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每年交的职工医保有大病保险吗费,有病住院后花销到什么额度时启动

昆明职工、居民医保制度合并 退休职工不再缴纳职工大病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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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寿保险知识】
现行的《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暂行规定》和《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实施办法》等5大,将整合为《昆明市社会医疗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而形成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由于文件繁多,制度设计碎片化,出台一个全面、完整、覆盖全体居民的文件加以规范迫在眉睫。目前,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已将《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修订列为2014年政府立法调研项目。那么,合并后的《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带来哪些变化?市民如何看待?昨天,昆明市人社局组织了专场听证会,20位来自医院、社区、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昆明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夏登稳做了回复。变化一 众多政策整合为一个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办法》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形成昆明全市统一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克服了医疗保险制度碎片化,文件繁多,难以掌握,转移接续不顺和经办复杂的不足,使政策更加集中统一、操作更加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变化二 统一基数、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老办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医疗,职工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按2%的费率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数,低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云南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职工按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这样,很多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医疗保险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缴费基数,给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带来不便,也给社会保险五险统征带来一定的困难。新办法:《办法》规定,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所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医疗基数与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统一,降低了企业缴费费率(由10%降低为9%),单位约少缴10%的金额,减轻了企业缴费负担。变化三 个人参保缴费由10%或6%统一为7%老办法:目前,个人参加职工医保有两个不同的政策,分别是按照《昆明市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两种方式参保政策不统一,影响制度的公平性。另外,对个人参保设置了按10%和6%两个档次,但其待遇区别只简单地将多缴纳基数4个百分点的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使用,没有统筹意义,而且增加了个人缴费负担。新办法:《办法》中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统一以上年度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统一按7%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变化四 调整医保起付标准 控制小病住院老办法: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80元(城乡居民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一次住院的三分之一,第三次住院免收起付标准。这样,促使很多参保人小病住院,昆明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率分别达到20%和11%,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不利于我市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新办法:《办法》 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起付标准统一规定为,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80元,以适当控制参保人不合理住院。变化五 退休职工不再缴纳职工大病医老办法:《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退休人员不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但是《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重特病医疗统筹费用人单位按参保人数以上年度昆明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0.6%的比例缴纳,个人每人每年按12元缴纳。这样,退休人员也必须由单位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给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甚至有的单位因为不能按时缴纳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保险费,从而影响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新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比例和在职职工人数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个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1%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再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代表之言新办法中规定“不允许将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这与省里的文件有冲突,也就是“个人的医保卡允许直系亲属使用”,因此建议对“转借”的界定要明确。—药店代表魏丽娟新办法中“下调企业支付比例”,这样会增加基金风险,建议建立预警机制防范风险。另外,对“城市三无人员”没有考虑到新办法中,建议增加这一人群的保障。—专家代表杨志银大病医疗不是人人都要买,目前每人交1块钱享受也不算贵,但是如果大病保险缴费上调为工资的0.1%,其实也没增加太多,但希望能保持费率不变。—药店代表张福美目前孕妇产检使用的是居民门诊的报销方式,每人每年只有400元,但实际上,一个孕妇从怀孕到生育中间过程产生的检查费一般在4000元—5000元,如果是遇到特殊问题要到大医院筛查,费用要涨到8000元左右,而事实上,城乡居民医保卡在二、三级医院用不了,费用就没法报销,这么高的吓退了不少农村妈妈,跳过了检查,直接导致优生儿出生率降低。—基层代表刘翠芬官方回应昆明医保基金每年结余5%-9%M6<meta name="keywords" content="湖南宁乡县,长沙宁乡,宁乡,中国宁乡,宁乡县,关于2018年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大病互助费代扣代缴的通知
关于2018年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大病互助费代扣代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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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
按照长沙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系统有关要求,宁乡市2018年职工医保大病互助费将于2018年1月一次性代扣代缴,统一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从退休人员2018年1月的退休金中划拨。因2018年全省大病互助费缴纳标准暂未明确,故仍按元/年的标准进行扣缴。
我市大病互助费缴费方式有三种类型:1、单位退休人员由单位代收;2、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或失地农民四年龄段人员,由本人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从本人退休金中代扣代缴;3、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包括失地农民二、三年龄段医保退休人员和补缴办理灵活就业医保退休人员)每年1月至人社服务窗口进行自主缴纳,或绑定长沙银行卡由银行代扣代缴。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均需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缴纳,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大病互助费未按时缴纳将影响其医保待遇享受,补缴大病互助费前,其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将不能报销。
为确保大病互助费代扣代缴到位,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请退休人员密切关注养老金发放和大病互助费缴纳情况。大病互助费缴纳情况可至市民之家人社服务73—77号窗口现场查询,或登录长沙12333(www.cs12333.com),通过“个人用户”注册登陆后进行网上查询。&
特此通知,敬请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宁乡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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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以后,原则上应当继续缴纳医疗保险,那么便可以依法领取大病医疗保险金。但是,因为退休后收入不多,所以要确定退休后需要交纳多少大病医疗保险金?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按规定,如果在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那么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不受年限限制,但是退休后单位仍要承担退休职工每月15元的大病救助费用。
  (一)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
  1、本通知实施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本通知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2、本通知实施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后每月需缴纳15元医疗救助金,享受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不过,从2017年开始,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12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用后,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保待遇。但是,对于医疗保险,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具体处理应该按照所在地的办法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退休大病医疗保险金交纳的处理,如果现在缴纳大病保险费已满或超过12年的,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未满12年的,一次性缴齐所差年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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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青岛医疗保险报销青岛医疗保险报销来源:报销比例时间: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宗旨就是保障人人有病可医,改善看不起病,买不起药的情况。因此青岛社保局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员购买医疗保险,有条件居民亦可参加医疗保险。有市民问,我参加医疗保险之后,医疗费用能报销多少呢?
青岛医疗保险报销一览
青岛城镇职工门诊报销规定:
1、一个医保年度门诊报销限额:1600元;
2、报销比例:6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70%);
3、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青岛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规定: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即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部分,报销30%。
青岛城镇职工住院报销规定:
个人负担部分
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保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也为20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
5000元以下部分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
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1、个人负担后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负担。
2、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3、超过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
4、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
5、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
青岛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规定:
5000元以下部分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
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1、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2、一个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2万元。
3、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
青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
1、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
2、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0%,定点医院50%;
3、实行记账管理的门诊大病费用,退休人员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自负比例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50%执行。
4、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5、在职的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以及由定点医院实行年度费用包干管理的在职衰退型精神病患者,其统筹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比例,按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青岛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
1、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70元,三级医院840元。
2、报销比例:社区定点医疗机构75%,定点医院65%;
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4、少年儿童/大学生: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5、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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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保问题解答
【问】:现行青岛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是多少?居民医保跟职工医保一样吗?
【答】:青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一样,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
【问】:青岛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最高支付限额为多少?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其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及医院等级来确定,例如5000元以下部分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现行青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为17.2万元。
【问】:单位一职员在青岛某一级医院住院,已经花费15000元,不知能报销多少?
【答】:根据规定,青岛职工住院花费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90%,即个人只需负担10%。“青岛医疗保险报销”由青岛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青岛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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