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立项批文过期期重新申报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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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到供地还有漫长的道路发改委不管土地的事,它只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规划。发改委同意项目立项后,国土资源部门才开启项目用地审核和办理程序,而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龚沪夺疚懿狡额挟帆锚报告的时候,就需要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报告了,只要国土部门出具了用地预审报告,项目用地基本就不成问题了。否则,发改委是不会继续审批项目的,项目也就胎死腹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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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成果转化立项,然后给了80万,已经拨付,你的问题是是否需要到发改委审批?不需要。
无明文规定,不过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函也是有时效性的,前几年还没这个习惯,这两年发改委开始在出具的文件最后标注文件的有效期,大体上说,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作为建设期),但如果是特别大或者建设周期特别长的,也会有特别注明,否则,政府不会认可你2004年的立项批复;换句话说,此一时彼一时领导都换人了。既然问题都问到这了,给你几个实际的建议,第一,当初给予批复的发改肌储冠肥攉堵圭瑟氦鸡委领导是否还在这条线上,或者是上级领导,这个不说我想你也明白,就算重新申请立项开展前期工作也会有极大的便利;第二,找律师,给你钻洞子。结合目前实际情况,大部分的项目申报过程都和艰辛,想必你的项目不是那种地方力推的,如果你不巧是个矿产企业,火电站的2004年的立项,我只能说没个2年重新来过,很难很难。 &
恩,这个可能有很多原因,发改委的批文是立项许可,由于各个城市的程序不同,所以可能出现不同的问题(比如北京市刚刚施行的新政策是立项同步办理规划意见,所以立项的批文如果取得不了规划意见书就费了),你要看清楚规划部门给你的建设面积和市政代征面积是否有碃单百竿知放版虱保僵(具体以钉桩为准的字样)。发改委立项批复是要按照规划部门的意见出具项目的规划指标的,所以你还应该和规划部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找发改委立项部门进行修改。
发改委不管土地的事,它只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规划。发改委同意项目立项后,国土资源部门才开启项目用地审核和办理程序,而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候,就需要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报告了,只要国土部门出具了用地预审报告,项目用地基本就不成问题了。否则,发改委是不龚沪夺疚懿狡额挟帆锚会继续审批项目的,项目也就胎死腹中了。
项目申请报告一般不涉及具体的(如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消防等)安全问题;项目申请报告涉及了安全问题一般是公共安全(如对当地的少数民族、居民的影响,也简称社酣绩丰啃莶救奉寻斧默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建筑方案上会体现安全分析,在项目建设效益上也会体现公共安全评价
你好,给那边的申请书还是申请报告,我是专业做立项申请报告的,有需要可以看用户资料联系我 &
不要有个概念才行,做这个很复杂的,但是你做下了的话,年薪10几二十万不是问题。工作流程及资料办理一工作流程及资料办理1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2单位申请红头文件2份3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跟踪表4以上文件刻牒5核准后向建设单位下发选址意见书二设计合同1设计费高于50万的项目需公开招标2与项目建设方设计合同a、实际施工图纸内容b、规范允许范围内尽量扩大设计c、包含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d、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3合同严格控制实际施工图纸内容三可行性研究报告1将设计委托书及选址意见书的纸质、电子版文件提交设计院要求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环境评价报告1建设单位向区环保局出具环评申请红头文件2选址意见书电子版、纸质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纸质文件4根据项目情况由建设方与环评单位签订合同,部分费用无票据5编制环境评价报告书或表6在媒体公示项目情况7区、市两级环保局审批环境评价报告书或表8市环保局向申报单位出具环境评价批复文件五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区发改委)1申报单位向区发改委提交开展前期工作申请红头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批复2区发改委向市发改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函3市发改委向区发改委下达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4区发改委向申报方转发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六土地预审1由建设方与测绘单位签订合同2向测绘单位提交选址意见书电子版文件3测绘单位编制土地报件( 体现项目用地面积、性质、符合国土局规划的信息)4份4需要时办理耕地协议、征地列入预算说明等具体事宜5申报单位出具土地预审的申请红头文件6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证、法人身份证7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上述文件由申报单位报送区国土局连同以下区国土局出具文件上报市国土局8现场查看记录表9项目用地情况说明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11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2核准后市国土局向建设单位下发土地预审意见书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报告1申报单位向区建设局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申请红头文件2区建设局向市建委出具关于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和可研报告3市建委出具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八立项批复1申报单位向区发改委提交立项申请红头文件、选址意见书、项目可研报告、 环评批复、土地预审意见书2区发改委出具立项请示红头件连同选址意见书、项目可研报告、环评批复、土地预审意见书、资本金到位的函(贷款)提交到市发改委,专家论证可研报告合格后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立项批复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申报单位申请红头件2份2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跟踪表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份5发改委立项批复2份(转发件为原件,市发改委可复印件)6上述资料拷贝电子版2份连同纸质文件递交至区规划局大厅7核准后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十地质勘查报告1委托方与勘察院签订勘察设计合同2委托方提交勘察院选址及可研文件十一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及论证1委托方向设计院提供地质勘查报告2设计院实地放线3公司领导现场踏勘并提出修正意见4二次放线并请公司领导踏勘5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确认初步设计方案十二施工图设计1深化初步设计至施......&您当前的位置:
今天上班后 环评批文等不再是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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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日起施行。根据该文及其新旧对比,项目选址意见书、批文、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详见下文:原规定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新规定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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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榜国务院令:项目环评批文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小编分四层意思向你解读
国务院日前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日起施行。
该条例中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文件。
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 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 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 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备案新规定:
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根据《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以下为《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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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立项批文
各位:&br&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成立几年了。现在想在另一个地方盖属于自己的厂房。想问一下&有效立项批文&是那个单位出呢?发改局还是外经局?。盖新厂房另外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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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文是发改局,现在政府一般都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在环保窗口办理&环保影响批复&.在水利局窗口办理&水土保持繁方案&,在城建局窗口办理&建设项目宣址意见书&,在发改局窗口办理&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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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第十一条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原标题:明天上班后||环评批文、选址意见、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不再是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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