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邮编共和小区3号楼2门市邮编码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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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区邮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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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邮编:525000。牡丹江新邮编 157099 东安区: 157003 太平路2-168(双号),日照街82-150(双号),日照街89-103(单号),景福街72-126(双号) 157005 东六条路,日照街2-60(双号),日照街1-79(单号),南小爱民街 157009 北安路14-128(双号),北安路14-128(双号),庆北一路,庆南四路 157013 光华街1-73(单号),光华街2-78(双号),北安路19-261(单号),阳明二道街 157021 兴隆镇乜河村,兴隆镇胜利村,兴隆镇下乜河村,兴隆镇大团村 157022 兴隆镇桥头村,兴隆镇西村,兴隆镇小团村,兴隆镇迎门山村 阳明区邮编: 157003 太平路2-168(双号),日照街82-150(双号),日照街89-103(单号),景福街72-126(双号) 157005 东六条路,日照街2-60(双号),日照街1-79(单号),南小爱民街 157009 北安路14-128(双号),北安路14-128(双号),庆北一路,庆南四路 157013 光华街1-73(单号),光华街2-78(双号),北安路19-261(单号),阳明二道街 157014 铁岭河镇化陶路化陶八路,铁岭河镇化陶路化陶九路,铁岭河镇化陶路化陶十路,铁岭河镇橡胶路橡胶一路 157015 裕民路198-216(双号),裕民路199-215(单号),二电所,二电厂八达沟 157016 二电厂 157032 桦林大街,桦林镇,桦林西区,桦林东区 爱民区邮编: 157005 东六条路,日照街2-60(双号),日照街1-79(单号),南小爱民街 157009 北安路14-128(双号),北安路14-128(双号),庆北一路,庆南四路 157011 海滨路,东地明街(1号),黄花南三路,南小向阳街 157013 光华街1-73(单号),光华街2-78(双号),北安路19-261(单号),阳明二道街 157015 裕民路198-216(双号),裕民路199-215(单号),二电所,二电厂八达沟 157031 三道关二村0-0(双号),北安乡三道关一村,北安乡三道关村1-1(单号),北安乡三道关五村 西安区邮编: 157003 太平路2-168(双号),日照街82-150(双号),日照街89-103(单号),景福街72-126(双号) 157005 东六条路,日照街2-60(双号),日照街1-79(单号),南小爱民街 157013 光华街1-73(单号),光华街2-78(双号),北安路19-261(单号),阳明二道街 157021 兴隆镇乜河村,兴隆镇胜利村,兴隆镇下乜河村,兴隆镇大团村 157022 兴隆镇桥头村,兴隆镇西村,兴隆镇小团村,兴隆镇迎门山村 157023 海浪邮电所 157041 温春镇村胜村,温春镇,温春镇新立村,温春镇温春村 157042 江南邮电所 157043 牡丹江农经学院 东宁县邮编: 157200 北菜园街,明河街,建国路,河北街 157203 三岔口镇新立村,三岔口镇东大川村,三岔口镇幸福村,三岔口镇泡子沿村 157204 道河镇通沟村,道河镇和平村,道河镇砬子沟村,道河镇洞庭村 157212 绥阳镇太平沟村,绥阳镇细鳞河村,绥阳镇柞木村,绥阳镇九里地 157221 大肚川镇大肚川村,大肚川镇团结村,大肚川镇李家趟子村,大肚川镇浪东沟村 157222 老黑山镇老黑山村,老黑山镇头道沟村,老黑山镇信号村,老黑山镇黑瞎沟村 157232 道河镇沙河子村,道河镇奋斗村,道河镇前进村,道河镇兴东村 157234 老黑山镇罗家店村,老黑山镇永红村,老黑山镇黄泥河村 林口县邮编: 157600 月牙路,兴华路,月牙路,兴华路 157601 中兴乡,中兴乡红升村,中兴乡兴华村,中兴乡永胜屯 157602 莲花乡,莲花乡东河村,莲花乡大发村,莲花乡东柳村 157604 建堂乡小盘道村,建堂乡永进村,建堂乡东兴村,建堂乡北兴村 157605 三道通镇,三道通镇立业村,三道通镇长富村,三道通镇长胜村 157606 刁翎镇黑背村,刁翎镇新立屯,林口镇东丰村,刁翎镇黑背村 157611 五林镇东沟屯,五林镇姚家屯,五林镇东胜屯,五林镇合兴屯 157613 朱家镇,朱家镇保安村,朱家镇林场村,朱家镇仙洞村 157614 柳树镇,柳树镇复兴村,柳树镇七星屯,柳树镇吴家孔屯 157618 龙爪镇,龙爪镇大滨海村,龙爪镇龙爪村,龙爪镇头道村 157621 古城镇红丰村,古城镇红石村,古城镇湖北村,古城镇大砬子村 157622 亚河镇,亚河镇合乐村,亚河镇梨树屯,亚河镇新民村 157623 青山乡,亚河镇东屯,青山乡二段地村,青山乡河口村 157624 亚河镇虎山村,亚河镇大二龙村,亚河镇新合村,亚河镇虎村二龙山屯 157631 奎山乡禾加村,奎山乡华山村,奎山乡吉庆村,奎山乡奎山村 绥芬河市: 157300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会晤路,通亚街,黄河路 157301 阜宁镇北寒村,阜宁镇朝阳村,阜宁镇大岭下村,阜宁镇建新村 157302 北寒村 海林市: 157100 城西路,团结路,华龙巷,宏伟路 157101 二十二林场,横道河子镇二十二村 157102 横道河子镇五里地村,柴河镇阳光村,三十五林场 157103 三部落林场 157104 大石沟林场 157106 胜利村 157111 海南乡河夹村,海南乡河南村,海南乡,海南乡北拉古村 157112 山市镇,山市镇胜利村,山市镇西街村,山市镇新兴村 157113 山市种奶牛场 157114 横道河子镇团结路,横道河子镇北山路,横道河子镇健康路,横道河子镇振兴路 157115 横道河子镇建设屯,横道河子镇春雷屯,横道河子镇双山屯,横道河子镇道林村 157121 海林镇石东村,海林镇石河村,海林镇密南村,海林镇文明村 157123 新安镇,新安镇北沟村,新安镇北崴子村,新安镇东和村 157124 长汀镇卜家村,长汀镇古城村,长汀镇哈达村,长汀镇马厂村 157125 长汀镇,长汀镇河北村,长汀镇猴石村,长汀镇火龙沟村 157126 海林农场 更多&& 157131 柴河镇东四路,柴河镇环城路,柴河镇东二路,柴河镇东三路 157132 二道河子镇向阳街,二道河子镇育才路,二道河子镇丰收路,二道河子镇文明街 157133 二站村 157134 二道河子镇钓鱼台村,二道河子镇西沙村,二道河子镇永兴村 更多&& 157135 三道河子镇边安村,三道河子镇春光村,三道河子镇东升村,三道河子镇工农村 157136 秋皮沟林场,三块石林场,红光林场,大青林场 157137 湖滨村 宁安市: 157400 团结街,渤海街,永茂胡同,东关路 更多&& 157401 江南乡共进村,江南乡河东村,江南乡黄旗村,宁安镇红城村 更多&& 157402 海浪镇大生村,海浪镇大依兰村,海浪镇红卫村,海浪镇建新村 更多&& 157403 海浪镇大兴村,海浪镇东炉村,海浪镇二洼村,海浪镇高家村 更多&& 157404 江南乡福兴东村,江南乡福兴西村,江南乡富强村,江南乡缸窑村 更多&& 157411 兰岗镇东安村,兰岗镇东升村,兰岗镇河南村,兰岗镇兰岗村 更多&& 157412 石岩镇民主村,石岩镇四合村,石岩镇团山子村,石岩镇向前村 更多&& 157413 卧龙乡卧龙村,卧龙乡靠山村,卧龙乡爱林村,卧龙乡红林村 更多&& 157414 卧龙乡江山村,卧龙乡农场村,卧龙乡三道村,卧龙乡西岗子村 更多&& 157415 石岩镇立志村,石岩镇民安村,石岩镇牡丹村,石岩镇南沟村 更多&& 157416 马河乡富强村,马河乡富路村,马河乡北沟村,马河乡黎明村 更多&& 157417 马河乡三台岭村,马河乡团结村,马河乡老松岭村,马河乡鹿道村 更多&& 157421 东京城镇蚕厂村,东京城镇大荒地村,东京城镇东新村,东京城镇光城村 更多&& 157423 渤海镇杏山村,渤海镇北安村,渤海镇褚家村,渤海镇大三家子村 更多&& 157424 镜泊乡四道村,镜泊乡松乙桥村,镜泊乡湾沟村,镜泊乡小加河村 更多&& 157425 渤海镇瀑布村,渤海镇上屯村 更多&& 157431 渤海镇新建村,渤海镇渔场村,渤海镇朱家村,渤海镇 更多&& 157432 三陵乡,三陵乡八家子村,三陵乡八丈沟村,三陵乡朝阳村 更多&& 157433 沙兰镇,沙兰镇长安村,沙兰镇岭西村,沙兰镇青山村 更多&& 157434 三陵乡大兴村,三陵乡德利村,三陵乡红旗村,三陵乡红土村 更多&& 157435 东京城镇黄七屯,东京城镇大西屯,东京城镇尔站村,东京城镇南屯 更多&& 157436 东京城镇江山娇村 更多&& 157437 东京城镇水产村 更多&& 穆棱市: 157500 北三路,武西街,民主路,菜市路 更多&& 157501 河西乡河西新兴村,河西乡河西自兴村,河西乡河西三兴村,河西乡河西大哈塘 更多&& 157502 福录乡,福录乡广太村,福录乡新民村,福录乡光明村 更多&& 157503 河西乡河西奇景村,河西乡河西红光村,河西乡双星村,河西乡河西常兴村 更多&& 157511 磨刀石镇远景村,磨刀石镇,磨刀石镇北沟村,磨刀石镇大辫子村 更多&& 157512 磨刀石镇东风村,磨刀石镇新房子村,磨刀石镇转心湖村,磨刀石镇代马沟村 157513 穆棱镇红旗村,穆棱镇团结村,穆棱镇,穆棱镇泉眼村 157514 共和乡,共和乡立新村,共和乡榆树村,共和乡太平村 157515 兴源镇,兴源镇北村,兴源镇车站村,兴源镇东村 157516 下城子镇二古榆树村,下城子镇岗子沟村,下城子镇古榆树村,下城子镇中新村 157517 马桥河镇红石村,马桥河镇进步村,马桥河镇南沟村,马桥河镇山东村 157521 下城子镇榆树沟村,下城子镇仁里村,下城子镇三道河村,下城子镇十九里屯 望采纳。售 价 13.5万元
户 型 2室1厅1卫
面 积 66平米
单价:2045元/平米
首付:4.05万(3成)月供:707元(20年)
类别: 二手房装修:简装
朝向:南北楼层:6楼/共7层 
房龄:2005年税费:不免房税
地址:海林
小区:共和小区
小区:共和小区面积:66平楼层:6楼居室:2居装修:简单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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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九批转办案件办理情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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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二十九批次,共199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104件,已办结96件,受理编号为3148、 、、、、、、、 、、、、、、、 、、、、、、、 、、、、、、、 、、、、、、、 、、、、、、、 、、、、、3251;未办结8件,受理编号3150、 、、、3240。第号案件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3148号:“喇嘛甸镇宏伟二队与炼化厂一墙之隔,炼化厂生产期间排放粉尘和异味,污染环境,已持续多年。”
  此案件已于第十六批第168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补充材料:宏伟二屯(即宏伟二队)距离炼化公司较近,虽然企业各项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在设备检修或在不利气象条件下,会产生轻微异味。日,因检修事故产生异味扰民问题,市环保部门对其下达行政处罚。该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外,完善了操作规程和环保控制措施,制定检修控制方案并多次讨论,确保异味事件不再发生。
  年间,大庆炼化公司先后9次委托黑龙江省指南针环境卫生监测有限公司和黑龙江正然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厂界周边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相关标准。
  二、受理编号3149号:“元宝镇新发林场内有部分山地被圈围后树木毁坏严重,举报人要求查明毁林情况并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尚志市元宝镇新发村行政区域内只有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所辖的元宝林场。该林场施业区内,存在部分山林被圈围现象。圈围地块涉及元宝林场四个作业地点:西沟作业区(85、95、96、110、111、112林班),木耳营作业区(115、117、118林班),188管护站以东的东沟作业区(101、 120、123、124、125、126林班),场部以东的种峰场作业区(94、104、105、108林班),共19个林班,圈围面积约1746.58公顷,养牛546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张立军、李永庆会同元宝林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元宝林场圈围养牛自2011年开始,当年林场为照顾困难职工就业、增加收入,林场划出部分商品林圈围后,允许林场困难职工进行林冠下养牛放牧,目前有四户职工在林区圈围饲养。2013年,上述圈围养牛地点被调整为二级国家公益林。根据《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级国家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它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元宝林场在上述地块圈围养牛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省林业厅监测规划院技术人员卫片判读和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资源林政调查人员现地调查,圈围范围内的树木不存在严重毁坏现象,但个别地块的下木植被受到不同程度的啃食。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在120林班东部下腹多年废弃的沙场内,陈玉龙(林场病退职工)私建房屋一座(80平方米),牛舍一栋(240平方米)、扩地边(荒地)占地1012平方米,合计1332平方米。
