救三人,杀人者无罪杀死一人,挽救三人,杀死一人2.未争取死者同意,将其杀死,杀人者有罪未争取死者同意,将其杀死,未争取死者同意3.不管死者同意否,都不能去杀人,杀人者罪大恶不管死者同意否,都不能去杀人,不管死者同意否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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