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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私募产品违约疑云:财务数据重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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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多位投资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爆料称,其购买的中外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外建基金”)发行的名为“中外建X号流动资金贷款私募基金”产品近期违约。
  该系列基金一共5期,规模总计超过1亿元,所募集资金均通过渤海信托的“单一资金信托”向用款企业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中外建北分”)发放信托贷款;中外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外建城开”)为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了解到,上述几家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外建”)以40%的持股水平控股中外建城开,中外建城开100%控股中外建基金。
  该系列产品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发售,2017年下半年陆续到期,但因中外建北分出现回款难题,在偿付部分产品后,多期产品陆续违约。
  数位投资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其在产品违约后发现,中外建基金此前提供的项目材料中,用款方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的数据出现重大出入,涉嫌欺诈投资者。
  真假财务数据?
  记者获得的一份由中外建基金提供给投资者的尽调报告显示,中外建北分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460.65万、3677.93万和6309.85万元;担保方中外建城开年的净利润为2180.62万、5013.66万和4745.03万元。报告的调查结论为:融资方和担保方均隶属于中外建,资信和盈利能力较强,企业信誉良好,还款来源较有保证。
  投资人称,这份尽调报告是在购买产品前,由中外建基金提供。
  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却是另一幅景象。在该系统里,年,中外建北分的净利润分别为-575万、-481万、-185万和-768万元。
  3月3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中外建基金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田一中,对方称此事需找总公司中外建,并让记者通过总公司前台寻求联系方式。记者拨打中外建前台电话,无人接听。
  4月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投资人提供的号码致电中外建北分副总经理薛永顺,但对方匆匆挂断电话;记者通过短信询问财务数据重大出入之事,对方回信称“(尽调报告)数据真实,尽可调查”;记者要求其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方回复“无可奉告”。
  对此,一位信托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通常情况下,上传到工商信用系统里的数据都是经过审计的数据,但由于上传数据时是企业自行操作的,因此不排除企业出于纳税方面的考虑,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存续期内未披露数据
  一名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投资者,通过其公司投资了“信诺一期”和“信诺三期”,期限均为一年,分别于日和日到期。
  日,中外建及其法定代表人焦志刚出示“授权书”,表示同意并授权中外建北分与该投资人签署信诺一期的《还款承诺书》。
  该承诺书称“鉴于用款的北京分公司无法按时偿还投资本金及相应收益”,为此,中外建、北京分公司和城开公司共同承诺:日前,偿还一半本金和收益;日之前,偿还另一半本金和收益。并提出如再逾期不还,按每日万分之八承担违约金。
  但直到日,上述投资人并未如约获得偿付。数位购买金额较小的投资人表示,由于担心签署《还款承诺书》会改变其与中外建基金的法律关系,并未签署延期还款协议,目前后续处置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中外建基金日发给投资人的公告称,融资方(中外建北分)已向其说明了逾期还款的原因:共有三个工程项目回款出现问题,其中一个未回款4100万元的工程,已进入法院拍卖程序;另外两个本可在2017年底前总计回款6000万元,但因为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等影响,回款延迟。
  “通过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公司发产品,给关联公司提供融资,这种操作其实较为普遍。如果宣传材料上的财务数据有问题,可能涉及虚假宣传。基金在募集时和存续期内,都需要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需要确保交易价格公允,防范利益输送。”北京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私募基金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若最终产品兑付,“可能一切就过去了”;若实际控制人挪用了资金,导致缺口填不上,监管介入,则可能招致罚款、工作人员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多位投资者均告诉记者,该系列产品存续期内并未按合同约定,按季度进行存续期披露,“一次信息披露都没有。”
  2017年底,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公开场合描述私募基金业存在的五大乱象,其中两个为“一些机构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和“一些机构通过股东委派高管等方式直接独资或控股私募子公司,进而通过发行私募产品自融或为关联方提供融资。”