  鉴于上述情况,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责令元宝林场做如下整改。一是从既保护生态环境,又照顾职工利益出发,元宝林场应根据职工养牛数量,给职工指定地点、划定具体区域,缩小圈围饲养范围,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进行饲养。二是对陈某违法在废弃沙场私建的房屋和牛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毁坏森林、林木违法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章建筑、限期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对房屋、牛舍占地320平方米及扩地边(荒地)占地1012平方米进行行政处罚,罚款6236元。对扩地边(荒地)的1012平方米林地,雨季立即用容器苗木还林。考虑陈某为林场病退职工,生活困难,先立即对围栏钢线、牛棚拆除,饲养的牛全部清出原养殖区。考虑到该职工没有其他住宅的实际困难,责令该职工住宅妥善安置后再拆除其违章建筑。
  (三)问责情况
  三、受理编号3150号:“近期,当地政府在媒体上公开了关于何家沟建高架桥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称‘此处不破坏生态,噪音会设置隔音屏’。举报人希望当地政府采纳自己设计的备选方案,如不采纳需明确答复备选方案不合理的原因。”
  未办结。
  四、受理编号3151号:“方正县沙河农场韩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农场区南山上破坏植被,挖山(坑长150米,宽80米、深15米~20米)采砂石,将砂石卖给哈同公路和哈佳铁路施工单位,已持续3年。”
  (一)基本情况
  沙河农场始建于1954年,隶属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哈尔滨管理局。位于黑龙江省中部方正县东部,松花江中游南岸,东有朱淇河与依兰县达连河镇比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方正县委县政府决定由方正县政府副县长包案,由方正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林业局、县交通局、方正县哈佳铁路建设办公室、大罗密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于7月1日赴沙河农场进行实地调查。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采砂位置位于沙河农场场部正南直线距离4.7公里处,属沙河农场辖区,为沙河农场唯一一处取砂场所,该砂坑于1975年沙河农场独立时就一直存在。位置为东经E129°23′46.17″,北纬N46°4′43.36″,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哈尔滨管理局沙河农场提供的林相图(此图由黑龙江省林业监测规划院依据2008年、2010年ALOS(2.5米分辨率)和2008年SPOT-5(2.5米分辨率)遥感卫星数据绘制)与2012年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数据,此砂坑地上无立木与其他森林植被。经实地踏查,该砂坑地类属未利用地。沙河农场对辖区内农田主干路进行维修,所用砂料均取自该砂坑。沙河农场在此砂坑虽有采砂行为,但没有破坏植被,也没有将砂石卖给哈同公路和哈佳铁路施工单位的经营行为。
  国道同哈公路方正段改扩建工程2013年5月份开工建设,拟在沙河农场料场采集砂料,经同哈公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施工标段、沙河农场等三方共同现场踏查,确认不使用该砂坑砂料。在2013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为防汛保通,在此砂坑无偿取用1400立方米砂料。
  2015年,哈佳铁路沙河农场段开始施工建设,沙河农场南山路为哈佳铁路施工必经之路,因施工车辆多,载重量大,道路破损严重,影响农场农户生产生活。经沙河农场与中铁十九局一工区沟通,由一工区负责出机械及运输车辆,沙河农场在该砂坑出砂料,多次义务维修道路,并不存在买卖砂石行为。
  因该砂坑为沙河农场辖区内唯一取砂场所,管理权属沙河农场,且所取砂料用于场区内道路维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号)相关规定,沙河农场为了维修农田路需要开采少量山砂的行为,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也不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方正县已责令沙河农场停止开采行为,如再自用砂石,应当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的采挖范围开采,并按要求在采矿活动结束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以免水土流失和产生地质灾害。
  (三)问责情况
  五、受理编号3152号:“安德街63号院内有一家加工厂(原为哈尔滨普利森量具有限公司)加工各种量具,生产期间排放二甲苯、油漆、汽油等多种有毒气味,导致院内居民出现呕吐、鼻炎等症状。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未果,要求予以查处并迁走该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哈尔滨普利森量具有限公司,位于安德街65号院内;该厂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王健伟,成立于日。
  2016年,曾有人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该单位的异味污染问题。经调查,哈尔滨普利森量具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停产,生产加工车间已关闭,并自行粘贴封条。当时已息诉息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对道里区安德街65号院内的哈尔滨普利森量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哈尔滨普利森量具有限公司自从2013年停产以来始终未恢复生产,生产加工车间始终处于关闭状态。据该厂附近居民介绍,该厂曾经生产经营期间发生过异味污染问题。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请居民密切关注该厂动向,发现污染问题及时报告,执法人员将第一时间查办。
  下一步,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将对该厂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如其恢复生产加工行为,将检查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一经发现违法排污行为,立即查处,防止污染扰民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六、受理编号3153号:“一是向阳镇爱国村西侧5公里处有一个林家桥检查站,距检查站100米左右处,山上的树木被宋某某全部砍伐。举报人自2009年以来曾多次向林业局反映,至今未果。二是向阳镇镇政府2016年上报第三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称爱国村和长岗村1050亩被破坏耕种的林地将进行退耕还林,督察组走后该林地并没有退耕还林且现在已经复耕。”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49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受理编号3154号:“四季青镇宏丰村四屯所有树带边上的土都被吴某某私挖变卖;吴某某与肖某某在屯西北侧约1000米处的耕地上种植树木用于套取补贴,占地面积约401亩。”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林甸县宏丰村四屯北侧地块、薪炭林西侧地块、四屯南侧第一节地块、第二节地块和四屯屯南第一节地南侧地块共5处。吴某某和肖某某分别为宏丰村书记吴爱军、村长肖金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包案县领导刘燕立即组织县国土局、县林业总站、四季青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成立信访案件联合调查组,带领县国土局副局长吴玉强及工作人员王刚、郑磊,县林业总站工作人员张宏刚、邹春明,四季青镇镇长王洋、副书记李强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村书记吴爱军、村长肖金生进行现场询问,向村民张道兴(65岁、原生产队组长)、董青林(56岁、现四屯屯长)、李山祥(70岁、原生产队会计)、李爱国(48岁、村民)等进行了调查。
  1.宏丰村四屯北侧地块。经核查,该地块现状为排水沟。地类为旱地,面积972.07平方米。经现场测量,排水沟长50米、均宽2.61米、深1.2米,土方量约2668立方米。经被询问人证实,该地块原为灌溉渠道,于1975年修建。因灌溉机井废弃,该渠道无法继续使用。后期,村里为解决农田排水问题,将该渠道挖深,形成目前的排水渠。挖掘的土方堆积在渠道两侧,已被绿色植物覆盖。四季青镇政府及宏丰村村委会均出具书面材料,均证明开挖排水沟为村集体行为。
  2.薪炭林西侧地块。经核查,该地块现状为护林沟。地类为旱地(面积429.86平方米)、林地(面积1912.82平方米)。经现场测量,护林沟距离林地0.10米,长762米、均宽3.07米、深1.20米,土方量约2810立方米。经被询问人证实,十多年前,为了保护林地,解决林遮地耕种及排水问题,村里决定在此地块挖护林沟,挖沟处没有林木,挖掘的土方堆积在护林沟两侧,逐年被村民拉走使用。四季青镇政府及宏丰村村委会均出具书面材料,均证明开挖护林沟为村集体行为。
  3.四屯南侧第一节和第二节地块。经核查,该地块现状为护林沟。第一节地块地类有旱地(面积392.75平方米)、林地(面积441.68平方米)。经现场测量,护林沟距离林地1米,长327米、均宽2.55米、深1.2米,土方量约1000立方米;第二节地块地类有旱地(面积363.08平方米)、林地(面积1604.38平方米)。经现场测量,护林沟距离林地1米,长565米、均宽3.48米、深1米,土方量约1967立方米。经被询问人证实,上世纪七十年代,两节地块就有排水沟,后期在排水沟西侧栽植了农防林。四季青镇政府及宏丰村村委会均出具书面材料,均证明开挖护林沟为村集体行为。
  4.四屯屯南第一节地南侧地块。经核查,该地块现状为护林沟。地类为旱地,面积961.42平方米。经现场测量,护林沟距离林地0.5米,护林沟长288米、均宽3.33米、深1米,土方量约961立方米。经被询问人证实,十多年前,为了保护林地,解决林遮地耕种及排水问题,村里决定在此地块挖护林沟,挖沟处没有林木,挖掘的土方堆积在护林沟两侧,逐年被村民拉走使用。四季青镇政府及宏丰村村委会均出具书面材料,均证明开挖护林沟为村集体行为。
  经联合调查组现场核实,信访反映的屯西北侧约1000米处的耕地,地类为林地,该地块占地约27亩。经调查,2002年,为完成“三北”工程造林任务,由吴爱军、肖金生个人出资在该地块造林,林权归吴爱军、肖金生所有。目前该地块已成林。
  调查组工作人员现场查阅了四季青镇宏丰村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经比照最新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资料,证实自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四季青镇宏丰村并未实施过退耕还林工程,因此从未享受过退耕还林补贴。近年来宏丰村实施的“三北”造林工程,只享受政府无偿提供的苗木,不存在套取补贴的行为。
  此外,经现场核查,宏丰村单个最大林面积为370亩,其他均在80亩以下,未发现信访反映的占地面积约401亩的林地。
  下一步,林甸县政府责成四季青镇政府和宏丰村村委会加强对该地块的监管,防止私挖取土、破坏林地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八、受理编号3155号:“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龙凤炼油厂石油渣异味污染问题后,大庆市政府相关部门带举报人到现场参观该厂并了解相关情况。6月26日,大庆市电视台《大庆新闻60分》栏目报道了参观情况并称该厂的石油渣异味百分百达标,但对举报人现场提出的问题未予报道,没有给出相应处理意见。举报人要求继续调查处理其现场提出的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
  日,大庆石化公司和龙凤区政府联合举办了“走进大庆石化”活动,由区政府组织邀请了龙凤镇久青村、新兴村、炼建小区村民代表及市、区电视台记者进入厂区,实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在参观现场,居民代表表示未闻到异味,仅有一名炼建小区居民代表反映总是能闻到石化公司炼油厂异味。虽然参观现场没有闻到异味,但在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气候条件下和企业设备检修时,会有偶发性的轻微异味。
