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过案底,不有刑事案底可以租房子吗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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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过吸毒案底,在杭州租房为什么不能租?说信息在派出所没通过
浙江-杭州&05-20 10:25&&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4)
我有过吸毒案底,在杭州租房为什么不能租?说信息在派出所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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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出租人须向派出所报送租房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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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安徽开始施行居住证新政,将有利于监管流窜的传销人员。“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及中介在建立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租房人信息。”今天上午,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告别暂住证后,即将从明年3月份开始施行的居住证新政,将有望割掉传销这一“毒瘤”。“房屋出租人须向派出所报送租房人信息”今天,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草案)》征集意见已经结束,该办法的实施时间可能会在明年3月1日。在告别了暂住证之后,代替监管流动人口的将是新一代居住证。《办法(草案)》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中介在建立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3个工作日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租房人信息。”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办法(草案)》的出台,无疑给“只认钱不认人”的房东和中介套上了“金箍”。“当然有些房东并不知道租房人为传销分子,但是对于那些有案底的传销分子,一旦在省内再度寻觅新住所,房东依照程序报送租房人个人信息至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系统里就会自动亮起红灯。”省法制办透露,如此一来,《办法》将在流动人口户籍管理,尤其是监管传销人员流窜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打击传销最头痛的是缺乏法律支撑”“打击传销最头痛的在于缺乏法律支撑。”蜀山区工商局副局长钮梅敏告诉记者,此前区人大也有代表专门关注过打传陷入“法律苍白”的境地,但却一直未有地方性法规出台。记者对比《禁止传销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其中规定,传销者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甚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目前,在各个省会城市,仅有太原市等少数地方出台了打击传销的地方性法规。在历年的省两会上,“打击传销”也一度成为代表委员控诉的焦点。省人大代表、合肥中院民二庭庭长秦顾萍就曾表示,“目前来看,传销由工商部门认定,但是现在很多传销组织引发群体事件或者引起法律纠纷,法院、工商和政府部门很难单独去解决,容易出现推诿。”秦顾萍建议,随着传销形式的千变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有所调整,并明确执法主体。记者今天从合肥市人大查询到,在近五年的地方性立法计划上,暂未将打击传销列入案头。“日复一日与传销人员斗智斗勇,耗时又耗力”在日常打传工作中,令基层工作人员最困惑的是:在组织严密的传销网络中,传销人员为逃避打击,几乎无一例外,会将私人物品及发展下线的材料存放于他处,演绎一幕幕真实版的狡兔三窟。
钮梅敏感慨,“在传销组织犯罪证据认定上,执法人员长期存在现实困境,有时就连拘留、移送公安机关都很困难。”“打击传销常常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房产、社区多个部门一起出动,行动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也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工商系统一位资深打传专家说,与其跟传销分子打“持久战”,还不如打一场“歼灭战”,从政府层面上将打击传销列入近两年的财政预算。龙居社居委党委书记刘贞算是个基层打传能手。“社区里的打传小分队,每天都在小区里巡查,确实也发现部分传销分子又偷偷‘潜伏’回来的。”刘贞说,日复一日与这些传销人员斗智斗勇,实在耗时又耗力。明年3月份将实行的居住证政策,让“刘贞们”看到了眼前的新希望。“以前的暂住证政策在监管流动人口方面收效甚微”,她很期待能出台更健全的制度,从源头上根除传销滋生的土壤。
本文来源:合肥在线
作者:徐颖奇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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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底的人是指受过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生活中常见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不公平待遇,那么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7、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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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案底已被处理 但是每次开房或租房都会被叫到派出所 现在案底什么时候才可以消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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