  “国资”成分有限
  公开资料显示,中外建前身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原建设部直属副部级企业。1999年,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与原建设部脱钩,列为工程总公司的子公司。2010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改制设立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目前,中外建法人代表人为焦志刚。
  中外建及其关联公司在诸多宣传材料上强调“国资”身份,但股东穿透之后,该公司的“国资成分”有限。
  天眼查显示,中外建两大股东分别为贵州智诚企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澳博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48.28%,二者均为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分别为1亿元和5000万元;而注册资本70.5亿元的央企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持股比例仅为3.43%。
  值得一提的是,中外建城开还100%控股中外建(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外建金融”的运营主体。官网称,“中外建金融是中外建集团下的国资理财平台”。
  目前,该理财平台上主力推荐“安盈优选”系列理财产品,期限从7天到365天不等,收益率6.4%-9%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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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建私募基金兑付危机继续发酵,更多内幕浮出水面。记者调查显示,目前基金所募向不明,相关授权委托书真假难辨,尽调报告数据成疑。  近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因融资方逾期还款,中外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基金”)发行的“中外建X号流动资金贷款私募基金”(下称“信诺系列基金”)5期产品全部违约。  据悉,该信诺系列基金所募资金均通过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渤海信托”)发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用款方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简称“中外建北分”),中外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外建城开”)对信诺系列基金的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产品陷兑付危机后,中外建基金近日已向融资方中外建北分、担保方中外建城开,连带中外建北分母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外建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外建北分及连带母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  中外建总公司方面向记者表示,根据总公司调查的财务数据显示,中外建基金所募资金在短时间内辗转多个关联公司资金账户后,又返回到中外建基金或其关联账户,所募资金并未根据合同约定用于中外建北分日常经营,有挪用、骗取投资人资金之嫌。  向成谜  中外建信诺系列基金共计5期,总规模达1.177亿元。根据合同约定,所募资金均通过渤海信托向用款企业中外建北分发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用于补充日常运营资金。  如今,中外建北分身陷融资还款难题。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外建北分现在现金流出现问题,有些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已无力还款。同时,其还牵扯一些诉讼官司,部分资金被冻结。  那么,中外建信诺系列基金募集的钱去哪了?据中外建总公司提供的一份《中外建基金募集资金去向表》显示,1.177亿元的募集资金,扣除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外,实际拨至中外建北分账户资金共计1.14亿元。中外建北分收到款项后,向中外建城市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建城投”)转款共计5073万元,此外,中外建北分向中外建城开转款共计5118万元,中外建城开又将其中的2629万元转到中外建城投,2216万元转入中外建基金。  而工商信息显示,中外建北分、中外建城投的法人代表均为祝志强,中外建城开的法人代表为祝江帆。祝志强和祝江帆为堂兄弟关系。中外建城开100%控股中外建基金,并以第一大股东身份持有中外建城投70%的股份。  对于中外建城投和中外建基金之后的资金流向,中外建总公司方面表示,公司已无权对其财务数据进行调查。记者向中外建基金和中外建北分了解,截至发稿,均未予回应。完整的资金流向成谜。中外建总公司方面告诉记者,经查账,中外建北分实际到账的1.14亿元人民币中,有9918万元或直接或间接地转至中外建基金或其关联账户,转账行为均在募集资金到达中外建北分账户的几日内发生。  中外建总公司认为,中外建基金利用其发行基金的便利,将通过渤海信托发放到中外建北分的大部分资金挪用,随后又起诉要求中外建总公司还款,侵犯了总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投资相关规定,涉嫌挪用、骗取投资人资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柯荆民认为,是否涉嫌挪用,这涉及资金走向,需要具体看合同约定、汇款文件以及以前欠款情况。  面对质疑,中外建北分方面向记者回应称,公司向外融资,或因资金往来,或有历史欠款。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都是先借钱开工,等后面有钱了再还以前的欠债,以此滚动,这在建筑行业是很正常的。  对于资金流向基金账户的问题,中外建基金方面向记者表示,中外建的事情已经在走民事诉讼程序了,所有的一切等到法院裁决之后再给答复。