  针对炼建小区居民代表反映的问题及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重复信访现象,6月24日至28日,龙凤区环保局委托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石化公司炼油厂炼建小区周边区域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监测数据结果显示,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甲苯、氯化氢、甲醛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表二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TSP、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测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中2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今后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将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的相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九、受理编号3156号:“祝三乡双发村村北侧3里地处有一个深坑,采油八场提捞队在此倾倒泥浆,上边漂一层石油。采油八场在该村附近多处挖掘深坑共涉及1万平方米,其中距离居民区最近的一处深坑在张义屯北侧500米处,已持续半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祝三乡双发村村北侧3里地处有一个深坑为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双发村北侧3里地处的钻井泥浆集中固化点。双发村现有3处取土坑,第一处(6号坑)位于张义屯东南约1500米处,面积约1200平方米的不规则土坑;第二处(5号坑)位于张义屯东北约300米处,面积约为2400平方米的不规则土坑;第三处(1、2、3、4号坑)位于距离张义屯北侧500米处油田路西侧,面积约为6900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大同区成立由包案副区长牟英君、区环保局副局长朱国清、大同国土资源局王晓军、祝三乡党委书记梁洪军、乡长李景雨、主任科员卢宏宇、政府副乡长韩大方,祝三乡土地员邓立春、双发村党支部书记苏玉刚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经核查,祝三乡双发村北侧3里地处有采油八厂设置的一处钻井泥浆集中固化点。该泥浆集中固化点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证(大同区2017年D025号),日到期,大同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出具了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通过了环评审批(黑环审〔号),取得废弃钻井液集中固化点选址许可(申办编号0001)。临征地10000平方米,实际使用6000平方米(设置3个泥浆坑),由钻井一公司2017年底施工,2018年投入使用,目前施工未结束。该固化点进行了防渗处理,并设有警示标识及围堰。目前坑内存有3口井(太东80-斜148、太东82-斜148、芳42-平50)的废弃水基泥浆,约3600立方米。通过查阅该区块钻井工程设计、钻井液设计及配料,证明钻井泥浆中不含油,参照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环境监测评价中心出具的采油八厂宋芳屯油田芳198-133区块扶余油层产能建设工程废钻井液监测报告,废钻井泥浆的石油类含量符合《废弃钻井液处理规范》(DB23/T693-2000)标准要求。
  采油八厂已于日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废弃钻井液处理工程合同。在泥浆固化前,将对废钻井泥浆进行监测,确保符合标准要求。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废弃钻井液处理规范》(DB23/T693-2000)要求进行固化及无害化处理,预计7月中旬前处理完成,验收合格后再恢复地貌。
  日,调查组经详细排查和走访双发村党支部书记苏玉刚、张义屯屯长王国忠、张义屯农户苏玉秀、张洪文、牛殿国等了解到,在该村附近的6号土坑是20年前形成的村民自用取土坑,用于垫房场和庭院;5号土坑是在50余年前形成的,起初是屯内自然排水坑,后来村民自用取土用于垫房场和庭院;1、 2、3、4号土坑是年形成的,2014年至今没有取过土。经调查,2012年至2014年之间,采油八厂在此处没有工程,没有取土行为。
  经核实,第三处土坑(1、2、3、4号坑)国土部门没有发放过采矿许可证。祝三乡政府将该情况报告至大同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大同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实地勘测已完成,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于日已将该案移交给大同区公安分局,大同区公安分局已经依法受理,现在正在案件初查阶段。
  (三)问责情况
  十、受理编号3157号:“双榆乡双胜村西侧与北侧共有上万亩草原和湿地,双胜村村委会将其卖给外地开发商,开发商使用钩机破坏草原和湿地开垦成水田与和旱田,开垦过程中破坏泄洪区,目前仍在作业中。举报人要求制止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恢复草原与湿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双榆树乡双胜村村委会西北侧,在大庆市松嫩工程管理处31号坝内,面积为650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在大同区副区长李元光安排下,成立由畜牧局局长廉景臣、林业局局长孙跃波、草原监理站站长毛国忠、双榆树乡乡长林宝良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该地块位于南引水库库区内,不在泄洪区内。1987年,市民政局、市交通局为双胜村修砂石路10公里,为一公里大坝铺垫砂石,同时修渔场2处,双胜村村委会与其口头约定其中一处6500亩渔场(即双扶渔场)归市民政局和市交通局使用管理,此约定没有书面协议或合同,村委会没有备案,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没有收任何费用。日,大庆市交通局将双扶渔场以8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大庆石油管理局原农工商联合公司房产分公司,同时将部分资产、债务、债权都做了相应的约定。从2000年1月至2007年4月,经过一次租赁和两次转让,原房产分公司将双扶渔场转让给经警大队职工王宏伟长期使用。
  经现场调查,王宏伟2000年与原房产分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时该地块为养鱼池,后期由于连年干旱江水撤退,承包人于年将鱼池改为稻田。经比对国土“二调”数据,该地块地类性质是水工建设用地、水库水面、农村道路用地,2008年以后弃耕。2018年5月,王宏伟在该地块内旋耕土地,有群众反映到双胜村村委会,该村以没有任何协议和合同的理由制止了施工。承包人王宏伟旋耕土地面积为730亩,未种植任何作物。对照日黑龙江省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湿地名录》,将此地划为湿地。
  联合调查组对上述问题处理情况如下: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湿地;二是由区农经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发包合同,维护好村集体资源使用权,防止村集体资源流失;三是责成双榆树乡政府对村集体资源发包合同进行清理,为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三)问责情况
  十一、受理编号3158号:“一是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村长房某某擅自将阿什河流入松花江口段的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近百万平方米湿地占为己有,并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将湿地垫高,私自将两条阿什河支流的河道堵死,另辟新河道。二是房某某将松花江南岸到北部新国村地界的6000亩土地占用,用建筑和生活垃圾垫高改为建筑用地,修建高尔夫球场和滨江湿地休闲场。三是房某某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在工农兵桥上往东看即可看到河沿上都是建筑垃圾。”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村长房某某擅自将阿什河流入松花江口段的哈东湿地自然保护区近百万平方米湿地占为己有,并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将湿地垫高,私自将两条阿什河支流的河道堵死,另辟新河道。”)
  此案件已于第七批第42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房某某将松花江南岸到北部新国村地界的6000亩土地占用,用建筑和生活垃圾垫高改为建筑用地,修建高尔夫球场和滨江湿地休闲场。”)
  此案件已于第十八批第192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房某某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在工农兵桥上往东看即可看到河沿上都是建筑垃圾。”)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房某某为民富村村民房君海。信访反映的在工农兵桥上往东看的位置是阿什河自东向西流经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河边上的所在地,该区域为阿什河两条支流之间的滩涂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针对反映问题,道外区立即责成道外区水务局和市环保局道外分局进行现场调查,日,道外区水务局及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现场未发现往阿什河倾倒垃圾行为,但在阿什河两条支流之间的滩涂上存在用残土垫高滩涂的情况。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在日日常巡查中曾经发现房君海往此处私卸残土垃圾行为,现场对其制止后,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函告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处理,要求其恢复生态功能,并在日前完成整改,恢复植被。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据道外区水务局《关于告知违法倾倒残土、垃圾案件的函》中内容,认定房君海存在向阿什河滩涂地倾倒残土垃圾行为。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于6月14日对房君海进行了询问约谈,房君海承认了其填埋侵占滩涂地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房君海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字〔34号),并对其填埋侵占滩涂地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房君海正在自行清除侵占滩涂的残土垃圾。
  下一步,道外区委区政府责成道外区水务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加大对阿什河河道的巡查力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十二、受理编号3159号:“太平镇永和村松花江边的滩地草原上,村民在5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多处楼房和平房,破坏地表植被达几万平方米。举报人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道里区政府当时下达了拆除公告;但至今一处房屋都未拆除。举报人要求恢复植被。”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置位于永和村沿江地带,该地块面积为650余公顷,现状为滩涂地、坑塘水面、林地和一般农田。该地块为村集体土地,共签订承包合同10件,目前均未到承包期。其中:
  1.侯忠堂承包鱼池。自1990年5月至;1997年1月,侯忠堂承包鱼池地块至日;2001年11月续签至日;2009年6月续签至日;2013年7月侯忠堂将此地块转包给尹有民,承包期不变。
  2.陆少维承包黑鱼汀抽水沟子。自2008年12月至日。
  3.陆少维承包原孙学经营的170亩土地。承包期50年,自日合同签订之日起。
  4.肖洪桥承包地块。自日至日。
  5.袁生武承包地块。自日至日;1998年签订延期合同将原合同延期至日。
  6.孙兆南承包地块。日签订,期限自日至日;2012年5月签订补偿合同,期限自日至日。
  7.陈友清承包地块。2013年5月续签协议,承包期自日至日。
  8.张树森承包地块。自2005年至日。
  9.哈尔滨市宏光园林花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承包地块。自日至日。
  10.哈尔滨市通达环卫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地块。自2007年4月至2057年4月。
