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天津市已经取消建筑备案登记户籍制度的国家其它省是否也取消了

天津市取消进津建筑企业备案制度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明年起我省将取消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陕备案制度
第05版:封面新闻
 社长:夏泽民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8 邮发代号 51-10
明年起我省将取消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陕备案制度
本报讯(记者朱雪娇)日前,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据悉,日起,我省将取消外省建筑业企业(包括取得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资格的企业)进陕备案制度。此后,外省企业在陕承揽业务前,须登录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打印网上自动生成的《外省入陕企业信息登记表》,持信息系统无法查询的有关材料到陕西省住建厅便民中心进行核对确认。按照要求,日前已入陕的外省建筑业企业,日前应按上述规定要求完成企业信息录入、材料核对工作。
省住建厅指出,凡在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企业库可查询的区域外企业(包括本省其他地区企业和外省企业),各市、县(区)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门槛,限制其在本地参加招投标活动。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应对外省建筑业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市场行为进行核查监督。不落实实名制管理,未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月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资质资格挂靠、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被住建部和本省各级住建部门通报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同时上报住建部,将其从陕西建筑市场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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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我省将取消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陕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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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日前,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取消外省企业进陕备案制
  据悉,日起,我省将取消外省建筑业企业(包括取得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资格的企业)进陕备案制度,外省企业入陕不再进行备案、发放备案证书。此后,外省企业在陕承揽业务前,需登录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含勘察设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打印网上自动生成的《外省入陕企业信息登记表》,持信息系统无法查询的有关材料到陕西省住建厅便民中心进行核对确认。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无法查询的外省建筑企业不予登记。
  按照要求,日前已入陕的外省建筑业企业,日前应按上述规定要求完成企业信息录入、材料核对工作。外省入陕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网上信息,并告知陕西省住建厅。报送信息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外省建筑企业,将被禁止进入陕西建筑市场。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省住建厅指出,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已入库企业,各市、县(区)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凡在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企业库可查询的区域外企业(包括本省其他地区企业和外省企业),各市、县(区)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门槛,限制其在本地参加招投标活动。同时,各市、县(区)政策中若有与住建部、省住建厅开放市场规定要求相抵触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
  今后,外省在陕建筑企业项目中标后办理合同备案时,中标合同或发包通知书中的项目经理与投标项目经理必须一致;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系统根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自动将总监、项目部班子和现场管理人员与工程项目进行绑定,同时应具备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软(硬)件条件,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陕西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企业库中无法查询的外省建筑企业,不得参与投标;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尚未在陕报送信息的外省企业在陕承揽业务的,中标或分包合同无效,并追究招标或发包单位责任。外省入陕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备案时,所提供的人员等信息应与在陕勘察设计信息平台报送信息一致,否则各级住建部门将不予备案。
  省住建厅强调,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应对外省建筑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市场行为进行核查监督。不落实实名制管理,未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月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资质资格挂靠、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被住建部和本省各级住建部门通报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同时上报住建部,将其从陕西建筑市场清除。
  按照要求,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建部门应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权限,及时征集登记外省建筑业企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规定时限逐级上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件,最终由省住建厅上报住建部,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市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胡怡)
&&&&&&&&&&&&&&& 责任编辑/姜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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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登记 管理学习资料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二○一二年九月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1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建设部令166号) 12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建部,建质安[2008]75号) 18
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建部,建质安[2008]76号) 25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安总[2009]6号) 30
六、关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总[2010]14号) 33
七、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质安[号) 36
八、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报件人注册制度(建质安总[2010]78号) 43
九、关于我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实行注册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总[2010]30号) 45
十、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号) 55
十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2012]77号) 57
十二、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备案(IC卡)、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60
十三、建筑施工机械备案登记统一用表(新表)目录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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