其他问题现在不便回答,建议咨询法院。  授权委托书真假难辨  公开资料显示,中外建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原建设部直属副部级企业。1999年,与原建设部脱钩,列为工程总公司的子公司。2010年,经重组改制为民营企业。作为分支机构,中外建北分主要负责华北地区工程承包施工、投资建设。  据中外建总公司与中外建北分之间签署的《承包合同》显示,中外建总公司禁止中外建北分未经批准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融资。中外建总公司方面表示,中外建北分不具有法人主体地位,也不具备合同签署主体资格,中外建北分若想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对外融资,须由总公司来进行。  “渤海信托收到了一份中外建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才使得中外建北分的融资行为得以执行。”据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委托书显示,中外建总公司授权中外建北分以其自身的名义向渤海信托申请信托贷款并办理具体信贷手续,落款时间为日,并盖有总公司印章。  对于授权委托书及印章,中外建总公司方面向记者称,纯属伪造。“经中外建内部查证,并与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公章印鉴比对,上述授权委托书纯系伪造。中外建从未授权任何分支机构委托中外建基金开展融资业务。”  近日,记者向中外建北分求证授权委托书印章造假之事,其负责人予以否认,并明确表示若章是假的总公司可以报警。  中外建总公司一位执行董事向记者表示,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都要经过总公司授权。涉及重大对外融资事宜,按照总公司章程则需经董事会开会决议,而不是拿一份简单的授权书就可以去对外签署合同的。“作为总公司三大实际控制人之一,我从未接到过针对该融资事宜的开会通知。”  一位私募领域律师分析认为,若授权委托书涉嫌伪造,而中外建北分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确实对外签署了相关协议,其无力清偿的债务依法仍应由中外建总公司主体承担。  “中外建基金无视融资主体不适格,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最后产生的违约责任转嫁总公司,其双方涉嫌恶意串通。”中外建总公司方面向记者表示,不过,从法律层面上最终确认需要中外建总公司承担的责任,我们也积极承担不回避。相应的,总公司也将合理行使权利并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包括“钱去哪了”,而授权书真伪后续也会进行司法鉴定。  据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透露,中外建基金近日已向法院申请了中外建北分财产保全措施。其中,中外建北分一个进入法院拍卖程序的项目已有明确时间,拍卖之后将用于信诺系列基金偿还投资人本金和收益。  尽调报告数据存疑  在中外建系列过程中,渤海信托既是受托人,也是贷款人。中外建总公司方面表示,撇开授权委托书及印章真假之事,在向中外建北分提供贷款之前,渤海信托至少应向总公司开展核保与尽职调查工作。  对此,渤海信托方面向记者回应,作为该项目的通道主体,所有事项都是严格按照合同来操作执行的,包括核保工作。至于尽调问题,信托公司的通道项目,不管是在合同中还是实际操作中,都会要求委托人自行进行尽职调查。目前,公司已在委托人出函要求下,将该项目债权全部移交出去,公司与该项目已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债权移交方,渤海信托方面称不便透露。中外建基金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渤海信托已将自己持有的对中外建北分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外建基金,事前尽职调查工作也是由中外建基金操作执行的。  中外建基金与渤海信托签署的《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均已自行对项目及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负责本项目所有交易文件的面签及身份识别。  中外建总公司方面表示,在信诺系列基金发行的过程中,中外建总公司从未收到过任何来自于中外建基金的尽职调查请求,从未向中外建基金提供过任何与信诺系列基金发行有关的融资资料,也从未与中外建基金面签过任何交易文件。  据了解,投资人手中流传一份《中外建信诺系列流动资金贷款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多名投资人向记者反映,该报告是中外建基金在2016年8月发行基金时向投资人提供的。但产品违约后,大家发现报告中涉及的财务数据与工商信息数据存在重大出入。  尽职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2015年,中外建北分净利润分别为2460.65万元、3677.93万元和6309.85万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则显示,其净利润分别为-574.77万元、-480.72万元、-185.28万元,两者差距甚大。  对此,中外建基金方面表示,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是中外建北分提供的。中外建北分方面则表示,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至于数据出入问题,在于有些利润是不能做进去的。这可能不合规,但建筑行业都这么做。  “该报告系中外建自行编制,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报告中涉及的中外建总公司与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均与真实情况不符,涉嫌造假。”中外建总公司方面表示,至于具体真实的财务数据,目前双方正在走诉讼程序,还不便向媒体披露。  尽调报告显示,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摘自中外建北分提供的2013年至2015年经北京鸿天众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审计报告。对此,记者向该会计师事务所核实,其工作人员表示,经粗略查看,并未见到中外建北分相关报告,需提供审计报告编码才可具体查询。  关于尽调报告相关事宜,中外建基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司后续会出具相应说明,暂时无可奉告。