  目前,涉事区域日常环境监管、处罚和信访案件处理由道里区太平镇政府负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道里区委责成太平镇党委、政府牵头处理。日,太平镇主管副镇长带领镇、村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查。经调查核实,根据1998年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永和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只有水域和未利用土地;经查阅2014年太平镇政府编制、哈尔滨市国土局制作的《太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是滩地;日,哈尔滨市国土局道里分局出具的《地类情况说明》证明,1993年和2012年该地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无草原;依据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区域没有草原。综合以上书证,并经太平镇工作人员实地踏查,认定该地块为草原不属实,实际为滩涂地、林地、鱼池和农田。
  经实地踏查,承包者承包的地块建设房屋情况:
  1.陆少维承包的黑鱼汀抽水沟子地块。2014年建设1栋三层建筑,面积360平方米楼房;建设3栋平房,占地面积分别为240平方米、150平方米、200平方米;
  2.陆少维承包原孙学经营的170亩土地。建设1栋平房,占地面积100平方米;
  3.肖洪桥承包地块。建设1栋平房,占地面积350平方米;
  4.侯忠堂承包鱼池地块。建设2栋平房,占地面积260平方米;
  5.袁生武承包地块。1997年建设3栋平房,每栋占地面积400平方米;
  6.孙积君、孙兆南承包地块。2010年建设2栋平房,占地面积分别为150平方米、50平方米;建设温室大棚1栋,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
  7.王德明承包地块。建设1栋平房,占地面积140平方米;
  8.哈尔滨市通达环卫设施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哈尔滨市通达环卫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废业,日将所有债权债务移交到哈尔滨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由哈尔滨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10处房屋,占地面积966平方米。
  10份合同中有8处建有房屋,其中陈友清和张树森两份承包地块未发现有建筑物。以上违建,道里区已协调市国土资源局,对每个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进行确认,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鉴于该地块签订的10件承包合同目前尚未到期,太平镇政府已责令永和村委会对合同到期后的地块终止发包,对未到期的承包地制定退耕还滩计划,到期后收回纳入滩涂管理。
  (下转第八版)
  (上接第七版)
  经调阅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全部案卷,其中,只有一个关于太平镇永和村举报事项,举报问题为:关于永和村松花江边800公顷草原被村委会变卖开垦种地,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2016年8月道里区委已就此问题进行了答复,举报事项中并未反映在滩地建设房屋问题。
  按照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占用滩涂进行耕种的,由滩涂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制定方案,有计划地组织退出。因该地块签订的10件承包合同进行耕种均为2013年之前,目前承包尚未到期。要求永和村将合同到期后的地块终止发包,对未到期的承包地制定退耕还滩计划,到期后收回纳入滩涂管理。
  下一步,道里区委责成太平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配合国土部门对私建房屋要态度坚决进行查处,同时,要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加大滩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坚决落实好退耕还滩计划,为百姓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问责情况
  十三、受理编号3160号:“一是自2008年以来。巴彦查干乡朝尔村村干部段某某、于某某带领村民破坏3000亩森林(杨树)改为水田地。二是朝尔村刘某某将南荒七队窝棚90多亩林地开垦成旱田后改为水田地。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自2008年以来,巴彦查干乡朝尔村村干部段某某、于某某带领村民破坏3000亩森林(杨树)改为水田地。”)
  (一)基本情况
  朝尔村位于杜蒙县巴彦查干乡西北部,经查阅县林地规划保护利用图,全村应有林地11931.1亩。
  信访反映的段某某、于某某为朝尔村原村干部段存东、于金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杜蒙县政府组织县林业局卫星、朱林威、白云鹏,县森林公安局于洋、刘福海,巴彦查干乡政府丁玉琢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实地进行核实、测量。经询问原村干部于金义、段存东、马道成,现任村干部王国玉、汪春利、陈光,村民(党员)王中维、付志广等人,并到现场进行核查,朝尔村在2007年修建干渠时占用6户7块林地共计90.5亩。2008年以来,村民陆续私自将24块林地改为稻田1312.15亩,11块林地改为旱田672.45亩。
  杜蒙县森林公安局对流失的林地于日正式立案进行调查,待确认侵占林地的责任人后,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林地植被破坏程度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朝尔村刘某某将南荒七队窝棚90多亩林地开垦成旱田后改为水田地。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刘某某为朝尔村村民刘晓东;信访反映的南荒七队窝棚90多亩林地,位于公屯屯南国坝内,权属人为刘晓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杜蒙县政府组织县林业局卫星、朱林威、白云鹏,县森林公安局于洋、刘福海,巴彦查干乡政府丁玉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查,该块林地面积73.25亩,2013年水灾过后导致树木大面积死亡,2015年开始陆续改为水田。现存有林地7.2亩,其余66.05亩改为水田。
  2017年8月,杜蒙县纪检委牵头,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配合,对举报刘晓东林地被改为稻田一案进行了调查。经鉴定,改为水田行为对林地的原有植被造成严重破坏,且面积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日,大庆市森林公安局以侵占农用地(林地)案立案侦查,目前正在调查中。
  下一步,杜蒙县林业局将责令巴彦查干乡政府及村委会于2019年4月对该地块进行植树造林,恢复林地。
  (三)问责情况
  十四、受理编号3161号:“杏树岗镇中内泡村有人破坏防洪坝,霸占集体水面,赵某某破坏草原挖11个土坑。举报人曾多次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近日大庆市政府网站3次公布上述问题的处理结果,先称“15日内自行拆除”,后又称“村委会起诉霸占水面养鱼户”,前后说法不一致。举报人要求恢复破坏的防洪坝,拆除私搭乱建并维修路面。”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71号、第二十七批次283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
  日上午,区包案领导组织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法制办、杏树岗镇政府、区动监所、中内泡村委会,在区政府召开该信访案件专题会议,传达《关于做好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一刀切”工作的通知》(协联发〔201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此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思路。针对七家养鱼户在水面上用网箱养鱼问题,依据协联发〔2018〕8号文件精神,会议明确由中内泡村委会向养鱼户依法提出法律诉讼,限期依法依规拆除。
  目前,中内泡村委会已将养鱼户起诉到红岗区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将公平、公正处理;区农业局已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养鱼户将依法依规处理。
  十五、受理编号3162号:“2016年民意乡大庙村将米家屯东侧的1800亩草原承包给杨某某,现已被改为耕地种水稻及旱田。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2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六、受理编号3163号:“自1996
  年以来,浩德乡石庄子村村委会将兴海村与石庄子村中间的约800亩草原多次外包给他人种地或养鱼,导致村民无处放牧。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肇源县浩德乡石庄子村徐家围子屯东侧,日,石庄子村民委员会将该地块发包给李长福,并与李长福签订了《废弃草原承包合同书》,承包年限为50年(日至日),合同面积为2002亩,地块四至:东至沙石路,西至屯后中心路,南至兴海边界,北至英格记边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肇源县成立了由包案县领导李金才,县纪委监委张阳、县畜牧兽医局局长于忠元、浩德乡乡长薛忠良,县草原监理站站长秦国维、浩德乡畜牧站站长张艳民、石庄子村委会支部书记张力、村主任柴玉库等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经现场勘验,该地块现状为泡沼。县草原监理站执法人员采用GPS采集该地块11处坐标点,显示勘验地块面积约为628亩。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牧业半牧业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6〕70号)要求,肇源县于日完成基本(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以肇源县人民政府〔2016〕22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经比对肇源县基本(非基本)草原成果数据,该地块既不是基本草原,也不是非基本草原。经比对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图,该地块的地类为草原。经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图,该地块的地类为沼泽地和盐碱地。经核实,1996年至2007年末,该地块一直由石庄子村委会按照草原管理,没有进行发包。该地块地势低洼,常年积水,自然形成多处泡沼。日,石庄子村委会将该草原发包给了义顺乡东发村村民李长福,并与李长福签订了《废弃草原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废弃地块可以开发、耕种,其余按草原管理。2008年春季,承包人李长福在自然形成的泡沼外围修了围堰,采取自然方式养鱼,并未改变原有地貌。由于部分围堰自然损毁,承包人在2018年6月份,对损毁的部分围堰进行了维护。
  经肇源县草原监理站审查,石庄子村委会与李长福签订的《废弃草原承包合同书》,超出职权范围对草原进行定性并允许承包人开发、耕种,且该合同未按规定在县草原监理站备案。县草原监理站已对此事立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肇源县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机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十七、受理编号3164号:“一是龙凤大街上全天有大车通行产生噪声,影响炼建小区居民生活。二是龙凤炼油厂生产期间,设备运行噪声扰民,厂区内10多个烟囱冒黑色、白烟及黄烟,粉尘大。6月22日,大庆市副市长在龙凤区政府给居民代表开会,告知居民代表帮助处理解决上述问题,但截至目前仍未予解决。”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大庆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日,大庆市副市长何忠华在龙凤区政府接待了炼建小区的居民代表。接待居民代表过程中,市领导深入了解居民的真正诉求和想法。针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多次要求交警、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确保举报反映的问题切实得到解决,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6月24日至28日,龙凤区环保局委托大庆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炼建小区环境空气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甲苯、氯化氢、甲醛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二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TSP、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测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中2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噪声监测结果,炼油厂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炼建小区2-1号楼外1米处昼间噪声值为50.4dB,夜间噪声值为52.3dB,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类区夜间标准限值50dB的要求,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引起该小区夜间噪声超标的声源主要来自周边的交通噪声。目前,为消除大型货车通行过程中的噪声问题,大庆市交警支队交通科已在龙凤转盘路口至龙十四路之间安装分时段“禁止重型货车通行”的禁令标志牌(禁行时间为晚19时至次日早8时)。针对重型货车违法通行的情况,龙凤交警大队已强化路面管控,夜间不定时在龙凤大街开展交通秩序大整治,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且经龙凤交警大队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已制定安装电子警察方案,将对违反禁止通行的车辆进行电子抓拍,进一步净化辖区交通环境。
