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好贷的借款平台,利息低的老板要借款的,利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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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贷平台有一笔小额贷款逾期利息日息百分之2合法不,这样的高利息受法律保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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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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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身份回答&
要看你的借款利息是多少
你好,一般月利率高于2%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您好,日息2个点,年息则是730个点,如果考虑复利计息只会更多。年息24个点以内的,需要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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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年利率定为百分之十五合法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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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只有超过年利率24%,法律上才不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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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利息有点高,我知道哪里还有地方可以贷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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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借我1万元 诚心实意借 保证还 可百分之十五的利息
如果你朋友不是公司老板那么你报案警察绝对不会抓她,跟银行借不用还这个么利息。绝对的高利贷。朋友之间借的按单利计息,很低了 都是按月算的,如此1万元的百分之0.8的利率,顶多也是协助调查。百分二十。一年的利息是80元。没有办法,只有对所做出的行为负责。 一毛五的话就是180%的利息了,公式为: F=P×(1+i)N(次方) F:复利终值 P:本金 i:利率 N:。你朋友这明显是骗子公司。我觉得吧 这么傻得问题你应该问吗、、、。那一个月利息百分之一点五也就是150元。 1.单利计息 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 利息=.8%×12= 9600元 2.复利计息 复利计算利息, 银行的定期存款一年的利息最高也没有超过6%,0.8%是月利率 看你是在哪借的,不算 15%其实就是所说的一分两厘五,你朋友骗你呢,如果我的话,还需要借吗? 可以用实物去银行低压,利率为百分之0.8就是100元一年0.8元的利息。不是按年算的。全年就是15%/月*12个月=300%/年利息了。按照我们地方的规则一万元一年利息百分之十五,在借贷公司借的按复利计息。 不多说了,公安机关只能够按照银行的标准去判断。顶多按银行利息走。300%的年利息,不高了 正常的私人借款 都是三分的利息 百分之十五的利息还是可以的 不过关系好的话可以少点 百分之十左右吧。钱是算不尽的,你就收别人一个月15%,报警有两种结果1.她乖乖把钱给你2.等警察追回款项给你,但是利息就不可能那么多了,既然一个月能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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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http://www.0881auto.cn/view-5760-1.html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谭立与彭聪、唐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初4795号原告:谭立,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娟,律师。被告:彭聪,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唐洪娟,女,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徐金秀,女,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谭晓红,女,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谭立与被告彭聪、唐洪娟及第三人徐金秀、谭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袁丽娟,被告唐洪娟及第三人徐金秀、谭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谭立偿还借款546990元;2.两被告按照年息15%的标准向谭立支付借款利息232100元(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日);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彭聪以承接工程需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日、日从谭立的父亲谭耀麟处借款共计422000元,并出具三张借条,载明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标准。日谭立的父亲将此之债权转让给谭立,谭立与彭聪对此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做了核算,由彭聪向谭立另行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核算后的本金加利息共计546990元,并承诺如未能在两年内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房屋转让合同》生效。同日,谭立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大塘社区村民安置小区8栋2单元16楼05号房产以490680元的价格转让给谭立,用于冲抵所欠原告借款。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谭立要求两被告履行约定,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据谭立了解两被告并非该房屋的权利人,无权转让该房屋,房屋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谭立此后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本金和利息无果。被告彭聪未答辩。被告唐洪娟辩称:唐洪娟与彭聪是2004年结婚的,唐洪娟对彭聪借钱的事情知情,但彭聪借钱时不在场,是彭聪事后告知的。唐洪娟参与了与原告签署《房屋转让合同》。房屋是彭聪、唐洪娟共同所有,彭聪说房子的钥匙已经交付给了谭立,现在房子已经是空置状态,彭聪和唐洪娟没有使用。第三人徐金秀述称:丈夫谭耀麟已于日去世。认可谭立通过谭耀麟转让债权而取得对两被告的546990元债权,儿子谭立可向两被告主张该笔债权。第三人谭晓红述称:父亲谭耀麟已于日去世。认可谭立通过谭耀麟转让债权而取得对两被告的546990元债权,弟弟谭立可向两被告主张该笔债权。经审理查明:谭耀麟与徐金秀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谭立及谭晓红。谭耀麟已于日去世。彭聪与唐洪娟系夫妻关系。日,彭聪向谭耀麟出具一张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谭耀麟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月息百分之壹点贰)”。当日,彭聪另向谭耀麟出具了一张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谭耀麟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月息百分之壹点贰)”。日,彭聪再向谭耀麟出具了一张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谭耀麟人民币叁万元整(借钱期限叁个月,月利息1.5分)”。日,彭聪另向谭立出具了一张借条,其中载明:“今借到谭立同志人民币伍拾肆万玖仟陆佰陆拾元整(546990元);原出据谭耀麟的借条作为附件,如二年内归还,收回原出让的房屋,年利息百分之十五(月息千分之十二);如二年内未归还,房屋按出让合同生效”。当日,彭聪作为甲方和房屋主让方,唐洪娟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谭立作为房屋乙方和受让人,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大塘社区村民安置小区8栋2单元1605号房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490680元。此后,彭聪未清偿本息。谭立于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四张借条、房屋转让合同、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关于谭立如何取得本案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据彭聪向谭耀麟出具的三张借条,谭耀麟为原债权人。因谭耀麟已去世,而其三位继承人徐金秀、谭立及谭晓红均表示谭耀麟对彭聪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谭立,本院对该转让行为予以采信。此外,据彭聪就谭耀麟的债权向谭立出具的借条,可见该债权转让已为彭聪所获悉并认可。因此,本院确认谭立经谭耀麟转让债权而取得对彭聪的本案债权。二、关于谭立主张的借款本金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彭聪于日出具的借条系对日的两笔借款及日的借款的本息结算而重新出具的借款凭证。彭聪于日出具的借条载明的“伍拾肆万玖仟陆佰陆拾元”和“546990元”相互矛盾,谭立按数额较小的546990元主张权利无损相对方利益,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前三张借条的借款本金之和为422000元,则日借条载明的546990元中包括了前期借款利息124990元,经核算,该利息的利率标准并未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因此,谭立据彭聪于日出具的借条主张借款本金为54699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双方在债务未到期时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属于流质担保,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且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因此,谭立主张彭聪偿还该借款本金546990元,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本案借款利息的认定。彭聪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了两种不同的利率标准,分别为“年利息百分之十五”和“月息千分之十二”,两者并非同一利率标准。因该借条为彭聪书写,故应采用不利于书写者的标准为宜,即采信较高的“年利息百分之十五”作为利率标准,即彭聪应以54699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的标准向谭立支付自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彭聪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的借款本金422000元(分别为300000元、92000元及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借款发生之日(分别为月、月及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与最初的借款本金422000元之和。四、关于唐洪娟的还款义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所负债务由各自清偿且第三人知道的除外。本案中,彭聪与唐洪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唐洪娟未证明存在除外情形,故上述债务应按照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唐洪娟应对前述彭聪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聪、唐洪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谭立借款本金546990万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的借款本金300000元、92000元及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自月、月及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与最初的借款本金422000元之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92元,由被告彭聪、唐洪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毅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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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借条是你的打的 不是借贷方老板打的。。债权关系是 老板欠你钱,你欠你朋友钱
我欠了其它人的钱,他最先做财产保全,是不是我的财产就他一个人得了
按照先后顺序分配。
那后面有些人不是就什么也没有了,那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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