(原标题:资金流向不明 授权委托书真假难辨 尽调报告数据成疑 中外建私募基金兑付危机疑点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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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基金:智慧投资攻略
来源:剑客网
  投资是一门学问。中外建基金作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多年来从事管理各类投资基金,以自有资金和受托资产进行投融活动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及咨询服务,对投资有着真知灼见。投资到底有没有窍门呢?给大家分享一些小型投资的小攻略。
  中外建基金投资攻略1:
  投资策略一定要根据大环境及时调整,现阶段可以倾向把钱投向货币基金和P2P。
  记得分散投资,不要把鸡蛋都放进一个篮子里。货币基金的好处是风险极低,而且十分灵活。比如余额宝、理财通、7分宝这类的货币基金,都是即时到账的。除此之外,银行现在也有自己的货币基金,比如交通银行的&活期富&,工商银行的&工银货币&等等,都是可选择的投资方式。但货币基金的缺点是收益较低,尤其是现阶段&银行间货币市场&利率下降,货币基金的收益也一路下跌,比如支付宝最近的年化收益就在3.7%-3.8%之间徘徊。
  而P2P大多是固定收益,不受市场震荡影响,其收益率最高可以达到货币基金的2倍,是一种兼顾收益率、稳定性和流动性的选择。
  中外建基金投资攻略2:
  P2P目前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整个行业还不够规范,会有一些庞氏骗局伪装成P2P项目混入其中,也有一些经营不善倒掉的平台。所以一定要找中外建基金这类靠谱的平台。甄别靠谱平台有两点供大家参考:
  1.投资去向是否公开、合规。
  2. 有没有大平台背书。以中外建基金为例,中外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外建基金&)于2012年成立于北京,注册资本10000万元,是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旗下专业从事发起、设立并管理各类投资基金,以自有资金和受托资产进行投融活动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及咨询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来源:剑客网
责任编辑:钱多多48小时排行400-955-0101
中外建私募基金陷兑付危机
来源:中国证券报
(阅读:239)
【摘要】多期产品现兑付风险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系统显示,2016年-2017年,中外建基金陆续发行5期流动性资金贷款私募基金,分别募集金额为一期4100万元、二期2700万元、三期2830万元、四期1340万元、五期800万元,规模总计达1.177亿元。
多期产品现兑付风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系统显示,2016年-2017年,中外建基金陆续发行5期流动性资金贷款私募基金,分别募集金额为一期4100万元、二期2700万元、三期2830万元、四期1340万元、五期800万元,规模总计达1.177亿元。据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介绍,该产品为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每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为8%。目前,该系列基金5期产品均已到期,并全部出现违约。其中,信诺一期已延期,没有签署延期的客户已共给付1000多万元本金,二期付了61%的本金和61%本金相关的利息。“基金管理人违约,主要在于融资方现金流出现问题。”上述人士透露,中外建北分主要将这笔贷款用于日常经营。期间,有些施工项目需要先垫资开工再收款,但现在有些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导致还款压力较大。同时,中外建北分还牵扯到一些诉讼官司,部分资金被冻结。对于融资方逾期还款的具体原因,中外建基金于日发给投资人的公告中称,中外建北分共有三个工程项目回款出现问题。其中一个工程项目未回款4100万元,目前该项目已进入法院拍卖程序。另外两个项目均已完工,本预计在2017年11月份前分别回款5000多万元和1000万元,但因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等影响,导致回款延迟。“中外建基金近日已对中外建总公司、中外建北分和中外建城开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司努力与融资方、担保方和投资人沟通,商讨最快预期还款周期和方案,并针对信诺基金专门成立了问题解决小组,直至融资方中外建北分还款为止。融资方表示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和催收应收账款,但还未提出明确的可以还款的还款期限和方案。除基金违约外,投资人质疑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公开信息显示,上述基金管理人与融资方、担保方均隶属于中外建总公司。中外建总公司持有40%的中外建城开股份;中外建城开作为基金担保人,又100%控股中外建基金。投资人认为,基于该系列关系,中外建基金可能存在给自融、自保、融资资金给自家使用的关联交易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关联交易和自融。”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柯荆民表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经过适当的程序,关联关系可以存在。但基金在募集和存续期内,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基金使用方、投资的项目内容、具体还款计划、资金来源等,防范利益输送。在信息披露方面,多位投资者均告诉记者,该系列产品存续期内并未按合同约定,按季度进行存续期披露。柯荆民表示,购买类似存在关联关系的产品,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基金本身容易出现不规范问题,打一些违反法规的“擦边球”。