  十八、受理编号3165号:“一是蜚克图镇新富村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家属区旁的合力化工厂,无环评审批手续,违规私建占地20亩的厂区,生产期间存在粉尘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已持续10多年。二是合力化工厂附近有一家尾矿,尾矿渣随意堆积在厂区外,1号、2号矿坑里堆放大量尾矿废弃物。举报人要求将两家工厂迁走。”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蜚克图镇新富村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家属区旁的合力化工厂,无环评审批手续,违规私建占地20亩的厂区,生产期间存在粉尘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已持续10多年。”)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合利建材厂,营业执照注册号375。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白石、矿粉、石粉钙粉。合利建材厂双飞粉项目于2014年建设并投入生产,项目投资550万元。2012年,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原阿城区环保局审批(阿环审表〔号);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要求,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合利建材厂于2016年向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报备了评估报告。
  日常环境监管由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采取双随机方式检查,此前没有接到过反映该企业环境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阿城区政府组织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土局、区国土执法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和蜚克图街道联合对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合利建材厂进行检查。经查,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合利建材厂主要产品是石粉、钙粉,没有化工项目。2016年以来,市环保局阿城分局没有接到反映该企业环境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该企业因产品销售问题,从日停产至今。
  经核实,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合利建材厂初始登记面积10.5亩(7130.35平方米),有审批手续;违法占地4.5亩(3000平方米),占地地类为基本农田。2014年,阿城区国土执法局已立案处罚(哈国土行处罚字〔号),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该企业生产期间存在粉尘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待企业生产时,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将启动监测,如超标排放污染物,阿城区环保局将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问责情况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合力化工厂附近有一家尾矿,尾矿渣随意堆积在厂区外,1号、2号矿坑里堆放大量尾矿废弃物。举报人要求将两家工厂迁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合力化工厂附近尾矿渣是黑龙江省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堆放的,堆放于厂区外的许某个人场地内。黑龙江省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购买地方国营铜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经营范围是采矿。黑龙江省国土局颁发采矿许可证(C)。2007年,黑龙江省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秋皮沟铜矿复产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函〔号);2018年,黑龙江省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秋皮沟铁矿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审〔2018〕12号),目前2个环评项目正在组织验收中。
  日常环境监管由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采取双随机方式检查,此前没有接到过反映该企业环境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对黑龙江省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期间将大约1500吨尾矿渣堆存在许某个人场地内,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已立案查处并责令运回尾矿库或合法转移。目前,黑龙江省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正将此部分尾矿渣运回尾矿库。 2016年以来,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没有接到对该企业的投诉举报电话。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要求,日,日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没有生产。
  信访反映的1号、2号矿坑位于黑龙江省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其中2号矿坑里没有尾矿废弃物堆存,1号矿坑里有少量尾矿渣,是原地方国营铜矿遗留的,按照环评要求可以全部综合利用。
  (三)问责情况
  十九、受理编号3166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高台子镇七撮房村村书记破坏草原挖坑卖土问题,要求尽快调查处理此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三批第245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日,该案件办理情况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二十、受理编号3167号:“巴彦县的龙泉采石场和阿城区的大部分采石场夜间生产,均存在粉尘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巴彦县的龙泉采石场实名为巴彦县龙泉杏山采石有限公司,位于巴彦县龙泉镇福乡村龙泉河屯。该企业于日注册;日,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巴彦县环保局审批(巴环建〔2013〕5号);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要求,巴彦县龙泉杏山采石有限公司于2016年向巴彦县环保局报备了该项目评估报告。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发放采矿许可证期限为日至日;省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日至日。
  哈尔滨市阿城区共有采石企业61家。其中,有采矿许可证的61家,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4家,有工商营业执照的60家,已办理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61家,有合法林业手续的12家,有环评审批手续的31家,通过验收17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巴彦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环保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龙泉镇政府组成的调查组,于日到现场就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巴彦县龙泉杏山采石有限公司夜间生产(时段为20时至24时),主要是为了峰谷分时电价,昼间电价0.868元,夜间为0.649元,夜间使用电价和昼间差价0.219元;其次是夜间天气凉爽利于工人工作。现场检查发现,砂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未完全覆盖,由于现场检查时没有生产,无法判断生产状态时是否有环境违法行为。巴彦县环保局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生产,在企业进入生产状态时,发现在装卸物料过程中的喷淋设施运行不稳定,不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针对上述问题,巴彦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责改字〔号),一是责令企业对物料堆立即进行覆盖,企业立行立改,当时完成了覆盖;二是责令企业在日起3日内,对物料装卸过程的喷淋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证能够正常运行使用。同时告知企业,如3日内仍不能稳定运行,将依法责令其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巴彦县将举一反三,对全县采石场进行严格管理,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针对全县采石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摸排,要求各企业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计划,并保证在整改期间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责成各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保证监管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企业不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阿城区委区政府在接到信访转办件之前,已经开展了全区采石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一是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为切实解决阿城区采石企业无序发展问题,日以来,阿城区政府先后6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采石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二是加强领导,成立组织。阿城区成立了由两位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各有关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的阿城区采石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阿城区安监局牵头,阿城区环保局、阿城区林业局、阿城区国土资源局、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阿城区公安局、阿城区水务局、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城区电业局等部门及相关镇街为成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全区采石企业进行综合整治。三是统筹协调,严格执法。日,区政府向电业部门下达了《关于对违法非煤矿山采石企业实施断电的通知》,日~27日,阿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属地镇街配合下,对未取得环保、土地、林业、安监、采矿等审批手续之一的39家非煤矿山采石企业采取了断电、停止提供炸药整治措施。四是实行12个单位联审制。阿城区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环保、安监、国土、林业、水务、市场等12个单位联审制。现有6家采石企业联审通过,正常生产和监管;对联审未通过但可以整改的,整改合格后允许生产;对确实无法整改的,依法履行关闭程序。
