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公司(收废铁、1600型废钢破碎机转让等),小规模纳税人,有税收优惠吗?

国务院清缴税收优惠 废钢市场“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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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缴税收优惠 废钢市场“雪上加霜”
在今年11月2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之后,各地陆续展开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近日江苏地区钢企已陆续按照规定对废钢进行统一执行全额征税,让原本就低迷不堪的废钢市场更是“雪上加霜”。
一、废钢税收政策的历史发展
二、还原2011年前废钢享受退税的市场局面
2009年-2011年之间,我国废钢铁享受优惠退税政策,无论是享受70%的退税,还是享受50%的退税,钢厂方面对废钢的需求相较现在较多。中再交易网废钢分析人士由红霞曾记得,当时江苏沙钢废钢月消耗量30万吨,现在维持在25-30万吨之间;河南舞阳钢铁月消耗量20万吨,现在停采;天管月消耗量12万吨左右,现在月采购量5万吨左右。需求大幅缩水,废钢价格也持续下跌。
中再交易网截取了2010年-2011年期间江苏炉料市场价格走势图,如图一二
(图一:数据来自中再交易网)
(图二:数据来自中再交易网)
如图一和图二所示,1、在废钢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下,钢厂废钢需求相对较高,而废钢市场成交价格高于现市场1850元/吨。2、有废钢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下,废钢市场价格震荡上涨;3、在取消废钢税收退税情况下,废钢市场价格震荡下跌。
三、国家清缴税收政策后,废钢市场发展方向的猜想
废钢享受税收政策时,钢企废钢利用较高,废钢价格震荡走高,在税收取消后,加之钢价持续探底,废钢价格走低。目前我国废钢市场格局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众多加工配送企业废钢操作能力减弱,甚至淡出废钢市场。而今日得到地方对废钢税收优惠政策清缴之后,废钢执行全额征缴17%增值税。那么废钢市场的发展方向将如何呢?
往好处想——国家统一制定废钢税收优惠政策
自从废钢税收政策取消之后,协会及各部委不间断的探讨废钢退税优惠政策。并通过调研提出两个方案:
方案一、采取固定低税率扶持政策。
1.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拆解分选加工后销售的再生资源,缴纳增值税一律按税率3%征收增值税的扶持政策;2.对废旧物质回收经营企业回收废旧物资能够取得增值税17%发票的,允许在拆解分选加工后销售的再生资源实施进项税抵扣,按照增值税政策执行;3.对用作废料的利废企业允许按照取得回收经营企业再生资源销售发票(即3%进项税)抵扣;或按照取得再生资源增值税销售发票(即17%进项税)抵扣。
方案二、在国家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中确定回收拆解分选加工品种,实行即征即返70%税收政策。
从社会和工矿企业回收的各种再生资源、机电产品、报废机动车、废船舶、报废装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分选、拆解、加工生产的企业原材料、可会用零部件,即征即退退税比例70%。恢复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的扶持政策。
针对以上两种方案,中再交易网就此与废钢铁业内人士进行征集观点,多数人士更加认可方案一的扶持政策。
往坏处想——统一税收管理 并无优惠政策出台
财政部统一规定并落实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定,通知明确:一是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二是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三是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废钢铁市场参与人士不能再享受到地方的优惠政策,全额缴税17%。按照目前6mm以上重废市场均价1850元/吨含税,扣税之后1580元/吨左右。中小钢企废钢不带票时下采购价格在1650元/吨。如果不带票采购行为延续,那么1600元/吨也可以进行交易,废钢市场散乱的局面将继续蔓延。
中再交易网废钢分析人士由红霞认为,污染治理也将是未来几年钢铁行业的重中之重,那么废钢铁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可能性较大,而至于优惠方式业内参与者更加倾向于方案一。
文章来源:中再交易网
备注:如有问题可致电:+86(0) 由红霞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加工配送企业对废钢铁税收优惠政策的看法
中再网讯:2011年开始我国废钢铁优惠退税政策正式取消。在优惠政策取消之后,废钢铁市场需求日趋减少,钢企在冶炼过程中的废钢利用量越来越少,更有甚者称废钢为炒菜过程中的“味精”,不能多放。废钢铁作为再生资源,它可以让我国钢铁行业达到完整内循环,而无需采用铁矿等高污染,高能耗的原料。
2011年开始我国废钢铁优惠退税政策正式取消。在优惠政策取消之后,废钢铁市场需求日趋减少,钢企在冶炼过程中的废钢利用量越来越少,更有甚者称废钢为炒菜过程中的“味精”,不能多放。废钢铁作为再生资源,它可以让我国钢铁行业达到完整内循环,而无需采用铁矿等高污染,高能耗的原料。
方案一、采取固定低税率扶持政策。
1.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拆解分选加工后销售的再生资源,缴纳增值税一律按税率3%征收增值税的扶持政策;2.对废旧物质回收经营企业回收废旧物资能够取得增值税17%发票的,允许在拆解分选加工后销售的再生资源实施进项税抵扣,按照增值税政策执行;3.对用作废料的利废企业允许按照取得回收经营企业再生资源销售发票(即3%进项税)抵扣;或按照取得再生资源增值税销售发票(即17%进项税)抵扣。
方案二、在国家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中确定回收拆解分选加工品种,实行即征即返70%税收政策。
从社会和工矿企业回收的各种再生资源、机电产品、报废机动车、废船舶、报废装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分选、拆解、加工生产的企业原材料、可会用零部件,即征即退退税比例70%。恢复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的扶持政策。
在废钢市场需求日趋低迷的情况下,很多大型废钢加工企业的废钢业务做起来“举步维艰”,有甚者退出废钢铁行业,转作其他行业。为了拯救废钢铁市场,为了更加环保的生产,相关部门及协会多次讨论废钢铁的优惠扶持政策。中再交易网就此与废钢铁业内人士进行征集观点,多数人士更加认可方案一。
华东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人士介绍,依旧按照即征即返的方式进行退税扶持,是很难达到把废钢铁行业做大做强的目的。中小电炉厂废钢铁采购根本无需纳税,因其成品材的出售也无需税票。而现在呢,很多废钢铁资源多数掌握在这些不用取得税票的中间商手里,他们更加倾向于不用走任何税票。即使在现阶段,也依旧可以拿到很低的税点进行销售,比如江苏的废钢可以走北方某地的税票,税点低到7-8%。所以说,即征即返不能让大型加工配送企业得到真正的实惠。