财务数据疑云在产品违约之外,一份尽职调查报告让融资方的财务数据陷入疑云。多位投资人向记者表示,中外建基金此前提供的项目材料中,用款方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的数据出现重大出入,涉嫌欺诈投资者。投资者提供的中外建信诺系列流动资金贷款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2015年,中外建北分营业收入分别为30843.06万元、39015.47万元、44861.6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460.65万、3677.93万和6309.85万元。该财务数据摘自中外建北分提供的2013年至2015年经北京鸿天众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审计报告。天眼查数据则显示,2013年至2016年度,中外建北分营业收入分别为1273.94万元、1859.76万元、2771.0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74.77万元、-480.72万元、-185.28万元、-767.52万元,都处于亏损状态。天眼查工作人员称,数据均来源于企业和政府公开信息。对于上述两份相差甚远的财务数据,田一中向记者回应称,中外建基金向投资者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数据完全一致。至于为什么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不一致,建议找中外建北分了解情况。而记者致电中外建北分市场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中外建基金相关事宜,主要由总经理负责。记者多次致电致信中外建北分总经理祝志强,截至发稿,对方一直未予回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外建北分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工作人员表示,财务数据是由企业自行登记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负责。“有些企业出于纳税方面考虑或因其他原因,会把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报少。”柯荆民向记者表示,基金管理人中外建基金、融资方中外建北分、担保方中外建城开本身存在关联关系,尽调发生不规范问题的可能性也很大。偿还主体引争议“我们投资了中外建系列基金的一期和三期,共计3200万元,目前产品全部违约,基金公司、融资方和担保方做出的还款承诺均未兑现。”刘姓投资者表示,日,中外建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其出示了一份“授权书”,表示同意并授权中外建北分签署信诺一期的《还款承诺书》。承诺书称,鉴于用款的北京分公司无法按时偿还投资本金及相应收益,为此,中外建基金、中外建北分和中外建城开共同承诺:日前,偿还一半本金和收益;日之前,偿还另一半本金和收益。并提出如再逾期不还,按日万分之八承担违约金。对于该承诺,投资人表示,公司各方至今一分未还。柯荆民指出,作为基金担保人,中外建城开应为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中外建城开在与中外建基金签署的《担保函》中承诺,中外建城开为该笔信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支付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信托贷款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尽调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中外建城开总资产分别为65578.10万元、万元、万元,总负债分别为48272.90万元、80364.02万元、85371.57万元。报告指出,根据测算剩余担保能力56369.94万元,中外建城开足够为融资方提供有效担保。不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度,中外建城开资产总额为11284.1万元,负债总额1361.8万元,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均为0。投资人认为,经查账面亏损,中外建城开根本没有担保能力。对于上述《还款承诺书》和《担保函》,柯荆民认为,协议合法有效,但投资关系就变成了借贷关系。从借贷法律关系来看,谁借款谁偿还,中外建北分作为用款方,本应由中外建北分偿还。但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中外建北分无力清偿的债务依法应由中外建总公司主体承担。“基金公司发行基金到分公司用款未经总公司审批。直至2017年年底,审计和监察部门进入中外建北分调查时,总公司才知晓此事。”中外建总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从工商注册的角度,中外建北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但他肯定有还钱的资格。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都签署了合作协议,投资人应该根据合约来追讨。公开资料显示,中外建成立于1992年。1999年,列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子公司。2010年,经改制后属于民营企业。尽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中外建总公司资产总额为38.63亿元,负债29.42亿元,净资产9.21亿元,营业收入51.84亿元,净利润0.87亿元。对于总公司的最新财务状况,中外建总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外建总公司财务数据为负。公司股东收购了这家国企之后,持续为中外建以前的国企身份时期遗留的问题买单,并承担了公司很多债务。据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透露,近日,中外建基金已经向融资方中外建北分、担保方中外建城开、中外建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融资方履行还款义务,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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