  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阿城区政府再次组织了由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执法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及相关镇街负责人参加的紧急会议。会议要求,一是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立即开展调查,巩固和提高前期整治工作成果,确保不出现反弹;二是对涉嫌违法生产的采石企业,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立案调查,按照从快从严要求,依法查处;三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实施停产整治和关闭的采石企业,落实落靠属地镇街责任,实施网格化监管,死看死守,一经发现有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三)问责情况
  二十一、受理编号3168号:“蜚克图镇新福村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7年在矿区开山剥土,毁坏林地13-14亩,在毁坏的林地上栽小树将大树压到山皮土下,未按环评报告书要求开采大理岩石;二是未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露天进行破碎生产,产生大量粉尘,污染附近林木和居民区。举报人曾向阿城区林业局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街道新富村,始建于1970年,原名松花江地区秋皮沟铜矿。2008年8月改制为民有民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洪刚,营业执照使用期限为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经营范围是开采水泥用大理石和加工、建筑石材。采矿许可证号:C,有效期日至日。安全许可证号: (黑)FM安许证字〔2015〕HRB0967号,有效期日至日。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水泥用大理岩开发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阿城区政府组织区国土执法局、区林业局、区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区市场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和蜚克图街道成立联合调查组,于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新富村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实地调查、核实。经查,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春将矿坑废弃土料倒运到料甸林场27林班18小班林中沟塘空地内堆放,堆放处没有树木。2016年4月,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在倾倒的废弃土料上栽植了樟子松苗木。日,群众举报该块林地被毁30亩。接到举报后,料甸林场工作人员于6月7日到现场勘察核实,倒运的土毛堆经测量占地面积实为9.47亩,该地块栽植的樟子松已成活。由于举报人说“在毁坏的林地上栽植小树将大树压到山皮土下”,针对举报人所述,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倒运的土毛堆是否占用林地,料甸林业行政执法中队已于日立案调查,现已聘请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进行司法鉴定。待作出鉴定结论后,料甸林业行政执法中队将依据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该公司白石破碎生产线自2016年以来始终未生产。
  2016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期间,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针对群众反映的该问题已立案处罚并责令改正。经查,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白石破碎生产线自2016年以来始终未生产,设备生锈老化,正在拆除,现场没有“三堆”(料堆、灰堆、煤堆)存在。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已购买了喷雾、洒水车,待企业恢复生产时,用于降低、消除运输和放炮作业时产生的粉尘,起到降尘作用。
  (三)问责情况
  二十二、受理编号3169号:“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利东镇幼儿中心和利东中学门口垃圾坑污染问题后,当地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了简单清理和掩埋,但目前还有2万多吨垃圾未清理。举报人要求彻底清理垃圾,依法依规追究挖坑堆垃圾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利东镇幼儿中心和利东中学位于木兰县利东镇利中村(镇政府所在地)最北侧木庆公路西侧,一南一北紧邻,垃圾坑位于利东镇利中村最北侧木庆公路东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县长、常务副县长立即组织利东镇政府、县环保局、县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分析部署会。会上听取了利东镇政府关于利东垃圾场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并确定了县委书记为包案领导,常务副县长为案件责任领导,组成了由利东镇政府为牵头单位,县委办、县环保局、县城管局等部门为配合单位的案件核查组开展工作。
  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带领案件核查组深入利东镇垃圾场进行实地核查。经调查,针对该垃圾场污染扰民的问题,县委县政府决定分两个阶段进行整改。第一阶段采取撒生石灰、撒水等措施减少垃圾异味,打捞水面飘浮物转运处理,检测地下水质等;第二阶段联系专业治理垃圾、污水公司,尽快制定治理方案,早日将问题整改到位。日,利东镇政府已经完成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并聘请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通过实地考察,初步做出存量垃圾治理工作安排,列出了垃圾场治理时间表。
  经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测算,垃圾场填埋垃圾量约2600吨。日,利东镇与广东省台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签订了意向性服务协议。广东省台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含渗滤液的污水治理,经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院实地检测,综合得出结论,垃圾成分以生活垃圾为主,坑塘水质没有达到一般渗滤液的污染程度,污水量约6000立方,并且垃圾填埋场下有较厚的黏土层,垃圾场没有对周边地下水产生影响,污染风险等级为C级低风险。目前,广东台泉公司正按《方案》要求,加紧组装污水治理设备,对污水进行导排处理,预计7月15日进场施工。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负责制定《木兰县利东镇存量垃圾治理实施方案》,7月6日出台了最终方案,确定对垃圾场进行原位治理。重点对垃圾治理和污水治理,主要工程包括:表面碾压整理、输气系统安装、抽气及除臭系统安装、喷水系统安装、渗滤液导排系统安装、植被层。利东镇政府将委托黑龙江志远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方案进行垃圾治理。8月30日前做治理的前期准备工作,预计在9月30日前完成。
  下一步,木兰县委县政府将举一反三,一是责成利东镇政府督促广东省台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及黑龙江志远环保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协议,出台最终治理方案,尽快进场施工;二是责成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对全县范围内的垃圾点进行一次专项清理行动。三是责成利东镇政府通过宣传栏公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村民宣传介绍垃圾场的整改措施,讲解垃圾场的治理过程,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争取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问责情况
  日,木兰县纪委监委依规对木兰县利东镇政府违规设立垃圾场,且未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木兰县环保局巡查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问责。
  1.对时任利东镇党委书记王贵忠(现任县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时任利东镇镇长郭昕(现任利东镇党委书记)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要求督办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处置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郭昕、王贵忠党内警告处分(木纪发〔2018〕60号、木纪发〔2018〕61号);
  2.对现任利东镇镇长李文才、副镇长王权因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落实边督边改工作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给予李文才、王权政务警告处分(木监发〔2018〕12号、木监发〔2018〕13号);
  3.对利东镇城建助理肖利东因在违规设立垃圾场,且未采取措施防止染污,负有直接责任。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处理(木监发〔2018〕14号);
  4.对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长伊才智、县环保局局长郑大生、县城管局局长吴长富未履行职责,落实监督工作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存在履职不力问题,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予伊才智、郑大生、吴长富诫勉谈话处理(木监发〔2018〕15号、木监发〔2018〕16号、木监发〔2018〕17号);
  5.对木兰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张立岩(市管干部)对中央环保督察工作重视不够,落实边督边改工作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十三、受理编号3170号:“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关于经济开发区梦幻城地块污染问题后,大庆新闻公布的关于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受理编号1375号信访件)称:“此处树木死亡是由于盐碱地造成,垃圾已清理”。举报人认为处理意见的说法掩盖了非法收土的事实,要求进一步调查处理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37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举报人认为处理意见的说法掩盖了非法收土的事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日,大庆高新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发布了梦幻城项目地块土地收储公告(收储地块包含环建砖厂),通过政府采购的评估单位黑龙江省宏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评估,对实物和价格进行公示。按照相关政策和征地补偿方案,与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包人签订补偿协议,依法对补偿范围内的附着物进行补偿,该地块收储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下转第九版)
  (上接第八版)