华东地区另外一家废钢加工配送企业人士则认为,方案二的扶持政策,即使可以给一些企业一些扶持政策,这也更加助长了一些“形象工程”只做票不做实际加工配送的“气焰”。而方案一就不同了,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在收购和销售过程中可以享受到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抵扣,同时也让钢铁企业享受抵扣的优惠。无论是在源头上,还是在利用上,都享受到了优惠,那么钢企就会更愿意加大废钢的利用,减少铁矿等利用。也有效的避免不带任何票据进行买卖的行为。同时也可以减少“只做票,不做加工”的现象。
中再交易网分析人士认为,废钢铁优惠退税政策取消之后,连年来业内都在讨论退税优惠政策再次实施的可能及方案。今年来,钢铁行业及废钢铁行业低迷行情已与十年前差不多。废钢铁更加是内需无望,外需无法做的局面。随着降息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废钢铁的退税政策呼声也是越来越高。中再交易网盼望我国废钢铁的优惠退税早一点落实,给从事废钢铁的加工配送企业一些真正的实惠,也给钢铁企业加大废钢利用的勇气。从而开始废钢逐渐取代高耗能的铁矿的进程。
文章来源:中再交易网
备注:如有问题可致电:+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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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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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拟就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做一简单探讨。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带来的筹划空间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大家知道,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当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时这种情况就会出现。
  例如,某商业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为45.9万元(300[*]17%-300[*]17%[*] 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两个单位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的增值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只分别缴纳增值税6.4万元(160[*]4%)和5.6万元(140[*]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3.9万元。在实际中企业选择那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时,可以采用增值率判别法、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等方法来加以判断选择。
  二、实物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三、行政区划变动可带来筹划空间
  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些地区的行政级别往往被提升,比较普遍的是县改市、县改区、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等。有时,相邻两个地区会发生行政区划的合并或分立,从而导致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划的变动能为税收筹划提供空间吗?答案是肯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移送环节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一视同销售的规定,是以县(市)区划为界限的,因此,统一核算的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就有税收筹划的可能。下面举例说明。
  某省会城市A市,经批准,将邻近另一地区的B县划入其管辖范围,并将B县升格为A市的B区。原B县的C企业是一家饮料企业,产品的销售地在A 市。C企业在A市的各个区均设有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B县在划入A市前,C企业调拨给A市的各分支机构的饮料,尽管未销售,还在分支机构的仓库内,但都要作销售处理。这会产生什么影响呢?首先,视同销售,在移送时要缴纳增值税,相应要占用一定的资金(税金),造成资金流动慢。其次,因为其分支机构不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形成了“双重”征税,这使C企业伤透了心。迫不得已,C企业将很大一部分产品交由其他非关联企业销售,既不利于保持价格稳定,也影响了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B县变成A市的B区,C企业和其分支机构处在同一市内,C企业调拨给分支机构的货物不属视同销售,分支机构不用“双重”纳税了。C企业将所有产品交由分支机构出售,保证了较好的利润。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行政区划的变动,合理设置关联机构,从而节约税金和费用。
  纳税人应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机构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以县(市)为界限,各地在执行中对县(市)范围的规定有区别。如有的直辖市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移送货物,都不视同销售,没有县、区的区别。因此,纳税人应详细了解各地的具体规定。
  四、“挂靠”带来的筹划空间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靠”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因而本企业可以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 “破烂王”处收购的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呢?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持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按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而其实际税负并不高。
  由于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几方面作以简单介绍。现实中企业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寻求最佳方案,以达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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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操盘手
主讲:韩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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