  二十四、受理编号3171号:“哈尔滨市委市政府违反《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关于深度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3号)规定,未将噪声和餐饮服务油烟等领域的环境污染处罚权由环保部门移交给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相关部门同时也有相关文件。”
  (一)基本情况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3号),明确提出按照国家〔2015〕3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推进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2017年12月,中共哈尔滨市委出台了《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发〔2017〕10号)的通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的有关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中共哈尔滨市委于2017年12月出台了《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发〔2017〕10号),全力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明确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保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范围。《指导意见》中仅明确了“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对于其他领域的综合执法完成时限未做硬性要求。
  2017年2月,为落实《指导意见》精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3号),明确提出结合我省实际推进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2017年5月,省政府副秘书长马立新主持召开专题协调会(省政府第22次协调会)推进我省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成熟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
  2017年12月,依据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中共哈尔滨市委出台了《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发〔2017〕10号),明确规定了“住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全部移交城管部门行使,同时本着成熟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将环保、公安、水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等5部门的相关处罚权逐步移交城管部门行使”。
  2018年1月住建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建督〔号文件,要求在15个城市对环保方面、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5个方面16项的处罚权进行处罚权集中的试点工作,其中15个试点城市中不包含哈尔滨市。
  省编办于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受理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编办〔2018〕24号),明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则上暂停受理职责、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日常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暂停时限至机构改革结束。
  综上所述,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将环保部门的处罚权列为逐步纳入的事项,目前改革正在进行中,不存在未移交的问题。目前,哈尔滨市噪声和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住建领域处罚权行使主体仍为有关部门,均未移交。
  (三)问责情况
  二十五、受理编号3172号:“新树村殷家窑屯西南100米处的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2016年以来,占用附近村民家22.5亩林地,生产过程中污染林地林木;二是存在批建不符问题,环评审批文件批准的建设面积是9万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达15万平方米;三是粉碎大理石过程中产生粉尘;四是生产期间设备运行和打眼放炮噪声扰民;五是阿城区林业局料甸林场违规将192亩林地审批给该企业。”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本批第3168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阿城区政府组织区国土执法局、区林业局、区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区市场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和蜚克图街道成立联合调查组,于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街道新富村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实地调查、核实。
  1.关于“自2016年以来,占用附近村民家22.5亩林地,生产过程中污染林地林木”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核实,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取得林地使用权的面积为212.38亩,现实际占地面积为204.93亩。信访反映的22.5亩林地,为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在将经营权转给鲁洪刚前(2008年8月以前),在生产期间用于堆放废弃土料形成的土毛堆,22.5亩林地为个人所持有林权证内,与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占地面积204.93亩有重合部分。料甸林场在测量企业占地面积时,该土毛堆所占面积在企业占地面积204.93亩内。针对信访反映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占用附近村民家22.5亩林地的问题,阿城区林业局责成料甸林场聘请有林业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对22.5亩林地及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是否占用村民林地。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白石破碎生产线自2016年以来始终未生产,不存在生产过程中污染林地林木现象。
  2.关于“存在批建不符问题,环评审批文件批准的建设面积是9万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达15万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市环保局阿城分局核实,该企业环评报告中没有对建设面积进行约定。
  3.关于“粉碎大理石过程中产生粉尘”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6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期间,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针群众反映的该问题已立案处罚并责令改正。经查,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白石破碎生产线自2016年以来始终未生产,设备生锈老化,正在拆除,现场没有“三堆”(料堆、灰堆、煤堆)存在。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已购买了喷雾、洒水车,待企业恢复生产时,用于降低和消除运输和放炮作业时产生的粉尘,起到降尘作用。
  4.关于“生产期间设备运行和打眼放炮噪声扰民”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6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期间,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针群众反映的该问题已立案处罚并责令改正。经查,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白石破碎生产线自2016年以来始终未生产,设备生锈老化,正在拆除。
  5.关于“阿城区林业局料甸林场违规将192亩林地审批给该企业”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2000年1月,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以5.5万元价格,从阿城市蜚克图镇股份林场(马鞍山林场)购得22.5亩林地使用权;2000年6月,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从省林业厅批得林地30亩;日,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与原阿城市蜚克图镇股份林场签订林权转让协议,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以14万元一次性购得阿城市蜚克图镇股份林场139.5亩林地使用权,合计面积192亩。在192亩林地中,30亩为省林业厅审批,其余面积阿城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有林地使用权,并向阿城区林业部门缴纳了补偿费,但尚未到省林业厅办理征占地手续。2017年10月,阿城区纪委已介入,现正在调查中。阿城区林业局正按照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尽快解决哈尔滨市区周边采石(砂)场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函》(黑林函〔号)要求对此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目前,阿城林业局已将全区采石(砂)场前期调查情况上报阿城区政府。
  (三)问责情况
  二十六、受理编号3173号:“禧龙大市场后院的天仁瑞和餐厨残余处理厂(紧靠着信义污水处理厂)生产地沟油,加工期间锅炉冒黑烟并存有异味,未采取任何净化措施,污染环境;该厂有环评审批手续,但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生产。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禧龙大市场后院的天仁瑞和餐厨残余处理厂实为哈尔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联合确定的全国第一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项目。该项目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凤路以东、香坊东西街39号规划路以南,采用BOT建设模式,由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运营,总投资1.538亿元,占地面积63833.5平方米。设计日处理规模300吨,采取“湿式中温厌氧”工艺处理餐厨废弃物,采用酯化法工艺生产生物柴油,主要承担哈尔滨市主城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任务。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于2012年3月取得省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2013年2月,项目环评文件获得省环保厅审批;2013年12月,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4年5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12月,取得施工许可证;2017年6月,通过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验收;2017年9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目前,该项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坊区进行餐厨废弃物试点收运。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接到过居民反映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有关问题投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项目现实际处理能力为70吨/日。生产工艺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预处理、餐厨废弃物有机成分资源化利用、废油资源化利用、沼渣沼液资源化利用、臭气处理、废水处理。生物柴油生产是该项目对废弃油脂无害化处理的重要环节,通过酯化酯交换工艺将废弃油脂转化为脂肪酸甲酯,即生物柴油。该项目生物柴油原料的预处理过程符合环保要求,无生产地沟油情况。
  该项目现有预处理车间、厌氧车间、脂化车间、污水处理车间、锅炉车间。厌氧工段产生的沼气供天然气两用锅炉2台(生产+供暖)使用,烟气通过8米烟筒排放。锅炉已使用,现场未发现锅炉有冒黑烟的情况。食堂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
  该项目的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车间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虽然经过集中收集后由除臭系统(离子除臭+活性炭吸附+洗涤)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但车间内仍有异味感觉。~31日,黑龙江华州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厂界废气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气中的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排放量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
  下一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和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将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环保部门计划7月4日起对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厂界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废水进行监测,预计20日之内出具监测结果。如污染物监测超标,将要求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并立案处罚。
  (三)问责情况
  二十七、受理编号3174号:“团结镇东光村边300米处哈尔滨炼油厂,生产期间烟囱冒黑烟(夜间冒火),污染周边环境。日,当地政府曾下达文件要求炼油厂迁出此地,但该厂迟迟不执行。”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哈尔滨炼油厂实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173号。该企业于1970年开工建设,1976年建成投产。主要产品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聚丙烯、液化气等14类27种石油化工产品。2015年以来,哈尔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中,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每年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均达标,但发生过3次火炬点火情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施均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未显示有污染物超标现象。关于生产期间烟囱夜间冒火是指该厂火炬回收系统夜间冒火。哈尔滨石化公司火炬系统是整个生产装置的配套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装置排放的油气经回收系统回收重复利用,只有在生产装置停工和非正常生产的事故状态下部分油气通过火炬短期燃放,在燃放过程中火炬系统通过消烟蒸汽来控制火炬的燃烧程度消除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的黑烟。火炬头产生的明火为事故或停工状态下产生的油气排放时引燃油气的火苗,也叫长明灯。根据六部委日发布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保证炼油厂的生产安全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火炬禁止熄灭长明灯。该公司2015年燃放了2次火炬,2016年燃放了1次火炬,其中,日,因为气柜装置碳四压缩机故障原因燃放了1次火炬,没有出现冒黑烟现象;日,因甲乙酮氢气压缩机突发故障原因燃放了1次火炬,没有出现冒黑烟现象;日,因供电部门突发停电,此时燃料燃放集中、燃放量很大,发汽锅炉停运蒸汽不足,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燃放了1次火炬,属于应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时间持续5小时,火炬燃放过程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冒黑烟现象。
  针对信访反映的“日,当地政府曾下达文件要求炼油厂迁出此地,但该厂迟迟不执行。”经道外区政府详细查证,哈尔滨市以及道外区政府均未下达过此类文件。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问责情况
  二十八、受理编号3175号:“一是文昌污水处理厂夜间向阿什河排放黑臭污水(在水泥厂房屋后火车道的位置能看到排污口),已持续5年。二是阿什河支流后河区域被人堵住(市里去往水泥厂方向先过阿什河桥再过步道板厂就是堵塞位置),在此建储运厂。三是华格水泥厂和北侧的一家水泥厂(哈尔滨水泥厂道边,过了大坝就能看到),生产期间将污水排入阿什河。两家企业共用一根暗管,有时用车将污水运到大坝上倒入阿什河。”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文昌污水处理厂夜间向阿什河排放黑臭污水(在水泥厂房屋后火车道的位置能看到排污口),已持续5年。”)
  (一)基本情况
  文昌污水处理厂,位于道外区东大坝,日处理能力32.5万吨,处理工艺为改良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一级B排放标准。
  市住建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此前未接到过反映类似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10时和21时,市住建委、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文昌污水处理厂位于阿什河的排放口未发现排放黑水现象,水泥厂房屋后火车道的位置也未看到排放黑水现象。文昌污水处理厂设计最大处理能力32.5万吨/日,瞬时最大处理能力1.35万吨/小时,主要负责处理来自马家沟排水区的污水。目前,该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正常,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自动监控数据无超标现象。由于马家沟汇水区域排水管网为雨污合流管网,在用水高峰时段,特别是降雨时产生瞬时来水量大,导致污水处理厂来水量瞬时超出其处理能力。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受影响,部分瞬时超量污水未进入污水处理系统,与达标水混合在一起,直排阿什河,并伴有异味。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6月24日对哈尔滨市太平、文昌污水处理厂周边异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在监测期间,文昌污水处理厂厂界的监测点位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5二级标准限值。
  针对上述问题,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积极采取措施。一是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厂区异味的监测,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二是加强运营管理,优化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发挥污水处理厂的污染减排效益,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三是提高处理能力,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结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科学调度,通过工程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能力,解决污水厂高峰时段污水溢流问题。
  (三)问责情况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阿什河支流后河区域被人堵住(市里去往水泥厂方向先过阿什河桥再过步道板厂就是堵塞位置),在此建储运厂。”)
  此案件已于第七批第42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华格水泥厂和北侧的一家水泥厂(哈尔滨水泥厂道边,过了大坝就能看到),生产期间将污水排入阿什河。两家企业共用一根暗管,有时用车将污水运到大坝上倒入阿什河。”)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华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79号院内,租赁哈尔滨前进水泥管厂有限公司部分厂区,成立于2009年3月,生产和销售商品混凝土及砂浆、混凝土制品。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没文号)。
  哈尔滨前进水泥管厂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79号(工农兵桥南侧),成立于1982年,主要生产销售水泥管、塑料管。现该企业部分租赁给黑龙江华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16年,按照规范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完善评估报备手续。
  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工农兵桥南侧),成立于2007年,主要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哈环审表〔2013〕89号,验收无文号)。
  黑龙江华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前进水泥管厂有限公司同在道外区水泥路79号,北侧相邻的是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日、7月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派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黑龙江华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混凝土,原料砂、石、水泥按照配比搅拌后装入封闭的混凝土罐车,运往施工现场,生产中不产生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检查中未发现有在阿什河私设暗管现象。但是有个别司机晚上私自在厂界边缘空地刷车,用罐车自带高压水罐中的清水刷车,刷车水有可能流出厂界外,流入阿什河。执法人员要求企业加强管理,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哈尔滨前进水泥管厂有限公司生产水泥管,原料砂、石、水泥按照配比搅拌后进入模具定型,成型后即出厂,生产中不产生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检查中未发现有在阿什河私设暗管现象。
  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混凝土,原料砂、石、水泥按照配比搅拌后装入封闭的混凝土罐车,运往施工现场,生产中不产生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检查中未发现有在阿什河私设暗管现象。
  (三)问责情况
  二十九、受理编号3176号:“蜚克图镇蜚克图村秋皮沟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阿城区林业局违规将22亩半的林地批给该公司,林地位置在镇新福村淫家窑屯西北山;二是生产期间产生粉尘(加工白灰与大理石岩),污染附近林木和植被;三是生产期间设备运行噪声扰民;四是存在批建不符问题,环评审批文件批准的建设面积是9万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达15万平方米,批准使用3台粉碎机,实际使用10台粉碎机。上述问题已持续10年,举报人曾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316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受理编号3177号号:“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杏树港镇中内泡村南侧约20米处的污水泡内有人养鱼问题后,有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但没有解决问题。”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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